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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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8日来源:admin

建安协〔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

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

2016年3月25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

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

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

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小区)

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10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2、申报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初制定了示范工地创建目标、措施;

3、申报施工单位信用得分评价排名应在前30%以内。

(二)申报创建省示范工地(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在“IFA”考勤系统中考核合格;

3、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符;

4、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为达标;

5、已评为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使用监管通对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评价,实施过程监控;

7、施工单位承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8、主体工程体量达到50%时可申请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单位申报材料

1、施工单位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创建工程的简要概况及创建省示范工地、示范小区自我评价情况等;

2、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文件,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

3、施工单位对申报工地开展自查自评的材料;

4、省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见附件1);

5、申报的相关纸质材料和PPT电子版U盘,主要解说相关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图片。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申报工程的简要创建过程等情况,以及施工单位申报省示范工地(小区)的申报资料;

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创建工程按《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材料;

3、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创建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安全报监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创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目标计划;

2、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创建工程的条件进行初审合格的,以文件形式向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上报创建信息;

3、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创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公示牌”(见附件2),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评审程序

1、我会收到各市(含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申报省示范工地(小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由我会组织现场评审组对申报省示范工地(小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成员每次4-5人,成员从“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安全专家库”(另行公布)中随机抽调;

2、现场评审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省示范工地(小区)创建工作的汇报介绍,检查施工现场、查阅资料、评价并反馈评审结果;每个现场评审时间为半天;

3、每次现场评审的结果和影像等资料集中收集,归档备案;

4、现场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专家劳务费用由省建设行业安全

协会按统一标准支付;车辆由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统一安排;

5、评审组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评审,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六、公布程序

1、对现场评审达85分及以上的,经“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我会网站公示5日;

2、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下发一次表彰文件并在我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授予“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

3、对现场评审达90分及以上的,次年择优推荐参加“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七、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工程项目,由我会对承建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奖牌;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颁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优秀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优秀项目经理”和“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证书;

2、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1-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费用3-5%的比例给予奖励;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给予项目部适当奖励;

3、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工程,作为申报省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重要条件之一;

奖励信息在我会会刊《建设安全》和网站上公布。

(二)处罚措施

申报创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在竣工前,如有下列情形,取消评审结果或资格:

1、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3、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

4、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处罚信息在我会会刊《建设安全》和网站上公布。

八、附则

1、广德和宿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中的地级市管理权限执行;

2、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

2、创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公示牌式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4r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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