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守法状况自我测评标准试行

更新时间:2024-05-03 04: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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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守法状况自我测评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说明

海关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需要及进出口企业整体守法状况,在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下,制定《海关注册管理

企业诚信守法状况自我测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将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标准》作为一定时期内海关注册管理企业的行为准则。根据《标准》进行自我测评的结果将成为今后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与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量等其他规定的指标一并,共同构成企业分类管理的标准。在试行阶段,测评得分只作为对企业分类的参考内容。

《标准》是对所有进出口企业提出的规范要求,适用所有在海关注册的各种类型的进出口企业。海关将把基本符合《标准》的企业作为开展合作的对象,提供相应的优惠便利,所以标准要求相对较高,以此引导和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规范经营。

《标准》中的“企业”是泛指所有进出口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企业等;如果在“企业”前加上定语的,则是特指某类企业,如“报关企业”等。

企业自我测评方法:

一、对企业守法状况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标准》中“一等”、“二等”均属于“合格”范围内的两个等级。

二、不同类型企业,以其业务所涉及到或应该做到的条款进行测评和计分;对与企业所从事业务无关的条款则不列入测评和计分范围。

三、《标准》采用累加方式计算分值,每条基本分满分为2分。

(一)常规条款计分(除特殊条款之外的): 一等为2分;二等为1分; 合格为2 分;不合格为零分。

(二)特殊条款计分(是否有走私违法等恶劣情节和行为记录的):

1、合格的每条为2分;

2、不合格的:企业构成走私行为、走私罪及其他犯罪行为的,每条扣300分;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恶劣情节、行为记录的每条扣150分。

四、按照百分制对累加分值进行计算得出最终测评结果。最后得分计算公式:

X=

累加分值×100 应列入测评条款总数×2

五、最后得分所对应的海关管理类别:

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秀,对应AA类企业标准;总分达到80分以上为良好,对应A类企业标准;总分60分以上为合格,对应B类企业(海关常规管理企业)标准;总分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应C、D类企业。

第二部分:企业自我测评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

1.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手续完备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特殊条款)

2.确定经营范围符合规定,经营方向明确,有中长期的发展规划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投资资本(资金、设备)到位情况正常,严格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操作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有从事企业经营及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合法的资金来源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企业办公、经营地点确定,拥有自主产权的产权房、自建或租赁的,是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地点经营场所,并与工商注册

地址一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具备正常办公、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及相应设备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企业在海关注册并按规定办理审核、注册变更等手续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自理、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相应资格、手续合法完备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资信状况

1.三年内企业未因走私犯罪或其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特殊条款)

2. 三年内企业未有走私行为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特殊条款);

3. 二年内,企业无实质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涉证涉税)记录,且没有为进出境违法活动提供直接便利情况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特殊条款)

4.二年内,企业在其他执法部门无主观故意违法记录(罚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特殊条款)

5.企业法人代表、主管进出口业务和海关事务的负责人及部门经理、报关人员近5年无走私或其他经济犯罪前科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特殊条款)

6.合作方、关联企业或其负责人无违法前科,经济犯罪前科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企业无被法院等部门查封财产并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情况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企业无与银行及相关单位有债务纠纷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情况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报关企业无出借报关经营权、挂靠等情况;无出售出借报关单证,未将报关单证交无权向海关申报的企业和个人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报关企业无商业欺诈和压价无序竞争行为和记录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内部管理机制

1.组织体系完整、最高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岗位责任制清楚,职责权限划分明确的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2.企业有主管海关事务的负责人及主管的机构、业务人员、报关员和相关财务人员并职责任务明确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规定、仓储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单证收付管理制度、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等)健全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建立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部门或人员的业务分工和操作流程、进出口单证流转和保存、外汇收付及核销、出口退税、批文(配额)等进出口专有权利等管理内容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进出口报关活动集中统一管理,报关作业和内控制度健全,流程明晰、合理、规范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报关企业每半年重点对报关单申报质量,包括删、改单量、原因、报关员记分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报海关企业主管部门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企业负责人、企业报关业务负责人至少每半年与海关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报送企业经营报表和业务开展状况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企业与海关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报告情况和报表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特殊岗位持证上岗(比如报关员须有报关员证,财务人员须有会计证,仓库操作人员须有叉车证等)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5m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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