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农村建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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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农村建设主体

作者:魏明江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4期

[摘要]新时期农村的建设是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做主导、社会公众参与的社会全面发展的系统工程。其作用点就是三位一体形成共识,以政府支持和社会帮扶为新农村建设的保障,发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关键词]新农村;农民;主体;政府;社会公众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於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对现代的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建设,是一个“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的庞大的系统工程,目的是实现“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006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於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何谓主体地位?主体是指相对应於客体的存在,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是指具有社会性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从事着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人的本质属性是由人的自由、自觉、自为、创造等特性所构成的人之为人及其活动的主体能动性,即人的主体性。它确定了人在自然、社会和自我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毛泽东在《青年运动的方向》中说:“革命的主体是什么呢?就是中国的老百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始终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革命,历史客观地证明了中国的“同名数的马铃薯”成为中国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於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写入党章的科学发展观,为国家全面完成小康社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这在农民主体作用怎样发挥的问题上,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协调统一。

科技的进步、城市的发展、全面工业化的不逆趋势,以及进入21世纪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使中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这加深了社会结构性矛盾,拉大了城乡发展差距。2004年至今连续九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也凸显了解决农村问题的艰巨性。1945年毛泽东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955年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毛泽东为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社会的财富是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自己创造的。只要这些人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又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不是回避问题,而是用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任何人间的困难总是可以解决的。”新农村建设中,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主体能动性、实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正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运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7g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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