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5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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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培训时间:2010年10月14日至15日 培训地点:北京友谊宾馆 培训内容:

(1)开班致辞 王林

(2)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3)强化持续督导职责 发挥保荐机构作用 上交所王绍斌 (4)IPO财务相关问题 常军胜 (5)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李明 (6)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 张庆 (7)再融资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罗卫 (8)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毕晓颖 (9)创业板发行审核财务问题 杨郊红 (10)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 王方敏

培训纪要: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与讲义基本保持一致,并与前4期培训纪要基本一致,为方便阅读和比较,本次变化部分以黄色背景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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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开班致辞 王林

王林着重从资本市场整体情况、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具体要点如下: (一)资本市场整体情况

1、保荐代表人规模扩大。目前市场上总共有1,509名保荐代表人,1,287名准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和准保荐代表人占投行人员40%左右。

2、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2010年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了市场75%的承销额。

3、保荐代表人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推荐企业的质量不断提升,但要坚决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4、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特别是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已经建立。

5、保荐机构工作绩效有所提高,2009年审核145家,通过132家,2009年通过率为91%,高于2008年。2010年1-10月首发审核280家,其中创业板111家,再融资审核57家。 (二)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

1、执业质量有待提高。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底稿缺少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的访谈报告,关联企业资料不全,财务独立性不足,申报材料避重就轻,风险披露不足,对政策解读有所放宽,实际控制人、高管刚受过处罚已满三年也不行,实质涉及诚信问题;保荐代表人敬业精神不足,今年将加强持续督导和现场检查。

2、保荐机构内控体系不完善。部分保荐机构存在项目立项时间至内核时间过短,对项目风险挖掘不够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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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数保荐代表人不尽职。对于少数保荐代表人只签字、不干活的情况,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情况,表现在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披露不充分,对发行人报告其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披露不充分,对发行人历史国有股权转让情况披露不充分,对发行人潜在重大法律诉讼情况披露不充分。

4、保荐代表人对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核标准理解不准确。如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判断标准理解不准确,对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判断标准理解不准确等。

5、2010年上会企业被否的主要原因为:独立性瑕疵,历史沿革瑕疵,财务瑕疵,其中独立性瑕疵是企业被否的主要原因。

6、今后发审会上对保荐代表人的问题将加大,个别问题较多的企业会在初审会中安排保荐代表人回答问题。

7、最近会里审核节奏较快,出现预审员找保荐机构尽快报反馈意见、封卷、拿批文的情况;保荐代表人报完材料或过会就休假,找不到人。

(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 1、对保荐代表人注册实行公示制;

2、年内拟出台《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帮助保荐机构完善内控制度; 3、加强对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力度,督促保荐机构将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等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4、加强与保荐机构的沟通与交流,一方面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与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交流,另一方面定期发布《保荐业务通讯》,供保荐代表人及时学习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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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要点如下: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要求 (一)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目前主板在审企业452家,其中首发259家,再融资193家。2010年上报的企业大部分已给予反馈。目前审核进度较快,一般3-6个月审核时间就会有初步结果。

保荐代表人需要如实、全面地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披露,特别是企业涉及的重大法律诉讼情况。目前证监会审核理念是对于充分信息披露的企业,如不构成实质障碍,则一般不会影响审核周期以及审核结果;但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预披露后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事后披露,可能会因此影响审核进度甚至审核结果;建议发行人在文件申报时如实、全面披露地存在的问题,不要刻意隐瞒。

对在会审核的企业,保荐代表人要持续尽职调查,积极主动地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不要报进来以后就等着反馈,没反馈就不进行尽调,重大变化需上报并要更新材料。对于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要经审核人员同意,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修改。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

有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在审企业可能自行筹集资金先行投资,或者在审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对于先用贷款对募投项目进行投资,将来用募集资金还贷的,须如实披露。

对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由于我们需要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意见,如企业变更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由于征求建议时间较长,会影响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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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投披露上,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不要给人感觉超募太多,过会以后加项目不容易。

(三)股权变动问题

在会审核企业,除司法裁定、继承等情况外,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但商业银行如确需补充资本金之类等特殊情况,经会里同意之后可以变动。

审核期间,原股东拟对发行人增资扩股需要进行延期审计。

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核查后再重新申报。

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的,目前市场反应复杂,要重点关注:对入股人身份、资金来源、价格等要认真核查。

(四)利润分配问题

审核期间提出向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利润分配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荐人应该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特别要注意避免出现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前面说新老股东共享,但在审核过程中就开始分配了),只要实事求是即可。

2008年10月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5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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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为使投资者有明确分红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原则、股利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以进一步明确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需认真核查 对在审企业期后事项要认真核查。

目前,有多家已过会企业,过会时间较长,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期后、会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不限于原来17项,比如期后专利情况,如恒久光电等。

(六)撤回需说明理由

目前,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撤回申请。为了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企业或保荐人撤回材料,须说明原因。

如果市场或财务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可以考虑撤回,没有必要排队等待。 如转板等,需先撤回再申报,如更换保荐机构要说明原因。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申报企业不成熟

由于市场好,机构急于求成,有些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立项把关不严:有些企业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有些企业在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有的企业在资产权属、主要股东产权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有的企业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诚信问题等;有些企业在报告期资产、结构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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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披露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慎核查、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没有披露。

(三)核查不当

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等情况。

(四)关于责任

材料申报后中介机构就要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中介机构责任不清的情况;但券商作为牵头人要承担全面责任,以前管理较松,今后会严格管理;招股书验证稿就是为了验证来源,明确责任的。

(五)其他

存在材料制作粗糙、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不及时撤回材料等问题。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关于核准制

境内证券市场目前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诚信意识缺失。核准制的目标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核准制的理念是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发行部合规性审核以及发审委独立专业判断。

(二)发行部审核与发审委审核

发行部与发审委是密不可分的审核环节,审核重点各有侧重。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即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发审委委员以委员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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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

(三)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关于高管变化:证监会不会出量化标准,由中介机构判断;对于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要考虑变动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系、相关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国有企业由于任期等原因发生高管变化,不会视为重大变化;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优化,只要核心管理人员保持稳定,则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四)董事高管的诚信、任职问题

(1)有关高管禁业禁止原则:由于存在利益冲突,不能与发行人合作投资企业。

(2)关于高管任职资格,除了常见要求之外,特殊行业或部门规章也可能会有要求,尽职调查时也应注意,此外需要特别关注董事、高管之前的任职经历,尤其是此前在上市公司的任职经历,关注其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诚信方面的重大缺失等。

(3)对于民营企业,关注股东与董事、高管的职责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分开。 (五)股东超200人问题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会里主要考虑清理会引起股权纠纷,另外场外市场正在建设中,届时将解决非上市公司股东超200人问题。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清理完成后,不要着急上报,规范运行一段时期后再行上报。

2006年以前城市商业银行、合法定募公司不构成障碍;2006年之后才形成股东超200人问题,对上市构成障碍。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200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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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算。

原则上不允许信托持股,但对于一对一的信托,若能充分说明其合法性,也不是完全不可以。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1个股东,但明显是为规避200人而做出安排的,不认可。

(六)独立性问题

对集团只拿出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业务之间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是否分开;(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参见法律适用意见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正在研究)。

关于主业突出和整体上市,允许发行人存在多个主业;建议发行人不要进行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剥离除外),尽量延续其原始经营;对于与发行人业务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资产,尽量在改制时进入发行主体范围。

关于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建议与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的无形资产应在改制时进入发行主体范围。

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将业务相关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如果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请发审会关注。(主要是指那些缺乏合理性的“非关联化安排”)

关于资金占用,主要包括:1、申报前解决;2、制度上要有安排;3、大股东是否有资金压力、是否经常占用、是否将来还有占用的动机。

独立性问题,不能局限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注意依赖于小股东的情况,也要充分尽调,避免实质上的“不独立”。

独立性问题,不仅要关注形式,更要关注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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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的问题

1、原则上要求整合。以往国有企业集团部分业务上市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如果整体上市时不整合这些已上市的A股公司,则集团和A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构架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独立性,信息披露也难以协调,对上市公司质量有不利影响。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以及新老划断以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进行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2、例外情况。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占比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一年(末)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占集团比例均低于10%的,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但下属A股公司与集团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过多的关联交易(下属A股公司主要客户为集团公司),则必须进行整合。

(八)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对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原则上罚款以上的都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也考虑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若能取得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证监会一般认可,但还要看实质影响,影响过大的有证明也不认可。

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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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李明 要点如下:

1、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背景

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报价失真,资金为王,涨幅过大,窗口指导。 2、改革的基本目标

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参与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意愿 3、改革的基本内容

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 买方对卖方形成约束 优化网上发行体制 回拨和中止 风险提示

4、第一阶段改革措施

真实报价 淡化指导 网上网下分开 网上审定申购上限 加强风险揭示 5、第一阶段进展情况

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 巨额资金申购状况得到缓解 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 首日涨幅下降 参与主体履职尽责意识提高

6、第二阶段改革思路 完善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

扩大参与询价机构的范围,授予券商配售权; 增加定价信息透明度 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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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 张庆 要点如下:

1、2009年以来,再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现象非常明显,不太正常,引起了高度重视。

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定向增发)、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例外情形:由于客观原因确有必要的;铺底流动资金或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代替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以与具体建设项目挂钩;采用配股或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0%或全部向锁定三年的投资者定向发行(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遇有上述情形,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纳入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常规审查。

2、有一些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没用完,甚至是账上还有大量现金,又申请再融资;还有些发行人有大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也申请再融资;这些现象属于再融资不太合理的,建议大家充分考虑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量不要提交合规但不合理的融资申请。

3、对于银行融资,建议融资顺序如下:1、内部资金补充资本;2、老股东贡献(配股、次级债、可转债等);3、非公开发行;4、最后,公开发行。

4、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中财务指标计算口径的相关问题

(1)对于最近一期的相关规定。“最近一期”是指债券发行前最近一期,且并不强制要求审计;

(2)累计公司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是否包括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包括企业债券,不包括短期融资券,对于中期票据是否计算在内尚不明确。

(3)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在实际操作中以净利润口径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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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净资产应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并剔除少数股东损益(权益)的影响。

(4)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是否包括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债券余额,如何进行计算?按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分子分母要匹配。

(5)在计算“累计债券余额”时,以账面余额还是债券面值余额为准?以账面余额为准。

(6)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行时这三个时点上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含本次发行量)占净资产的比重应不超过40%。

(7)最近一期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债(法律规定“不得用债券募集资金弥补亏损”,但该论述在财务上说不通,因此,只能变通解读为发行前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银行业上市公司累计公司债券余额由银监会根据有关监管指标核定。发行可转债时如果具有次级性质,可比照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5、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要求:

比照上市公司,允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由不同审计机构出具报告,但是要求审计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的,原则上三年一期的申报财务报表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要求提供半年报,不强制要求提供季报。

6、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口径的实务问题

(1)最近一期年度股东大会分配现金股利可以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但必须在申请前派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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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当年的中期现金分红不能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

(3)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追溯重述除外)的公司,计算分母时以调整前净利润而不是调整后的净利润为准。

(4)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前的现金分红、净利润不纳入分子、分母计算口径。

(5)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向原股东的现金分红不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净利润以法定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6)需要通过模拟计算业绩满足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比照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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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再融资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罗卫 要点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障碍。中介机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的目前状态进行全面披露,并对获取是否存在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需要披露实施方式、其他股东如何参与或明确放弃。

发行费用可以包含在募集资金总额中(不要最后再以此理由来调整募集资金总额),首次申报时,在申请文件中只需披露募集资金总额,发行环节再披露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不存在持有较大金额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融资不允许用于此项,也是公开增发的限制条件,要注意。

2、上市公司环评

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的环评主要有两块:一是募投项目需要履行环评程序并取得环评批文,二是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36个月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规定,对于第二点,上市公司仅需要取得其主要业务所在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即可,环保部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并不是上会乃至发行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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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制定明确的解决方案。上市部将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重点关注,并会将其意见反馈至发行部。

4、房地产股权融资要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九大受限制的行业融资需要征求发改委意见。目前,“九大行业+房地产行业”企业申请再融资,材料照收,见面会照开,但具体审核工作在发改委、国土部给出明确意见后才会实质开展,才会给反馈意见。(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

需明确的是:(1)房地产融资(含股权融资、债券、资产重组)均需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不限于股权融资;(2)只要业务涉及房地产的,不管本次募投是否涉及房地产,均需要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除非将房地产业务剥离。

5、对于非公开发行中的调价问题,严格执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如确需调价,时间应在发审会之前,拿到批文再调就不合适了。

注意:(1)再次强调需在发审会前调价;由于市场因素,允许一次调价,但调价时间必须在发审会之前,发审会后不可调整;(2)股东大会决议过期,重开股东大会时,注意发行底价应按照非公开细则16条调整;(3)与交易要素有关的重大变化,可以调价;(4)对于锁定3年的战略投资者部分,不可以调价。

6、关于配股问题:发审会前确定好发行数量;注意大股东承诺是否会涉及要约收购,要周密考虑各种可能。

7、关于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基准价格问题

认购人拟认购的标的如满足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净利润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净利润的50%(超过一项即可),需要提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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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部审核,否则交由发行部审核。此外,对于发行人以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不可以在发行基准价基础上打9折。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范围,需要提交发行部审核。

8、关于商标费用双重负担的案例:某上市公司商标归集团,定期上缴商标使用费,同时,商标维护相关支出也由上市公司来负担,形成了双重负担,这是不合理的。

9、对于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须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重点关注交易的公平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交费调节利润的情形。

10、对于金融行业(商业银行)的再融资,优先鼓励内源性融资,建议融资顺序为:(1)次级债;(2)配股(鼓励老股东做贡献);(3)非公开发行(推荐浦发银行模式);(4)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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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毕晓颖 要点如下: (一)独立性问题 1、资产与业务

(1)收购资产或企业要注意资产业务是否有纠纷、是否有其他债务?审批程序是否全部履行、款项是否支付?是谁支付的或者存在没有支付的情况。

(2)购买破产企业要注意是否有债务纠纷。 (3)重大的同一控制下重组要考虑运行一段时间。

(4)强调应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全部投入的发行人体系内。 (5)对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审核中关注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构成的,必须解除,并运行一段时间;运行时间过短的,重点关注。

(6)对于资产和业务的形成,关注落脚点在于是否存在纠纷和债务。国企、集体资产改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职工是否得到安置、是否履行了评估手续等。

2、人员兼职

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以外,还担任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重要职务(包括执行董事)的,要说清楚如何履行职能,如何保证发行人独立性。

3、关联交易

要从以下几点考虑:程序齐备性;与第三方价格比较情况;购销占比情况、占对方购销比例等。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点关注程序和价格,包括转让时间、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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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股东、业务等)及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重点关注非关联化前后发行人与受让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及是否还存在重大影响。

采用注销的方式解决关联交易:解决比较彻底,但要重点关注注销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交易、对资产负债的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程序齐备性等。

关联交易关注交易收入成本占发行人及交易对手的比例、交易价格公允性,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影响。对于最近一年一期的关联交易,不一定比例低于30%就安全,还是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影响。

4、发行人与关联方设立合资企业

与董监高及其亲属、以及实际控制自然人合资的,要清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加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但不强制清理,关键看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及影响大小。

5、资金占用

关注占用详细情况、归还情况、未来占用的可能性、相关制度安排等。 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发生频繁、特别是中介机构进场后仍然发生的资金占用;如果实际控制人其他企业经营能力较差的,需关注其资金管理有效性。

6、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必须解决。同业竞争方仅做出承诺是不够的,需要消除同业竞争方继续从事该项业务的基础,如采取在经营范围中注销该项业务等方式。

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关注发行人的独立盈利能力,关注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成本和收益的分摊是否合理,是否会因此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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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1、了解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资金来源、背景及关联关系; 2、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3、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及签字人的关系; 4、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等的影响; 5、中介机构要出具核查意见; 6、自然人,需披露最近5年的履历。 (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情况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3年;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锁1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增资的股份从工商变更日起锁3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锁3年。

4、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不能跳)依次锁3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5、董监高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参照董监高锁定规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上年余额)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6、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转增或分红形成股份,与原股份锁定期相同。 7、对于股东的限售承诺,欢迎更长时期的自愿锁定承诺。 (四)股权清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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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核查和披露:申报前1年进入的要重点关注;对于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股东身份需特别关注;

2、资金来源:核查来源及合理性;

3、国有股转让:取得设置批准文件,中间变化的提供变化后文件;国有股转让给个人的,要关注是否评估、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履行程序、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存在瑕疵或问题的,要有省级国资委确认文件(直接确认或对下一级国资部门的确认进行复核均可以,需要明确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现有股权不存在隐患或潜在风险);

4、集体股权转让:要求程序合法有效;无偿量化的或脱离挂靠的,如证据或程序不全,要求省政府确认,控股股东如是集体企业,其历史股权转让比照处理。

5、涉及国有股权转持的,申报前需提供。如果申报前国有股权已转让的,需经当地国资部门确认,如有规避转持义务嫌疑的,需当地政府确认。

6、前述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是证监会审核历史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即使发行人取得该文件也并不能保证能够通过证监会审核。

(五)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核查。

2、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要求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核查,中间的所有主体均要关注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情形;中间层次发生转让、注销的,同样要核查;如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也应核查。

(六)税收问题

1、许多地区执行地方优惠政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需要同级征管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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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税收出具意见。保荐人需要明确追缴风险,做重大事项提示,保荐人、律师需发表意见。

2、报告期因纳税问题受到处罚的,要采取以下措施:取得合规证明;重大的问题要税务部门(同级税务部门基本就可以了)出具专项意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发行人获得税务机关最近36个月无违法证明并不能当然免除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3、整体变更时纳税问题,分以下情况:(1)地方规定可以以后缴纳的,可以以后缴纳;(2)税务部门默认的,视情况而定;(3)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的,应该缴纳;处理的原则是“充分披露+大股东承诺”。

4、关于税收优惠依赖: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扣除后要仍符合发行条件。如果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不超过30%,则可认为不存在严重依赖。

5、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收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所得税、增值税或者补缴较大金额的滞纳金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七)红筹构架问题

1、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建议红筹落地、做到股权清晰。 2、控制权必须回境内,境内控制人必须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得以香港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如确能证明控制人资金合法来源于境外的,则控制权在境外有可能被认可,否则,不认可。

3、要关注尽调是否受限,能否做到充分尽调。 (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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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上市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分拆创业板上市),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2)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5)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应理解为不含拟分拆主体本身的相关人员,除非其也在关联方任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2、境内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的 (1)充分披露;

(2)核查程序是否合规; (3)无同业竞争并“五独立”; (4)不存在关联交易; (5)上市公司董监高不控制; (6)报告期内转出的要专项核查; 3、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1)不违反上市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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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 (3)没有同业竞争并“五独立”;

4、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的:可以不摘牌,但摘牌更好。

(九)股份代持问题

1、披露代持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等;

2、清理情况: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等;说明履行的工商变更或过户情况; 3、纠纷问题:说明是否有纠纷; 4、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无形资产问题

1、注意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特别关注时效性; 2、权属情况: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等情况;

3、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有用性: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有用; 4、出资评估存在瑕疵的,关注性质是否严重。 (十一)环保问题 1、环保合规证明文件;

2、充分披露:污染物、设备及治理情况、收到处罚情况及对发行人影响;不在目录里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出文说明并披露;

3、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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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金超募问题

对于资金超募问题,在发行完成前不存在所谓超募问题,发行前不必披露募集资金净额、发行费用等情况;为避免社会公众对所谓“超募”资金过于关注,建议在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增加一个“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该“项目”先不披露具体的资金需求额,待发行完成后,将所谓“超募”金额填到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处;(2010年以来,创业板公司均要求做如此披露,具体可参加2010年以来创业板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十三)其他

1、对于创业板管理办法中关于期限的界定,法律相关事项为自然月概念,财务相关事项为会计年度概念。

2、对于申请豁免信息披露的,要说清豁免的内容与依据,关注尽职调查与审计范围是否受限;对于采取脱密处理的,要取得不涉密的确认文件。

3、同业竞争要消除,要对成本费用分担情况做出说明。

4、引用第三方数据时,需披露该机构情况及在本领域发表报告的情况、关注是否为发行人定制,是否明显缺乏权威性。如果数据缺乏权威性,建议不披露为宜;

5、对于申报前短期内发生过私募的,要求说明对发行人的实质作用如何,私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具体使用情况,并对刚私募完成就进行公募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说明。

6、存在对赌协议的,不认可;对于公司章程中、议事规则中存在与公司法相抵触、有违公平原则的,均应消除,如一票否决权等。

7、申请文件受理:注意要见到辅导验收报告后才受理。 8、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不能私自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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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要明确载明是在创业板上市。

10、关于目前反馈意见回复情况,现实中普遍落实的比较慢,但一定要把问题解决好,不能挤牙膏;同时,不要猜测反馈意见的精神,有问题随时可与预审人员沟通,尽可能地把问题问清楚;

11、股东超过200人的,目前仍在研究,审核暂停;

12、股权激励的,需在上市前执行完毕,不能影响股权稳定性; 13、发行人创业板股东大会决议、申请报告,需明确是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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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创业板发行审核财务问题 杨郊红 要点如下:

1、目前创业板审核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会里对创业板的要求是不允许出现重大风险,因此保荐人选项目一定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创业板目前不缺一两个项目。

2、创业板目前的企业里,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的占三分之二,还是符合创业板特点的。

盈利不要求超过3000万,也不要求增长率,但要有增长。关注业绩真实性,不能容忍利润操纵,业绩造假。

3、重点关注不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如成立时间不长、重组经历却比较多的,突然出现异常大单,等等。

4、对于投行来说,对财务进行全面核查,并不意味着要把每个科目都弄清楚,不现实。目前对财务审核的分析方法大致如下:(1)根据发行人的业务、产品、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分析其资产、负债结构是否与模式相符;(2)从财务数字的变动趋势来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况;(3)看是否存在变化较大的科目。

5、对财务会计文件出现虚假记载的,不能容忍;目前创业板申报企业中涉嫌利润操纵的很多,大小企业都有;但对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企业的非实质性问题,证监会的容忍度相对高一些。

6、对于以往出资不实的是否可以现金补实或资产替换,一般来说不应补实或替换,而是采取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加以解决;但也要看比例,影响比例很小的,可以补实或替换;若影响比例较大,则不能替换或补实;如已发生替换的,首先要对进来的资产提减值,其次财务处理上视同股东捐赠。

出资不实占比在30%之内的,正常披露即可;30%-50%的运行12个月;50%以上,运行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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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持续增长”的判断:以报告期2007、2008、2009为例,如果2009﹥2008且2009﹥2007,则符合持续增长的规定;如果2009﹥2008但2009不大于2007,则不符合;总之,业绩要符合耐克LOGO的形状。

8、审核期间实施现金分配的,要分配完才可提交发审会审核;期间实施股票分配或转增股本的,要追加分配方案实施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9、无形资产不作为发行条件,但要关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创业板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要高度关注,严格把关;目前审核中,大量涉及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会里的审核精神,是鼓励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不是资本化;发行人一定要慎用资本化,同时,建议发行人也应从自身税负的角度来考虑是否需要采用资本化。

10、强调不能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11、对于申报报表,应是把报告期视为一个财务期间、以报告期末最新的会计政策为准对发行人三年一期财务状况的全新表述,因此报告期内不应出现会计差错。

12、对于关联方的披露,不是时点概念,报告期内的都要披露。

13、对于关联交易,金额较小的,不必非关联化,关键是要披露清楚;即使非关联化了,也还是要求披露交易的基本情况。

14、高评估出资可以提减值。

15、所得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理,总体来看,要求还不是很严格。 但是如果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就比较严格,比如虚假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肯定是上市障碍,建议挪到报告期以外。

16、对于非经常性损益,需要关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占净利润的比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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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应收账款要关注增长原因、历史上坏账情况、帐龄情况、是否在信用期内以及收入确认问题等。

18、保荐人要特别关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现金流连续三年作假几乎不可能,但有的企业季节性强,季度报表现金流为负是正常现象,不必想办法调整,解释清楚即可。

19、目前审核中,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特别是完工百分比法是审核关注的重灾区;对于完工百分比法,完工比例的计算上有自说自话的现象,对此发行人必须要严谨;审核中,要求发行人必须结合经营模式、产品特点说清楚具体的收入确认原则,不能仅有原则性的表述。

业绩超常规增长的,首先充分质疑;对于客户依赖的,需关注客户质量,从实质性披露;对于最近一年一期的新增客户审核中会逐一关注。对于服装类企业,重点关注收入的确认、利润的可靠性,需要核查累计总占比50%以上的客户,而非前五名。

20、对于毛利率,要逐条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关注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高毛利率。

21、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创业板与主要的审核要求趋同,但仍会适当严格一些,以防止拼凑;对于刚买进来的企业进行合并,由于时间过短,不被认可;对于通过委托持股、代持来界定同一控制的,不被认可,如果放开恐怕不好管理;重组方对被重组方应能够控股,持股比例过低的,高度关注。

2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关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1)影响小于20%的,与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一样,说明情况、合并报表即可;(2)影响介于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3)影响大于50%的,运行24个月。

23、在认定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对该等同一控制下合并严格审查,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应持股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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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90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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