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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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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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总则

公司经营范围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各方股东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2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1.3公司住所: 。

1.4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

1.5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2.1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3.1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金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金额:

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金额:

3.2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3.3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1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4.2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5.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5.2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5.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1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6.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决定有关董事会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决定监事会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6.3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6.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6.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6.6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7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6.8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6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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