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拆除违章建筑案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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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登记表 □投 诉 □举 报 □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其 它 案件来源 受 案 时 间 当 事 人 情 况 单位名称 或 者 个人姓名 2012年7月23日 案 发时 间 2012年7月23日 联系 方式 案 发 地 点 扬州市邗江区九溪玫瑰园67栋 □单位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男 法定代表姓 名 人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年 龄 联 系 电 话 □公民 住 址 案情 记录 2012年7月23日,接群众举报,扬州市邗江区九溪玫瑰园67栋有违章行为。 案件承办人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 签字: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 大队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支队主管 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违法违规案件

立案审批表

[ ] 号 姓名 个人 当 事 人 单位 地址 案 由 案 情 简 介 发案时间 电 话 住址 名称 关XX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所在单位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13537984565 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处罚票据复印件证建设建筑物 案件来源 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设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平方米,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 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7月8日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案件承办人意见 大队长 意见 签字:陈创运 2011年7月8日 同意大队意见 支队主管 领导意见 签字:谢少华 2011年7月8日 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 调查通知书 [ ] 号

关XX (被调查人员名字或被调查单位名称 ):

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关XX 在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中,涉嫌存在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请 关XX 于2011年7 月8 日11时00分到阳江市桔子西路33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

1.身份证 ; 2.国土证 ; 3.报建手续 ;

4. 。(二)? ?。 (三)? ?。

执法机关:(公 章)

2011年7月 7日

收件人签章:关XX 时间: 2011年 7 月 7 日 送达人签章: 袁XX 时间: 2011年 7 月 7 日

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

案 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 事 人:关XX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 检查时间: 2011年7月8 日11时 00 分至11时30分

检查地点: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被检查人:姓名关XX 性别:男年龄:44 联系电话:13537984565

工作单位: 住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 本人

见证人:曾瑞苹 检查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记录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Q072366

工作单位: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现场检查情况:经查: 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顶结构一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

十二条属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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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 被检查人签字:关首 2011 年 7月8日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曾瑞苹 2011年7月8 日 检查人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7月8 日

记录人签字: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2011年7月8 日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案 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 事 人:关XX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

询问时间: 2011年7月8 日9时 00 分至9时30分

询问地点: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被询问人:姓名黄XX 性别:男 年龄:电话:13537984565

工作单位:广东省真智律师事务所 住址或单位地址:阳江市石湾北路新湾小区B-023

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

检查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记录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Q072366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对你的有关 情况进行询问调查,你依法享有申辩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你应如实回答被 询问的问题并协助调查,对以上告知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问:位于xx市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面建有一层简易构筑物,你是该简 易构筑物的业主吗? 答:业主是关XX,我是他委托的律师,代为办理有关事宜,我不认为是简易构筑物,因为 该建筑物的墙体是由砖头砌成,顶部是由铁棚构成,且当时购买时是由城南办事处建造 对外出租的,直到现在关XX并没有对该建筑物改造过。 问: 该简易建筑物占地面积有多少平方米?什么时候动工兴建的? 答:该建筑物占地面积有280M,于1996年由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动工兴建的, 一直保留至今。 问:该简易构筑物的土地有购地发票或国土证吗?是否有合伙人或共有人? 第 页 共 页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尾页

答:该建筑物的土地来源情况如下:1987年1月,原阳江县江城镇二区办事处征用佛婆山 旱坡地(即现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作工业用地, 1996年11月2日,阳江市江城区城向街道办事处(下称城南办事处)与阳江江城区岗列房 地产公司签订《调换土地协议书》,将上述土地调换至城南办事处名下,城南办事处取 得该土地后,便建设了该建筑物,并对外出租。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江城区府批准 将该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我的当事人关XX通过竞买方式购得该土地签订了《土地 转让合同书》。 问:该简易建筑物现在作何用途? 答:该建筑物现在由我的当事人关XX出租给人经营执姐快餐店、乡缘鲜果店、百草堂。 问:该简易构筑物建设时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有否经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批准或经何部门处理过? 答:该简易构筑物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没 经经何部门处理过? 问:该简易构筑物未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和六十六条规定,你是否明白? 答:我的当事人关XX于2004年1月购买土地时,该建筑物已经存在,关XX认为既然土地是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那么建筑物也是合法的。如果现在需要补办相关批建手续,他也 同意去办理,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该由有关法律部门认定。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答:没有。 被询问人对上述询问笔录的意见:此记录属实 。 被询问人签字: 黄XX 2011年7月8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

询问人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7月8 日

记录人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2011年7月8 日

第 页 共 页

注:由被询问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被调查询问人在

涂改之处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阳城管告[2011]008号

关XX(当事人):

经查,你(单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xx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电 话:280XXXX

地 址:xx市桔子西路33号

执法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章:关XX 时间:2011年7月13日

送达人签章: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时间:2011年7月13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阳城管告[2011]008号

关XX(当事人) :

经查,你(单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依法要求听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电 话:280XXXX

地 址:xx市桔子西路33号

执法机关:(公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章: 关XX 时间:2011年7月13日 送达人签章: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xx市城管执法支队:

收到你机关发给我(单位)的《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城管告[2011]008号)后,我(单位)对你机关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的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等有异议,特要求申请听证。

(一)听证的目的:1、请求贵局对2011年8月3日作出的拟

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听证。2、请求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根据陈述人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也不应予以拆除。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处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陈述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柒拾万元的价格向办事处购得该处土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处房地产属于陈述人所有。

听证申 请 人: 关XX(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黄XX(签字)

2011年8月5日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会通知书

[ ] 号

关XX(当事人) :

根据你(单位)2011年8月5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定于2011年8月24日16时00分在xx市城管执法支队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并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请其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2011年8月15日之前告知本机关,并陈述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理由;

4.如需委托代理人,请持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授权其全权负责有关本案的听证事项。

听证主持人:黄XX 任职部门:支队 职务:副支队长 听 证 员: 冯XX 任职部门:法制室 职务:主任 书 记 员: 曾XX 任职部门:机动大队 职务:副大队长 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 (公 章)

2011年 8 月 9 日

收件人签章:关XX 时间: 2011年 8 月 9 日 送达人签章: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时间:2011年 8月9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定于2011年8月24日16时00分在xx市城管执法

支队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一案,举行公开听证

会。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如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可在2011年8月15日到本机关办理有关参加听证会的手续,领取《听证出席证》。

特此公告。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电 话:280XXXX

地 址:xx市桔子西路33号

执法机关: (公 章)

年 月 日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时间:2011年8月24日16时00分至17时00分 听证地点:xx市城管执法支队 听证方式:(公开)

听证主持人:黄XX 听证员:冯XX书记员:曾XX

案件承办人员: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案件承办人员: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听证申请人:关XX 联系电话:13537984565 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邮 编:529500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黄XX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广东曾智律师事务所 邮 编:529500

利害关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邮 编: 听证内容:

案件承办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下称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委托律师:黄XX(下称当事人委托律师)。 案件承办人: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建于

1996年,占地面积280㎡,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顶结构一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属违法建设,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 款第 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

第 页 共 页

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律师:1、当时未出规划法已存在该建筑物,且买地时已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笔录尾页

有该建筑物。2、经法定程序购买,属于合法。认为建筑物是合法的。

听证主持人:规划在前或在后现不予认定,房屋已存在是事实。2、当事人委托律师坚持经区政府拍卖是合法的。3、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 案件承办人:1、该处土地1997年已纳入规划严控地,住建局已认定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的报建手续。政府要求公平公平拍卖,没有经国土局土地转让交易,没有相关的证明。关XX只是实际占有人,而并非物权人。2、根据《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土地还没有拍卖。3、房屋的转让必须经房管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才算合法。

当事人委托律师:做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

日起算。

案件承办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

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听证主持人:双方对建筑物是否要经国土局、房管局登记方为合法及追诉时效已过存在争议,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听证员将依据国

家的法律法规作出结论。听证会结束。 听证申请人:关XX 2011年8月24日

委托代理人:黄XX2011年8月24日

利害关系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8月24日

听证主持人:黄XX 2011年8月24日 听证员冯XX 2011年8月24日 书记员:曾XX 2011年8月24日

第 页 共 页

注:由当事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当事人按手印或盖章

或签名。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 ] 号

案 由 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2011年8月24日下午4时在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四楼会议室举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组成人员3人,案件调查人员2人,当事人的委托人1人。 案件调查人首先介绍案由,指出该建筑物没有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听 证 基 本 情 况 摘 要 依法应予拆除。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该建筑物在〈城市规划法〉分布前已存在,经江城区府拍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建筑物,无须拆除。案件承办人认为该地块未经公开拍卖且查阅〈江城区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仍未拍卖,关XX不是地块的所有权人,只是实际占有人,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且未依法定途径转让,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日起算。 案件承办人认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听 证 结 论及 处 理 意 见 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 签字:黄XX 2011年8月24日 其他听证人员签字:冯XX曾XX年 2011年8月24日 注:附听证笔录。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时 间:2011年8月28日 9时 00分至10时00分

地 点:xx市城管执法支队 集体讨论案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 列席人: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案件调查人首先介绍案由,指出该建筑物没有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予拆除。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该建筑物在〈城市规划法〉分布前已存在,经江城区府拍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建筑物,无须拆除。案件承办人认为该地块未经公开拍卖且查阅〈江城区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仍未拍卖,关XX不是地块的所有权人,只是实际占有人,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且未依法定途径转让,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做出行政处 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日起算。但案件承办人认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论性意见: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支队主管领导签字: 何成连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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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 权 委 托 书

(执法机关):

在 一案中,我作为当事人,委托下列人员作为 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权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权限: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为个人的,其个人要签字;当事人为单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签字并盖公章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应有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为单位的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有关单位审批材料

注:复印件上,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当事人为单位的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视听资料证据

收集时间 收集地点 收集方式 证物照片粘贴处: 证 据 照 片 收 集 人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地点: 拍摄内容: 拍摄张数: 共 张 第 张 拍 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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