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保护

更新时间:2024-06-21 20: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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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

现代国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税收和税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与国民的各类活动和日常生活。在我国税收总是与国家或政府联系在一起,税收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强调,再加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都将税收费用直接加诸于商品价格之上,因此大家极少直接接触到税收,这使人们只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对自己权利的维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对于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了许多纳税人权利的条款,这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从整体来看,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还刚刚开始,对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新课题,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还有待加强。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现在规定及不足之处 (一)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现有规定

我国目前对纳税人权利在法律上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中。权利的主要内容是知情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保密权、减免退税权、陈述

申辩权、救济赔偿权、回避权、监督权、程序拒绝权等。但对于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却没有规定,如纳税的同意权、税款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合理税负权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 1.纳税人权利立法不足。

首先,我们要承认的是,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没有系统的专项立法,法律级次低。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我们都知道宪法是宪政之本,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任务”,日本宪法第30条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除了在宪法中就税收法定原则作出规定外,一些国家还在部门法中就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世界各国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宣言或手册。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其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亚等OECD成员国家,根据OECD的《纳税人宣言》范本,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或宪章。例如,加拿大于1983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查询和隐私权》法案,1984年通过了权利与自由宪章,纳税人的权利就在纳税人宣言中作了概括,随后美国也于1988年通过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另一种没有成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类似的文件, 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中。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了纳税人权利宪章或纳税人权利宣言。这些宪章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税务行政部门对纳税人的专断干涉。

但是在我国,宪法未提及纳税人权利,也无专门的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予以规定,只是在《税收征管法》中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且这些规定显得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权利项目规定得也不够完备。而且宪法中规定,我国的税收立法以授权立法为主。这种行政机关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体制,使得税收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政府的意志和利益,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不足。此外,现有权利保护规定也很不完备,过于简略。《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赋予了纳税人一定权利,但规定过于简略,在税收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2.行政保护的不足

当前,各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提供的行政执法保护最突出的表现是积极转变行政理念,各国政府普遍树立了尊重纳税人权利、竭力为纳税人服务的执法新理念。美国是最先倡导为纳税人服务的国家,其优质的行政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当局有责任向公众免费提供税务帮助,二是纳税人服务计划日益完善,不仅有专项预算予以物质保障,而且每年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人员占税务人员总数的3%~5%。为了使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美国还要求税务人员接受相关培训,此外,除了在税务部门设置专门的纳税人服务组织外,还制定有详细的纳税人帮助和教育计划。

而在我国尽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至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征税机关在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应严格“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不准擅自越权减免税”,但长期以来,征税机关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告诉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致使部分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被剥夺。

3.司法保护的不足。

税收司法制度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当税务行政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相关权益时,纳税人可以直接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税收司法保护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开放纳税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其实是一种公益诉讼,其实质是纳税人对国家用税权的司法监督。二是设立专门税务司法机构,由于普通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往往存在税法知识不足的障碍,因此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等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诉讼审理机关。美国税务诉讼仍然由普通法院审理,但一般都在普通法院下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

而相比之下,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则显得没那么完善了。首先,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纳税人权利司法保护制度,因此司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范围有限,而且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庭,而许多涉税案件专业性强,给法院审判带来技术上的难度。其次,纳税人较少选择司法程序维护权利。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因为怕麻烦,很少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提起诉讼,而是选择放弃了诉讼权利。此外,不少法人涉税案件往往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经常会求助政府出面解决。在政府用税类案件的诉讼中,由于纳税人的诉讼利益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很少纳税人愿意花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打官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缺乏社会中介服务

相比国内,国外非常强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维护纳税人权利中的作用,纷纷建立起了组织严密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公正、周到的税收服务。许多国家建立有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制度,有些国家还直接以立法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的独立、公正地位以及为纳税人服务的法定职责。据了解,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税务代理的国家,如今,日本全国85%以上的企业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纳税事务, 在东京该比例高达96% 。澳大利亚的税务代理也很发达, 全国约有80% 的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申报纳税,而在美国, 有50%的工商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者是通过税务代理机构申报纳税的。但相比之下,我国的税务中介服务行业经历四次制度上的战略调整后已经摆脱生存危机,才于2004开始步入成长时期,税务代理发展程度远不如许多国家。

二、国际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世界许多国家(地区)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虽各有特色,但总体而言,有很多共同的特点,值得研究借鉴,结合上文,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一)我国应致力于树立权利义务平衡观念与征纳主体地位平等观念。 (二)要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

(三)应完善税收行政的保护,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对纳税人权利作全面的规定。

(四)通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 保证纳税人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五)完善税收行政救济系统和税收司法救济系统 (六)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2013级税收学 黎璐 学号:41328017 周三1、2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9h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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