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勘察实施方案需要做安全专篇的文件(2011(8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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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云安监管〔2011〕83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与?通知?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领会《暂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质勘探单位要切实认清当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按?通知?要求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持我省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严格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质勘探单位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牢安全生产基础,配齐各类地质勘探施工装备和监测报警设施、设备、仪表。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各级各类人员

培训;依法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格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探矿工程安全管理,加强野外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情况。严格地质勘探备案制度,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要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其中:省外地质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见附件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在省局备案同意的地质勘探单位在获取地质勘查项目后,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同附件1);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地质勘探项目属地登记(见附件2)。

四、严格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地质勘探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经评审通过并备案登记,其中涉及坑探工程(探矿平巷、探矿斜井和探矿竖井)的,设计单位必须单独编制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不得转移给其它机构编制;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要按照?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4)编制,并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要求。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设计

?安全专篇?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并下达审批书(见附件3),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坑探施工。

请各单位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1.入滇地质勘探单位备案表

2.云南省地质勘探项目属地登记表

3.云南省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4.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参考提纲 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李晓晨 电话:0871—8025585)

附件1: 入滇地质勘探单位备案表 备 案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地质勘探单位名称 地质勘探单位地址 事业单位登记或 营业执照颁发机关 地质勘查资质证颁发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机关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数 资质类别 等级 登记号或营业执照号 主管单位 联系电话 截止日期 许可证编号 安全资格证号 专职安全员人数 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 持证情况 地质勘探单位安监部门业务法定代表人意见 (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意见 安监部门业务负责人审核意见

备注: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批准文件或地质勘查协议,矿业权证书复印件;

2.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钻探、坑探资质)副本复印件;

5.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登记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

6.地质勘探单位勘探施工机具设备清单(数量、型号)

7.项目负责人任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8.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

12.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专家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报告(一式2份);

(二)云南省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一式4份);

(三)地质勘查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地质勘查协议复印件; (四)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一式3份); (五)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一式3份);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4:

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 《安全专篇》编写参考提纲

1.设计依据

1.1 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和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

1.3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4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 2.项目概述

2.1 地质勘查项目基本概况

简述勘查项目基本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项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勘查区位置、勘查范围、勘查区周围自然经济;勘探方法、实物工作量;坑探工程开拓、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勘查区总平面布置等。

2.2 坑探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2.3 影响坑探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

2.4 对勘查区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进行总体评述。 3. 地质安全影响因素

3.1 简述勘查区地质特征。主要地层、构造及岩层的分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情况;勘查区其它重型山地工程实施情

况;相邻的矿山开采及坑探工程施工情况;勘查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 地表水系、地下水和喀斯特地貌(溶洞)等特殊地貌对坑探工程施工的影响。

3.3 高硫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产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

3.4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条件等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

3.4.1地质条件复杂、岩层破碎、水害严重的勘查区安全对策措施。

3.4.2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矿产(如氡气等)。 3.4.3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 3.4.4矿区老硐、采空区、塌陷区。 3.4.5 存在瓦斯及与煤共生的勘查区。 3.5其它特殊灾害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 3.5.1地震。 3.5.2雷电。 3.5.3台风。 3.5.4暴风雪(雨)。

3.6勘查区周围环境、居民区、重要设施影响情况。 4.坑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1 选用的坑探工程(探矿平巷、斜井、竖井)安全可靠性分析,巷道断面、巷道长度、竖井深度、斜井坡度、支护方式等。

4.2 坑内通风方式、入风质量、凿岩防尘、爆破防尘、风量、风速、排尘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4.3 坑内供排水安全可靠性分析。 4.4 爆破作业安全可靠性分析。

4.5 特殊条件下坑探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4.5.1三下(建筑物、水体、交通线)工程。 4.5.2水文条件复杂。

4.5.3高硫和有可能发生火灾的矿产。

4.5.4存在放射性元素的矿产、瓦斯及与煤共生的矿产。 5.总平面布置

5.1 坑口及坑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 5.2 爆破器材库安全可靠性分析。 5.3 塌陷范围安全措施可靠性分析。 5.4 废石场安全可靠性分析。 6.机电和其它 6.1 机械

6.1.1 提升运输设备选型安全可靠性分析。

6.1.2坑口机械设施、安全门、防过卷、防断绳保护、防误操作装置可靠性分析。

6.1.3 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安全可靠性分析,竖井提升防坠罐安全可靠性分析。

6.1.4 排水水泵启动、运转可靠性分析。 6.1.5 通风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 6.1.6 空气压缩机安全可靠性分析。 6.2 供电

6.2.1勘查区供电安全可靠性分析。

6.2.2电器设备的接地、防漏电、防过流三大保护装置安全可靠性分析。

7.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 7.1 安全管理

7.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1.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1.3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7.1.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1.5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7.1.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1.7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2 应急救援

7.2.1针对勘查区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7.2.2设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人员及救护设备器材。

8.存在问题和安全技术措施建议 9.其它要求

安全专篇要求单独成册,附图为坑探工程设计图件: (1)勘查区地形地质图(1:1000—1:2000)。 (2)勘查区总平面布置图(1:1000—1:2000)。

(3)坑探工程设计图(巷道断面图、巷道平面布置图、设计剖面图)。

(4)其它需要提交的图件。 附件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第十五条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第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35号令,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35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今年1—11月,全国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

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二、督促地质勘探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35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11项安全生产制度,并通过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执行。

地质勘探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化坑探工程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首次上岗作业前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三)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钻探和坑探施工管理

地质勘探单位要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拟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费用纳入管理范围。

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施工。在坑探工程设计方案中要设有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作业。

(四)加强野外作业管理,构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地质勘探单位要针对野外作业的特点,强化野外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配备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保障野外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作业任务,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故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对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在许可证审核工作中,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地质勘查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由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查办法,规范安全专篇报送、审查和批复程序,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要制定并完善地质勘探项目属地备案制度,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坑探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非法转包探矿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坑探作业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责令整改并按照35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地质勘探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共享机制。发现非法勘探、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6a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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