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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商法

第一讲 民商法概论

一、概念

民商法: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事关系包括:

1、人身关系 (1)人格权(生存、尊严) (2)身份权 (如亲子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 (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 二、民商法的结构体系

1、 总论 (基本概念、主体等等) 2、债权法 (1)合同法 (2)侵权法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3、物权法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知识产权法 5、亲属法(含婚姻法、收养法) 6、继承法 三、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 2、平等 3、诚实信用 4、公序良俗 四、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

2、种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最基本的两大类。 3、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可以直接称为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2)内容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

指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五、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包括:1、自然事实 (1)自然事件(2)状态 2、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有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具有行为能力 (2)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不违法或不违反公共利益 (4)形式完备:口头、书面、视

听、行为等形式

3、有效的效力表现:

约束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纠纷产生时,是解决的依据

4、无效的后果:

从效力方面看:被认定无效,则自始不发生效力;或符合法定条件被撤销,不溯及既往

从财产方面看:返还、赔偿

第二讲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概念(与“公民”进行比较)

公民:系政治概念,有国籍限制。 自然人:法律概念,无国籍要求。 二、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即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享有:人人都有,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被剥夺 三、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资格。

2、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者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经济独立的劳动者 3、意义:保护行为能力不完全之人的利益

附:与之相配套,法律还设立了监护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1)监护制度:为了维护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设

(2)宣告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精神、智力发展不健全者死亡权利而设

第二节

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

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业主责任的无限性 (三)设立和变更 设立条件:

1、主体:1个自然人 2、企业名称 3、有出资

4、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设立申请——出资——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的必须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权利和义务(五)解散和清算(六)法律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有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合伙人 3、合伙人之间休戚与共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三)设立

1、设立条件

人、协议、出资、名称和场所 2、设立程序

协议——出资——登记 (四)内部关系 1、财产方面

财产共有。合伙人若对外转让出资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权力方面

(1)决策权:一致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2)执行权:可选派代表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

(3)监督权

第三节 法 人 一、概念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二、特点

1、是社会组织; 2、有人格; 3、有独立的财产; 4、有组织机构、住所; 5、独立承担责任

三、法人制度的意义:聚集资金 四、法人的能力

与自然人能力不同,法人人格是制度上拟制出来的,并非天然具备,因此,其行为能力源于成立,止于破产等解散因素,不存在因年龄、精神等而分类;且天然不可能享有部分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健康权等。

五、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第四节 公 司

一、概念

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对象:公司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二、特点 1、法人性 2、营利性 3、社团性 4、资本性 5、民主性 6、自治性

三、分类

1、按责任形式可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保证责任公司

2、按股权的流通性可分为: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 3、按控制关系:母公司、子公司 4、按管辖系统:总公司、分公司 四、公司的设立

1、定义: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或者 募集设立

3、设立的原则

发展历史:从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现行) 4、设立要件:人、物、行为、组织

5、程序: 协议——章程——出资——组织机构——登记 6、设立瑕疵

(1)概念:已经被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合乎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2)法律后果:通过补救措施,要么保留人格,要么撤销或无效 7、设立的法律责任

概念:指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在设立过程中违反义务所引起的不利后果。

五、公司人格制度

1、定义: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

2、特征 团体性 独立性 平等性 3、公司的名称

(1)特性:附随性、财产性 (2)名称权:专有性、可转让性 (3)名称的选定:真实性、单一性 (4)名称的组成:所在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

4、公司的住所:公示 5、公司的能力

(1)权利能力:受到本身性质、法律、经营范围的限制 (2)行为能力:意思形成、表达 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含义:也称“揭开法人面纱”或“直索责任”,是指为了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的独立人格(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本质:为了追求或实现实质正义,并非对公司有限责任的否定或动摇,而是对原来的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矫正。

(2)特点:

以公司具备法人人格为前提;仅仅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3)适用的一般场合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规避义务 六、公司的产权制度 1、股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3w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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