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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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狭义刑法

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事法律。

4.广义刑法

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专门性法律

6.附属刑法

行政、民事、经济和社会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范 7.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8.立法解释

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具有法律效力 9.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具有法律效力 10.学理解释

由刑法学者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文理解释

对刑法条文从语言文字上进行的解释,需要借助于语言文字常识进行阐释 12.论理解释

按照立法目的和精神,结合实践情况对刑事条文进行阐释 二、简答题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性质有何特点?

答:(1)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凡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各个部门法所高速的社会关系都可能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2)规范社会关系的方式最具有强制性。刑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救济途径,决定其规范的强制性最为严厉。这种强制性涉及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各个方面的限制甚至剥夺。

三、案例题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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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答: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刑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于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简答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积极要求包括:1.罪刑法定化,指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刑实定化,指对于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犯罪所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均必须作出实体性规定;3.罪刑明确化,指刑法条文和规范应当明白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发生歧义。

消极要求包括: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答:(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原刑法第79条的类推制度;

(3)重申了原刑法第9条关于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已经相当详备;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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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定罪上一律平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罪,只能以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来进行判断,而与其身份、地位、关系、党籍、年龄等因素无关。

(2)量刑上一律平等。不能因行为人的地位、身份等特殊就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而应与其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行刑上一律平等。在刑罚的执行上,对于所有的罪犯平等对待,其刑罚处遇也相同。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哪里?

答:(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分则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三、案例题

1.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男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

2.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乘客发现,后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时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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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3.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姓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7.刑法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8.从旧原则

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9.从新原则

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0.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11.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二、简答题

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答:(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分以下两种情况适用我国刑法:①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②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怎样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的“领域”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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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领域”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内的陆地;(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域.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刑法第12条对溯及力问题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既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新刑法典即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便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以便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是:一是所犯之罪必须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二是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5.如何理解“处刑较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三、案例题

1.某甲,新加坡人,系美国某放州立大学留学生;某乙,系我国公民,是某甲的同学.室友。1995年的一天,甲.乙两人因故发生殴斗,甲用刀刺中乙致乙死亡。根据甲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对甲的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的监禁。

问:对于某甲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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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5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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