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更新时间:2023-10-22 22: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海上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保险业的专门术语,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是指由于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爆炸、火灾、失踪等意外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

的某些外部因素。货物由于自身内部缺陷和自然属性而引起的自然损耗或变质等属于必然损失,不属于外来风险范围。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串味、破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受热、发霉、短量、包装破裂、钩损和钩损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指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如战争、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二、海上损失(Average)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产生的损失。根据保险惯例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遭受损失或价值全部失去。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保险货物损失后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如水泥遭水泡后结成硬块,茶叶串味后不能饮用等;再比如,货物并未遭到损失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已失去这些财产、货物为地方所捕获,或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后音信全无(如半年以上),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货物受损后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如修理费用、整理费用、续运费用、施救费用等)都将超过获救后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低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是指保险标的损失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是海上运输中常见的一种损失,也是海上运输中特有的损失。说\常见\,是因为几乎每起海事事故后面都伴有共同海损,\特有\是因为其他运输方式都没有这种制度。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船方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急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果断地采取措施。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3)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4)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形成共同海损是以船、货的获救为前提的。否则,仍出现船、货的全损,就不存在共同海损分摊的情况。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外的部分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的一种损失。它与共同海损不同,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其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仅仅涉及到受损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自身利益。 三、海上费用

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

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目的在于防止所保的货物损失的扩大。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采取措施,对施救费用也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救助费用往往与共同海损费用有密切联系,此时,这种救助费用就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第二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其他专门条款。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其责任范围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触礁、搁浅、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

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其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

简称W.P.A。其责任范围大于平安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 )

简称A.R。是海洋运输保险中责任范围最广泛的一种险别。其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作了具体规定:

(1)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险别的责任起讫用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规定的办法处理。

(2)当货物从目的港的海伦卸离时起满60天为限,即不论被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3)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货物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4)保险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果在港口卸货转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到达目的地,则可申请扩展。

基本险别也叫主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因此投保人可在上述三种险别中选择一种进行投保。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和其他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Additional Risk) 我国目前承保的一般附加险别主要有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简称T.P.N.D.); 2、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F.W.R.D.);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Risk of shortage);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9、钩损险(Hook Damage );

10、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二)特殊附加险

我国开办的特殊附加险主要有:

(1)战争险(War Risk)是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不同,不采用\仓至仓条款\。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须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2)罢工险(Strikes Risk)是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也予以赔偿。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如加保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外收取保险费。 (3)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4)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5)舱面险(On Deck Risk ) (6)拒收险(Rejection Risk) (7)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三)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都直接采用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93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