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常见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3-08-13 00:59:01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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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纠纷 及法律防范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 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 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 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 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 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 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 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 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 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 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 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 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 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 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 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 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 问题。

主要内容一、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纠纷种类 二、商品房买卖涉及的法律法规 三、商品房买卖常见常见风险及法律防范

一、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纠纷种类1、房屋买卖纠纷 2、权属登记纠纷 3、房屋贷款纠纷 4、房地产经纪服务纠纷 5、房屋建筑质量纠纷 6、房屋买卖税收纠纷

二、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3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 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修正)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 颁布) 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颁布)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 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7颁布)

三、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纠纷及法律防范(一)商品房预售: 1、概念: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 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 ,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俗称“卖楼花”。商品房预售可以加快房地 产融资,搞活房地产市场。

2、商品房预售风险:在房屋预售中, 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 临的风险要比一般现房买卖大得多。 (1)有的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 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 (2)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 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 (3)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开发商会以 种

种借口提出后期房价款要涨,甚至要求首 期已经交付的房价款要重新加价等。

3、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 得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 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由此可知,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 应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 此外,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还 要对该房屋办理登记备案。

4、风险防控: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审查清楚开 发商是否已经达到了销售房屋的条件,通俗的说,就是 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二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 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 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 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 范围内。 “二书”即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用时,是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 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5、法律补救措施: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 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不 当然无效。

相关案例:张某诉华洋公司预售合同纠纷 2010年12月18日,华洋开发公司取得了 某村旧村改造工程,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张某签订了《认购房屋协议 书》,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新区23 号门面房2套,建筑面积98平方米;购房款 450800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5日内预50%, 余款在交房时付清;甲方于2012年8月底将验 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本协议与国家通 用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同日,原告交付被告购 房预付款100000元。至2012年年底,被告华洋 开发公司都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相关案例:张某诉华洋公司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房屋协 议书》已经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 告亦按照约定交付被告100000元购房款,该协 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 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

合 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 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张某诉华 洋公司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张某 与被告华洋开发公司签订 的《认购房屋协议书》无 效,判决该公司返还原告 张某已付购房款100000元、 利息15000 元,赔偿原告 张某30000 元。

三、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纠纷及法律防范(二)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 问题: 1、概念和效力: 是指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 协议。通常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 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 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 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 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诚意金、认购金、预订金 、定金的处理: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只有定金存在不予退还和双倍 返还的效力。

三、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纠纷及法律防范(三)广告内容构成要约的认定 关键词: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 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 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

关键视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 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 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 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周某诉某房地产公司预售合同纠纷 某日,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购买某处房产。双方在补充条款 中约定,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时,必须与楼书说 明一致,否则,周某有权追究对方责任。周某 在购房时拿到印有“巴黎的春天某某苑”的彩 色印刷品,上写明“凯旋门的气度风光,香榭 丽舍林荫大道、回旋式丰收女神喷水池、巴黎 古典前庭回廊”等广告词语,并注明交房标准 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及热水表均出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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