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更新时间:2023-04-11 05:5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目录

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一) (2)

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二) (13)

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三) (23)

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四) (35)

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五) (45)

第1 页,共56 页

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学员内部使用,整理汇编了历届导师圈点的重点试题及常考试题。——————————————————————————————————————————一、概念题

1.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2.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3.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商业账簿

【答案】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现代商业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形式意义的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实质意义上的账簿是商主体所各置的所有账簿。

5.索赔、理赔

【答案】(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

(3)区别:

第2 页,共56 页

①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

②索赔有时间限制。

③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6.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

【答案】(1)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本应该属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代位权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2)二者的共同点包括:

①两种权利的权利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的。

②两种权利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都只能适用于财产领域,而不能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权利主体不相同。代位求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保险人等。

②代位权所针对的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所代位的权利是损害请求权,一般而言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人代位权人所代位的权利则不限于损害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③两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并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7.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①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

②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

④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8.附条件法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第3 页,共56 页

二、判断说明题

9.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了,那么该义务就不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了。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附随义务,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实践中,保密协议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此种义务仍可能为附随义务,因此该命题错误。

10.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在各国商法典或商事特别法中,商事登记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类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因此商事登记行为是私法行为。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商事登记在本质上属于公法行为,多数国家总是将商事登记制度纳入行政法范畴。在我国,商事登记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商事登记虽有一定的私法功能,但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有如下几点:

(1)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2)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

(3)便于登记主管部门监管。这些目的充分体现了商事登记的公法性质。

三、法条评析题

11.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4条规定:“一人有一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原则及其例外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现代各国基本都将有限责任原则确立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股东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合理保障了股东的财产安全,使公司易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会产生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与补充。

《公司法》第3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一般推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

第4 页,共56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6r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