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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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管理是公司针对经营管理活动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制定适用的管理政策,选择适当的管理方法,采用科学的管理技术,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全面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有序运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

1、战略风险:是公司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造成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利率、汇率、股价和商品价格等市场因素变动而导致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3、信用风险:是由于投资对象、交易对手等违约或履约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造成的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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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错误、流程缺陷、技术故障或不利的外部事件等造成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是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交易不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交易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变化不相适应,从而导致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7、国家风险:是由于交易的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如发生战争、暴乱、政策变化、金融危机等,造成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8、声誉风险:是负面的宣传报道、舆论等对公司收益和资产价值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9、业绩风险:是因所投资资产的实际业绩与预期业绩之间存在差异的风险,如基金表现劣于基准、投资对象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管人员变更、重大诉讼以及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等;

10、经营风险:是指公司对所持有资产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忽视经营、经营不力、经营能力不足、经营控制权较弱等导致的风险等。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要求应贯穿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岗位以及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2、统一性原则:公司取得收益的同时会承担风险,要实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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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的统一,就要既注重防范和控制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也要把风险视为公司取得收益的特殊资源,通过积极的风险管理活动,使公司承担的风险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专门岗位,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独立行使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职能;

4、协调性原则:公司完善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应就风险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保持良好的风险管理秩序;

5、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与制度应适应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活动包括:

1、风险识别:收集风险信息,识别风险类型,确定风险来源; 2、风险评估:运用定性或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计量分析; 3、风险监测: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测,适时进行预警提示; 4、风险控制:制定管理策略,选择控制手段,实施控制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是规范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制度,与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各类风险的具体管理办法等,共同构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牵头负责组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和设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拟订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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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订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政策;

3、牵头组织设计、建立和优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开展公司各类业务制度建设;

4、开展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审查,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完全遵守公司内部政策和流程,识别和管理操作风险;

5、组织对公司投资项目开展风险评估,揭示投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必要时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独立尽职调查;

6、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以及风险限额的动态管理;

7、牵头组织对公司重大风险事项提出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

第九条 风险识别是公司各部门对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判断,找出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目标的各类风险,及时、准确地识别所面临风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其风险特征、传导机制、对公司资产、损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第十条 风险评估是公司各部门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评估风险的级别、后果和发生概率,包括风险承担前评估和承担后评估。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风险评估能力的有限性,风险评估需要逐步改进和提高。风险评估是业务决策的必要参考,但不是公司是否开展某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唯一判断标准。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或者二者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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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方法。公司应当认识到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均存在局限性。评估不同类别的风险需要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并采用情景分析、敏感性分析、专家讨论、中介评估等手段进行补充,保证风险评估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各有关部门逐步研究制定适当的风险评估标准并报领导班子审定。该标准应当充分参考相关的行业标准,评估各类风险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通过事后检验和修正,适时调整评估标准,确保该标准所依赖的各种假设、参数、数据以及各类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项目,风险管理负责人要对项目进行投资风险全面分析,并提出提出独立的风险评估意见。对于重大项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独立尽职调查和专业评估。

第二四条风险监测是通过有效的监测程序,借助监测工具,按照适当的频度,针对一系列的关键风险指标、风险限额以及投资规模、当期盈亏、累计盈亏等状况进行的持续监测,并在必要时进行风险预警等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监测是反映风险现状和变化趋势的重要手段,可以为评价经营部门风险控制的水平和效果提供依据。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政策是公司根据自身能力、外部环境、股东要求等因素,围绕发展战略,设定风险偏好,明确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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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政策由风险管理负责人组织拟订,报公司董事会审定。风险管理政策批准施行后,要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并指导员工实施。必要时可提供给风险相关方,以便于互利合作。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策略是在风险管理政策的约束下,权衡风险与收益关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风险分、对冲、补偿、承担等手段,建立限额管理等措施的具体管理策略或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结合投资与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具体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策略,包括控制目标、控制程序、手段方法、所需资源、组织落实、跟踪反馈以及应急管理等内容。此外,要定期分析和总结管理策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经营目标,持续修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现战略目标过程中,应当确定风险偏好,根据发展需要、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股东回报要求等因素,确定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或风险承担水平。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检。

第二十条 限额管理是公司主要控制市场风险的一种手段。通过限额管理,将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使风险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风险限额可以按照地区、部门和业务单元进行分配,也可以按照资产组合、投资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

第二节 风险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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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活动是公司在执行经营目标的过程中,根据风险识别、评估以及监测情况,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公司风险政策确定的承受范围内的一系列控制活动,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第二十二条 事前控制是经营活动决策前的各类控制活动,无论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该类控制均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制度办法、权限设定以及流程规范等。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制衡机制,不相容岗位适当分离。具体规章应覆盖各类经营活动,操作流程应清晰并确保关键环节具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与决策有关的权限设定和审批程序应清晰和明确。

第二十三条事中控制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调查、评估、决策以及执行等活动,包括经营部门的可行性调研、风险管理负责人的独立风险审查、有权决策人和专门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决策活动以及决策后落实等控制活动。事中控制的重点是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经营收益,将可能出现的经营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事后控制是经营活动实施后的不定期风险检查和业绩评价等活动。风险检查是对风险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是否健全完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等情况的检查评估,并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

第四章 风险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风险报告是公司对经营管理活动出现的风险进行的分析总结报告,旨在评价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提出管理建议。风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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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真实性: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 2、及时性:及时报告,保证时效性;

3、重要性:体现重要性原则,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风险; 4、有效性:提出的建议要讲求实效,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报告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综合报告是针对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总体风险状况的评价报告,一般为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是针对重大风险或专项工作需要形成的报告,一般为不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综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总体风险水平和应对措施执行情况; 2、各主要业务的的风险水平和应对措施执行情况; 3、风险限额的执行和调整情况; 4、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比较情况;

5、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及其处置情况; 6、风险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某类风险的评估情况; 2、某项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情况和化解情况; 3、针对某类风险或某项重大风险事项的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评估公司的全面风险状况并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专项风险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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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所负责管理的专项风险的状况并形成综合报告,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负责人和专项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根据风险情况或公司管理需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当充分掌握自身的风险状况,做好各自业务的风险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公司领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专项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所形成的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应当同时抄送风险管理负责人。

第五章 风险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系统是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风险管理的重要控制活动。根据控制活动的内在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模块的方式作为应用系统的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建设专用系统集中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主要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经营部门在开发和购置新业务系统时,要充分考虑风险管理的功能要求,包括标准、流程和接口等。现有业务系统在优化更新时,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的功能。

第三十五条 在条件具备时,公司要结合业务特点和市场环境,逐步构建专用的风险管理系统,充分采集和利用各类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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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风险事项是公司各部门认定的可能对公司资产或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事项或者未预期到的但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突发性风险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要针对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必要的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置机制,包括设置特别止损限额、风险应急机制等,以便在重大风险突发时,能够立即采取符合公司利益的紧急措施。公司各部门在持续监测各类风险的同时,应密切关注突发性的重大风险事项,准确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

第三十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出现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形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报公司领导并抄送风险管理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出现后,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各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分析风险扩散和风险传导可能导致的其他相关风险及其影响,及时制订风险应对策略和具体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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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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