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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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2009〕167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位授予 细则 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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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1.5及以上);

3.重修课程累计学分低于25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10学分)。 第四条 双学位学生符合本细则和《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的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以上(体育特招生在1.0及以上),重修课程累计学分低于50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20学分),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2B类及以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一篇者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者;

3.在校期间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包括省级各种荣誉称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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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大学生挑战杯获奖、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省级竞赛浙江赛区二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亚军及以上或集体项目亚军及以上的主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等;

4.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较有创意和实用价值、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

5.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

6.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能力四级证书;其他专业培养方案中无数据库技术课程的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数据库技术)三级证书,培养方案中无单片机课程的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单片机及应用技术)三级证书;专业培养方案中有上述课程的学生参照计算机类专业学生的条件执行;

7.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者;

8.通过考试,获得半费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者;

9.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后提出的申请无效。 第六条 结业离校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达到毕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学制届满未达到结业条件离校的学生,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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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各学院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学期的期末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4.授予学士学位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通告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学院申请复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5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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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7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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