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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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a00006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c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6.1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

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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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a00006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c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

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

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4)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法发展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或方法由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等,到包括国际犯罪行为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在内。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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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a00006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c 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不法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如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了边界的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等;

(2)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违反行为具有特别的严重性,且被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2.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应根据国际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根据国际法,国际不法行为既有属于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所从事的行为。

(1)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⑤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⑥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⑦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在国外的私人行为。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也称间接责任。

(2)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由另一国负责或由它们共同负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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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a00006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c ①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援助国和被援助国均应承担相应国际责任。

②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国际不法行为,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

③一国因受他国胁迫从事某项国际不法行为,原则上由胁迫国承担主要国际责任,但被胁迫国也应承担相应国际责任。

3.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该项义务必须是对该国有效的义务,一国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的行为,必须是在该义务对该国有效期内所作出,才产生违背该义务的国际责任。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一切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但是由于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国际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的违反行为不仅是大规模和系统的,具有特别的严重性,而且被违背的是国际强行法义务,是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

(2)国际强行法义务

从目前的实践看,此类国际强行法义务主要包括:

①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②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③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3)国家责任产生的学说争论

①“过失责任说”认为,只有在国家有过失或故意的主观因素下从事的不法行为,才承担责任。过失责任,一直是传统国际法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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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a00006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c ②“结果责任说”认为,国家行为违背了国际法或国际义务,产生违背国际义务的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国家就应承担责任。在国际实践中,结果责任说一般被认为比较合理。

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1.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

(1)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2)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

①其活动都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②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③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④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3)国际损害责任的分类

①国家专属责任。其责任主体是国家,主要涉及国家本身或其他国家实体的活动,以及其他非政府团体的活动。他们的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完全由国家来承担。

②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主要适用于民用核活动领域。

③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即由经营人单独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经营人必须担保或就赔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以便使受害人按照统一标准得到赔偿。

(4)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①合作原则,是指行为国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有义务相互合作,为预防减少和消除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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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a00006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c 采取必要的合作措施。

②通知和磋商原则,是指行为国在进行某项活动时,若预见到该项活动可能对邻国造成危害,应及时通知该国,并与之磋商;若受影响国主动要求磋商,行为国有义务同意此项要求。

③评估有害影响原则,是指对拟议的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和邻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④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是指即行为国在从事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的活动时,承担预防的义务;一旦事故发生,行为国有义务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和消除危险或损害对他国的影响。

2.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1)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

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①“危险的责任”或“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但是以“危险性”作根据,使损害责任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能指出责任产生的一个原因,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

②“合法行为的责任”。但是以“合法化”作为根据,只能确立不违反现存法律情况下的责任,而不能说明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的责任。而且现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又是迅速变化的,行为的合法性不确定。

③“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包含两种情况:

a.一种是国际法文件明文规定对此种行为不加任何限制,即不加禁止的;

b.另一种是国际法文件对此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所以该说主张,只看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而不问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2)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8y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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