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大作业答案-0048版本2该科多答记0分,请只选一个版本 docx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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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业可以选择的企业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为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可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有2—50名大学生组成的创业团队,该公司的股东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其余设立条件与有限公司相同。 (四)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为: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付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略 (五)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设立的条件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投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出资金额未作限制。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 1 - 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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