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4-04-06 23: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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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

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 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09年7月1日、201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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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8、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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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9、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超比例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0、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并通过境内结算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将出口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并通过境内结算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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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赁证等材料。

12、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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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8b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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