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澎湖科技大学教师教学评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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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澎湖科技大学教师教学评量办法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使教師了解學生學習情況、教學情境及師生互動關係,以提昇教學品 質、縮短師生認知差距,特訂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本校教師(含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均應施行教學評量。 依據本辦法,制訂教學評量之問卷,其名稱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學生學習 狀況調查表」(以下簡稱本調查表)。

第四條 本調查表於每學期期中考後期末考前,針對當學期開授之科目,實施教學評 量。畢業班得提前實施。

第五條 本教學評量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學生應秉真誠客觀的態度,逐條切實回答; 學生必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評量,下一學期始可電腦選課。

第六條 教學評量統計分析之結果,呈報 校長後列為機密文件,由教務處妥善保管。 各系科教師之評量結果,送該系科主任參考,個別教師之評量結果,由教務 處逕送各教師作為參考之用。

第七條 各系所於系(所)務會議中,應根據教學評量意見調查結果,定期檢討教學 成效,以資改善教學品質,提升教學水準,並將會議決議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對於教學評量結果不佳之教師,單位主管應進行了解,再將處理結果提供學 院院長及教務長參考,如屬日間部以外學制則加送進修部主任參考。

第九條 本校教師如在一學年(或連續兩學期)之教學評量意見調查滿意度皆低於3 (滿分者為5)者,依下列原則處理,並提本校院級、校級課程委員會討論:

1.專任教師:請直屬系(所)主管約談並了解其實際情形,促請改善其教學現 況,以提升教學水準。

2.兼任教師:請直屬系(所)主管先行了解實際情況,如經調查結果無誤,該 兼任教師則不予續聘。

3.教師對於問卷調查之結果如有疑問,得向所屬系(科)提出申訴。

4.各系(所)主管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報告方式呈報校長及教務長,並將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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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十條 本評量結果於必要時須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及教學優良教師選 拔暨獎勵要點之相關規定,配合提供有關教師升等審查及優良教師選拔作業 之參考。

第十ㄧ條 本調查表視需要得於教務會議中提出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5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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