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办事处的税务处理及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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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办事处的税务处理及差异分析 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已成为必要,但分支机构要在所在地缴纳哪些税收,是最难以把握的问题。分支机构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办事处,分公司和办事处究竟有哪些区别,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共同特点:

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办事处,只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这样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存在都合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从事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业务拓展、咨询等活动,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按照工商、税务方面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将被处罚。

因此,办事处不在工商管理范围之内。《公司法》对于异地分支机构规定了分公司的形式,没有规定办事处和代表处的形式。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强调,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总之,分支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选择设立办事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分公司。但办事处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开设银行账户支付日常费用会遇到困难,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较有利。

总、分支机构之间拨款的会计处理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本,接受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要设置内部往来帐户,

作内部结算。分公司收到总公司拨付的资金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上级拨付资金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税务处理:

一、办事处

由于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所以办事处在当地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办事处人员的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谁支付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事处员工的工资一般由总公司支付,个人所得税也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二、分公司

1.增值税:根据是否在当地销售确定是否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不需单独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并统一核算。

2)不在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只要分支机构不与客户签合同、不向客户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分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

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符合条件的,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一般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营业税:原则上属地征收,具体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确定。

4.个人所得税:谁支付谁代扣代缴。

5.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区别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纳税地点不同,外资企业一律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内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独立核算是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

a)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同行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b)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分公司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生产地税率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

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分公司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是,总、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

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主要介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等。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也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1.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

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预缴所得税比例:

1)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3)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2.亏损弥补:

分公司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按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3.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分公司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先经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公司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分公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集中清算:

1)汇总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合计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4.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5.分公司违法补缴所得税的处理:

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三、外资企业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区分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一律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规定:

1.分支机构在向总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2.总公司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

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关于所得核算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总公司,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合理分配。另外,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适用税率可能不同,所以对外资企业的分公司的要求是独立核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3g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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