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31 06: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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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规定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监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县级国家机关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明确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不直接分管“,指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分工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整。

第五条 合理配置权力。分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

第六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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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分管领导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以及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推荐提名、组织酝酿和主持决策等权力。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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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根据资金流量情况,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经费支出数额权限,并明确大额度资金的界限。超过规定数额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主要负责人会签审批;超过限定数额的大额开支(资产处置)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只有一个领导职数的单位,要成立3人理财小组,所有报销票据须由理财小组3人共同审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重大事项,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项目建设工作。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限额以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要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施工管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制度。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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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要按照采购工作程序,由相关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由职能部门(科室)统一负责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向领导班子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六条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对人事管理权监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权和物资采购管理权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委编办等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权的督促检查;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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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水利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食药监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身主管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权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各乡镇(部门)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要加强对“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参与“三重一大”等决策过程,做好监督记录,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九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二)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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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物资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我县以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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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物资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我县以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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