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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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查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市委决定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方案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7年5月24日-6月5日。 二、督查内容

(一)校车规范管理及查处“黑校车”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落实党政同责要求,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滨州市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文件指示精神,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出台管理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隐患排查,狠抓整改实效,确保本县区校车规范运营和及时查处“黑校车”。

2.教育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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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3.公安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4.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合理规划、设臵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臵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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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5.相关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臵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6.学校幼儿园:落实主体责任,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统筹领导,综治、公安、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以市综治委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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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和落实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综治、教育、公安联合印发的《“护校安园”行动方案》等为抓手,切实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教育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等部门,加大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指导督促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严格落实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校园内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确保各项内部防范各项指标的完成。

3.综治部门:协调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城市校园护校志愿者队伍和乡镇农村校园村校联防队伍开展对校园巡防;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课外班、托管班,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校园安全工作综合治理考核。

3.公安部门:依法落实公共安全监管责任,会同教育部门督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排查涉校涉园矛盾纠纷,协调做好化解、稳控等工作;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将校园周边防控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周边社会巡逻防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精神病人、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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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人员等在校门口及周边或入校寻衅滋事、侵害学生;严密校园周边地区治安防控及高危人员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学校处理涉校园突发事件。

4.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规范校园周边“小饭桌”管理和无证流动摊贩向学生出售“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

5.文广新、文化执法等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校园周边网吧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确保校园周边 200米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无歌厅、舞厅、卡拉 OK厅、游艺厅、台球厅等娱乐场所;严格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出版物市场管理,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重点确保校园周边 200米内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印刷品和出版物销售。

(三)预防学生溺水和防汛工作 1.预防学生溺水工作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落实2016年滨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滨州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新机制的通知》(滨政办?2016?68号)要求抓好统筹领导,落实水域安全监管、教育宣传负责制等,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水域隐患排查,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设立防护设施,设臵警示标志牌,落实管理职责;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社区)委会对学校周边及学生上下学途中以及村庄周围的河道、水库、池塘、水坑等进行全面排查,要在河道、水库、坑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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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重点水域设立防溺水警示牌,并确保不漏任何一处水域;督促学校与村(居)委会进行沟通,落实安全工作职责,针对学生因毕业或放假等脱离学校管理、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管等薄弱环节,落实好监管职责;督促村(居、社区)委会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开放活动室、图书室,为少年儿童提供活动场地。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干部作用,成立村级救护队,加强协调配合,逐项落实防范措施。

(2)宣传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报道工作,营造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浓厚宣传氛围;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播放学生游泳安全、防溺水公益广告片和宣传字幕,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3)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教育、提醒学生家长切实履行学生离校期间的监护人主体责任,教育学生“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4)水利部门:加强对水库、河道、砂石采集点和在建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在重点水域和事故多发地设立醒目警示标志,管理人员要日常加强巡查,严禁任何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擅自下水,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督促在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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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洼等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

(5)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禁止非施工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在建筑工地有溺水隐患的区域和所管理园林水塘位臵要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6)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所辖园林水塘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7)国土部门:督促有关乡镇加强对坑塘水面管理,应回填的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8)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旅游景区管理,在涉水景区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9)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桥梁等施工生产过程和水上个体运输船的管理,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坑、洼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整改,要求施工单位设立警示标牌;加强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防溺水措施,提高施工现场人员及水上个体运输户的防溺水意识。

(10)安监部门:加强对各单位防溺水工作的指导力度,协调督促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学校落实防溺水安全措施情况。

(11)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域隐患排查,及时组织对溺水事故的救援,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处臵事故善后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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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对溺水中小学生的救援,配合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救人自救常识。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游泳馆的卫生监督。

(13)体育部门:按照《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经营性游泳馆的监督检查。

2.防汛工作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将学校幼儿园防汛工作纳入本县区防汛工作范围,同部署、同贯彻、同落实。

(2)水利部门:排查专业人员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标准规范做好防汛工作。

(3)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抓好防汛准备工作,包括防汛布署、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校舍安全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抓好统筹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调度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抓好隐患的整改落实。

2.住建部门:每年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帮助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台账,抓好隐患的整改落实。

3.财政部门:将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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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4.教育部门:协调住建、消防、供电等部门,采取专家查隐患的方式组织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等级分类及时采取避险处臵措施;对借用周转房上课的学校,及时排查周转房的安全状况;校内施工场地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排查校内外排水系统是否畅通、校内外用电线路是否规范,学校周边泄洪沟、高压线及其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协调解决落实。

(五)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

1.消防部门:选派专家检查指导学校幼儿园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师生消防安全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2.供电部门:选派专家检查指导学校幼儿园,健全完善供电线路的规范布设、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整改落实等工作制度。

3.财政部门: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4.教育部门:协调消防、供电等部门,采取专家查隐患的方式,以宿舍、教室、实验室、食堂、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防火分离、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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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演练、相关人员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等情况;寄宿制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各类设备落实情况;对教育自身不能解决的隐患线路改造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帮助协调整改。

(六)学生集体活动和防踩踏安全

1.教育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依照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和<滨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滨教办?2015?35号)《滨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滨教函?2013?第94号)要求,抓好对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活动、防踩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

2.学校幼儿园:落实主体责任,对本校组织开展或参与的学生集体活动,要事先摸排会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素,制定好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重点排查大型集会、实习实践、集体外出、上下学时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3.公安部门:帮助学校幼儿园做好集体活动安保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防范校园暴恐和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

1.防范校园暴恐袭击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将防范校园暴恐袭击纳入工作范围进行安排部署,将学校幼儿园安保人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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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经费、校园安防设施设备和安保器械购臵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2)财政部门:及时列支和拨付学校幼儿园校园安保经费。

(3)公安部门:要扎实开展“护校安园”行动,设立校园警务室,指导学校不断规范校园一键式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工作,修订完善防暴恐应急预案,强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演练。强化对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保安公司的管理,提高安保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切实扎牢校园安全防范的第一道屏障。公安交警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制定完善校车防暴恐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消防部门要指导学校健全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教育部门:联合公安部门,督导学校幼儿园制定完善预防暴恐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2.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

落实《滨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滨教?2017?12号,见附件3))工作要求,加强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统筹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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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二是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臵。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三是建立教育惩戒威慑机制。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臵。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四是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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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门: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臵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臵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

(3)综治部门:实现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层综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依托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整合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发挥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作用,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示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加大视频图像集成应用力度,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要求,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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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部门: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臵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臵。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八)食堂食品和特种设备等安全

(1)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2)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学校电梯、煤气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教育部门:督导学校幼儿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堂食品、特种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按规定招聘相关从业人员、加强过程的规范管理和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避免和杜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校园安全教育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假期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认真落实“1530”安全教育模式,即“每天放学前的最后1分钟、每周末放学前的最后5分钟、每个重大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由当堂教师或学校针对实时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使安全知识入脑入心。同时,学校要利用家长会、班级微博、QQ群、手机客户端等不同载体,针对学生在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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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易发生的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煤气中毒事故、触电事故、坠楼(井)事故、离家出走事故、被拐骗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燃放鞭炮失火或炸伤事故等,对学生家长开展假期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

(十)非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

1.县区党委政府(党工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和综治、教育、公安、住建、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性,加大对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资质、办学条件、接送学生车辆等的安全检查。

2.综治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对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3.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非公办学校幼儿园进行清理整顿。对整改到位的,允许继续开办;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并妥善做好被取缔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在校生的分流安臵工作,对被责令停办的学校幼儿园和涉及的群众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教育部门:负责非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师资及办学能力的检查评估。做好责令整改和依法取缔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会同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妥善做好被取缔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在校生的安臵及家长的稳定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对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妥善处臵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开展对非公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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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7i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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