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申请组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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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组织须知

版次:G/0

编制:袁芳 日期:2010.8.1 审核:袁芳 日期:2010.8.1 批准:马骅 日期:2010.8.1

发布日期: 2010.8.1 实施日期:2010.8.1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

目 录

GK-01 中心简介

GK-02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GK-03 认证收费标准 GK-04 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GK-05 申诉、投诉处理 GK-06 注册须知 GK-01 中心简介

全球化的浪潮,浩浩荡荡,世界东方,伟大中华正在和平崛起!

民族复兴的伟业,正激励着万千赤子,引领着自己的企业迈向管理变革的前沿! “为顾客、为社会、为员工”理念的树立 …… 透明化、结构化、程序化的追求 …… 过程控制、系统管理的召唤 ……

“与时代同步和世界接轨”已成为我们共同的心声! 这是一次“化蝶”的蜕变,二次创业的升华! 这是一场席卷中国的管理革命!

“东方纵横,愿伴随你纵横东方,引领你走向世界!”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原北京中协质兴认证中心)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首批认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权威认证

机构。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拥有一批认证界的精英,既有中国认证事业开创期的专家权威,又有充满活力的认证新锐。丰富的人力资源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使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在国内外认证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坚持“公正、专业、客观、权威”的方针,一如既往地为各获证组织提供严谨、高效、增值的服务。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郑重承诺:

我们的使命:

在民族复兴的伟业中,为管理变革中的中国各类“组织”贡献与时俱进的优质认证和培训服务。 我们的宗旨:

坚持一个中心: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两个基本点:以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为准绳 以确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为准则 树立三个理念:坚定不移的守法理念

全心全意的服务理念 始终不渝的诚信理念

提供具备四种特性的认证服务产品:公正性

权威性 有效性 增值性

GK-02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1.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1.1.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1.1持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1.2申请组织已按GB/T19001:2008标准或其它国际、国内公认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建立、实施和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1.1.3建筑施工领域的申请组织除按GB/T19001:2008标准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外,还需要同时按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运行体系。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是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针对建设施工企业制定的标准,除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在施工机具管理,投标及合同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方面对建筑施工过程做了规定,建筑施工组织须同时满足两标准要求方可申请认证。

1.1.4产品和生产(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环境管理体系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2.1持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2.2申请组织已建立了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1.2.3申请组织本年度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能持续符合法规要求。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3.1持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3.2申请组织已建立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1.3.3申请组织本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1.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4.1持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4.2申请组织已建立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正常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1.4.3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1.4.4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律、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1.4.5申请组织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螨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1.5中心客服部根据客户申请初步确认中心是否具备审核能力,并提供一份EACC的《申请组织须知》,明确对申请组织的要求。

1.6申请组织应填写并提交一份正式的《认证申请书》,提供相应附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6在确定受理申请后,中心法人与申请组织依据其申请标准签订认证合同。 2.审核

2.1在安排审核前,申请组织应向EACC提供: 2.1.1《质量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

2.1.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1.3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书(如必须有);

2.1.4申请组织简况,如组织的性质以及有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2.1.5对拟认证体系和所适用的标准或其它标准类文件的说明;

2.1.6对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提供地理位置示意图、厂区平面图、主要工艺流程、污染物产出示意图、“三同时”批复、重要环境因素/危险源清单及重要法律法规清单;

2.1.7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要提供: (1)加工生产线、HACCA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2)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3)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4)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5)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或)自我声明; (6)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2.2 EACC将组成审核组对申请组织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将文件审查报告反馈给申请组织。需要时,申请组织对文件做适当修改后,再次提交EACC复审。文件审查合格后,才能安排现场审核。

3.现场审核

3.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实施程序:

3.1.1通常情况下,EACC至少在现场审核前5天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员名单、审核日期、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3.1.2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如有不同意见(包括对审核组组成的意见),应在接到质量体系审核通知书后反馈给审核组组长或EACC审核部。反馈意见应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协商解决。受审核方代表应在审核计划上签字确认并盖受审核方公章;

3.1.3 现场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即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3.1.3.1第一阶段应审核的内容: a) 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

b) 评价客户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 备情况;

c) 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绩效、关键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 收集管理体系认证的产品/服务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e)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

g) 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以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3.1.3.2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至少应部分在客户的现场进行。

3.1.3.3 第一阶段审核后,审核组将需引起关注的或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为不符合的问题,以文件的形式告知客户;

3.1.3.4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取决于客户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问题解决情况。 3.1.4 第二阶段审核:

3.1.4.1 审核的目的:评价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3.1.4.2 审核的地点:在客户现场(包括分现场); 3.1.4.3 审核的内容:

a) 标准及规范所要求的符合性情况及证据;

b) 依据关键过程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监视和测量、评审的证据; c) 产品/服务过程的运作控制记录; d) 内审和管理评审情况;

e) 管理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分析、内审发现及结论的有效性记录等。 3.1.5 现场审核实施步骤:

3.1.5.1 举行首次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首次会议目的主要是介绍同审核有关的人员,说明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宣布并确认审核计划,说明审核采用的方法,申明公正性与保密承诺,落实陪同人员,确认沟通渠道,向受审核方提供增值服务的机会等;

3.1.5.2 审核组按审核计划和质量体系现场审核检查表确定检查部门和内容,通过面谈、查阅文件和记录、观察等方法获取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客观依据并记录观察的结果。发现重要问题时,应进行追踪检查,对不符合事实的记录应有可追溯性;

3.1.5.3 对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应进行分析,如确认列为不符合项,则填写《不符合报告》。不符合项按其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3.1.5.4 在开末次会议前,审核组与受审核方领导层先开一个审核情况汇报沟通会,通报审核的初步结论意见,对不符合报告作说明并取得受审核方代表的签字确认。对一些尚不能构成不符合但需提醒注意的问题向受审核方提出;

3.1.5.5 在现场审核结束前,审核组需同受审核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举行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

a) 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b) 告知审核存在的局限性;

c) 对不符合报告作说明,并向受审核方提交不符合报告的副本;

d)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作出基本评价,宣读审核初步结论,并明确此结论为现场审核的结论,为推荐性意见,不是最终结论;

e) 受审核方可以对审核组的结论提出质疑;

f) 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如对纠正措施的要求、证后监督要求、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以及提供最新信息等);

g) 重申审核的公正性和保密承诺; h) 受审核方领导讲话;

i) 不论受审核方是否有要求,一般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提出建议。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对审核依据标准进行解释;

j) 应保存末次会议的记录。

3.1.5.6 对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应根据要求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验证有效后,

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长将审核相关资料报EACC审核部,经评定合格后,中心主任批准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3.1.6 审核组需向客户提供的信息: a) 审核报告; b) 不符合报告。

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审核实施程序:

3.2.1通常情况下,EACC至少在现场审核前3-5天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员名单、审核日期、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3.2.2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如有不同意见(包括对审核组组成的意见),应在接到环境体系审核通知书后反馈给审核组组长。反馈意见应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协商解决;

3.2.3受审核方代表应在审核计划上签字确认并盖受审核方公章; 3.2.4 环境管理体系初次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3.2.5第一阶段审核:

3.2.5.1目的:了解组织的基本情况,确认审核范围(现场分布、产品及生产过程、组织结构及职能、主要环境影响及其分布);了解组织EMS的整体策划及实施情况,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

3.2.5.2内容:

a.确认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符合ISO14001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b.环境方针、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控制程序的一致性,确认体系的建立策划情况;

c.体系建立、运行的基本情况;

d.环境因素的识别、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e.目标、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f.获取、识别法律法规的程序的实施情况及识别的充分适宜性,特别注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识别的情况;

g.内审程序及其实施情况,内审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h.管理评审是否已实施及有效性; i.环境行为守法情况; j.与外部信息交流。 3.2.5.2程序

a.召开首次会议,与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和环境管理代表会面,说明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审核内容及方法(首次会议的召开不是必须的);

b.巡视全部现场,了解生产产品、过程、服务及主要的环境因素及影响,了解布局,并确认认证的范围;

c.与体系推进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体系策划情况;

审核中涉及的主要场所:最高管理者、推进部门、生产车间、动力现场、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空压站、化学品库;

d.收集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明;

e.审核发现的问题可开据不符合报告或问题清单,与受审核方代表交谈本次审核的审核发现; f.编制一阶段审核报告;

g.对受审核方在一阶段审核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其中包括第一阶段问题的纠正措施及见证材料),验证有效后方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时间。 3.2.6第二阶段审核: 3.2.6.1目的:

a.证实受审核方持续遵守了其环境方针、目标和管理程序;

b.确认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验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3.2.6.2重点审核内容:

a.各级管理者对其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职责的实施;

b.环境因素的识别及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程序的适用性;并审核是否有重要环境因素遗漏; c.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实现程度; d.各个管理程序实施情况;

e.各项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f.监测及内审程序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

g.环境方针、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主要管理程序的一致性; h.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环境绩效; 3.2.6.3第二阶段审核工作程序: a. 首次会议;

b. 按审核计划分工收集审核证据;

c. 审核讨论确定审核发现,开据不符合报告,对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得出审核结论; d. 同受审核方领导沟通审核结果; e. 末次会议。 3.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实施程序:

3.3.1通常情况下,EACC至少在现场审核前3-5天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员名单、审核日期、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3.3.2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如有不同意见(包括对审核组组成的意见),应在接到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审核通知书后反馈给审核组组长。反馈意见应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协商解决;

3.3.3受审核方代表应在审核计划上签字确认并盖受审核方公章; 3.3.4 职业健康安全境管理体系初次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3.3.5 第一阶段审核:

3.3.5.1 审核组长组织第一阶段审核组成员对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文件审核以GB/T28001标准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为审核准则,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如发现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不符合,应及时通知受审核方纠正。 3.3.5.2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 a. 了解组织的 OHSMS 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方针和目标的制定是否符合标准, 确定组织的OHSMS是否包括了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判定其重要程度的过程;

b. 组织的相关活动是否遵守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c. 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符合OHSMS标准要求;

d. 组织的OHSMS的建立是否可以实现其职业健康安全方针,OHSMS运行情况能否证明组织可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e. 组织具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职业健康安全许可。 3.3.5.3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重点:

a. 对 OHSMS 策划过程及结果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b.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确定其充分性和适用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c. 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可信度;

d. OHSMS 建立、运行的基本情况;认证审核的范围:活动范围、组织范围、地理范围等; e.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情况; f. 形成文件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情况;

g.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策划及运行控制情况;

h.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情况,内、外部信息的协商、交流和沟通情况; i. 绩效的测量和监视

3.3.5.4 对于第一阶段发现的问题, 出具观察项报告, 并明确纠正要求。 3.3.5.5 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 审核组长编写第一阶段审核报告。

3.3.5.6对受审核方在一阶段审核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其中包括第一阶段问题的纠正措施及见证材料),验证有效后方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时间。

3.3.5.7 第一阶段审核是OHSMS审核的重要阶段,组织应予以充分重视。 3.3.6 第二阶段审核:

3.3.6.1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

a. 确认组织方针、目标和程序的实施及运行情况;

b. 确认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 并且正在实现组织的方针与目标。 3.3.6.2 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

第二阶段审核着重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重点放在:

a. 组织对危险源的辨识和对风险评价的判定(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验证); b. 组织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c. 经评审而制定的目标; d. 运行控制;

e. 对照目标而实施的监控、测量、报告和评价; f. 员工协商和参与;

g. 事故、事件及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 纠正 / 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h.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验证 );

i. 方针、危险源、目标、职责、方案、程序、绩效、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之间的关系。

j. 通过实施一个已充分界定了危险源的全部范围的体系来证实组织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能力。 3.3.6.3 第二阶段审核需在现场对作业条件和人员进行充分的抽样, 以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保证危险源识别及控制管理方面是有效的。

3.3.6.4 第一阶段审核已审核的内容,不必简单重复,第一阶段审核己充分,并能证实其符合性的要素, 关注对其进一步的验证,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关注跟踪其纠正和纠正/预防措施。

3.3.6.5 第二阶段审核程序:

a. 进行现场审核前,首先召开有受审核方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b. 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审核证据;

c. 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第二阶段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

3.3.6.6对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应根据要求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注:不符合的判定标准同质量管理体系判定标准。 3.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实施程序:

3.3.1通常情况下,EACC至少在现场审核前3-5天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员名单、审核日期、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3.3.2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如有不同意见(包括对审核组组成的意见),应在接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通知书后反馈给审核组组长。反馈意见应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组长和受审核方协商解决;

3.3.3受审核方代表应在审核计划上签字确认并盖受审核方公章; 3.3.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3.3.5 第一阶段审核:

3.3.5.1 审核组长组织第一阶段审核组成员对受审核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文件审核以GB/T22000标准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审核准则,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如发现受审核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不符合,应及时通知受审核方纠正。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场所实施。

3.3.5.2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

a. 了解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分析、HACCP计划和前提方案(PRPS)、方针和目标,理解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b. 了解组织的前提方案(PRPS)与组织业务活动的适宜性;

c. 组织是否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识别和评估,及后续对控制措施(组合)的选择和分类; d. 组织是否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方案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e. 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否可以实现其食品安全方针,运行情况能否证明组织可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e. 组织具有从事相关活动的食品安全许可。

3.3.5.3 对于第一阶段发现的问题, 出具观察项报告, 并明确纠正要求。

3.3.5.4 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 审核组长编写第一阶段审核报告。

3.3.5.5对受审核方在一阶段审核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其中包括第一阶段问题的纠正措施及见证材料),验证有效后方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时间。

3.3.5.6 第一阶段审核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要阶段,组织应予以充分重视。 3.3.6 第二阶段审核:

3.3.6.1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

评价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体系在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以及策划结果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有效性。

3.3.6.2 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

第二阶段审核着重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重点放在:

a. 与适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b. 依据食品安全危害控制要求(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c. 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中的与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d.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运作控制; e.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f. 针对组织的管理职责;

g. 规范性要求、方针、食品安全危害控制要求(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适用的法规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展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3.3.6.3 第一阶段审核已审核的内容,不必简单重复,第一阶段审核己充分,并能证实其符合性的要素, 关注对其进一步的验证,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关注跟踪其纠正和纠正/预防措施。第一、二阶段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3.3.6.4 第二阶段审核程序:

a. 进行现场审核前,首先召开有受审核方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b. 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审核证据;

c. 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第二阶段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

3.3.6.5对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应根据要求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注:不符合的判定标准同质量管理体系判定标准。 3.5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3.5.1符合下列情况中心可接受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a) 只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多边承认协议(MLA)签约机构所认可的认证证书可转换;

b) 符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转换认证机构的条件,并在认证认可协会备案成功; C)原认证机构现场审核时间不超过12个月; d) 现体系运行正常;

3.5.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予转换,或按初次认证受理。

a) 不符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规定,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备案不成功者; b) 原证书已超过认证有效期,最近一次审核到申请转换超过12个月; c) 申请方的认证已被暂停或撤销一年内;

d) 原发证机构体系已停止运行或认可资格已被撤销; e) 现场审核中发现管理体系未正常有效运行; f) 有客户的重大投诉或媒体的不良报道。 3.5.3转换机构需要提交的资料:

a.当前认证周期内的初审或再认证审核报告复印件一份; b.当前认证周期内的转换前的历次监督审核报告复印件一份;

c.当前周期内历次审核产生的不符合项报告及其纠正措施复印件一份(至少最近一次); d.原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e.最近一次的保持通知书(或表明保持结果的贴花复印件,或网上下载的保持认证注册的名录); f.如果在当前认证周期内发生过投诉,则要提供这些投诉及其处理结果的资料(复印件一份)。

然而,当这个转机构项目因为资料不全时,可以按初次认证申请,这时,不需要提供a.b.c.d.e.f.各项转机构资料

3.5.4转换审核通过初次审核、年度监督、再认证现场审核或非例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可换发证书。具体程序见3现场审核。

4.认证批准与注册

4.1 EACC对审核资料进行审查、评定后,作出是否批准认证注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审核方。 4.2对获证注册的组织,EACC将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4.3对未被批准的受审核方,EACC要及时通知。

认证流程

EACC 申请获证组织

提出申请

合同评审? 不符合有关要求 符合 提交文件 受理申请 签订合同 组成审核组 受审方接受现场审核 QMS/EMS/ 现场审核 否 OHSMS/ 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审核 整改审核发现 第二阶段审核 是 发现不符合? 采取纠正措施 推荐认证 否 是 所有不符合 关闭? 认证决定批准注册 颁发认证证书 定期获证组织公告 GK-03 认证收费标准 监督审核 再认证 否

本标准所列收费项目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执行。具体如下: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6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8000元; 员工人数在626-11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2000元; 员工人数在11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6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含有限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4、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6、预审核费:

当需要预审核时,预审核费应不超过初次审核费的50%。 7、年度监督费:

年度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 8、再认证费:

当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时,中心将按认证程序进行再认证,再认证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 9、中心派出的审核人员在进行初访、预审核、正式审核和跟踪验证时发生的食、宿、交通费,按实际的

支出费用由受审核方承担。

10、声明:上述费用是EACC的财务来源,EACC拒收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馈赠或赞助。

GK-04 获证后监督审核和再认证的要求需详见《获证组织须知》 GK-05投诉、申诉处理

1、目的

为保持QMS、EMS、OHSMS、FSMS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各利益方和获证组织的对中心认证工作的监督。 2、定义:

2.1 申诉:对本中心决定(包括对投诉所做的决定)正式表示不满意。包括: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正式申请认证的;

——对所提供的审核报告和颁发的证书有异议的; ——对暂停、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的;

——对有关认证申请、审核、注册发证有异议的等。

2.2 投诉:对本中心行为(包括审核人员认证行为)或对获证组织产品/服务质量及其他方面正式表示不满意。包括:

——本中心拖延时间实施审核/监督; ——对审核人员的资格有异议; ——对审核组组成有异议;

——认为本中心或工作人员有违章行为; ——认为本中心违章收费;

——对予以认证注册结论有异议; ——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有异议;

——其他。

3 中心在申、投诉处理中遵守下列约束规则 3.1投诉、申诉处理过程的说明可公开获取;

3.2参与投诉、申诉处理过程的人员与申、投诉事件无任何利害关系; 3.3 投诉、申诉的处理不应对投诉、申诉人产生歧视行为;

3.4 参与申、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保持客观公正,并对涉及到的任何与投诉、申诉的人和事承担保密责任; 3.5 申、投诉处理小组向投诉、申诉人确认收到投诉、申诉信息,并向投诉、申诉人提供投诉、申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6 投诉、申诉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投诉、申诉人。 GK-06

注 册 须 知

为保证贵方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本中心就以下内容提请贵方注意: 1、 贵方有责任按要求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 2、 贵方应妥善保存本中心提交的公开文件和其它相关文件。 3、 贵方应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并报本中心备案。 4、 贵方应按规定按期交纳监督审核费及年金。

5、 贵方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执行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产品标准发生变化、产品质量出

现重大问题或抽检不合格及顾客有重大投诉时/危险源控制不符合规定要求/危害因素控制不符合规定要求/食品安全事故,顾客有重大投诉时,必须及时通报本中心,同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若因此造成暂停或撤销对贵方的认证注册,责任在贵方。本中心将在相关媒体上对被撤销注册的组织予以公告。

6、 贵方应遵守EACC各有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接受认证注册后的监督审核和相关认可机构

实施的见证评审和/或非例行的临时调查(稽查审核),如贵方拒绝见证审核,本中心将通知认可机构。如贵方通过转机构来回避见证审核,将不予颁发带有EACC所属的认可机构认可标志的证书,必要时,认可机构会将此类事件通知IAF的其他认可机构。

本须知要求贵方最高管理者阅知并执行。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6p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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