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初探

更新时间:2023-12-15 23: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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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初探

亭江司法所 林 晨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降低改造罪犯成本的一条有效途径,这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探索刑罚执行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自社区矫正开展以来,精神病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一直是具体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如何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已经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攻克的难题。本文从基层司法所个别精神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现状入手,结合社区矫正目前形势、存在问题、解决方式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精神病、管理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更是一门教育矫治监外服刑人员的行为艺术,如何在当今建设中国特色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良好氛围下,顺应时代潮流,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

自马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亭江司法所已累计接收5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其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精神病患者,一直是我们开展工作以来的难点。在如何管理精神病患者这类特殊人群的问题上,我们在对其监管的过程中作了积极的探索,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管理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作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 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1、沟通不利,日常监管难

根据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精神病患者作为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群体。

精神病患者本身存在着情感障碍及行为障碍,甚至严重的有暴力倾向。具体而言,他们呈现出情感淡漠,对包括亲人在内的他人都表现出冷淡和不配合的状态,家人、同事和朋友表现出来的关怀和热情往往也会视而不见甚至认为是敌意的表现,此外还反应迟钝,对生活和工作、学习都丧失了兴趣,情感体验也严重匮乏;在行为上,往往表现的言语动作明显加少,同时变得非常不合群,喜欢独来独往、退缩,不主动跟人交往,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梳头发、不洗脸、不洗手,甚至会出现离家出走在街上游荡的情况。

就我所而言,社区矫正对象许莺就存在偶尔离家出走,在街上乱跑乱窜的行为,且沟通有障碍,很多时候,社工与其交流十分困难。

2、无法可依,有所作为难

社区矫正毕竟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是一项正在发展壮大的事业,因此很多具体规定正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们所日常监管所参照的是《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而在针对精神病患者管理这一块没有具体规定,日常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因此,在针对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上,也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社工只能尽量按照《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要求,积极请示上级领导,对我所精神病患者许莺采取特殊化处理,平时日常生活上以加强人性化关怀为主,但要真正达到矫正的目的,毕竟能力有限,例如精神病患者送医的程序怎么走,如何有效与医院、计生达成衔接,各监管单位之间职责划分如何确定等都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情况下,基层司法所想要有所作为非常困难。

法律方面的不够完善,使得基层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3、经费短缺,帮扶力度弱

作为社区矫正基层司法所,我们担负着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的责任,很多时候,由于资金短缺,使得许多设想都无法实现。以我所监管对象许莺为例,作为保外就医的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差,许莺自身不能自食其力,是靠其母亲以及弟弟接济,而精神病医院治

疗所需高额的治疗费无法负担。我所积极向上级报告,通过区民政局、司法局共同筹措资金5000元帮助其治疗,但毕竟杯水车薪,只能解一时燃眉之急,长期的医疗费用严重不足。

4、邻里冷漠,社会认可难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基层司法所单方面的事,对于具体人员的监管必须依托乡镇、社区党委、政府等社会团体以及具体乡亲邻里的社会个人。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日不长,社会基层薄弱,整个社会环境对这些社区矫正人员认可度不高,常常会以异样眼光看人,而针对精神病社区矫正对象更是冷漠或戒备态度。这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及其不利,社区干预、社区支持本就是医学上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有效手段,邻里的冷漠、社区的不认可往往可能导致激发精神病患者内在不安定因子爆发,甚至酿成暴力事件等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二、 做好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司法所可把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平等看

待精神病患者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村(社区)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固定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矫正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社区民众的认可、支持,是开展好精神病患者社区矫正的关键,通过邻里间真

诚、友爱的良性互动也有益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先保证社区

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认真执行。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探索针对精神病患者群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做法,总结经验向上级汇报。例如:1、对于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采取的日常监管以上门家访为主,依托其亲人、邻里汇报日常情况。2、聘请咨询师定期上门进行诊断,安抚其情绪。3、可尝试建立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救助中心,或与精神病医院合作,由政府拨款或民间组织筹款进行委托治疗,促进患有精神疾病人员的康复,让保外就医的这些精神病患者真正得到治疗等。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针对目前精神病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就是要各部门之间通

力合作一起解决。具体操作,可参考永嘉县司法局的做法:永嘉县司法局多次联系民政局、卫生局、残联、当地党委政府等多个部门,针对如何有效解决患精神病社区服刑人员林某的管理、医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首先,由精神病院派人会同残联对该对象进行残疾鉴定,由残联出具残疾等级鉴定书;其次,由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情况的对象办理低保证明;再次,由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最后由残联开具介绍信,由指定的精神病人医院接对象入院治疗。生活方面的困难,则由其所属当地政

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酌情给予解决。如此,不仅妥善解决了该对象的监管和治疗难题,同时也解决了该对象的治疗、生活费用,形成了“医院——残联——民政——卫生——医院”联合运作的“一条龙”服务管理模式,开辟了一条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全面提高了对该类对象的监管成效。由此可见,针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通过政府其他部门及民间组织积极配合,大有可为。

(四)重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目前司法所社区工作者人员构成主要来自法学专业,建议在各基层司法所配备1-2名具有扎实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或聘用专职心理咨询师加入到司法行政队伍之中,并加强业务指导培训,通过邀请法学、心理学教授讲课、实地观摩学习等方式,增强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对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能力。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讲究管理艺术,如注重管理语言,做到文明用语、规范用语、注意语言的亲情化、忌“生、冷、硬”,增强与矫正对象交流的亲切感;注意管理活动的艺术性,力戒简单粗放,要善于分析研究,根据事态的进展情况,随机应变,学会“换位 思考”以揣摩相对人的心理,控制对方情绪,防止过激、过热而导致的失控,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治人。

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酌情给予解决。如此,不仅妥善解决了该对象的监管和治疗难题,同时也解决了该对象的治疗、生活费用,形成了“医院——残联——民政——卫生——医院”联合运作的“一条龙”服务管理模式,开辟了一条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全面提高了对该类对象的监管成效。由此可见,针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通过政府其他部门及民间组织积极配合,大有可为。

(四)重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目前司法所社区工作者人员构成主要来自法学专业,建议在各基层司法所配备1-2名具有扎实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或聘用专职心理咨询师加入到司法行政队伍之中,并加强业务指导培训,通过邀请法学、心理学教授讲课、实地观摩学习等方式,增强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对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能力。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讲究管理艺术,如注重管理语言,做到文明用语、规范用语、注意语言的亲情化、忌“生、冷、硬”,增强与矫正对象交流的亲切感;注意管理活动的艺术性,力戒简单粗放,要善于分析研究,根据事态的进展情况,随机应变,学会“换位 思考”以揣摩相对人的心理,控制对方情绪,防止过激、过热而导致的失控,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治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5i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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