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至12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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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15)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 系 人:联系电话:申请类别:发证□ 延续□ 迁址□ 增项□

减项□ 名称变更□ 补领□其他□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申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取。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1.1发证指企业新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企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不符合延续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1.1.2延续指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1.1.3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1.1.4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发证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1.1.5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发证产品范围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1.1.6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1.7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

可证的申请。

1.1.8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如原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变化等情形。

1.1.9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2 封面

2.1 产品类别: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2.2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2.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2.4 联 系 人:填写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等委托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工作人员,即生产许可申请代理人。

2.5 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及手机电话号码。

2.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其他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

3 表一企业申请发证、延续、迁址基本情况

3.1申请发证、延续、迁址的企业需填写表一、表二、表五(如有)、表六。

3.2 企业名称、住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

封面的填写一致。原企业名称、住所:仅迁址企业填写。

3.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生产场所无具体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的地址必须提供生产地址位置示意图。原生产地址:仅迁址企业填写。

3.3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4电子邮箱: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

3.5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

3.6 经济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3.7 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8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3.9 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3.10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3.11质量负责人:填写企业领导中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3.12联系人及电话:填写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代理人员姓名、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封面联系人一致。

3.13 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按本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与申

篇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获证企业名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获证企业名单

【2013年03月01日07月24日】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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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 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 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自查报告》(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

单位公章。

第十条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检查通知书》(附件2),2个月内完成年度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检查对象:

(一)企业年度审查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企业在本年度年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本年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年度审查中发现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

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不符合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

(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八)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地检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度审查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完成企业实地检查后,市级(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获证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

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年度审查工作可委托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实地检查情况反馈至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掌握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建立获证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质量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书文本、年度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企业生产及产品质量信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证后监管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就本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情况向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3p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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