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与税收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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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与税收问题分析

一、企业并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企业要发展壮大、不断升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促使国际化企业都在考虑收购的问题。并购代表了当今经济格局的演变趋势,也反映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国际竞争的加剧以及技术进步加快的总体趋势。全球的兼并从1994年开始就已经发展得比较迅速了,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99年底,全球涉及的并购案例达32000起,其中美国涉及的案例高达11000多起。从1995到1999年全球并购额年均增长为37%。2000年、2001年全球并购的数量及并购额成同步增长。面对严峻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国企业在努力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扩大自身实力的同时,自然而然地把眼光投向了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中国的合并与收购交易迅猛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是十五大决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以减轻国家财政的补贴负担,避免企业破产,防止造成大量失业。通过合并与收购,可以实现国有企业的强强或强弱联合,形成具有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因此,合并与收购的过程被认为是形成能与跨国公司(许多合资和独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占有重要的中国国内市场)竞争和对抗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冲击(中国政府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降低了关税)能力的企业的过程。有人预言,2002年将是中国并购元年。入世之刻,阿尔卡特并购上海贝尔、达能集团连收豪门啤酒西湖啤酒光明乳业娃哈哈乐百氏梅林正广和、米其林轮胎同业并购等等。入世之后,中国市场门槛变低,境外中小企业亦可呼朋唤友登堂入室。此番入境,无须计较政府脸色,更不必以“三资企业”过渡,开门见山以并购抢时间希冀后来居上,无疑地将成为驰骋国内并购同业的生力军。面对各路强龙压境,国内民营企业更是掀竿而起,或整合规模以防守,或凝聚精锐求反攻,参与国有资产的重组,以机制以市场经验换控制换利益将成为民营企业的主攻方向。过去几年,中国企业为寻求发展,开始尝试并购。倍受瞩目的“TCL(兼并)现象”可以归纳为广东TCL电子集团公司,在产品经营和资本扩张过程中,对海内外关联性强、规模大的工业资本、商业资本进行有效兼并,本着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目的,创出强强合作的双赢模式。这种现象的典型事例是:1996年TCL集团公司对香港陆氏集团彩电项目的兼并,1997年6月TCL对地处中原地区的新乡美乐集团的兼并。此一内、一外的成功合作,都是不以“吃掉”对方为目标,而是倡导合作资本的发挥,携手共创企业发展前景,是中国企业合作史上少有的强强合作现象。然而,在中国不长的并购史上,更多的并购案例规模较小,并购方式比较原始,并购的效果也不是十分明显。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企业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缺乏足够的实力和强烈的扩张愿望。同时,也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支撑,因此难以承受和化解企业并购所出现的矛盾或者风险。第二,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比较低,特别是股票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比较慢,法制尚不健全。不但是企业并购资金筹集上产生了困难,并购也受到制约。主管行政干预程度比较高,条块分割的体制尚未彻底打破。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或者跨行政组织层次的企业并购显得比较困难。再加上原有的官本位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的牵制,使企业无法完全按资产有效配制的原则自由地展开并购活动,从而影响了企业并购的实效和积极性。尽管如此,企业的并购仍是企业快速发展、快速扩张的最具现实意义的捷径。我国目前所倡导的和正在实施的国企的一些兼并活动,尚比较简单和原始,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兼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兼并的活动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比较成熟的国家,企业的兼并往往是企业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主动选择的一种企业扩张发展的战略。但我们国有企业兼并的兴起,大多是“强弱兼并”,其目的是为大批的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在目前强弱兼并中,会涉及到令人头痛的债权债务、产权条块归属、被兼并企业人员的安排、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等体制障碍、内部人障碍、税制障碍、金融障碍、人事制度障碍以及其它非经济障碍。以前,一些著名的国有大企业在行政干预下的兼并,虽然在短时间内资产总规模有很大扩大,但受制于上述障碍,背上甩不掉包袱,效益日趋低下而被施跨。有人形象地称,在我国企业兼并,是一把开启企业严重亏损难题的多功能的钥匙,是在企业严重亏损失去竞争力,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困境时而被迫采取的措施。中国企业兼并的登台,恰恰走了一条与市场经济国家相反的道路。第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兼并,大多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不必要的,但是政府的作用应该首先体现在对企业进行法律监督,同时,如果政府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明确产权所有的前提下,也可以对这类企业的重大问题行使所有者权利。问题在于,目前的兼并中,政府的盲目兼并行为确实带来了负效应。比如说政府部门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为那些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企业寻找出路,结果好的企业被坏的企业拖垮了。这种兼合不是企业自发的,而是政府一手策化的,目的是解决眼前的燃眉之急。第三,我国国有企业的兼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兼并。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中,兼并收购行为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交易而实现公司的控制权的战役。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控制权是分离的,从而使得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转让有了准兼并的特性。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控制权似乎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里,但剩余收益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进行了分割,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也在不同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分割。本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是不必要通过这一步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的,正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和分割,使得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转让有了准兼并的特性。

无论是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关键一条,必须实行优势互补,走强强联合之路。对于如何进行企业之间的并购,一般的观点认为应该坚持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原则。一个企业不能为了达到某种规模而采取兼并的方式,必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处于占领市场的需要、处于降低经营成本的需要,才是合理的、理智的。第二个原则是市场化的原则。有些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不善,已经失去了竞争力,必须退出这场竞争,从而成为被兼并的对象。第三个原则是公平的原则。兼并方与被兼并方,企业与企业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能因为一方是兼并、一方是被兼并就对他们的资金产生错位的评估,这一点是不公正的,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第四个原则是法制的原则。我国现在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也就是说增加一些保险的系数,使企业能够尽可能地少承担一些转轨的风险。现在兼并、收购的法律只是见于公司法和一些行政法规里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这个问题。这是一个缺陷。但是即使这样,企业在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还是应该以法律为前提,减少一些行政干预,减少一些盲目,以避免风险的出现。

二、企业并购的税收规范

在经济转轨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改组业务虽然未必象发达国家那样来得频繁,但从一开始就制定有利于、至少不阻碍改组的税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对于外资投资者而言,当他们发现对改组之类经济业务的总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与自已国家非常相似时,他们会更有信心。而且,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改革中国家,企业制度创新改革的任务更重,虽然从绝对金额上,企业改组业务量不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但从改组业务的数量上看,可能并不比发达国家少。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企业改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简单变化要求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因为企业或其股东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他们需要另筹资金纳税。另一方面,如果对企业的破产、合并、兼并、分立、股权转让中所发生的亏损处理、资产损失、债权和债务的承继、欠缴税款的追缴、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等在税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就会出现一些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改组,出现以收购亏损企业来抵减自己的盈利,出现为逃避欠税而“脱壳”分立。这些情况的存在都迫切需要对企业并购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加以规范,以阻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中,都对企业并购改组制定了特殊的税收规则,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一般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是“经济合理原则”。即看企业发生的投资和改组业务是否有合理的商业或经营目的,还是纯粹为了“利用被合并企业的巨额亏损”等达到避税目的。所得税的政策不应该影响企业有正常经营需要的投资和改组活动。

第二是“中性原则”。这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不论企业改组与否,税收待遇应该一样,不应因为改组而有特殊的照顾;其次,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资或改组交易,税收待遇应该一样。比如,企业兼并可以通过收购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股东持有的全部被兼并企业的股份的方式实现,虽然形式不同,经济实质一样,税收政策上不应该有差别待遇。

第三是“反避税原则”。即通过适当的税收技术措施防止企业以投资、改组为名,通过关联交易等,相互转移利润、隐匿转移增值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巨额亏损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等避税行为。最核心的要求是,如果有关资产中隐含的增值(减值)在税收上没有确认实现,或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方式递延,接受该资产的企业(或投资者)就不能按评估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会计账务中已按评估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会计成本,多提(或少提)的折旧、多摊销多计(或少计)的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必须依法进行调整。

我国在制定改组业务所得税政策时参照了上述原则。为研究制定有关企业投资和改组的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避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借鉴了美国、日本公司税法

中有关企业合并、分立的税收规则;参考了欧共体1990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改组的统一税制指令》;研究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特别是《非货币性交易》、《投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改组实务进行了搜集整理,对“清华同方吸收合并山东鲁颖公司”等典型事例做了较详细的分析。

按照改组当事各方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交易)的实质进行分析,我国目前发生的企业投资与改组业务有以下几种典型方式:

(1)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有的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比如,河南神马帘子布(集团)1997年以其“二期生产线”经评估作价配购神马实业股份公司的股票。

(2)整体资产转让:有的企业以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持有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有的企业投资后本身变成投资公司。比如佳纸股份公司以“纸板机在建工程、原木厂码头和制桨厂”的全部资产作价,换取其控股股东佳纸集团持有的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49%的股权;再比如,浙江天然集团股份公司以所的绍兴天然羽绒制品二厂的整体资产,换取其第一大股东绍兴天然羽绒制品总公司持有的福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

(3)整体资产置换:有的企业将各自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或全部非货币性资产相互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比如西南化机股份公司以其所“成粒机械厂、液压机械厂、铸锻厂”的资产与其大股东中国二重集团有限公司所的“金属结构分厂”进行资产置换;再比如,辽源得享股份公司将其拥有的“北京房地产”与吉林省辽源钢铁厂的“发电厂、水泥厂、散热器厂”进行整体资产置换。

(4)企业合并:有的企业通过现金资产收购、承担债务或相互交换普通股实现合并。比如,新疆特变电工股份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新疆电线电缆厂,北京双鹤药业股份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昆山制药总厂;再比如,清华同方股份公司以增发新股与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交换其持有的鲁颖公司的股票(折股比例为1:1.8),实现吸收合并,这是中国第一例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析股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交换普通股实现的吸收合并案,而且是非关联交易。第二例交换普通股的吸收合并案是“山东烟台新潮实业股份公司吸收合并山东新牟股份有限公司”,但这是一宗关联交易。

(5)企业分立:有的企业通过分离部分或全部资产为股东换取其他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分立。比如上述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公司,接受其全部资产后,又将其分立出来,成立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再比如,银川化工厂将本身非独立核算的“安检车间”分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等等。

现行上述调查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6月21日重新明确了关于股权

投资和企业合并分立有关所得税政策。到目前为止,关于企业改组、改制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上五个文件附后。

三、完善并购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如前所述,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在改组改制中应当充当重要角色。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实行并购,走强强联合的发展道路,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防止企业利用并购逃避国家税收。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政策,参照了原《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则。而财政部于2001年初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作了修改,造成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两项特殊优惠给企业利用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逃避税收保留了巨大的空间。“对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认。”“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从改组业务的实质分析,制定上述两项特殊优惠毫无意义。

(3)会计上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按非货性交易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成本相差甚远,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将十分困难。

(4)税法明确的改组类型尚不能概括现行企业改制有各种形式。我国目前企业改制中的几种主要形式有:公司制改组、企业合并、兼并、企业分立、股权重组、企业破产、企业出售、嫁接式改造等等。由于缺乏改制的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有时甚至很难找到准确的名称进行规范。用现行政策规范所有的企业改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很难一一对应。

(5)文件表述得过于专业化,造成“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据了解,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均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我们与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天津财经学院的部分教授、老师多次研讨过上述文件,均无结果。近两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教材中对上述两个文件均是原文转录,不涉及讲解的内容(业内人士分析说,内容过于抽象,无法讲解)。

毋庸置疑,对改组业务制定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制定的税收政策很难操作,又如何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制定税收政策应本着鼓励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企业改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如论是改组前还是改组后,企业均要按规定纳税。改组业务本身不是并不是一项经营业务,对其征税是无意义的。但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改组逃避税收,制定一些有利于反避税的条款却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从中外企业并购实例来看,真正并购其他企业可能获得成功的,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树大根深、枝繁叶茂的行业领袖型企业,他们经过多年历练,各方面都已规范成熟,具有强大的消化能力和运作实力。作为企业巨鲨,不管是和其他巨头合并以成互补之势,还是收购中小企业以增强活力、扩大地盘,成功率都比较高,于已于人都是好事。二是专事投资控股、买卖企业的金融大鳄,他们有一批专业高手,拿着几把冰冷的尺子在世界范围内丈量最被看好的企业,一旦选准目标便千主百计控制它们,变成对方的老板,而控制企业的目的是在一个更高的价位上把它卖出去,赚取差价。他们控制对方是因为对方优秀,因此一般不会在控制后对企业进行伤筋动骨的改造。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应对企业出售制定相应的税收规则。

我们对完善改组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是:

(1)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涉及企业产权变动的改组业务不征流转税。

(2)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3)企业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资者股权的变化,在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计征所得税时,新设立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按综合调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除吸收合并(兼合)全资子公司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外,其余各种合并均不得弥补亏损。

(5)不对并购过程中涉及的“非股权支付额”或“补价”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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