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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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

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日期:

施 工 合

工程

年 月 日 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如本合同与其他文件资料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1条 工程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第2条 承包范围和内容

1、以甲方提供的1#、2#、3#楼全套施工图对应施工现状达到甲方要求标准。(详见工程施工指示书)

2、各专业档案资料收集、汇总、整理、报验等。

3、弱电、煤气、门、窗、电梯、消防等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配合工作。 4、单体土建、安装、配套工程收尾工作,包括各专业工种及配套施工时的配合

及结束后的孔口封闭及局部修整。 5、图纸补充主要内容。

6、各单体主体与室外衔接为出户2米处。 第3条 承包方式

1、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之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 2、乙方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第4条 合同工期

1、总工期: 90个日历日。由图纸发放日起算。

2、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延、没有按照原定计划实施,甲方有权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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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未按要求工期竣工,结算时按下式扣除乙方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总价×5‰×拖延天数 4、上述违约金在结算时执行。

5、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进度要求,甲方保留将未完成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5条 转让和分包

1、未有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转让合同或者合同的任何部份。如局部工程、特殊工程必须分包时,必须事先经甲方认可,并将分包合约副本提交甲方备查。任何此类甲方的同意均不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或其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乙方须为之负完全责任。分包单位的技术等级、经营范围必须与承担分包工程内容一致,不得越级分包或再次分包。

2、乙方必须担负施工总承包的责任,自行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不得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3、甲方分包项目,由乙方总包管理,其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已包括在固定合同单价之内,乙方不再另行收取。

4、乙方应承担施工总承包管理之质量、进度、工地协调的责任和义务。 5、乙方向分包人提供他们正确施工所需一切合理设施。

6、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和贮存仓给指定分包人在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提供地方给分包人架设自已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7、向分包单位提供工地上道路和施工场地、现成的爬梯、脚手架、卫生设施等。 8、乙方向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分包人。 第6条 工程安全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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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件、规定。

2、全面负责整个工地的安全施工。乙方必须和各分包单位在进场前签订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并报甲方备案。

3、凡在施工现场,由乙方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其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分包单位人为责任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按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进行处理。 第7条 材料供应

1、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黄砂、石子、砖、电气材料、给排水材料等原则上由乙方供应,其质量和规格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必须有合格的实验和化验报告。商品砼厂家须经甲方批准后由乙方与之签约供应,甲方保留在相同的条件下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权力。

2、凡由政府配套部门确定的材料和设备须经甲方认可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所委派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发出的正确指令,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2、乙方由于违反本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正确指令,使工程质量、 工期和工程费用方面产生违约、赔偿、索赔等,其责任应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和监理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应提供监理人员一切工作之方便。 第9条 图纸

1、补充图纸和指示。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及弥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乙方应执行这些补充图纸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2、资料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有关工程图纸、资料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否则,造成此责任的乙方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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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15天内在自检合格,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前提下,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不能为复印件)2套。 2、按验收批复需要修改,乙方承担整改费。

3、竣工报告批准并已移交后,乙方应按本合同文件和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11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全部达到优良工程,以当地质监站验收评定为准。同时达到甲方指定样板工程- 质量标准。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坚持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并得到甲方和监理单位以及市区有关质监部门的认可。

3、若最终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标准乙方将承担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责任。 4、不合格工程,由乙方负责返工到合格等级以上,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和支付本合同价款之10%违约金。 第12条 合同价款:

1、计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2、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文明施工费、赶工技术措施费、优质优价费、总包配合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任何调整,包括政府的有关调整文件和市场价格波动。建筑物线外周边的回填土、清除垃圾、夜间文明施工等涉及环保、城管、市政、居委会、派出所、交警等单位所收取的费用,乙方也均已考虑在固定综合单价内,不得另向甲方收取。

3、合同总价:本合同暂定总价为RMB壹仟柒佰肆拾玖万元整(¥17,490,000元)。

第13条 付款方式:

1、土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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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3、竣工结算经甲方终审认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

4、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无重大修复,在扣除人民币20,000.00后,支付剩余保修金。

5、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年保修期满无重大修复,支付剩余人民币20,000.00保修金。

第14条 设计变更及结算

1、甲方需要设计变更,须及时给予乙方明确的书面指示和图纸。 2、乙方按收到的书面通知和变更图纸进行施工,并受其约束。

3、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3.1、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合同

清单已有的单价(或可以通过合同单价换算的新增单价人工费不调整),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发布的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承包人按定额申报的新增单价,执行相应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2、工程量清单外增加的工程单价确定

3.2.1、合同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3.2.2、合同清单中有相似项目的,参照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

3.2.3、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承包人清单中亦没有相同和相似子

目单价的,由承包人依据2004年相关专业定额、三类取费申报(人工费不进行调整、主材及辅材按施工当期大连市网刊价格执行;网刊中没有的材料及设备由甲方进行限价),经甲方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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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1.3、本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施工工作因为材料,机械设备及其它原因不能如期

开展,甲方认为足以影响整个项目的运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周转、设备使用等方面。

1.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

要的、合理的调整。

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

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

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7、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向乙方发出交货通知,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

数量和型号,并有权调整材料及设备的做法要求,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2、甲方的义务

2.1、在乙方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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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

件的确认。

2.3、甲方协调土建大包等施工单位进行安装等配合工作。

2.4、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

工作关系。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1、乙方的权利

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

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2.2、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

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须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

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乙方应当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交付。但甲方的该等审批,并不视为甲方对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承担责任,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补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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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工

程总包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了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体工程,乙方施工中应为甲方所雇佣的其他承包商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6、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总包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

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材料进场后,材料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2.7、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在工地不得有广告和企业宣传画面。若有发现,不论

是否为乙方所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此等广告,乙方须无条件自费拆除。 如乙方拒不拆除,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费用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任何有关本工程之新闻公报应先向甲方提交及经甲方批准,方可发布。

2.8、乙方在进入现场实施安装之前,应派人进行现场协调,主动核对土建、机

电各方专业图纸,对安装部位尺寸进行二次复核,对于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部位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土建施工单位,作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安装的准备工作。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认可施工现场条件,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2.9、在乙方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后,乙方负责协调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2.10、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扰民、民扰以及其它不利于工程的因素,乙方应充分

考虑,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不得因出现不利于工程的因素而提出延长工期或者增加造价的要求。因处理扰民、民扰等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1、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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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2.12、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

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清理工程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达到甲方的要求。

2.13、防止火灾险情发生,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及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

备和配备训练有素的员工。

2.14、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除由甲方直接供应的以外,乙方在正式使用

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5、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中设备和材料供货。

2.1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

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2.17、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

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1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

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

2.19、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置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并应负责承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2.20、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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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如乙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如发生3次以上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1、监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

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2.22、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

由乙方自行解决。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23、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

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2.24、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弱电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25、乙方必须保证业主在中国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

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2.26、乙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管网及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如发生损坏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如遇地下文物,乙方应采取合理的保护保卫措施,确保文物不移动和不损坏,并及时通知甲方驻工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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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或监理工程师,并执行关于处理文物的指示,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地下文物的损坏,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27、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向

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之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假冒等法律瑕疵,其为一个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本合同项下相应经营资质的公司。 2.28、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

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2.29、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并储存在项目所在

库房或甲方指定的库房,甲方可随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查看。乙方对货物应有一定的备用数量,备用产品须与正式产品一同到乙方库房。 2.30、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通过项目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2.31、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

2.32、乙方负责免费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与货品有关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

由甲方确定。

2.33、本合同项下工程在乙方交货、安装并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乙方承担,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之后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17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现场签证

1、工程量的计量以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对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及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追究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工期、机具设备等)。

2、对于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而减少施工的,原则上乙方应返工以最终达到图纸、规范及发包人要求,如发包人因其它考虑迁就、容忍了乙方的此类施工,但工程量的计量应以乙方实际施工为准,同时,发包人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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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此类迁就、容忍和计量方法均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对此项工程按合同、规范及其它约定而应付的任何责任。

3、乙方在施工前应严格审图,对于图纸不明确、平面图与节点图不符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及时在该部位施工前要求发包人或设计单位解决。对于此类问题,如乙方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施工错误及修改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4、如果发生现场签证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且未隐蔽前(拆除工程 需在工程实施24小时前),自测并填写签证内容(必要时需附简图),申请监理单位计量签字后,申请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参加复测并现场签证,超过此期限的,发包人将拒绝确认(因发包人原因拖延的除外),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加盖发包人工程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乙方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18条 样品

1、如因甲方需要提供样品,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监理工程师分别提交满足要求的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前述样品经甲方、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三方共同进行封样,作为日后验收标准之一。

2、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乙方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3、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甲方不再为此另行向乙支付任何费用。 第19条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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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2、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

4、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5、甲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6、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7、特殊工种上岗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等)及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8、工程检查及验收与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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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监

督控制,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乙方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9.2、甲方和/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运到现

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甲方和/或监理人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9.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4、本工程除通过监理及甲方的验收外,还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检

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安排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并领取必要的证件和许可,保证本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除非甲方特别提示,本款所提的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包括甲方和/或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和合法代理人。) 9.5、拒收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和/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乙方负责在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9.6、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

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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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9.7.1、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看。除非另

有规定,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甲方和/或监理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9.7.2、当甲方和/或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

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9.7.3、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 9.7.4、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9.7.5、甲方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9.7.6、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甲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

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9.7.7、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临时付款,但甲方认为在以下方面仍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和/或工作,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9.8、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9.8.1、由于乙方负有责任的设计失误; 9.8.2、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第20条 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和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且在竣工资料尚未提交甲方之前,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2、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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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验发现的问题交乙方自费整改。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协调行业验收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省市相关验收规程,对完工工程进行报验等手续的办理,并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原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提醒,任何甲方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乙方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再次整改,且不排除乙方对潜在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提交本工程全套竣工图 3 份及竣工资料 3套给甲方,另按国家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归档,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21条 保修服务

1、保修期:从本合同项下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监理、总包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甲方之日开始起计24个月。

2、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

3、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

4、乙方对甲方进行保修服务,应执行如下条款:

4.1、本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更换、维修、保养等,并且在保

修期间发生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运行问题,均由乙方免费进行材料的更换和维修。

4.2、在保修期内,如因甲方或用户人为造成损坏的,经甲、乙双方人员检查认

可后由乙方按材料成本费收取费用。

4.3、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应不受时间的限制。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24小时

内到达现场,作出故障诊断,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当日维修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小区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措施,并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抢修。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满足保修合同的要求,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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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向乙方加收15%的管理费,甲方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认可。如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及管理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4、在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

财产损害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甲方提出退房、支付赔偿金、给付赔偿金等要求。甲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除可以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以外,还可在给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费用基础上向乙方收取15%的管理费。如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扣除上述赔偿款及管理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第22条 工程保险

1、本合同中的总价已经包括了相关的工程保险费,乙方负责为其承建的工程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若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按照本约定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保险合同,因此产生之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2、乙方应当为从事作业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乙方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引致的,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第23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的解除

1.1、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

违约责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1.1、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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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的施工;

1.1.3、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

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1.1.4、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1.1.5、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1.1.6、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1.2、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

本承包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3、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均有权解

除合同。

2、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发生(除了本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甲方和乙方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2.1、甲方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本工程,免费使用乙方已运

抵、安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2.2、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2.3、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乙方的,或由乙方租

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乙方应按照要求执行。如乙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甲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2.4、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直至工程竣工,甲方无

义务依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向乙方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一旦工程竣工并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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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甲方应确认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而给整个工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本合同终止前已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在本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如果此金额未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甲方按本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24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如发生23.1款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赔偿金。

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支付,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

4、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赔偿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 6、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

7、乙方进场材料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及有关部门法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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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订货时,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该批材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赔偿金。 8、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和/或总承包商的管理、不积极配合甲方、总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乙方一千元到一万元作为赔偿金。

9、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乙方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赔偿金。

10、由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11、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制作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

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2、因乙方未如期支付施工工人工资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代为支付,并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相当于拖欠工资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赔偿金。 1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甲方有权在乙方合同保留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如乙方合同保留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4、如乙方支付的上述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甲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甲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16、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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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赔偿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赔偿金的1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赔偿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赔偿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8、对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小区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第15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26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

22

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7条 其它事宜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后至保修期满、款项结清后自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附件:

3.1、工程量清单 3.2、图纸

发包(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地点:

日 签约日期 承包商(章):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电话: 年 月

23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单位:

单位 数量

备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 合价 24

甲方直接及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费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 目 名 称 1 页 共 页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 注 项 1 2 项 1 3 4 项 1 项 1 5 6 项 1 项 1 25

合 计

主要材料价格表 工

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元) 26

备注:1、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的单价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致。

27

单位:元

项序目 项目号 编名称 码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工程内 容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费率 综合单价 28

29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名称 力工 电工 水暖工 钢筋工 模板工 综合工日 单位 工日 数量 1

单位: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工日 1 工日 1 工日 1 工日 1 工日 1 30

小计 31

小计 3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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