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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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G/01-2018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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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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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术设备

第1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 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

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

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有不同等级旅客列车运行的区段须按列车运行速度级差提交相应资料)。

②站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限制机车类型及其地点资料。 ③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⑵电务部门

①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中心里程)、联锁图表、特殊信号显示说明、特殊联锁关系、闭塞设备的类型、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操作说明书(含基本性能等)。

CTC/TDCS、STP等设备操作说明书(含基本性能等)。 自动化驼峰最短分路道岔轨道电路长度。

②与行车有关的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操作说明书(含基本性能等)。

③电务通信、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⑶供电部门

①牵引变电所的供电范围,接触网高度、支柱侧面限界、供电分段平面示意图,分相、分段绝缘器、接触网终点标、电力机车禁停标、接触网接地装置及吸上线的位置,供电臂分相、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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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相装置地面传感器、断合标的里程;挂网股道及线路部分挂网时的挂网长度;设有隔离开关的股道,隔离开关的位置(站内为支柱号)和操作方法。

②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容量)、供电来源与方式、距线路中心距离及灯桥距轨面高度。

③供电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⑷房建部门

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货运室建筑面积等相关资料,站台、仓库、风雨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天桥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非房建部门管理的,由设备管理单位提供)。

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⑸信息部门

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文档及其使用维护手册。 ⑹机务部门

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能力。 ⑺车辆部门

固定脱轨器设置地点,距离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距离。

站内吸污设备、试风装置、地面电源的数量、位置(非车辆部门管理的,由实际管理部门提供)。

车辆地面固定设备的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⑻货运部门

超偏载检测装置及轨道衡设置情况;装卸机械设备情况,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置地点,起重能力等。

货运设备设施、安装在线路两侧或上空侵入限界的装卸机具限界尺寸、货位及装卸作业能力等。

经过轨道衡、特殊线路(如油库线、危险品仓库线、洗刷线等)作业要求及限制条件。 办理鲜活货物运输作业和货车洗刷消毒作业的项目、作业地点、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固定防护信号牌(灯)的安设位置。

3.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技术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4.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操作规程(或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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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基本要求

LKJ基础数据、列控基础数据、运行图技术资料等按规定公布,其他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公布。

2.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见表1-1。

表1-1 有关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技术资料名称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线路右侧的信号机 特殊情况设置的矮型信号机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 机车信号转换地点 中继站设置地点 通信模式转换地点表 C2区段及C0/C2级间转换地点 设置道岔融雪装置的道岔表 事故救援列车设置及担当区段表 机车行车备品表 行车室(扳道房)备品表 按照编组站、区段站采取防溜措施的车站及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 允许保留列车的中间站 长大下坡道表、长大隧道表、特大桥梁表、双线区段线间距表 大型养路机械换算闸瓦压力表 重型轨道车行车安全备品明细表 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地点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布局表 列检作业场、车辆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 其他有必要公布的技术资料 公布部门 电务处 电务处 电务处 电务处 电务处 电务处 电务处 电务处 机务处 机务处 运输处 运输处 工务处 工务处 工务处 供电处 车辆处 车辆处 主管业务处 第3条 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应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施工维护,有利于专业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由设备主管业务处纳入专业管理并公布。

2.各业务处应按专业分工明确行车设备管理界面(见附件3),并完善规章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行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时,须按管理界面分工规范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 《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1.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见表1-2 。

表1-2 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

序号 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 牵头部门 相关部门 备注 5

1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安监室,运输处、土工务处 地房产处、电务处、 供电处,涉铁办 工务处 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供电处 安监室、运输处、电务处 总工室,运输处、供电处、电务处 电务处、供电处 总工室,供电处、工涉铁办 务处、电务处、土地 房产处等相关业务处 总工室 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工务处 电务处、运输处、机务处、工务处 相关处室 电务处、运输处 工务处、供电处 运输处 运输处 工务处 电务处 运输处、货运处 机务处 相关处室,铁路公安局等 2 区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动 3 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 工务处 4 5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 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 路外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工务处 工务处 6 7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信号机需设于右侧 站内修建岔线、既有岔线的改、扩建,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 区间通信柱(通话柱)的设置 机车乘务制度的确定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 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 特殊情况接触网支柱需悬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拆除或停用牵引供电设施 接触网信号标志不能设置于线路左侧时 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 总工室 总工室 总工室 电务处 机务处 供电处 供电处 供电处 供电处 供电处 土房处 2.车站的开站、关闭及修改站名由申请单位提报运输处审查后,向总工程师室提出申请,由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核,报铁路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3.批准的方式

所有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第5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1.集团公司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总工程师室、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货运处、客运处、土地管理处、信息化处、科研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2.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车务、工务、电务、通信、供电、车辆、货运、房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集控站行车设备联合检查,由车务段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于车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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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3.对自行维护的专用铁道、专用线,各专业部门对其负有监管责任。每季度由车务部门牵头,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货运、车辆(根据需要可增加供电、房建)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企业单位,督促整改。

4.业务处结合设备特性和运输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检查办法并对技术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专项检查和检测。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专业相关规定处置。

第6条 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1.事故救援列车管理补充规定

⑴救援列车设置地点、救援范围以及起重机型号、最大起重吨位、在救援列车中的编组朝向等资料由机务处公布,调度所和所在车站备案。

⑵救援起重机承担铁路交通事故救援以外的工作须按出租办理。租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机务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机车调度员发布命令,救援列车按指定时间出动和返回,遇有事故救援任务时,立即停止作业,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救援。

2.事故救援队管理补充规定

⑴事故救援队纳入集团公司行车事故救援体系管理,在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⑵救援队设置地点。在兰新线安北、红柳河、哈密、鄯善、七泉湖、乌拉泊、石河子、精河、阿拉山口站,精霍线苏古尔、霍尔果斯站,奎北线克拉玛依北、北屯市站,乌将线乌北、小黄山、准东站,哈罗线巴特、罗中站,临哈线梧桐水站,南疆线鱼儿沟、焉耆、轮台、库车、巴楚、叶城、和田站,鱼焉线胡斯台站设置救援队。

⑶事故救援队由车站站长任队长,工务或机务负责人任副队长,成员以工务人员为主体,站区车务、机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等人员组成,不少于15人,队长编制人员名册(含联系方式)并报所在区段救援列车。

⑷在哈密、罗中、阿拉山口、准东、北屯市、库车、和田站救援队的设备配置及管理由相关机务段负责,其余各站由相关工务段负责。救援设备包括液压起复设备两套、通用索具两套、照明设备一台,设备运输车辆由救援队长在站区内确定。

⑸救援队长组织制定事故救援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联系方式、人员召集、救援出动、设备检查、业务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内容。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车务站段负责,救援业务指导由所在区段救援列车负责。

⑹救援队长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技能培训和救援出动演练,每半年由所在区段救援列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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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模拟拉复、顶复演练,演练情况纳入救援列车对规检查和救援队各部门的评价考核;每年由机务处牵头、运输处和工务处配合,组织一次事故救援队应急能力检验,达到拉复在10 min以内、顶复在20min以内完成。

⑺需救援队出动时,列车调度员向救援队所在车站发布命令,车站值班员通知救援队长,队长立即召集人员,安排汽车装载救援设备在20min内出动。

⑻救援队长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组织,起复工作由副队长单一指挥,救援列车到达现场后,救援队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统一指挥。

第7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1.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批准程序

货运中心应与车务段共同协商确定,由货运中心提报申请,货运处、运输处签署意见,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取消均以电报形式公布。

2.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需采取的措施

⑴批准装卸货物的到发线禁止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⑵邻线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时,车站值班员应提前30min通知货运人员(录音记录装置须良好,不良时应书面通知),得到货运人员装卸车作业已停止的汇报后,方可办理。

⑶本线调车作业时,货运人员接到车站通知后,应现场检查确认装卸车(含汽车装卸)作业已停止或完毕,人员、装卸机具在安全位置,不侵入限界;该线脱轨器、防护信号已撤除,线路内无障碍物,货物堆码无侵限、装载加固等。车站值班员得到货运人员检查确认完毕的汇报,并指派胜任人员对上述项目现场复检后,方可办理。

⑷车务站段根据电报批复与货运中心签订取送车安全协议,制定取送车作业办法,并修改《站细》相应条款。

3.严禁利用电气化区段、设在曲线上、夜间照明条件不良的到发线办理装卸作业。 第8条 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86条) 1.车站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的手扳道岔,均应安装、配备加锁装置。 2.加锁装置、道岔表示器的配备、管理单位

⑴带有道岔表示器的道岔扳道器及动作杆由电务部门负责,加锁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 ⑵纳入车站联锁的道岔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未纳入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⑶段管线、专用线道岔加锁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9条 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施工作业影响道岔联锁正常使用或利用紧固道岔方式进行防护时,须对道岔进行紧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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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安装道岔紧固装置。

2.紧固作业须保证作用尖轨与基本轨密贴。 3.道岔紧固位置:

⑴12号普通型及其以下道岔:在尖轨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⑵18号道岔和12号提速道岔:在尖轨第一、第二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对可动心道岔还应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⑶遇有道岔紧固位置不便时,可向规定的紧固位置(第一牵引点除外)前后移1个枕空。 4.工务部门应在道岔规定位置涂打紧固标记。 第10条 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1.道口栏杆(门)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工务处批准,并以集团公司文件公布,涉及合资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道口,应征得其所有权人同意。

2.道口看守(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瞭望、适时起杆、疏导交通。

3.道口与车站行车室有电话相通时,列车或调车作业通过该道口前由车站通知道口看守人员,双方均作记录。

4.列车通过联控道口前,司机应与道口人员进行道机联控,并加强瞭望和鸣笛,发现停车信号、语音通知或险情,立即停车。

第11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1.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须经施工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2.集中联锁区铺设道岔后,在未正式启用前,须将道岔表示纳入联锁,由施工单位室外紧固(钉固)车务室外加锁。严禁经由未纳入联锁的道岔排列进路。

3.无联锁区铺设道岔后,在未正式启用前,由车务部门指定道岔开通位置,由施工单位室外紧固(钉固)车务加锁。

4.新铺道岔、线路靠近站台时,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应对限界进行复测,不满足时不得开通使用。

第12条 配备和使用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0、340、341条)

1.车站助理值班员、道口看守人员、防护人员、救援列车主任、车站客运值班员、巡守人员在无线列调区段配备无线对讲设备,在GSM-R区段还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其他人员配备GSM-R手持终端,需经电务处审核批准。

2.在GSM-R区段,司机、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列车长和乘警使用的GSM-R手持终端应注册担当列车的车次功能号,退乘后须立即注销;无线对讲设备须设置在规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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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信部门配备的GSM-R手持终端由其负责维修,各单位使用的无线对讲设备和自购的GSM-R手持终端由其自行维修管理。

第13条 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49、151、153条) 1.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包括牵引供电远动系统(SCADA)、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风监测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5T系统)等。设备分类及管理分工见表1-3:

表1-3 信息系统设备分类及管理分工表 序号 设备 级别 系统名称 包含子系统 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包括车流计划、机调、货调、客调、客专调度、施工调度等 1 运输信息系统 18点统计分析系统、列车预确报、现车管理系统 运输信息集成平台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一类 货运信息系统 客票系统 旅客服务系统 机务信息系统 风监测系统 灾害监测系统 车辆信息系统 供电信息系统 综合计算机网 工务信息系统 货运计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等 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 机务运用安全管理系统、机务整备管理信息系统、机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雨量监测系统、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号识别系统 牵引供电远动系统(SCADA) 工务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工务检测监测系统、工务地理信息系统(PWMIS)、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 客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KMIS)、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车辆信息系统 S)、车辆设备履历管理系统 铁路车辆验收管理信息系统(YMIS) 13 供电信息系统 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 机务处 科研所 工务处 车辆处 供电处 信息化处 工务处 信息化处 运输处 信息化处 货运处 客运处 客运处 管理部门(单位) 12 二类 车辆处 机辆验收室 供电处 注:表中二类信息系统服务器端设备均为一类设备。 2.信息系统有总公司管理办法的,按照总公司管理办法执行。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明确运行维护界面划分和设备管理分界。未明确设备管理分界或在执行过程中对既有分界有异议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并完善相关办法。

3.已纳入营业线施工范围的信息系统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信息系统发生影响行车故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维单位协调处理。

4.信息系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各单位须按规定采取措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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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网络安全,基本要求如下:

⑴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动防御、综合防范、技术与管理并重。

⑵铁路综合计算机网的网络资源由信息化处负责统筹规划与管理、统一分配,各单位需增加网络接入或更改联接方式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报信息化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⑶总公司版本的信息系统软件修改、版本升级,依据总公司电报要求实施;集团公司行车直接相关自主信息系统的软件修改、版本升级,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化处审批备案,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并做好修改和升级的详细记录。

5.信息系统一类设备须提供一级负荷供电,采用冗余和备份配置。 第14条 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条) 1.操作隔离开关的安全用具规定

隔离开关操作使用单位应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杆、验电器、安全帽等安全用具。新购置的绝缘工具须经供电部门试验合格(加贴合格标签,下同)后方准使用。使用中的绝缘工具每6个月由使用单位送供电部门进行一次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绝缘工具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每次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漏气、裂损等异常现象禁止使用。

2.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⑴段管线内整备(检修)线上的接触网隔离开关由段管线所属单位使用管理;货场的接触网隔离开关由货运部门使用管理,专用线上的接触网隔离开关原则上由车站使用管理,特殊情况由车站与货运部门和专用线产权单位商定管理权,并报供电部门备案,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⑵隔离开关操作和监护人员每年应经供电段培训、考试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操作或监护工作。

⑶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必须加锁,钥匙交车站值班员(机车、客车、动车组整备线为段或车间值班调度员)保管,并纳入交接班。需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时,操作人在《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见表1-4)内登记申请,经车站值班员(值班调度员)签认后,领取钥匙前往操作,操作完毕立即加锁交还钥匙。

表1-4 隔 离 开 关 登 记 簿

停电 (送电) 批准执行 事由 申请人 时分 批准人 操作人 监护人 备注 日期 时分 股道 (规格297mmx2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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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隔离开关断电后,车站值班员(值班调度员)应采取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措施。影响列车运行时,车站值班员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同意方能办理,作业完毕应闭合开关,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⑸供电部门接触网作业需要操作车站、机务段或路外厂矿等单位有权操作的隔离开关时,在向供电调度申请倒闸命令之前,须向该站、段、厂、矿等单位主管负责人办理倒闸手续。

⑹操作隔离开关时的注意事项:

①操作前,确认隔离开关控制范围内的所有电力机车、动车组受电弓已降下。 ②确认开关位置和开合状态,检查转动装置正常、接地线良好。 ③遇雷雨天气时,禁止操作接触网手动隔离开关。

④作业完毕,应及时闭合隔离开关。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处于分闸状态。 ⑺隔离开关由供电部门负责检修维护,严禁非供电人员自行处理。 第15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条)

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mm及以下的机车,由机辆验收室组织检查并确定运行限制条件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16条 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1.各站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配备数量由运输处与电务处确定,电务处发布;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由电务部门配备,车务部门集中保管,存放在车站行车室手摇把箱内。

2.手摇把由电务统一编号,并冠以各电务段代号:乌鲁木齐电务段—W、库尔勒电务段—K、哈密电务段—H。信号工区、车间、电务段应建立相应的台帐,电务段手摇把台帐报电务处备案。

3.车务人员需要使用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时,车站(车场)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明确使用起止时间、地点、范围。

⑴设有信号工区或有电务人员驻站的车站,车务人员经与电务人员共同核对、确认,车务、电务双方签字后,车务开锁、电务启封,方可取出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

⑵未设信号工区或无电务人员驻站的车站,车务使用人员经与车站助理值班员核对、确认;未设车站助理值班员的车站,车务使用人员与站长或值班主任核对、确认,两人签字后方可开锁、启封取出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

4.电务日常设备检查、维修、施工、故障处理需使用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时,电务值班人员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明确使用起止时间、地点、范围,经车站(车场)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同意,车务、电务双方签字后,车务开锁、电务启封,方可取出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

5.车务或电务人员使用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完毕后立即收回,经车站值班员和电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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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信号工区的为助理值班员、站长或值班主任)核对无误后,车务加锁,电务加封(无电务值守人员除外),使用单位办理销记。

6.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不得使用自备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必须使用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时,施工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记使用手续,车站值班员、电务人员签认后,由电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收回。施工单位使用完毕办理销记手续,车站值班员、电务人员核对签认。

第17条 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无

第18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条)

1.动车组、机车、自轮运转设备配属单位均应配备规定数量的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使用后及时配齐。

2.响墩、火炬均应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短路铜线两端为永久磁铁,中间为多股铜芯软线并有绝缘护套,长度不小于1.65m,总电阻≤0.06Ω,软线与两端磁铁应可靠连接。

3.检测试验要求:

⑴使用单位在每年9月底以前完成检测试验,性能良好的标注试验日期。 ⑵响墩、火炬按批次抽样检查,发现不良时该批次全部更换。 ⑶短路铜线外观破损、接触不良或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更换。 4.使用要求:

⑴将响墩扣环伸开或利用底部磁铁固定在钢轨面上,按《技规》要求成组摆放。

⑵使用火炬时应放在道心处,使信号体与地面成45度角,上端面向防护方向,擦燃时不得对向他人或自己面部。

⑶短路铜线须在轨道电路调谐区外使用,使用时擦净轨面沙土、油泥,将两端磁铁吸附在左右股轨头,确保吸附牢靠、接触良好。使用完毕及时撤除。

第19条 其他规定

1.行车场所取暖期间的补充规定

铁路内部自行供暖的行车场所取暖期为:10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鱼焉线鱼儿沟—和静间为9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旅客列车取暖期为: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取暖时间时,由集团公司决定。 2.设置站名牌的补充规定

车站应在每座站台的两端设置站名牌,其内容包括:本站站名、两端邻站站名以及距两端邻站的里程。少数民族地区还应以汉字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字规范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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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风雨棚的车站应在风雨棚下醒目位置悬挂有车站站名的牌匾。 3.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

尽头站台处应设置车钩缓冲装置。车钩缓冲装置由站台产权单位委托车辆部门进行安装和维修,并列为行车设备联合检查内容。

4.接触网轨面标准线的补充规定

⑴接触网轨面标准线是确定轨面、接触线、桥梁、隧道边墙及接触网支柱相对位置的依据,工务线路维修、供电接触网检修作业时须共同遵守。

⑵线路改建、大修等施工引起轨面标高或侧面限界发生变化时,设计、施工文件须经工务处、供电处审核。

⑶低净空桥下(隧道内)接触网导线高度小于等于设计最小值时严禁工务部门擅自抬道,确需抬道须与供电部门共同确定方案。

5.《站细》、《段细》管理的补充规定

⑴《站细》应按照《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编制;二等及以上车站的《站细》须经运输处批准。

⑵凡有段管线并有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单位均应编制《段细》,并报主管业务处审批。 有关业务处应制定《段细》编制指导意见。 ⑶车务站段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抄送给相关站段。 6.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

⑴使用加封的按钮时,车站值班员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按使用时间、原因、按钮名称及通知电务人员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并通知电务人员,电务人员应及时加封并按规定登记;电务人员检修启封时,亦应按规定进行联系登记。

⑵有计数器的按钮不加封,每变动一次计数器号码视为启封一次。使用后,可不通知电务人员,按加封按钮的规定进行登记,并注明变动后的号码。

7.信号备用发电机使用管理的规定

⑴电气集中设备的车站(两路电源供电除外)均应配备备用发电机。

⑵备用发电机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其技术性能保持良好状态。停电时,应及时发电,在电压稳定达到供电标准后方可接入负荷,以保证信号设备的正常使用。

⑶备用发电机由电务部门使用、维修、管理。未设信号工区或无电务人员驻站的中间站,有计划停电时,电务段提前派人到车站发电,保证信号设备正常使用;因故临时停电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通知电务段调度。电务段应立即派员赶赴车站发电,恢复信号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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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第20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技规》第228条) 1.钟表的配备、校对、检查、修理办法

⑴办理行车工作的场所均应配备钟表。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须定期对钟表进行检查,钟表应计时准确。

⑵车站(线路所)行车室、调度所配置的钟表,发现不准时,有关人员及时校准。 2.时钟校准办法

⑴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或采用卫星授时的各系统时钟自动进行校准,设备管理单位定期对系统时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如发现系统时钟不能自动校准时,应人工校准。

⑵各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设备检查周期,对有关设备系统时钟准确性进行检查。如无法自动校准时,由各维护单位进行人工手动时钟校准。

第21条 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1.管内枢纽地区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 ⑴乌鲁木齐枢纽

①三坪→乌西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②乌北→乌西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③乌西→乌鲁木齐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④地窝铺→乌北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⑤乌东→乌北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⑵哈密枢纽

①火石泉→哈密、哈密南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②哈密→哈密东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③红光西→红光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④哈密南→哈密东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⑤哈密东→骆驼圈子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⑥花园子→哈密南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2.枢纽地区新建、改建线路时,列车运行方向由运输处确定报总工程师室,纳入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公布。

第22条 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1.补充列车调度员需发布调度命令的项目(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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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

序号 命令项目 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时。 电力机车自动过分相装置地面传感器故障停用或恢复使用时。 调整回送货列尾主机、电池时。 调度集中CTC区段集控站出站信号机无法开放,以调度命令作为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时。 执行、解除大风行车办法,大风警戒级别发生变化时。 降雨达到出巡、限速、封锁警戒时。 受令者 司机 ○ ○ ○ ○ ○ ○ 车站值班员 ○ ○ ○ ○ ○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 1 2 3 4 5 6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2.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⑴语音记录装置良好时,可以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的调度命令项目 ①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时。 ②电力机车自动过分相装置地面传感器故障停用或恢复使用时。 ⑵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命令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

①接受调度命令时,司机应记录调度命令号码、内容、姓名和发收时刻,收发双方须复诵核对,涉及列车长(车辆乘务员)的,由司机向列车长(车辆乘务员)转达。

②向司机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时,须在进入关系区间(车站)前转达、复诵、核对完毕;来不及时,在列车进入关系地点前的车站停车发布、转达。

③GSM-R区段司机须及时确认签收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未收到司机的签收回执时,应按传送失败处理,通知相关车站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转达或停车交递命令。

3.车站设置两个及以上到发场时,列车调度员仅向车站《站细》规定接收调度命令的车站(车场)值班员发布,车场间调度命令的传递方式在《站细》内明确。

4.普速调度台发布的调度命令内容涉及高速铁路时,须一并下达给相关客专调度台。 5.转发行车调度命令时,在命令内容前增加“转发×台×月×日×号调度命令”。

6.双管供风旅客列车运行途中改为单管供风的调度命令需由车站值班员分别转交司机、车辆乘务员和列车长。

7.调度集中(CTC)区段发布与接收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⑴调度命令可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负责转达或停车交付。

⑵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时,列车调度员须向车站转发正在执行的调度命令,并布置执行和交付情况。

⑶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在确认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可使用无线传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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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司机发布;不能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发布时,应向车站发布,并指派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交付;无人站可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的车站使用无线列调向司机转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关系表见附表6)。

⑷调度命令接收人员的补充规定

①GSM-R区段集控站,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可直接向司机下达,必要时还应发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②非GSM-R区段集控站,列车调度员发布需转达或停车交付的调度命令时,应同时发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8.有关施工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⑴因恢复运输秩序取消施工、维修项目时,由调度所值班主任下达取消施工(维修)的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负责向车站转发,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在调度台登销记时由列车调度员通知驻所联络员)。

⑵机务部门接收到施工限速调度命令后,应及时与施工计划核对,有疑议时须及时与调度所联系确认。

⑶司机遇限速值、限速地点不一致时,须按最低限速值和最长限速距离控制列车运行,并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应立即核实,必要时重新发布临时限速调度命令。

9.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⑴不能在24h内恢复的临时限速、行车方式变化和设备变化,须纳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管理。 ⑵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交付、传达程序:集控站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时,车站值班员应报告车务段调度,车务段调度需立即与车站核对相关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签收情况。

⑶调度所专业调度签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须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签字,于施工前一日17:00前转设备管理单位,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转交施工单位。涉及建管处、涉铁办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调度所专业调度通知建管处、涉铁办,由建管处、涉铁办转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转交施工单位。

⑷涉及LKJ数据换装的施工,调度所根据换装电报明确的LKJ数据变更事由和生效时刻,以及LKJ数据文件中过渡数据径路的启用和取消时间,在LKJ数据变更生效时刻24h之前,向有关机务段、车务段(直属站)、调度所专业调度下达相应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⑸遇灾害、故障、事故等影响,必须取消施工日计划时,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总调度长)批准后,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并指定车站向持有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司机转交取消命令。

⑹涉及分界口车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发布施工调度台对相邻集团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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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发布。

⑺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核对和清理

①列车调度员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行车达示”不一致时,与机务段、工务段、工务机械段、供电段再次确认,必要时重新下达调度命令更正,并报值班主任。

②调度所值班主任利用“行车达示公布系统”对前一日有效的行车达示进行公布,专业调度及有关站段及时登录,并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进行核对。

③站段核对行车达示不一致时,应及时与管辖区段列车调度员联系,列车调度员必须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或说明。

第23条 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268条) 1.普速旅客列车底列车回送要求

⑴回送整列客车底未安装列车尾部标志时,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制动软管及总风软管的吊起,由客列检负责,无客列检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⑵回送客车底列车,不能使用客列尾装置时,车辆部门应指派车辆乘务员值乘。 2.普速客车底列车回送技检、运行速度的要求

⑴回送整列客车底列车,标记速度不同的客车混编时,应按最低标记速度掌握。 ⑵回送客车底列车技术检查由客列检负责;无客列检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第24条 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1.车站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由电务负责,段管线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由使用单位负责。 2.非集中联锁、无联锁的道岔的清扫分工在《站细(段细)》中规定。

3.车务部门负责恶劣天气站区道岔清扫工作的组织,会同工务、电务、供电部门制定道岔清扫预案,报应急办、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调度所和安监室备案。

第25条 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239条) 1.新建、改建项目和设备大修时,统一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责任单位及确认的要求

⑴新建、改建项目和设备大修时,道岔及股道按规定编号;局部改造道岔、股道时,过渡期内,可在原编号基础上予以临时编号。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单位以及工务、电务、车务部门共同确认,纳入各专业设计文件。

⑵专业设计文件中的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须纳入审批内容;运输和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开通,有关单位相应修改设备履历簿等技术资料。

2.工务、电务、车务对既有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⑴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电务为准;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工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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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线路有效长由车务、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确定。

⑶车站线路容车数计算执行《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规定。 第26条 其他规定 1.车站行车组织补充规定

非接发列车的设备施工、维修及限速命令,由车站下达。车站下达命令的程序、地点、规定、格式比照调度所调度员执行的有关程序、地点、规定、格式办理。

阿拉山口、霍尔果斯站对乌鲁木齐方向准轨的接发列车工作,由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的指令办理,准轨场到发线的使用与调度所协商后纳入日班计划,宽轨场行车组织工作应纳入《站细》。

2.铁路专用线(货物线)列车开行组织规定

⑴铁路专用线(货物线)开行列车时,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运输组织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以电报形式公布。

⑵办理接发列车须具备的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

①车站及接轨的铁路专用线(货物线)信号和联锁设备具备直接办理接发列车功能,设备技术资料完备,LKJ基础数据完整,且使用条件符合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接发列车作业标准及要求。不包含设有企业站的铁路专用线。

②办理接发列车时,运输部门应将该专用线(货物线)列车车次及换长、牵引定数、施工天窗等内容,纳入列车运行图资料。

③接发列车工作职责划分:行车部门比照到发线组织作业并履行相关职责;货运部门比照货物线作业组织及专用线相关管理办法履行职责;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按照《铁路专用线运输及安全协议》和《取送车安全协议》履行相关职责,遇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可采用调车方式办理。

⑶铁路专用线(货物线)接发列车前,货运人员负责以下作业项目:

①检查、落实线路货物堆码稳固、堆放距离符合相关规定,专用线(货物线)大门开启并牢靠固定;

②货物装(卸)车完毕(含汽车装卸),检查、落实装卸线内障碍物清理完毕,脱轨器、防护信号撤除,装卸机具不侵入限界;

③检查、落实专用线(货物线)内道口及平过道栏杆关闭并加锁;

④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检查、落实车列装载加固及门窗关闭符合相关规定;

⑤上述①—④项目检查完毕后,使用数调台(录音电话或录音对讲机,具体录音设备由产权单位提供)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助理值班员对上述项目进行检查确认,未得到货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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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助理值班员的汇报,不得办理接发车作业。

⑷下列情况禁止办理铁路专用线(货物线)接发列车: ①基本闭塞设备故障时;

②接发超长、超重、超限货物列车时。

⑸车务站段根据电报与货运中心签订取送车安全协议,制定作业办法,并修改《站细》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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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组列车

第27条 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2条、附件10) 1.普速旅客列车编组补充规定

⑴国际联运旅客列车编挂应按《中哈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议定书》执行,并符合《国际联运客车使用规则》的要求。

⑵工务轨检车、车辆红外线检测车执行检测作业时,除电报特殊规定外,必须编挂于旅客列车尾部;电务检测车编挂于机次位,上述车辆禁止编入货物列车。

⑶管内普速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 2.货物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⑴普速客车回送编挂货物列车补充规定

①回送客车不得编挂在货物列车尾部,装用15号车钩的应编挂于列车中后部,辆数不得超过20辆,遇特殊情况确需编挂在列车尾部时,须经车辆部门同意,并派员值乘。

②客车车辆回送时,车辆部门按照出库客车整备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③双管供风客车,编入货物列车时,由车辆部门调整为单管供风状态,随车车辆乘务员应确认调整后单管供风状态。

④货物列车编挂客车车辆时,不得与装有16号、17号车钩货车直接连挂,确需连挂时须满足以下条件:客车连挂端无橡胶风挡或铁风挡及渡板、缓冲杆;折棚风挡已可靠收起,渡板翻起或拆除。编挂前车站应向车辆部门(中间站为随车车辆乘务员)询问风挡和车钩型式,车辆部门负责提供。

车端带有“○许”标记的自备铁路客车、集团公司自管路用客车,允许与装有16号、17号车钩货车直接连挂。

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连挂时,不得与货车有人力制动机端连挂;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人力制动机端连挂时,平车、平集共用车的人力制动机不得使用,处于非工作状态。

⑵钢轨探伤车须编挂于货物列车尾部,不得编入旅客列车。

⑶机车回送台数超过图定牵引机车台数时,有动力回送的内燃机车应加入列车长度,电力机车回送以及无动力回送的内燃机车应加入列车重量及长度。

⑷大型养路机械车辆非施工作业时可附挂其他列车或由机车牵引整列运行,限速100km/h。附挂其他列车运行时,必须挂在列车尾部,挂运中不得解体。挂运前必须对大型养路机械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⑸自轮运转设备无火回送时,必须编挂在普通货物列车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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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允许欠轴的列车:

①限速、摘挂、固定循环车组的列车,按编组计划或月度运输方案规定的其他货物列车。 ②开行欠轴列车,由调度所值班主任以书面命令批准。欠轴10%以上时不准开行,遇特殊情况开行时,管内由调度所主任批准。

3.列车编组隔离的规定

⑴新造出厂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检修地点的及检修后首次返空的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但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新造出厂车”、“洗刷后送检修”或“检修后返空”字样。

⑵军用列车中车辆的编组隔离,按《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办理。 ⑶装有蜜蜂的车辆与整车装运生石灰、标有△丰的农药车不得编入同一列车。

4.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时须编挂于列车尾部,且处于无动力状态,自动制动机须状态良好,并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5.凡在货运单据、车牌、列车编组顺序表或调车作业通知单(示意图)中填记的下列三角标记,其含义为:

⑴△K-表示装载易腐货物需要加快办理作业的车辆。 ⑵△A-表示由公安人员押运的装载重要物资的车辆。

⑶△W-表示属“特种运输”中装载特种装备、特种材料、精密仪器和尖端保密产品的车辆。 ⑷△丰-表示按规定须与装载蜜蜂的车辆进行隔离的农药车。 ⑸△B-表示装载有较高保价运输金额货物的车辆。 ⑹△9-表示装有禽畜、鱼苗等活动物的车辆。

第28条 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1.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特殊情况,可能发生坡停、闯分相困难或严重运缓时,司机按“信息上报”报告,提出减吨或加挂补机申请并说明理由。

2.列车调度员接到司机申请后,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布置有关车站进行减吨或加挂补机作业。减吨比值可根据具体情况减牵引定数的10%~30%。不具备减吨或加挂机车条件时,可临时停运。

第29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247条) 1.超长列车编组的规定

⑴开行跨集团公司超长列车时,应取得对方同意。 ⑵旅客、超限、限速列车不准组织超长运行。 2.超长列车运行的规定

⑴始发超长列车需分组停放时,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由列检分组进行技术检查,转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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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后由列检进行全列制动机试验,无列检作业的车站,由车站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

⑵接入超长列车其长度不超过接车线有效长时,不按超长列车办理。非超长列车其长度超过接车线有效长时,按超长列车办理。

⑶超长列车在中间站应办理通过,必须停车会让时,由列车调度员合理选择会让站。 ⑷单线区段,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影响其他接发车进路时,不得办理区间开通,可在原地发车。

⑸超长列车到达编组、区段站需分解停留时,列检应先试风,分解转线后,再进行技术检查。 第30条 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1.货列尾装置使用的补充规定

⑴货物列车、路用列车(办理职工通勤业务的除外)须使用货列尾装置。军用列车是否使用货列尾装置应在军运方案中明确。

货列尾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列尾作业人员负责;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尾作业人员负责。安装货列尾主机的列车发车前列尾作业人员须与机车乘务员共同核对“一对一”关系建立正确。

⑵下列情况,不安装货列尾主机: ①特快货物班列。

②尾部车辆钩提杆状态不良无法安装货列尾主机。 ③其他现场检查发现不适宜安装货列尾主机的车辆。

⑶车站应提前确认尾部车辆是否具备安装货列尾主机条件,不具备时应及时上报,调度所、车站要及时组织换挂尾部车辆。遇特殊情况,不具备换挂尾部车辆条件时,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须发布按无列尾装置运行的调度命令至沿途各站。

⑷列车无列尾装置运行时,由发车人员组织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发车。沿途各站应通过列车尾部标志或尾部车辆车号确认列车完整。

⑸超过12‰的长大下坡道区段,货列尾装置须良好。

⑹企业站与其接轨的国铁车站,利用列车调整、回送货列尾主机、电池时,不发布调度命令,由车站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书面签认交接。

2.普速旅客列车列尾装置使用的补充规定

⑴不具备使用客列尾条件的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安排上线运行。

⑵特殊情况确需开行不具备客车列尾装置使用条件的管内临时旅客列车时,须在开行文电中明确,列车运行中由车辆乘务员按规定核对尾部风压。

⑶因故折返旅客列车和特快货物班列须使用客列尾,列车尾部标志为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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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旅客列车在始发站、机车换挂站,CIR设备与客车列尾装置主机连续3次不能建立连接时,司机按“信息上报”报告,并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列车按规定发车,车辆乘务员与司机核对尾部风压。列车出发后,司机择机重新进行与客车列尾装置主机的连接,建立连接关系成功后,恢复客车列尾装置正常使用,并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不再人工核对风压。超过一个区间仍不能建立连接时,按客车列尾系统故障办理。

3.回送普速旅客列车的客车底列车使用客车列尾装置的规定

⑴回送普速旅客列车的客车底列车须安装使用客列尾装置,列车尾部标志为侧灯。牵引机车(含途中换挂)须具备客列尾装置使用条件。

国际旅客列车、路用列车及专、特运列车不使用客列尾装置时,由车务部门指派胜任人员在列车尾部值乘。

⑵管内旅客列车客车底回送和临时整列调用客车底回送时,应使用客列尾装置,列车尾部标志为侧灯。如不能使用客列尾装置时车辆部门应指派车辆乘务员值乘。

第31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335、336条) 1.电力机车重联、附挂台数和多弓运行时升弓间距的限制 ⑴禁止单台电力机车升双弓过电分相运行。

⑵两台以上电力机车重联(附挂)运行时,禁止运行方向的第三位及其以后机车升弓。 ⑶电力机车重联通过接触网电分相时,一位机车与二位机车运行受电弓的距离须满足:安北-阿拉山口间小于23m,吐鲁番~库尔勒间小于20m;精河~伊宁间小于35m。

2.重联动车组通过接触网电分相时两弓距离应大于200 m。 3.电力机车、动车组禁止驶入和禁止停留地点的规定 ⑴禁止向接触网停电区和无网区放行电力机车、动车组。

⑵电力机车、动车组禁止在分相、分段绝缘器下方、电力机车禁停标区域停车。

⑶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接触网终点附近作业时,应与接触网终点标保持不少于10m处停车。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须一度停车,并严格控制速度。

第32条 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1.补机区段在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中明确。临时使用补机时由调度部门在日(班)计划中明确。

2.补机须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区间不得摘解。 第33条 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1.切除弹停制动装置的机车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须进行滚动试验。未进行试验或试验未通过,不得盲目出段或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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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挂机车出段前,由机务段试验正常后方可出段。 3.机车在站内或区间需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

⑴附挂机车司机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救援机车司机、车辆乘务员提出滚动试验。 ⑵附挂机车在车站未与客车连挂或须调整机车前后位置时,试验正常后再连挂。

⑶附挂机车在车站已与客车连挂,连挂救援机车发车后,本务司机开车进行试验,正常时自行开车,不正常时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汇报。

⑷机车在区间进行滚动试验时,在具备动车条件后牵引列车进行试验,正常时自行开车,不正常时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汇报。

4.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

⑴附挂机车负责试验的检查确认。轮对转动正常且无抱闸现象时,视为试验正常。 ⑵试验运行速度原则上不超过5km/h、走行距离不超过30m。

⑶在站内或区间经滚动试验恢复运行后,本务司机应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提出在前方站停车再次检查确认的申请。

⑷滚动试验后禁止进行改变弹停制动装置设置状态的操作或试验。

第34条 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1.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

⑴调拨、新造及检修出入厂(段)机车跨分界口回送时:

①内燃机车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回送,事故机车和返厂(段)修机车不具备有动力回送时,应采用无动力托运回送。

②电力机车按专列或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③回送前应由所属单位或制造、修理单位拍发电报,收报部门应包括:始发、终到站及终到单位、途经的集团公司调度所,调度所应按照回送电报要求安排机车回送计划。

④机车采用托运回送时,须向车站、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⑤回送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向所属段机车调度室报告回送情况,发生机车滞溜,机务段、调度所机车调度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⑵配属机车在管内调拨、检修出入段跨机车交路区段回送时:

①内燃机车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回送,不具备有动力回送条件按无动力附挂回送;电力机车按专列或无动力附挂回送。

②回送前由所属单位或修理单位拍发电报,收报部门应包括:始发、终到站及终到单位、调度所,调度所按照回送电报要求安排机车回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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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日常运用中需回送的机车由调度在日(班)计划安排:

①良好机车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调整交路的电力机车受接触网分相限制不能升弓时按无动力附挂回送。无动力附挂回送不得跨机车交路区段。

②有动力机车回送区段及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时,由调度命令确定。

③故障机车按无动力附挂回送,回送前由所在机务段向调度所提出申请,调度所按申请纳入日(班)计划。跨分界口轮乘的机车,应将故障机车回送内容纳入机车整备及修理协议。

④机车走行部及制动系统等影响运行安全的部件故障时,禁止回送。特殊情况下必须回送时,应由配属段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定具体回送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随车监控,电报通知调度所(须明确回送限制条件),调度所依据电报安排回送。

⑤运用机车途中发生故障按无动力附挂回送,调度所须通知沿途有摘挂作业的车站。 ⑷路外机车回送均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

⑸出租机车由机务段将机车技术鉴定、回送方式相关内容纳入机车牵引服务协议。 ⑹回送机车应挂于牵引机车次位,补机回送可挂于牵引机车前位。

①货型机车禁止随旅客列车回送。客型机车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每列不得超过1台,原则上编组19辆及以上的列车不得附挂,双机牵引列车禁止附挂。

②随货物列车附挂、托运回送时,应附挂直通(直达)列车,每列不得超过2台。 ③单机回送、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5台(不包括本务机车,双节机车按一台计),单机挂有车辆时不得附挂回送机车。在20‰及以上的区段禁止办理专列回送,单机回送不得超过4台(不包括本务机车,双节机车按一台计)。

2.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

⑴起重机(含吊臂平车)单独回送时,跨分界口回送按托运办理,管内回送按机务处电报办理。

⑵回送前,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并填写《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后(托运时还须联系车辆部门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向车站、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⑶回送前应由所属单位或承修单位拍发电报,收报部门应包括:始发、终到站及终到单位、途经的集团公司调度所,调度所应按照回送电报要求安排回送计划。

⑷禁止通过驼峰及溜放作业。起重机与吊臂平车不可分离,遇特殊情况须临时分离时,车站应调送至条件许可的线路上,按规定做好防溜,由起重机司机按操作规程进行分离作业。

第35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1.原则上禁止单机挂车,遇事故救援、回送故障车辆等特殊情况确需单机挂车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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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机附挂车辆以10辆为限,牵引质量不超过650t;在坡度超过12‰的线路下坡方向不得少于5辆。

3.其他要求:

①车站应将单机挂车辆数记入《行车日志》。

②车站根据调度命令确定的单机挂车辆数和尾部车号确认整列到达。 ③调度集中(CTC)区段单机附挂车辆须使用货列尾装置。

第36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条) 1.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⑴南疆线吐鲁番—库尔勒段、鱼焉线、精霍线及库俄线的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kPa。 ⑵整列客车底回送、救援旅客列车时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kPa,国际联运旅客列车为500kPa,军用列车及其它对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有特殊要求的列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⑶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需调整时,由车辆处、机务处共同组织试验后确定。 2.超过20‰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的规定

⑴超过20‰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按照《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LKJ基础数据)公布的机务类数据执行。

⑵鱼焉线鱼儿沟至和静段、精霍线精河至伊宁段每百吨列车重量按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不低于180 kN。

3.分界口接入列车制动主管压力为600kPa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除外),可维持原制动主管压力运行至前方有列检作业的车站。

第37条 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

1.中途须机车换端运行的货物列车,列车尾部3辆之内禁止编挂关门车。

2.编入货物列车的关门车数超过现车总辆数6%时,由列检负责计算闸瓦压力,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无列检的车站,由车站人员负责。

3.闸瓦压力计算统一使用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不足规定时,应将超过的关门车甩下。货物列车机车的闸瓦压力及其重量不参加列车闸瓦压力计算。

4.列车更换机车时,司机将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列检(车站)人员转交换挂机车司机;在途中继乘时,由司机负责交接制动效能证明书。

第38条 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4~266条 )

1.普速旅客列车在车站摘挂车辆时,由客列检负责将调度命令转交车辆乘务员;无客列检时,由车站转交车辆乘务员。

2.使用客列尾的普速旅客列车,尾部加挂客车不得超过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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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跳插销插设及撤除的作业分工

⑴货物列车中车辆车钩防跳插销的插设,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车钩防跳插销的撤除,由车钩摘解人员负责。

⑵货物列车车辆车钩防跳插销损坏、丢失,需更换或补装时,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运行至前方有列检作业场的车站,由列检人员检查处理。

4.无列检作业的车站停运列车开行时,调度所应纳入日班计划。停运列车、单机挂车、列车中加挂零星车辆及始发列车发车前,由车站胜任人员检查车辆闸瓦、闸瓦插销齐全,方可发车;各站闸瓦插销消耗后,应及时通知就近列检作业场补充。

第39条 长期不经列检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技规》第268条)

1.固定编组、 循环使用车组,长期不经列检进行技术检查时,由车辆部门根据列车运行距离,在运输组织方案中明确检查周期、地点;跨分界口时,与相邻集团公司协商一致。

2.有固定配属的由配属单位向调度所提出申请,调度所安排回送。无固定配属的应在列车开行文电中明确技术作业要求,调度所根据申请或文电要求安排技术作业。

第40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275条)

1.在站折返的旅客列车,站停时间在1.5h及以上时,由客列检(车辆乘务员)利用到达本务机车进行列车制动机全部试验、列车总风管漏泄试验和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站停时间不足1.5h时,由客列检(车辆乘务员)利用到达本务机车进行简略试验。

2.客整所、列检所地面试风装置不能使用时,车辆人员应通知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由

列车调度员安排机务段机车提前出库。

3.车站负责简略试验时,试验人员通知司机减压100 kPa并保压1min,确认最后一辆车制动后,通知司机缓解,确认最后一辆车缓解后,通知司机试验完了。

4.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

⑴哈密东列检对下行始发、中转货物列车;库尔勒列检对上行始发、中转货物列车;乌西、阿拉山口列检对始发进入精霍线的货物列车;霍尔果斯列检对上行始发的货物列车;俄霍布拉克列检对上行始发的货物列车,施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

⑵有列检作业场车站至长大下坡道区间的各站始发或进行摘挂作业的列车,不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⑶普速旅客列车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不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5.货物列车制动系统发生漏泄超标时,司机及时通知车站,设有列检的车站,由列检处理,无列检的车站,由司机会同车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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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普速旅客列车制动、总风系统发生漏泄超标时,司机报告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通知客列检(车辆乘务员),检查列车状况,司机配合做好试验。

第41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技规》第276条)

1.车辆技术检查和整修由车辆段负责,具体技术检查作业地点在与企业签订的《铁路货车检修与技术交接协议》中明确。未经技术检查的车辆,不得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2.车辆解冻、编组完毕后,由企业人员通知车辆人员对车辆进行制动机试验,具体试验地点在《铁路货车检修与技术交接协议》中明确。

第42条 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1.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的调整,由装(卸)车站的货运作业人员负责;在区间或未设货运员的车站装卸车作业时由装卸车负责人负责调整。编入列车后,列检作业时应进行检查、调整。

2.因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车辆制动作用时,货运部门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车辆部门,由车辆部门派员关闭截断塞门并施封,封上应有“停止制动”字样;货运部门在货票和货车表示牌上注明“停止制动”;到站卸车后,货运部门或车站(未设货运人员的由卸车负责人通知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车辆部门,由车辆部门派员拆封,并确认制动机状态良好后开启截断塞门。

3.在运行途中车辆制动机发生临时故障,须关闭全车截断塞门回送修理地点。 4.列车运行中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⑴货物列车在区间运行遇车辆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时,可关闭车辆截断塞门继续运行;若关门车数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或编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时,司机应报告车站值班员,可运行至前方站后再处理。

⑵列车在运行途中遇制动软管破裂时,司机将破损软管卸下,换上机车前部的软管,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后,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因车辆制动主管破裂停车无法及时修复时,应就地请求救援。

第43条 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1.货物列车(单机挂车)货运票据、列车编组顺序表交接办法

⑴需随车传递的纸质票据,车站应使用票据袋封固,连同编组顺序表在机车停留位置,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⑵货运、车站、机车乘务员分别在票据交接簿、司机手册内办理交接签认。

⑶凭票据袋封口现状交接。封固状态损坏票据未丢失,车站移交时应重新封固,机车乘务员移交时在票据交接簿内注明。票据丢失时,车站还应编制普通记录封入票据袋。

⑷中间站更换机车、停运、保留时,由车站检查票据袋封固状态,保管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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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编组站、区段站(包括局间分界站)无编解作业时货运检查的补充规定。 无

第44条 其他规定 1.军事运输的补充规定

军事运输编挂车辆应按照《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和军事运输需求办理。作业人员通信联系时不得违反规定谈及军运内容。

2.编挂衡器维修车和特种用途车的规定

⑴编挂衡器维修车、衡器检定车、砝码车时,调度所应根据使用单位的挂运电报纳入日班计划。

⑵编挂特种用途车及有特殊要求的车辆时,调度所根据主管业务处拍发挂运电报安排挂运。 3.特殊情况跨机车交路使用机车的补充规定

调度所应通知电务、机务确认该机车具备所跨区段的LKJ数据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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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车工作

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条) 1.运输处是车务系统调车灯显设备业务主管部门;车务站段是调车灯显资产、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的主体。

2.固定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机车控制器的安装,由车务站段与机务段商定;调车机大中修或返回时,机务段提前通知车站,根据双方协议派人拆除或安装。

3.便携机车控制器的安置、连接的规定

⑴在作业过程中,机车乘务员负责便携机控器的使用和保管。执行换端操作时,机车乘务员须先关闭便携机控器电源,拧下与调车灯显接口盒的连接线,将便携机控器移置需要位置,并将便携机控器的天线吸附在机车外部,关闭车窗时不得挤压馈线,机车乘务员应将便携机控器与调车灯显接口盒连接,再打开便携机控器电源,按照调车长指示进行通话和停车指令试验。

⑵便携机控器与调车灯显接口盒的连接线由车务部门提供,电务部门须对集团公司货型机车安装调车灯显接口盒。便携机控器端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调车灯显接口盒端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4.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作业的规定

⑴中间站本务机调车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机车乘务员应与调车组签认交接机车控制器状态。调车长电台或机车控制器发生故障时,应更换备用设备作业,如更换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改用手信号指挥作业。电台通话功能良好时,可用于作业联系。

⑵调车作业推进车辆运行和连挂车辆时,除领车连结员发出标准用语,调车长发出调车指令外,其他人员不得进行通话联络。确需使用机车电台联系时,须停轮。

⑶固定调车机车出入库作业时,应关闭调车灯显装置,使用无线列调进行车机联控。 第46条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条) 1.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是调车安全防护的辅助设备,适用于电气集中联锁(有TDCS/CTC设备)或计算机联锁并有平面调车作业的车站集中联锁控制区,其地面和车载设备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送信息,将获取的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作业相关信号、道岔、轨道电路区段信息进行处理,通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实现对调车机车信号显示和车列速度监控。

2.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地面设备修程包括维修、中修、大修,STP车载设备修程包括I级修、II级修、III级修。设备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运维管理、工程验交管理、变更以及科研试验管理等。

3.电务部门是STP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车务、机务部门是STP运用管理的主体;电务部门应组织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电务、车务、机务等部门的分工及职责、管理分界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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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TP设备故障后,应转调车基本模式。

第47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285、288条) 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严禁在车站附挂非附属车辆担当调车作业。

2.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在车站转线及调整重联顺序时,车站值班员根据司机请求排列调车进路并执行调车联控。

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整附属车辆编组顺序应在段管线内完成。因施工作业等原因确需在车站进行时,以三钩为限,由所属单位指派驻站联络员在行车室防护。超过三钩时,由所属单位提报需求申请,设有调车机的车站由车站负责调整附属车辆编组顺序;未设调车机的车站,由所属单位提报需求申请,调度所纳入日班计划,安排机车担当调车作业。

第48条 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79、280、286、287、293、352条)

1.调车机车作业规定

⑴固定调车机车到外站、区间作业按照小运转机车调车作业办理。

⑵替换固定调车机的机车及小运转机车,不符合条件时,不得出段,车站不得用其调车。 ⑶机车重联调车的规定

①重联调车时,由列车运行方向的第一位机车担当调车作业。

②出入段机车重联在站内运行及摘挂头,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运行方向的前端机车乘务组负责。

③机车重联调车主调在后推进运行时,调车人员应领车。

④机车重联调车作业,两台机车均需使用牵引动力时,司机须在同一侧。 ⑷利用本务机车不准进行溜放作业。 2.调车作业中有关人员作业的规定

⑴扳道人员要盯计划、盯信号、盯机车车辆。没有计划或计划不清、线路上停有压标车辆、溜放车组间隔距离不够或前慢后快有侧面冲突危险时,不得扳动道岔。

⑵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应根据控制台显示,随时掌握机车车辆动态,并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逐钩抹消。

⑶对轨道电路超限绝缘处所,须确认机车车辆停留位置和进路开通正确,遇机车车辆压超限绝缘相邻轨道区段时,禁止办理与超限绝缘另一个相邻轨道区段有关的交叉进路。

⑷车站更换调车指挥人时,应派胜任人员代替并通知调车机司机;机务段更换调车机司机时,应派熟悉车站设备和调车工作的司机代替,否则应派指导司机添乘。

⑸禁止操纵调车进路上正在使用的有关道岔。车辆未过警冲标,需连挂并移动该车辆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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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信号员(值班员)或扳道员(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49条 调车区划分的规定(《技规》281条) 1.调车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配有两台及其以上调车机同时作业的车站,应按线路配置和工作任务,划分调车区;同一车场两台及其以上机车同时作业时,应划分调车区。

2.横向、纵向划区的规定

⑴横向划区时,中部应留出不小于30m的安全区,并须设有固定界标。 ⑵纵向划区时,按调车机分别固定作业线路,以线路警冲标或分界道岔为界。

⑶被挂车辆距安全区不足30m时,连挂前应一度停车再行连挂,进入安全区作业,应办理越区手续。

第50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技规》281条)

1.除横向划区的车场外,禁止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调车作业,编组站、区段站以及比照区段站办理行车的中间站,本务机车同一线路两端同时摘挂作业或同一线路两端同时放行机车时除外,但须执行以下规定:

⑴严禁车列两端同时进行连挂作业。

⑵在同一线路两端同时放行机车时,司机应听从车站值班员指挥,未经车站值班员同意,不得随意在线路内移动。

2.同一调车区两台机车同时作业的规定在《站细》内明确。

第51条 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4、288、289、293、299、306、307条)

1.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动车组由车站值班员担任调车领导人,普速旅客列车由车站调度员担任调车领导人。动车组自走行时不设调车指挥人;动车组无动力利用调机进行调车作业时,由车站指派调车指挥人。

2.计划编制及下达办法

⑴动车组调车作业计划及下达办法

动车所车辆值班员每日编制调车建议计划,经值班所长审核后交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后向车辆值班员传达,车辆值班员转交地勤司机,地勤司机与车站值班员须核对计划。

⑵普速旅客列车调车作业计划及下达办法

客整所车辆值班员每日编制普速旅客列车调车需求通知单交车站调度员,车站调度员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后按规定向调车指挥人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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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车计划变更

由动车所(客整所)车辆值班员向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提报变更需求,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重新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并下达。

4.动车组通过检修、检测设备的限速规定

⑴踏面诊断设备:通过时限速30km/h,检测经过时限速8~12km/h。

⑵洗车机:自走行时通过限速3~5km/h;牵车机牵引时,通过限速1.5~3km/h。 ⑶轨道桥:通过限速10km/h。

⑷不落轮镟车床、转向架更换及落轮设备:通过限速5km/h。 5.动车所存车线同一股道存放两列动车组的规定

⑴同一股道内停留两列不重联的动车组时,两列动车组间应间隔不少于20m的安全防护距离。

⑵动车所内存车股道未设置分隔信号机时,应组织设置停车位置标,由机务部门负责确定位置,车辆部门负责设置。对尽头式的股道仅在开往尽头方向设置停车位置标。

6.动车组司机操纵的补充规定

动车组在检修库内升弓前,须与车辆值班员进行联控。动车组进、出检修库前,须与车辆值班员联系,确认信号开放。

7.动车所调车进路准备及确认

⑴动车所车站值班员(值班员)负责排列调车进路;排列动车检修线调车信号前,车站值班员应通知车辆值班员,得到车辆值班员做好准备的通知后,方准排列调车进路。

⑵动车所的调车作业执行问路式联控。

⑶准备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列,禁止分段排列调车进路。 8.动车所内防溜办法的规定

⑴有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由动车组司机施加停放制动;未装备停放制动装置或停放制动装置失效的动车组无动力停留时,使用止轮器防溜,在检修库内由车辆人员负责设置和撤除,检修库外由司机负责设置和撤除。

⑵车站调车人员调动普速客车调车作业时,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设置和撤除由调车人员负责,具体办法纳入《站细》规定。

第52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288、289条) 1.调车作业计划编制、传达及变更的补充规定

⑴允许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传达、核对调车作业计划。

⑵在STP与现车管理系统接口工作正常时,调车领导人可使用STP车载设备向调车指挥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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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调车作业计划(包括调车作业计划变更的下达),具体办法在《站细》内明确。

⑶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

①调车作业通知单应复写或打印,其内容应包括月、日、顺号、调车组别、作业内容(编组或解体车次)、起止时分、运用股道、摘挂车数、摘挂车号、注意事项、限制速度等特殊要求。

②电气化区段,调车作业通知单应注明线路“有电”、“无电”字样。

③遇区间停电,电力机车利用正线调车时,调车领导人应在调车作业通知单内注明“区间停电”字样。

④旅客列车甩挂作业,调车领导人应根据调度命令甩挂车号,编制调车作业通知单。 ⑤车站、机务段应将电气化区段调车作业具体办法和安全措施纳入《站细》、《段细》。 ⑷调车作业计划变更的补充规定

①调车计划变更必须有书面计划,由调车领导人重新编制或在原通知单上修改清楚,必须停车传达。

②岔线、货物线、段管线如须变更计划时,须征得调车领导人同意,准许调车指挥人按上述规定办理。

③临时变更下峰或向禁溜线作业时,驼峰值班员须通知司机,确认机车车辆停妥,关闭驼峰主体信号,向作业人员传达清楚后方可办理。

2.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附属车辆在段管线调车作业的规定在《段细》中明确。 第53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 1.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调车作业安全,原则上不采用平面溜放法调车作业,确需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时须执行以下规定:

⑴正确选闸

①选闸位:制动人员对分工制动的车组,应根据“六选、六不选”的原则(选标不选杂、选前不选后、选重不选空、选大不选小、选双不选单、选高不选低)选好闸位。

②选闸型:在选闸位的同时,要挑选闸型,首先选用链条闸,其次选用螺丝闸,并检查拉杆,调整闸链。

⑵彻底试闸:认真执行“一闸二试”(牵出试、停车前试)的制度,并应以牵出试为主。做到一试弹力,二听声音,三看车钩。必须确认人力制动机试验良好的“好了”信号后,方准提钩溜放。

⑶每人制动辆数为重车5辆或空车10辆,空重混合时为2辆空车折合1辆重车。 ⑷在一个车组上多人进行制动时,应听从最前方一人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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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使用人力制动机人员,必须在车组停妥后,方可离开。

⑹人力制动机制动中,要做到及时调速,稳准连挂。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拧“死闸”的方法进行制动。

⑺制动完了,应将人力制动机松开(防溜除外)。 2.在接触网带电的线路上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补充规定

⑴禁止在距轨面高度超过1.8m的闸台、车帮及货物上使用人力制动机。

⑵准许作业位置(闸台位置)距轨面高度低于1.8m的车辆,在无法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时,使用人力制动机进行防溜。

第54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5、296条) 禁止使用铁鞋制动方式进行调车作业。

第55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2、295、306条) 1.作业联系的规定

⑴作业前,调车领导人应将调车作业计划和预计取送车时间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具体通知人员在《站细》内明确。

⑵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要了解掌握调车作业进度,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开启大门、停止装卸、检修作业,撤除脱轨器、防护信号及装卸、检修机具。

⑶具备取送车条件后,由相关人员告知调车领导人双方办理签认手续,使用录音电话通知时可不办理签认。

⑷车站未得到相关人员具备取送车条件的通知,不得放行调车车列进入该线作业。

2.调车作业前,调车指挥人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检查道岔(集中联锁除外)开通位置和状态、大门开启并牢靠固定、脱轨器及防护信号撤除、线路(走行线除外)有无障碍物,线路两旁堆放的货物是否影响安全,装卸、检修机具是否侵入限界、停留车及防溜情况。

3.调车作业时须在大门、脱轨器、无人看守道口(平过道)、高站台前一度停车检查。提前派员检查的可不停车,具体办法在《站细》内明确。

4.调车作业返回车站时,调车人员(司机)应与车站联系,确认信号正确并执行调车联控后进入站内(无联锁区需同时得到扳道员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

5.调车机车进入石油库(站)、罐车蒸洗所的线路,严禁越过规定界标作业,不准挂有使用火炉的车辆进入。

6.其他事项

⑴走行线上不得办理装卸车作业和停留车辆。特殊情况办理时的安全措施在《站细》内明确。 ⑵无人管理的道岔,由调车人员负责扳动。规定加锁的道岔,取送车经过时,可不停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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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加锁的道岔,必须提前派员或停车检查。

⑶停有架修车辆的线路,只允许在库外作业。

⑷岔线、段管线、货物线、专用线内有两台及其以上调车机(包括自轮运转设备、公铁两用车、企业自备机车)作业时,车站应将每台车的作业范围、作业时间、联系方法和安全措施纳入取送车安全协议,并在《站细》内明确。

⑸企业自备机车作业补充规定

①企业自备机车只准在自管区域或规定的交接线内作业。

②车站在接入企业自备机车前,应根据集团公司公布的允许过轨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和司机名单,核对机型、机车号和司机姓名无误后方准接入。

③企业自备机车不得在车站担当调车作业(交接线整钩取送除外)。 ④车站应与企业签定安全协议,并将具体办法纳入《站细》内明确。

⑹设有交接场(交接线)的专用铁道、专用线,无列检作业时,由车站调车人员在挂车前对专用铁道(专用线)交出的车辆状态进行技术检查。

①车门无丢失,车体倾斜不超限;罐车车顶走板、防护栏无脱落、无窜出。

②闸瓦、闸瓦插销无丢失;外侧枕簧无窜出、丢失;脱轨自动装置无破损变形、无漏风。 ③心盘、承载鞍无错位;轴承外部无明显磕碰损伤;钩提杆及座无损伤脱落。 ④车辆无冲撞、脱轨痕迹。

第56条 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2条) 1.调车人员作业位置的规定

⑴调车作业中,调车组人员应与调车司机在同侧作业。遇司机一侧设有超过1.1m的高站台、滑溜槽等设备时,准许调车人员在副司机一侧显示信号,但事先须向司机及有关人员传达清楚。须在副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车站,应制定安全措施纳入《站细》。

⑵设有两端司机室的机车担当调车作业,司机执行换端操作时,调车指挥人仍在原侧显示信号(仅限单机连挂车辆)。

2.调车人员显示信号的规定

⑴调车人员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停车键或显示停车信号。 ⑵调车指挥人确认具备动车条件后,方准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3.在调车作业中,列车尾部标志可不摘除,视为无效。司机按调车作业计划和调车人员显示的信号进行作业。

第57条 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3条) 1.调车作业中试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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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编组列车或摘挂车辆的最后一钩(整列转线除外)。 ⑵本务机车连挂车列后。

⑶与被连挂车组或车辆相距在10车以上时。

2.被连挂车辆尾部距警冲标不足30m时,应一度停车,再行连挂。 3.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⑴调车作业禁止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未使用调车灯显设备、调车灯显设备未与机车LKJ装置联机使用时除外)。

⑵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具体办法在《站细》内明确。 4.在坡道上调车作业的规定

⑴中间站调车作业,无论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全部接通软管。

⑵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在超过1.0‰坡度的线路上调车作业时,应连结不少于1/2车辆的软管,不超过1.0‰坡度连接软管的数量在《站细》内明确。

⑶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须全部连结软管。

第58条 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技规》第266、291~293条)

1.调动乘坐旅客的车辆时,必须全部连结软管,确认通风状态良好。列车乘务员应将车列前、中、后部各打开一对侧门,便于调车人员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将该处端门锁闭。

2.普速旅客列车中途摘挂车辆的规定

⑴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批,提前5日下发电报(因车辆故障等原因须临时甩车除外)。

⑵设备管理单位提报客车甩挂申请时,需明确甩挂时间、车站、车次、车号、辆数、编挂位置、运行速度、配合事项及相关行车限制条件等内容。

⑶调度所根据客车甩挂电报下发客调命令,并纳入调度日班计划。遇站停时间无法满足甩挂作业需要时,须在日班计划中对相应旅客列车到发时刻进行调整。

⑷旅客列车临时换挂、加挂客车时,根据客车甩挂电报,客运调度员应于列车出发前6h通知车辆调度员,由客列检按规定检修车辆。中途站加挂客车时,由客列检将调度命令转交车辆乘务员,无客列检作业时由车站转交车辆乘务员。

⑸摘挂车辆前,车站值班员应通知客运值班员(或指定的客运人员)需进行甩挂作业的列车车次、辆数、股道、位置及注意事项等,客运值班员(或指定的客运人员)通报列车长,列车长通知列车工作人员锁闭有关车门和端门后报告客运值班员(或指定的客运人员),客运值班员(或指定的客运人员)确认旅客乘降、上水、吸污、邮政和行包作业完毕后通知车站值班员方可进行调车作业。无客运人员的中途站,由室外接发车人员负责与列车长、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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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员根据发车人员客运作业完毕的报告,通知调车指挥人,经确认后开始作业。

3.普速旅客列车终到调动车底的规定

⑴车站客运值班员(或指定的客运人员)确认旅客乘降、上水、吸污、邮政和行包作业完毕后报告车站值班员。

⑵车站值班员接到客运、客列检等部门作业完毕的汇报后,方可通知调车指挥人开始作业。准许调车机进入股道内等待。

4.其他规定

⑴空调旅客列车解编作业前,应通知车辆部门摘解车端电气连接线。 ⑵折棚风挡客车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①折棚风挡车辆不得与其他风挡车辆连挂,必须与非折棚风挡车辆或机车连挂时,由客列检(车辆乘务员)负责检查、确认折棚风挡是否处于摘解状态,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②折棚风挡车辆摘挂时,风挡的摘解和连结由客列检(车辆乘务员)负责。 ③折棚风挡车辆检修后,必须使风挡处于摘解状态。

④折棚风挡车辆调动前,客列检(车辆乘务员)必须到场,车辆乘务员按先拆除折棚风挡,后拆除车辆电气连接线的作业顺序操作,调车人员必须在确认车端电气连接线拆除后,方可进行摘解作业。

⑤折棚风挡车辆相互连挂后,由车辆乘务员确认风挡连接无误。

⑶密接式车钩与非密接式车钩连挂时,须采用中间体过渡车钩。使用中间体过渡车钩调车作业仅限在厂段内,调动时一次连挂不得超过4辆,速度不超过15km/h。

第59条 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1.非集中区要道还道的规定

⑴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要道还道制度为:“进×道要×道”、“出×道要×道”。

⑵由扳道员管理的道岔,单机或牵引运行时,由司机鸣笛要道;推进车辆运行时,由车列前端的调车人员以手信号要道。

扳道员必须在确认所要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先显示股道号码信号(有股道号码表示器装置除外),再显示道岔开通信号。

⑶无扳道员管理的道岔,由调车人员负责扳道和要道还道,允许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要道还道,具体办法应在《站细》内明确。

2.集中区调车作业联系的规定

⑴调车信号开放后,不准变更。必须变更时,信号员(车站值班员)须通知调车指挥人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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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并确认停车后,方可关闭信号。

⑵集中联锁区,未设调车信号机或调车信号机故障停用,调车信号不能开放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被指派的扳道员或胜任人员,根据信号员(车站值班员)进路开通的通知,通知司机或调车指挥人并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②未设扳道人员时,由调车指挥人根据信号员(车站值班员)进路开通的通知,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后,领车通过该地段。

③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入段、转线时,由信号员(车站值班员)直接通知司机越过该故障信号机;无法通知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派胜任人员在故障调车信号机处显示股道号码和道岔开通信号。

⑶集中区调车作业时,机车车辆须进入股道信号机内方或越过折返信号机。遇特殊情况需原进路返回时,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应确认进路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并单独锁闭,通知调车指挥人对无调车信号机防护或无光带占用区段的道岔开通位置进行逐个确认并得到汇报后,方可同意调车司机、调车指挥人原进路返回作业。

⑷办理调车作业原进路返回时,严禁变更原进路;穿越(利用)正线的调车作业,严禁办理原进路返回。调车作业原进路返回的安全措施,须在《站细》内明确。

3.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要道还道和确认信号的规定在《站细》内明确。 第60条 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1.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⑴尽头线停留机车、车辆时,应与车档保持10m的安全距离(尽头站台设有车钩缓冲装置时除外)。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距线路终端10m处一度停车,并严格控制速度。

⑵尽头线送车,应在前端车辆距车挡30m处一度停车,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推送。 ⑶尽头线内停有车辆取、送车时,距停留车10m处一度停车,检查防溜措施,再行连挂。 ⑷进入尽头线调车,须全部连结软管。

⑸安装挡车器的尽头线,取送车作业不得碰撞挡车器。 2.曲线挂车时,应一度停车,调整好钩位,再行连挂。

第61条 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295条)

1.装卸作业未完毕的线路、车辆禁止调车作业。遇特殊情况确需调动该线装卸车完毕的车辆时须执行以下规定:

⑴除执行本规则第55条规定外,货运人员(段管线指定人员)应确认装卸车未完毕车辆的装载加固状态,危及安全时不得同意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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