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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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35052011093

招 标 人: 惠安县城镇供水与污水管网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11年8月11日

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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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总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 〃〃〃〃〃〃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4

第三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 〃〃〃〃〃〃 〃〃〃〃〃〃 14

第四章 技术规范 〃〃〃〃〃〃 〃〃〃〃〃〃 〃〃〃〃〃〃 〃〃〃〃〃〃 〃〃〃〃〃〃 〃〃〃〃〃 29

第五章 监理手册 〃〃〃〃〃〃 〃〃〃〃〃〃 〃〃〃〃〃〃 〃〃〃〃〃〃 〃〃〃〃〃〃 〃〃〃〃〃 31

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另册)〃〃〃〃〃〃 〃〃〃〃〃〃 〃〃〃〃〃〃 〃〃〃〃〃〃 〃〃〃 31

第七章 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 〃〃〃〃〃〃 〃〃〃〃〃〃 〃〃〃〃〃〃 32

第八章 资格后审文件 〃〃〃〃〃〃 〃〃〃〃〃〃 〃〃〃〃〃〃 〃〃〃〃〃〃〃 〃〃〃〃〃〃 35

注:在本项目招标期间,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质疑的答复等招投标信息,招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77cn.com.cn)及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信息网(http://www.77cn.com.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认真查阅,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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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惠安县城镇供水与污水管网工程

有限公司(招标人)的委托对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批准文号:惠发改[2011]188号)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概况 1.招标编号:35052011093

2.项目规模:总长10.7公里,投资额约6170万元

3.招标范围: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4.标段划分:本项目为一个标段

5.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 6.质量标准:合格

7.工期要求:180日历天(未含保修期) 8.监理服务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为止

二、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

1、经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若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

须为按《泉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泉建建[2009]9号)规定已取得驻泉分

支机构备案的监理企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必须是2011年度泉州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预选

监理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 3、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 师资格且不低于中级技术职称。

4、投标人从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账户划出的人民币贰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受理现金、汇票的缴款方式),投标申请人应在2011 年8月22日17:3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

人如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惠安县会计核算中心;

开户行:兴业银行惠安县支行, 账号:157300100100113058;

汇款凭证上用途栏注明本招标工程编号 (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11093)并要求受理银

行录入凭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本次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确定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合格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拟投标人可于2011年8月12日8:00至2011年8月18日18:00(北京时间)前以不记名方式登录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信息网(网址: http://www.77cn.com.cn)获取招标文件等材料,每份提交 100 元人民币。并打

印”报名回执”,须自行保存好电脑随机生成的“报名号”及密码。投标人如需购买本项目

图纸,请向招标代理机构预约订购,图纸另计,售后不退。订购图纸预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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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87377865。 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

http://www.77cn.com.cn)下载专区中的相关操作指南。 四、投标人应于2011年8月2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

到指定地点,逾期将不予接受。并同时提供“报名号”及密码供招标代理单位确认其有效,

投标人未能提供“报名号”及密码或确认无效,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惠安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自来水大厦二、三楼)

联系电话:0595-87378669

注:在本项目招标期间,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质疑的答复等招投标信息,招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在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http://www.77cn.com.cn)及福建

招标与采购网(网址:http://www.77cn.com.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认真查阅,否则,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标人:惠安县城镇供水与污水管网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体育馆对面(丽都阳光)301-303室

邮编: 邮编:362100

查询电话: 查询电话:0595-87377865

E-mail: E-mail:qzdhzbzj@http://www.77cn.com.cn

传真: 传真:0595-87862999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人:小张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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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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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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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1. 招标范围

1.1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具体详见本

工程设计施工图。 1.2 本工程建安造价约人民币6170万元人民币。

2. 资金来源

2.1 本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将用于合同项目的合理支付。

2.2 监理服务费报价和中标后的款项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4. 招标质疑及现场考察

4.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

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须的一切资料。投标人在现场考察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财物

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4.2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质疑书,将要求答复的问题以书面

的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据以作出澄清和解答。招标人将书面答复内容通过泉州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77cn.com.cn)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77cn.com.cn)上

公布。

4.3 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二、招 标 文 件

5. 招标文件的内容

5.1 招标文件成一册装订,除本款下述各篇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

书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监理手册

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

第七章 监理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八章 资格后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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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

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

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

不符合的投标书,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处理。

5.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齐全时,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2011年8月18日18时00分前将要求澄清和

解答的问题,传真(0595-87862999)或发送E-mail(qzdhzbzj@http://www.77cn.com.cn)到招标代理单

标人的标识。若有答疑招标人将在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77cn.com.cn)、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77cn.com.cn)上发布。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送交投标书截止期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出答疑纪要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

题而作出的;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如招标人另有对招

标文件的澄清、投标质疑的答复等招投标信息,招标人将在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http://www.77cn.com.cn)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77cn.com.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查

阅,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

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上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2为了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遗书的有关内容考虑进去,

招标人可以用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对于由此给投

标人增加的负担不负任何责任。

7.3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

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8.1 投标文件(详见《第八章 资格后审文件》)

8.2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第八章“资格后审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格式编

制,除招标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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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监理服务费

9.1监理服务费是指完成本监理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考虑下列因素:

9.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不提供任何完成本合同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生活

用品、食宿用品、办公用品、质量检测设备、交通和通信设施及配套设施等。

9.1.2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部分的有关内容。

9.1.3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需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单位承担。 9.2本项目监理服务费费率按1.2 %计取。监理服务费合同价暂按中标价(含施工及

主材政府采购部分)×监理服务费费率计算,最终监理报酬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工程结

算造价进行调整。该监理费用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监理合同及全部监理咨询工

作所需的全部费用,若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9.3监理服务费报价和中标后的款项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9.4监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安全、人身等保险费用,中标后该部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截止之日起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在特

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

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

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

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

定仍然适用。

11. 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

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转账;

(2) 电汇。

1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5在公示期满后,县会计核算中心自动通过银行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之外

的投标人,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10天后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

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按要求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

11.6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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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指投标截止日期起60天内)内撤回投标文件;

11.6.2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日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企图改变投标文件中

的承诺;

11.6.3 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11.6.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11.6.5其他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承诺可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11.7在规定时间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

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2. 投标文件的签署

12.1 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8.1条款要求的内容编制“资格标”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

份,副本三份,当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封面均应注明“正本”

和“副本”。

1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

12.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

错误或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细微偏差的补正,但修改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

12.4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的所有内容的每一页每一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按要求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章的投标文件中须

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

授权委托书无效。

12.5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

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3.1投标文件标函袋由投标人自行提供。投标文件标函袋各密封口应加盖投标人印鉴

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封面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并注明“正本”及“副本”。

13.2 在标函袋上应统一书写如下:

(1)招标人名称;

(2)投标人名称; (3)惠安县城南水厂原水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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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明“在2011年8月23日15时00分(即开标时)前不得开封”字样。

13.3 如果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4.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4.1 投标人应按公告中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签收。

14.2 招标人可以通过发放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

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于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4.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

织招标。

15. 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

回给投标人。

16.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6.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

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

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

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该更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16.2投标人的更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

封袋上标明“更改”或“撤回”字样,否则更改或撤回通知无效。

16.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

20条的规定办理。

16.4 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1.6条款的规定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人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按14.2款通知延长的时间)和地址,对所有

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是授权代理人还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授权书,格式如下表)、拟派本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应随带本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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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开始时查验身份证件,上述人员不能出示以上证

件、资料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封、评审。 注:开标进行人员证件核验时,投标人应同时提交一份本工程投标保证金进账单或电

汇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因未提交导致招标人无法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自行承担责任。

17.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17.3 对己按第16.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

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7.4 开标前,由招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须

知第17.1的规定,并宣布核查结果。

17.5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

众拆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投标文件由

招标代理机构移交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

17.6 只对符合第13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首先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文

件进行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获得公开随机抽取的资格。招标人应做

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18. 保密

18.1 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

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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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人员泄露。

18.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

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被取消投标资格。

1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

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19. 投标文件的评审

19.1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有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

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抽取。通过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担保;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9.2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

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 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

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投标人拒绝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

文件要求而被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0.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1. 评标方法

本项目监理招标评标采用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具体办法详见第七章“施工监理开标

评标办法”。

六、合同授予

22. 合同授予的条件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工程招标评标定

标标准和方法产生的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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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

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保证金将无息退还

给投标人。

24. 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5. 履约担保

25.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前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

招标人提交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25.2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承担。

26.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6.2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26.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招标人和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工程

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6.4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第25条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26.5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

(转包)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7. 纪律与监督

27.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

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

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27.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

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7.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

27.4 若投标人对本工程中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提出投诉或复议。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

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经核查,若中标人仍然有效的,则其他投标人的任何改变均不影响本次中标结果;若中

标人被依法确定无效的,则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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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调

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 本合同协议书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中标通知书;

⑤ 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⑥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⑦ 双方确定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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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

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

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

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

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

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

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

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

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

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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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

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

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

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

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员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

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员提供其它人员,

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

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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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

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

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

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

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

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

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

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

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

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

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

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

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

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

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

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4x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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