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终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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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心 理 学》课 程 案 例

案例1【女性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小苏,某公司研发部小组长,年龄30岁。在校期间,她的成绩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喜爱。她和女同学的关系比较好,很少和男同学交往,有较强的自尊心,她很渴望用成绩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她的父亲是一位商人,母亲是一名初中教师。父母在其小学四年级(10岁)时,因父亲外遇而离婚,此后由母亲一人独自抚养长大。她是父亲在其39岁时才得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她过着公主般的生活,得到了全家人的关心和宠爱,性格比较外向、乐观开朗。但父母离婚后变得比较不爱和人交往,学习更加的刻苦希望给母亲一丝安慰。母亲在离婚后情绪比较低沉,常常对她面前埋怨她的父亲。父母离婚三年后小苏的父亲再婚,她母亲知道消息后吃安明药自杀,但因被邻居即时发现而送进医院。当时她很憎恨自己的父亲,他认为这一切的痛苦都是父亲对婚姻的不忠而带来的、痛恨破坏自己幸福家庭的第三者,同时也埋怨母亲的不坚强。母亲的自杀给她留下了很大的阴影和冲击。她暗下决心自己以后一定要成为一个女强人,不去依靠任何男人自己保护自己。在那之后在家中她变得特别的懂事和成熟,她体晾母亲、在家中尽量承担着家务。父亲在离婚后对她关心较少。她和母亲相依为命,一直努力做让母亲骄傲的女儿不让她多担心。23岁大学毕业后回到昆明在一家公司做研发工作,因她工作认真努力得到了老板和同事的欢迎。

26岁时看着身边的女性朋友一个个的成家,而自己却还孤身一人,母亲也经常催促她。在好朋友的介绍下和一名公务员进行交往,但在交往半年后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分手之后她把自己的时间都投到了工作中,她因工作成绩突出而升职为研发部的小组长。以此同时公司研发部引进了一名新的部长,在看到新部长(张宇)的那一刻她仿佛看到了年轻时的父亲,她潜意识中对父亲压抑的爱被唤醒了。小苏对张宇产生了说不清的爱慕之情,从此她一直关注着张宇。她知道他已经结婚,自己和他是不可能的。但随着不断的交往,她发现自己对张宇的爱越来越深。小苏成了张宇的情人,她开始扮演起了自己最讨厌和不能认同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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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小苏的内心不停地做着激烈的斗争,她想要离开张宇,但又放不下这份感情。她痛恨自己这样子又不知道该怎么办。生活就这样继续,在和张宇一起的第四年开始。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迫于现实的压力她去做了人流。从医院回来的那一天,她把自己关在房里哭了整整一天。她想清楚了自己不能再这样下去,她必须和张宇说清楚。她不愿自己也变成像母亲一样可怜的女人,于是一个星期后她和张宇见面要求他和自己的妻子离婚。张宇如果不答应,她就要告诉他妻子他们之间的一切让他也付出代价。听了小苏的话,张宇打了小苏一耳关后门离去。此时的小苏真的绝望了,她真的不清楚这样的一个男人还有什么值得自己去爱的,她那可怜的孩子没能到世界上看上一眼就被杀死,而张宇在伤害自己之后凭什么还能和妻子幸福的生活。这真的不公平,她要为自己的孩子报仇。2005年下午3点她以推销面膜为借口进入了张宇家,趁李卉(张宇的妻子)不注意,用围巾套住李卉的颈部,致使其呼吸困难。就在此时,张宇四岁的孩子从游戏房里出来,在小苏和孩子眼神对视的那一刻她彻底醒悟了。她放开了自己手中的围巾,冲出了张宇家。她在路上不停的流着泪,走了两个小时后她到警察局自首。2005年,小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四年。

二、思考问题

根据本案例,从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各阶段心理状态进行分析。 三、犯罪心理分析 (一)个体犯罪心理结构

1. 在本案例中小苏强烈、畸变的需要是其实施犯罪的主要内驱力,在其童年期时父亲因外遇而离婚、随之母亲的自杀,让她在失去了父爱的同时给她心理下留下了很深的阴影和创伤。母亲在离婚后的绝望让她对男人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但直至长大在她的心中仍然有一个极度的渴望着父爱,希望得到宠爱和呵护的小女孩存在着。但她亲眼目睹了母亲的经历又让她不敢轻易的相信男人,她对爱有强烈需要和占有欲。直至和自己父亲相似的在张宇出现时,压抑的对父爱的需要被唤醒。于是她做了张宇的情人,以期望得到像父亲一样的爱。小苏把对父亲爱的需要与对恋人之间爱的需要混淆致使她选择了不适合自己的男人,而使其在身理和心理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然而为平复这种伤害而进行的报复,又让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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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例中小苏存在歪曲的自我意识,个体的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监控。在本案例中小苏对自我认识中自己的心理特点没有正确的认识以致她混淆了自己对父爱的需要与恋人之间爱的需要;在自我体验方面她对自己的情感体验存在着歪曲的认识;在自我监控方面她的意志监控比较薄弱,因而在面对伤害时极大的受到了情绪的影响,从而在一怒之下犯了罪。

3. 在本例中小苏有着消极的性格特征,小苏的家庭环境让她具有了强烈的好胜心和占有欲,同时对自己当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在其心理对自己是讨厌和鄙视的。在她进行犯罪是她受了作为一个女人来说最痛的苦,她亲手扼杀掉自己孩子的生命,却还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爱。而那个伤害她的男人却还能家庭和睦的生活,而自己却一无所有,她是愤怒、埋怨、憎恨隐没了理智

4. 在本案例中小苏的犯罪动机是相当明确的,她要让伤害自己和孩子的人付出代价。既然自己在受伤后仍得不到爱和幸福,那么伤害自己的人又凭什么可以得到幸福,她要让张宇也失去幸福和让他痛苦。

5. 在本案例中小苏有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智能,她了解到女人爱美的心理,因而她假装自己是推销面膜的人。从而可以让她比较容易的进入张宇家对李卉进行杀害。

(二)犯罪心理状态:

1. 发生犯罪前的心理状态:在小苏进行犯罪前,她经历了最痛苦和残忍的事件----打掉自己的孩子。从医院回来后她把自己关在房里哭了整整一天,在她伤心难过和痛苦的过程中。她也想到了自己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来弥补自己的伤害,所以她才会在和张宇见面时明确的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张宇不履行的结果。小苏在强烈刺激的影响下,已经想好了自认为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2. 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小苏进入张宇家在对其妻进行杀害时,她内心的痛苦和愤怒之情应该是得到一些缓解的。因为她知道这对张宇的伤害有多大,但在和张宇四岁的孩子眼神对视后,她停止了对李卉的杀害,因为天真可爱的孩子让小苏想到了自己可怜的孩子和自己不幸福的童年。她内心的良知和理智掩盖了报复所带给自己的愉悦和痛快。

3. 发生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在冲出张宇家后,独自走在路上在其内心中可怜着自己,她知道自己犯了罪但她又不想承认。她内心中做着激励的斗争,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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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彻底的觉悟了她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能减少惩罚,所以她选择了自首。 小苏之所以会犯罪和她的家庭环境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孩子最早的经验从父母那里习得。和谐和良好的家庭关系对孩子的心理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孩子的认知和人格起着重要的作用。小苏在十岁时父母离婚,这让她对父爱存在着缺失。她对父爱很渴望,但母亲离婚后的绝望和对父亲不停的埋怨让她不敢相信男人。这两者在她的心理一直存在着强烈的冲突。通常在婚姻分离的家庭中,自己问题缠身的父母为了获得的孩子的同情和支持,会与配偶竞争,从而倾向于贬低对方的价值。在本案例中小苏的母亲就是这样做,她不知道自己对丈夫的不停埋怨和自己不正确的婚姻观对自己孩子的影响。同时小苏早期不幸的童年经验对小苏得犯罪也有重要的影响。致使小苏在学生时代很少和男生交往,不太会处理两性之间的交往。早期的亲子关系定出了行为模式,塑造出一切日后的行为。小苏对于事情的看法存在着绝对化,她因为父母的关系对男人信任的看法存在着绝对化。小苏面对强烈的刺激时不能很好的处理自己的情绪。以上所述是致使她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最后她停止了了对李卉的杀害并主动自首。这也说明她本身的良知和理智还是存在的,并没有让仇恨彻底地蒙蔽了双眼。

案例2【女性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冯朵(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这名声音柔弱、神态悲伤的中年女囚,曾是一位温柔善良的贤妻良母,连她自己都没想到,深爱多年的丈夫会死在她的手下。

冯朵和她的丈夫是村里“青梅竹马”式的恋人:小时候,男孩子背着冯朵上学放学,像是一对兄妹。男孩子长到成年,离开了乡村外出打工,却因参与走私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冯朵不听别人劝说,一心要等心爱的人回来。六年后,浪子回头。久别重逢的一对恋人义无反顾地结成夫妻。刚结婚的日子,生活特别艰难,还欠下了不少债务。男人靠着做根雕的生意带着妻子到处挣钱,根雕生意给他们带来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回乡后,他们第一件事就是还债,紧接着就盖房子。后来,日子越过越好了,冯朵的丈夫在外面承包起建筑工程,在家乡给冯朵开了一家猪行叫她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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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几年的日子真好啊,人们都羡慕我们有福气,他特别有本事,一般人处理不好的事情只要找他都能摆平;我呢,是人家嘴里有名的贤惠女人,我们夫妻俩从来不拌嘴。”然而,这样的时光并没有维持太久,冯朵说:“我们是好不容易走到一起的患难夫妻,可是没想到只能共患难不能同享福。”不知从何时起,冯朵开始不断地听到一些风言风语,起初,她不相信,可是后来,丈夫连续几个月不再交给她工资,这种变化让她陷入恐惧。

忍气吞声了六个月之后,冯朵遭遇了无法想象的局面。在她的逼问下,丈夫不但承认了有婚外情,而且第三者已经怀孕八个月了,并且腹中是个男孩!而冯朵只带给丈夫一个女儿。她决定让步:“你想要男孩?那我把她接来把孩子生了,然后你让她走。”丈夫没好气地说:“人心都是肉长的。”“我的心不是肉长的吗?你把我放在什么地方了呢?”冯朵气愤地说着,骂起了那个女人。没想到,从来没碰过她一根手指头的丈夫竟然打了她一耳光。这一记耳光,让冯朵彻底崩溃了,她的脑子一片空白:“我为你付出了这么多,你是我一手捧起来的,我也能一手把你拉下去!我不想跟你过了,我跟你拼了!”她抓起一把水果刀就奔向了丈夫,瞬间,丈夫已经捂着鲜血淋漓的腹部跑出了家门求救,她这时才清醒过来??

二、思考问题

通过本案分析女性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以及犯罪心理特征。 三、问题分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女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产生原因

女性由于先天的心理特点,社会角色被定位为弱势群体买衣服与强势群体的男性,这种教育观念使得女性形成了较顽固的依附心理。尤其是我国受几千年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女性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这种衣服思想更是根深蒂固。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女性一方面容易产生畸形的婚恋观,为了所谓的爱不惜付出一切,听从对方摆布,认为为了所爱的人犯罪也是值得的;当得不到爱时,生活可能彻底垮塌进而疯狂地报复,毁灭了别人也毁灭了自己。

(二)犯罪心理特征 1.个性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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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仇恨的积累过程。

(二)犯罪心理构成 1. 强烈、压抑的情绪

马加爵在其于狱中所写文章中多次描述其家庭条件差,生活拮据,对此其有强烈的自卑感,在其潜意识中无法接受生活贫困这一事实。认为由于自身生活贫困、交际能力差、外貌丑陋才遭到周围人的歧视,甚至被恶意对待。也正因为其自卑,才不断压抑自我情绪,希望通过隐忍,自我封闭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马加爵是个聪明的孩子,有远大的抱负,希望通过大学中的学习来摆脱贫困,但其所处的大学环境又与其想象的相去甚远。这种现实与理想的落差也使其极为郁郁不得志,这些都不断地积累着他的仇恨。

2. 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在马加爵的遗书中,大多数句子以“我”开头,且多次出现“我的天生智商还可以”这一类自我肯定的语句,表明其自我中心的这一性格缺陷。也正因为其以自我为中心,爱钻牛角尖,马加爵都是以自我的眼光看待周围,不曾换位思考,以自己的道德观念及正义去规范他人的道德和正义。因此其无法接受大学中谈恋爱的现象,认为这是错误的、堕落的,现实与其理想落差太大。最后马加爵无法接受同学在打牌中对其进行的侮辱,引燃导火索,大开杀戒。但马加爵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有违于法律,而在道德、正义上无过错的,他将自己的杀戮正义化,认为是对得起道德、社会的。在其遗书中多次出现“我决定给那些歧视穷苦人、蔑视穷苦人的人一个教训。我决定给那些无情践踏、残忍蹂躏穷苦人人格尊严的人一个教训”,“其实说心里话,我只想杀那些无情蹂躏糟蹋别人人格的人,我并不想伤及无辜”。这些都暴露出其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3. 人格扭曲

由马加爵的犯罪具有针对性、有预谋、事后清理现场及畏罪潜逃可知,其并没有精神病,且在作案过程中是清醒冷静的。但是其人格已在长久的压抑和自我中完全扭曲,已发展为分裂性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性格内向,基本不与他人主动交往,缺少知心朋友;情感冷淡,甚至不通人情;缺乏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在遵循社会规范方面存在困难,导致行为怪异;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行为误解为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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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或轻视。

案例5【激情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思考问题

根据本案,分析激情犯罪的犯罪心理特征、形成原因。 三、问题分析

本案属于情感型犯罪中激情犯罪。 (一)犯罪心理特征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该案例中,药家鑫在一时激情下向受害人连捅8刀,使一场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故意杀人案件。 (二)犯罪心理形成因素

1、生理因素:(1)年龄因素。各国犯罪统计表明,犯罪高发年龄,大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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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15岁至25 岁这一年龄段。该例中药家鑫正处于22岁左右,属于犯罪高发年龄。(2)性别因素。研究表明,犯罪人往往根据自身性别特点来选择犯罪种类和手段。而男性比女性更易发生暴力犯罪。本例中犯罪人是男性,其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暴力。(3)神经类型因素。主体的神级类型所表现的心理特点,使其在选择犯罪种类时体现出各自特色,如:兴奋型的人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本例中犯罪人神级类型趋于兴奋型。

2、心理因素:个性倾向性因素。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等,该例中犯罪人利己主义的动机夸大为残忍的杀人动机。

3、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本例中犯罪人的杀人行为从小的方面看是为了避免受害人的索赔,从大的方面看则是为了逃避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

4、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因素。研究表明,白天和黑夜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犯罪人的作案行为多在黑夜,致使黑夜的犯罪率高于白天。本案件便是发生在晚上。

5、 情境因素,包括侵害对象。本案中犯罪者因担心受害者看到自己的车牌号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而引发或强化了其自身的犯罪动机。

(三)犯罪心理结构

1.动力结构因素,有强烈的、畸变得需要及兴趣爱好的匮乏等。本案中则是犯罪人基于驾车失误及逃避责任的犯罪动机,它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

2.调节结构因素,主要指错误或扭曲的意识。此处犯罪人驾车撞人致使其受伤,在可以抢救并承担责任时却为了一时的逃避而对被害者痛下杀手,然后逃逸。

3.特征结构因素。该例中主要包括特定气质及的心理,犯罪人趋于兴奋型且因撞伤路人而具有极其害怕、焦虑及无措的心理。

4.心理状态。犯罪人担心、焦虑无措的心境及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伴随条件。

案例6【知结类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4日凌晨2时左右,110接到报警称,南昌某酒店发生命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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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大厅走廊里有血迹,并伴有浓重的血腥味。一名男子(付某)因伤及颈动脉当场死亡。另一名男子(王某)受伤已被送往医院救治。警方勘察现场后知悉,酒店没有失窃任何财物,死者和伤者也没有财物损失,遂排除了因财起意杀人的可能性。由于伤者身中七八刀,警方初步判断为仇杀。 经过排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从酒店后墙翻墙而入,由后门进入酒店,由此判断为酒店内部人员作案。在走访调查中,警方发现酒店员工张某从3日开始就没有上班,形迹可疑,但周围人反映张某与死者和伤者都没有恩怨。经过运用技术手段,警方最后锁定张某就是犯罪嫌疑人,4日上午张某被抓获。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表示自己悲观厌世,加上和女朋友分手,起了轻生念头,但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自杀。7月3日晚,张某和别人聊完天后在酒店旁转悠,“我当时就想死也要拉个垫背”,张某说。于是他翻墙进入酒店,摸黑从2楼下到1楼,走进付某和王某住的房间,趁两人熟睡时杀人。“当时犹豫了两次,后来还是下手了。”张某说。他先在付某颈部“抹了一刀”,然后对王某捅了七八刀。据悉,付某中刀后捂着颈部踉跄地跑出屋,最终倒在大厅里。王某跑上2楼叫醒同事,同事将其藏在纸箱里后报警。

自称杀人时“不紧张也不害怕”的张某作案后在酒店里洗了个澡,换了身衣服。之后,他搭车到八一大桥,想在那里掐死自己,但因为没有自杀的勇气又回了家,直至被警方抓获。

张某基本情况:父亲在张某5岁时,突然发病死亡。自父亲过世后母亲外出打工管不了家,姐弟俩靠外公外婆舅舅们抚养,除母亲收入外只有父亲留下的一笔抚恤金,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拮据。父母无人格、精神上的异常,家族无精神疾病历史。

二、思考问题

本案例中反映的何种犯罪心理,分析该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三、犯罪心理分析 张某属于知结类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特征

首先对象很泛化,带有明显的发泄性质;他具有正常心智的情感孤独性,就是智力正常、但情感方面没有朋友、没有爱情,非常孤独;同时有表达性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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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他要表达他自己的一种情绪,做完以后,他有一种满足感,所以他不会觉得后悔;呈现并非错乱的疯狂,他不是精神病,但又让人感觉很疯,他的心结和情绪创伤有关。

(二)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1)家庭支持系统问题。家庭支持系统,就是亲人们之间的关系。从他家庭来讲,父亲早亡,母亲管不了他,这就使得他在家庭成长过程中有一个情感的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仅是父亲不在,如果母亲能担当起这种角色,可能他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也能够有一个正常的发展心理过程。但母亲对他没有能力约束,于是他就自由散漫成长。在散漫成长过程中,他没有可以炫耀的家庭,没有好的学习成绩,没有一些能和伙伴交流的一些平台,于是就开始变得非常内向和木讷。如果家庭亲人之间相互扶持、帮助,关系很亲,也许不会出现如此疯狂的行为。一个人从来没有一个眷恋的人,或眷恋的人已经去世,他就是典型的在情感方面有创伤,他所需要的那种情感没有得到满足,比如温暖、关心、帮助。这种背景下,容易产生敏感、多疑和自卑。张某多次称“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证明他在情感方面有没有得到过满足。在南昌三个月的时间里,他基本上没有得到家庭的支持,没有同学和朋友这个圈子,同样,姨妈对他的关注也不是特别多的。

(2)社会化过程中挫折处置失当。在刚刚离开家庭步入社会的时候, 张某希望通过赌博这样一种捷径来快速挣钱,证明自己的能力,但这毫无疑问肯定要失败,因为没有赌博的经验,也没有那么大的资本,于是输掉了家中的积蓄,为亲朋好友所排斥。对于工作能力,因为自身学养的原因,使得他,比如去种辣椒,去海南种辣椒,别人能够赚得四十五万,他就只赚万把块钱。相比之下又造成心理落差。于是,他就觉得周遭的人都看不起他,觉得自己也没有用,外在的眼神、舆论、压力和内在的对自己悲观、沮丧、放弃,使得他自己内心积压了很多的东西。积压的这些东西,他一直希望能有一个好的宣泄的渠道,进入青春期以后,谈过女朋友,很快就跟他分手,其中原因我们不知道,但是可以想象。于是在这种打击下,又没有办法和更多的朋友 沟通,他认为身边的朋友都是骗他的,他始终强调这一句话,我有钱的时候,他们就都来做酒肉朋友,没钱的时候就再也找不到这些人。他希望通过这些酒肉朋友能够形成自己的圈子,来建立自己交往的人群,在交往的过程中,释放一些心理压力。但是很快他发现,他没有这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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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希望找不到立足点,生活没有出路,多次上访无望时,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失败感和无助感。而偏执型人格障碍者的世界,就像小孩的世界,是一分为二、非白即黑的。

3、社会对弱势者的歧视和冷漠。随着社会的不断文明、发展和进步,人们的价值观、生活观理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将“弱者”和“强者”绝对化,在“仇富”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是“仇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位置的人与弱势群体接触过程中往往在言语态度上对他们予以蔑视,这必然导致“弱者”的心理不平衡发展,当这些影响因素达到临界点时,就可能导致“弱者”的总爆发,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报复社会。

(三)偏执型人格犯罪预防

陈水总纵火案的发生与其自身心理素质低下、社会心理支持缺失、现实问题解决不如意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能简单的将责任归结于嫌疑人的素质问题等。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需要个人、学校、社区、社会的共同努力。

1、要帮助偏执型人格个人加强心理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现实社会的每个人都需要努力提高对现实的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情绪调适能力、行为控制能力、合理求助能力。以便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幸、挫折、打击、逆境时能正确认识、坦然面对、坚强承受、自我调适、理智行动、主动寻求心理帮助,以避免采取极端报复社会的方式来泄愤。

2、对偏执型人格缺陷者,学校、社区或单位要对其采取专门矫正措施。一方面,社会需要实施全民健心工程,为全体居民积极提供所需要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辅导。另一方面,对于处在逆境、遭遇挫折、社会支持缺乏、陷入悲观绝望境地的弱势群体以及存在某些心理缺陷的居民,在其客观上需要心理帮助又因各种原因没有主动寻求帮助时,单位和社区要主动送心理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主动送心理关怀、心理疏导与实际支持上门,给其尊重、安慰、鼓励、开导、理解、帮助,使其看到希望、树立信心,合理宣泄、理智应付。

3、有关部门要以工作对象为本,及时解决问题,尽力化解偏执型人格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在重视管理法制化的同时也要注意特殊情况下的人性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灵活处理。有关工作人员真正以工作对象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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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点心理学,能够感同身受,设身处地地为工作对象着想,关注弱者,在可能的条件下及时地解决求助者的实际问题,尽可能让每个人都能更好地生活下去,以避免或化解对其产生不良的心理刺激。设法让其化解心中的块垒,使其改变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正常看法,扬起生活之帆。偏执型人格犯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强烈社会影响已远远超乎了我们的想象,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在强化打击这类恶性犯罪的同时,我们更应倾注更多的精力去关爱这部分人,用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心理关怀机构给他们以温暖和关怀,以宽容的胸怀、科学的方法、文明的方式逐步改变他们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生、对未来的认识,极力化解他们心中的瘤疾,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大众、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案例13 【青少年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5日晚上8点半~9点间,杨佳骑着一辆租来的无牌照自行车,行驶至闸北区普善路口,巡逻民警薛耀将其拦下盘查。因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遂被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但到了派出所后,杨佳一度不予配合并和警员有语言肢体冲突。杨佳一直觉得委屈不服,故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执法民警。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和法律解释。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2008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2008年7月1日上午,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他精心策划了一番:先用汽油弹引开看守等警卫人员,然后进去带刀行凶。最终导致6名民警牺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受伤。据杨佳交代,他点燃燃烧瓶目的是“想把此事的社会影响搞大”,戴上防尘面具和橡胶手套是为了防止催泪瓦斯伤到自己。面对闸北分局处理意见,杨佳感到绝望,他曾经在网上试图寻找用“枪”来实施报复行为,后因种种原因,没能得逞。2008年9月1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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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思考问题

1、思考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及导致犯罪的原因。 2、根据本案例,思考青少年犯罪的的预防措施。 三、问题分析 (一)犯罪人特点

犯罪心理结构即个体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早已潜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推动作用的各种消极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偏执型人格,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惯于把失败和责任归咎于他人,在工作和学习上往往言过其实;同时又很自卑,总是过多过高地要求别人,但从来不信任别人的动机和愿望,认为别人存心不良;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大;如果建立家庭,常怀疑自己的配偶不忠等等。

(二)犯罪原因 1. 纵向来看

(1)无意识层次,它受制于意识因素,具有冲动性,常体现人的自然属性。如犯罪恶习、无意识犯罪动机、无意识体验等。(杨某虽然平时没有什么犯罪恶习等,但却有一种睚眦必报的性格,曾经因一些小事踢坏邻居的门和楼梯扶手,说明其无意识层次存在一种暴力冲动)

(2)意识层次,具有能动支配作用,体现人的社会属性,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及错误的法律意识。(杨某的暴力报复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是其在多次投诉无果,对解决结果不满的前提下一种意识层次上的能动的行为)

2. 横向来看 (1)动力结构

1)反社会意识。杨某在一年前与派出所民警的冲突中发生言语肢体冲突,以及最终的暴力袭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规范的否定和蔑视。

2)强烈的、畸变的需要。杨某强烈的自尊心和对公正公平处理的期望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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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和选择合法途径满足需要的能力。

3)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直接内心起因。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产生的。杨某的犯罪动机显而易见。

4)不良兴趣。该案例中,杨某并没有什么不良兴趣,只是爱好上网和户外运动,不能算不良兴趣。

3.犯罪人特征结构

(1)特定的气质。杨某属于粘液质的气质类型。内向不稳定的性格,使其情绪波动易受影响却又不愿说出来。

(2)消极的性格特征。包括态度特征、情绪特征、意志特征及理智特征。这些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杨某某些程度上存在报复心及仇恨心,有冒险心理,处理问题不理智。

(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杨某具有观察现场,选择作案对象、时机等犯罪技能。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能力条件。

(4)不良的行为习惯。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4.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1)消极、不良的心境。在杨某与民警发生矛盾后,或者说更早在其父母离异,母亲长期诉讼的时间里,杨某内向较真严守规矩,心里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

(2)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心理状态。杨某多次观察现场及作案地点的行为表现其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紧张焦虑的情绪。

(3)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杨某实施犯罪时,注意力高度集中,情绪处于亢奋状态,常态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实现,从而失去了理智,才会产生无法想象的结果。

5. 从犯罪综合动因轮看该案件

犯罪综合动因论是为了纠正“内因论”、“外因论”和“内外因素论”的偏差而提出的。它的核心是:人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相互动力作用的结果。

主体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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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理因素。杨某男性年龄27岁,粘液质,情绪不稳定易激动。 (2)心理因素。杨某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顽固偏执不理智。父母早年离异,母亲长年诉讼对其心理健康影响很大。

(3)行为因素。包括错误的活动、不良行为方式及其结果、有害的行为习惯、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主体外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1)社会环境因素。杨某初中时父母离异,后来一直与母亲生活。其性格及心理成长受母亲的影响极大。而现实生活中的杨佳倔强、阴郁、沉默、规矩;网络日志中的杨佳,阳光、健康、活跃、渴望结交女友;驴友圈中的杨佳,参加活动主动、话不多、乐于助人、见到漂亮女孩很腼腆。这些不同体现杨某在社会不同环境中对自己的一种无意识的保护及内心的一种解放,是其压抑太久的表现。

(2)自然环境因素。在本案件中体现的并不明显。

情景因素。杨某从一开始针对当时的芷江西路派出所,到针对所有警察甚至一些无辜的人都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作案时的一切情景都使得杨某被怒火冲昏了头脑,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

(三)对杨佳案的反思 1、预防环境诱因方面

杨佳暴力袭警不应该得到同情和原谅,无论他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但毕竟,他的犯罪起因于同警察的纠纷。在此无意评判警察在杨佳袭警案件中的执法工作,但是这个案件确有值得我们反思并改进的地方,包括:第一,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柔性化;第二,如何使我们在纠纷发生后的息访说服、疏导劝解工作更加有效;第三,如何使我们对恶性犯罪的预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减少牺牲和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深地反思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加以改进。

2、预防人格缺陷方面

应该说,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能从小就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哪怕是在他们已经表露出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加以及时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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