广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更新时间:2024-05-22 06: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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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广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广信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广信农村信用社”是指通过广信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接入的网上银行系统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广信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的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资金管理和支付结算等网上自助金融服务。

“企业”指在广信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广信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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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授权权限不同,通过网上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四)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电话96518(省外加拨0731)、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广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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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s://www.ebank96518.com),而不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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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网上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自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或改造;有权根据系统升级、调整等需要暂时停止网上银行服务。

(二)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应提前对外公告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调整的内容,有权在施行前的公告期内向乙方申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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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相关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仍应遵守相关调整内容。

(三)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的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对于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乙方应通过网站和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前予以公告。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网上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认证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法律凭据。

(七)因以下情况未能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所造成的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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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八)在网上银行服务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乙方均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网上银行服务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开通相关服务。

(二)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账户状态、资金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乙方应建立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机制,对于甲方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咨询或投诉,乙方应及时予以受理和回复。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五)因乙方工作差错导致甲方支付结算业务处理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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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根据系统升级、功能更新等情况有权对本协议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本协议文本变更的,乙方应将变更后的协议通过乙方网站公告及营业网点公告,不再逐一通知。乙方在采取上述方式之一,就更新后的协议文本作出公告后,甲方仍然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公布的变更后的协议文本。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协议文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甲方网上银行注册账户因挂失、冻结等原因暂时不能使用的,乙方相关服务自行中止;待甲方网上银行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相应服务亦自行恢复。

(四)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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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五)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六)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以及相关词语定义适用《广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中的规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完全接受《广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广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其修订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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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9v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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