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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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 管理及安全行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加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确保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安全,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维护暂行标准〉的通知》(铁运[2012]312号)、《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铁运〔2007〕226号)和原铁道部运输局《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与判断

第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

1.由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下同)负责组织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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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发生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 3.信号工区每天利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各站分路不良区段进行调阅、记录。 第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判断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优先采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轨道电路残压监测数据来判断;无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站(场)电务部门使用标准分路电阻线分路测试、分路灵敏度测试仪测试和实际压车测试3种手段进行判断。监测数据或者任一测试数据残压值大于下列规定值时,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

1.JZXC—480型交流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2.7V。

2.普通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3.3V化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4.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13.5V、波尾电压DC10V。 5.电子化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7.5V。

6.JWXC-2.3型交流闭路式驼峰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直流电流110mA(线圈并联)/56mA(线圈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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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7.ZPW-2000A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8.ZPW-2000G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第四条 分路灵敏度测试仪设置

为规范测试仪器的统一管理,每个信号车间配备一台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并放置在车间所在地由其管理使用。

第三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登记

第五条 电务、车站发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均应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办理登记,由车站、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及时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登记:

1.测试合格的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办理销记,准确填写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

2.测试不合格,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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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可能发生分路不良,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车站确认该轨道区段空闲后办理行车”。

3.测试不合格,不能满足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条件并保证行车安全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销记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发生分路不良,按无联锁办理”。

第六条 代维修线路存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时,除了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上按相关要求登记外,还要电务段向设备管理单位发函说明。

第四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

第七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钢轨锈蚀原因的,由电务部门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请求压道,车站报告局调度所申请调令压道除锈。到发线的区段调度应在24小时内安排(不超过1个维修天窗时间)机车进行压道除锈。压道同时电务人员要在《XX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八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装卸货物粉末覆盖造成轮轨间存在绝缘物原因的,由电务部门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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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车站、工务共同确认。情况属实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办理轨道电路停用,由车站通知有关货物装卸单位,货物装卸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进行清理,并在《XX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上记录。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车站、工务、电务共同确认后方可销记。

第九条 车站对不适宜压道除锈的轨道区段(指安全线和长期不停留车辆的货物、专用线)及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分路不良轨道电路要制定安全行车卡控措施,重点掌握,作业时派人盯控。

第十条 电务部门对整治的分路不良区段,应使用分路残压测试仪进一步确认,并在《XX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十一条 同一轨道区段分路不良经整治后又重复发生的,电务处要组织分析,限期整治。其它轨道电路区段出现分路不良,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直管站、车务段应向电务段提出需优先整治的轨道区段,由电务段制定具体整治推进计划,并书面通知相关直管站、车务段。

第十二条 更换道岔、钢轨等施工,如轨面锈蚀严重,施工单位必须预先进行钢轨打磨处理,必要时应安排工程车或单机压道,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开通线路。

第十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电务部门整治办法 1.安装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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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7q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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