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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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汕港管〔2009〕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

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各相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专项评价工作,根据《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号第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函〔2009〕9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港口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6月份起对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实行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我市港口万吨级(含)以上码头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由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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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厅委托省港口协会组织评审;我市港口万吨级以下码头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由我局组织评审。

我局组织万吨级以下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按《汕头市港口行业安全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码头专项安全评价,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的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向我局提出评审申请。组织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港口经营人承担。

三、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的机构,除应依法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其业务范围应包括港口业或水上运输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我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我市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应把每年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年审的情况,及时报我局。

四、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价机构应针对安全评价情况,向港口经营人出具“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报专家组审查。“安全管理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简要情况,安全评价的结论,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及其整改意见,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改进工艺流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的建议等等。

五、港口经营人应切实落实好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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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港口安全管理意见,从而奠定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六、通过评审的评价报告(包括“安全管理建议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由港口经营人报我局备案。

附件: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联系人:李元瀚 电话:88932224、13825888063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港口 安全 评审制度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南澳县港口管理局,潮阳区港

口管理局,澄海区交通局。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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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

登记表

申请单位: (盖章)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等级 填报日期: 备案单位: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编制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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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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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评价及技术专家人员基本情况表

2、评价机构至少应具备3名以上港口安全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安全评价技术人员,要附页说明工作简历。 4、聘请的技术专家应有其本人应聘承诺,同一技术专家不得应聘多个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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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三年承担的主要港口安全科研项目和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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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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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7a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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