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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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新标准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上账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时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中华人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近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 B, C, 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办法》规定,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 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事情;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 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人效;

(三) 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存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开虚作假借或所呈不实者,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

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根据该《办法》规定,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办法》第九条指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人民币以下的;

(三)账册管理混乱,账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账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依据《办法》第二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寺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和;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规定,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依据该《办法》,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作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办法》要求,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 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冼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处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该《办法》开始实施之日起,198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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