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指定分包商的认识及协调管理

更新时间:2024-04-11 21: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浅谈对指定分包商的认识及协调管理

泰州市第二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茅罗云

在现阶段,对指定分包商的协调管理,往往是现场监理人员较为头疼的事情。

关于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来源于FIDIC合同,其意是指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它在FIDIC合同中的意义是业主通过向总承包商支付相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的管理和协调,既然可以方便业主选择关系密切或具有专长的分包商,又可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避免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浪费。

以上可以看出,指定分包商是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分包方式,FIDIC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了国外许多施工合同条款,同时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但是在我国目前现阶段,指定分包商却远非如此简单,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商的态度。

我国《建筑法》对指定分包商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从该规定来看,分包商的选定必须得到业主的确认,但是否可以由业主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指定分包商则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有些地方性规定态度鲜明,如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明确禁止业主指定分包商。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指定分包商的态度不仅市含糊的,有的甚至是否定的。

二、目前,我国现状

在现阶段,尽管我国部分法规禁止业主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商,但客观上也无法禁止,以一般分包为名,行之指定分包之实的现象比比皆是。实践中,大量存在“指定分包”。何缘指定分包商能够普遍存在,主要市因为采用指定分包商,确能解决目前普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1、总承包招标时,设计深度、设备材料选型往往达不到报价的要求,尤其市专业分包部分,从而使所谓招标定价名存实亡,流于形式,最后还是建设单位说了算。

2、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在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 三、建设单位与指定分包商的关系。

众所周知,目前在我国,建设单位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较为特殊。

在我国因缺乏指定分包商相应的责、权、利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业主违法分包或不规范分包的行为,即业主借有利地位强制要求承包人同意其指定的施工分包商,这些分包商往往与业主有良好的关系,分包项目也常常利润丰厚。同样若是建设单位领导操纵分包,则更容易产生钱权交易。

四、矛盾与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是我国法律纠纷中的一种常见的纠纷形式。造成其产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业主“指定分包”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不仅给业主和总承包商都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还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项目前期,鉴于与业主的友好关系,总承包商往往不会行驶对指定分包商的拒绝权。但是由于对分包工程款支付缺乏控制,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难以落实。即使业主提出要求,总承包商有时仍倾向于拖延签订分包合同,当业主再行谈判管理费率或要求业主直接发包并签订合同,如此则导致整个工期的拖延。而指定分包商自恃与业主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通常没有过往合作经验,双方再沟通、配合上容易产生问题,指定分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管理,经常再现场由于工作界面安排和设施使用上发生争议,导致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

以上可以看出,指定分包商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其所涉到的影响因素也较多,那么作为现场监理人员应如何进行协调和管理呢,现本人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一点个人见解,以供参考。

一、正确认识监理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处的位置。

监理,全称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在建设工程项目活动中,监理与建设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

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作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监理的工程中,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除外现场监理人员还应该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发生不当建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二、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清合同中存在的明示和隐含的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是监理活动中最重要的监理文件之一,同时合同管理也是现场监理人员的中心任务之一,对于监理企业完成监理任务是非常重要的。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监理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的关键在于:

1、合同分析。认真弄清每一个合同的各项内容;

2、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议”,防止引起合同争执。 3、监理企业应当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恰当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当好“公正的第三方”。

4、委托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合同

管理工作,以应付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5、拟定各种工程文件、记录、指示、报告、信件时,应当全面、细致、准确、具体。

6、拟定合同文件时应当写清细节,力求达到可操作的程度,以防止日后双方在细节上纠缠不清。

7、特别注意工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应当对每一份变更进行可行性分析,防止由此而引起的索赔。

8、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当在文字语言方面做到表述清楚明白,避免含糊不清,词不达意的现象发生。

9、合同谈判中注意风险合理转移。

合同关系中往往除了明示的关系,有时还存在隐含的关系,特别在甲方指定分包时,甲方为了规避责任,明示为一般分包,但实质上是一种隐含的指定分包关系,作为监理工程师应能认清。

三、及时识别合同关系总存在大的风险,以及如何回避风险。每一次工程都是一个风险库,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各自均存在风险,但各方的风险不尽相同,作为监理人员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分析各自存在的风险及所承担的责任,尤其要正确认清监理单位所存在的风险及隐含的所要承担的责任,以上过程,也就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风险识别工程。

在施工工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可能面临的合同文件较多,其中的合同关系,可能将更为复杂,合同风险因素中将会引发众多的风险事件,如合同条款遗漏、表述有误,合同类型选择不当;承发吧模式选

择不当;索赔管理不力;合同纠纷等。故现场监理人员特别是项目总监,则一定要组织内部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商量对策,制定方案,事前进行控制,及时以发文、开会、商谈等多种形式,回避风险,特别是回避作为现场监理所要承担的各种风险。

综前所述,因关系复杂,甲方指定分包商往往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那么现场监理人员绝不能袖手旁观,而是要冷静观察,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本着“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规避自己的责任。

四、如何正确做好监理工作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因在我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对指定分包商的法律界定和法律地位,仅停留于一般分包商的法律机制,所以现场监理机构应将指定分包纳入一般分包的管理范畴。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对分包单位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将总合同包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发生关系。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通过总承包商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帮助协调。当分包合同条款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以总包合同条款为准。此外,分包合同不讷讷感解除总承包商对总包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由总承包商负责,涉及到总包合同中业主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如果此分包商为甲方指定分包商,当出现矛盾或纠纷,现场监理人员在需要书面通知总包单位的情况下,同时也应抄报建设单位.建设单

位与指定分包商关系一般比较特殊,由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协调管理,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6c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