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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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 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特许参与者(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直接与支付系统地市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地(市)分支行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清算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自动质押融资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设定成功”的信息。二是经授权,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设置。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出示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书,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设置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设定成功”的信息。 设置方式的选用遵从有关管理规定。 自动质押融资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二)清算账户控制的处理 1、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借记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将控制指令发往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立即停止借记该清算账户(已发送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同城轧差净额、错账冲正除外),并主动退回正在排队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

各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控制该清算账户的指令,拒绝受理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交易。但对同城轧差净额和错账冲正的清算及应贷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应予以受理。

清算账户一旦被借记控制,该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设定自动失效。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解除比照设定处理。

2、清算账户部分金额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部分金额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处理: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控制金额的只接收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接收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对超过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正常支付。

部分金额控制的解除比照部分金额控制的设定处理。 (三)清算账户监视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所管辖的清算账户,以及商业银行对其管辖的清算账户余额需要监视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警戒值设定变更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进行处理。当清算账户余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时,自动通知警戒线设置行。

(四)清算账户相关信息维护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维护的清算账户,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五)清算账户查询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所辖清算账户的余额、排队情况、预期头寸等信息;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本行清算账户的排队情况或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等信息。 (六)清算账户排队的处理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对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指令,按下列顺序排队: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大额支付,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排队队列按队列级次清算,同一级次按顺序清算。

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对特急大额支付、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在同一级次中的排队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调整。 三、清算账户撤销的处理

商业银行对需要撤销的清算账户,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返回回执,并在销户指令生效日当日日初将该指令发送全国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同时解除对该清算账户所作的借记控制、部分金额控制、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的管理。该清算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在销户指令生效日书面通知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于次日取消该清算账户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权限。国家处理中心于销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余额为零的予以销户,并于第四个营业日,将销户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

2、对尚存有余额的,于第四个营业日将该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及准备撤销该清算账户的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且不再受理与转移清算账户余额无关的支付信息。

清算账户的余额由该银行发起汇兑支付报文转移到其归并行或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单边业务报文转移到该银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待该清算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销户处理。 叁 大额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支付信息按规定的格式标准转换为支付系统报文,发送前置机系统,由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县级工作站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发送至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县级工作站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支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2、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接收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3、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接收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4、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5、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其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进行排队处理,并实时根据清算账户头寸情况及队列次序进行相应处理。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实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在前置机终端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进行账务处理后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将支付系统传送县级工作站,由县级工作站进行相应处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分别情况处理: 1、接收行为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进行账务处理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2、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通过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县级国库部门。县级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支付信息。 六、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业务处理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其他处理比照“叁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专用报文,对接收行行号进行自动识别,不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作退回处理;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2)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支付信息发送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2、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支付信息的各要素分别转换为电子联行的对应要素,转换成功后,自动编制电子联行密押,发送电子联行主站,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账务处理完成后,保存有关支付信息。

对转换或发送不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唤醒人工界面,经授权按规定作相应处理。转换或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日终出现的滞留业务比照转换或发送不成功情况进行处理。 (二)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

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往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根据电子联行的有关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将支付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发送转换中心。 1、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主站发来的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业务的各信息要素自动转换为支付系统对应的要素,生成支付系统业务报文,自动编制支付系统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将有关支付信息存档。 转换或发送不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唤醒人工界面,经授权按规定作相应处理。转换或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日终出现的滞留业务比照转换或发送不成功情况进行处理。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转换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向收报中心发送支付信息。 3、接收清算行比照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肆 即时转账业务

一、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公开市场业务招投标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自动根据中标结果生成以人民银行为一方、以中标交易商为另一方的含有全部债券与资金结算要素的结算指令,经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双方确认后成为已匹配结算指令。在结算指令指定的结算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付券方的应付债券转入“待付”状态进行锁定(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否则,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处理结果,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1、被借记行为人民银行的(货币投放),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2、被借记行为一级交易商的(货币回笼),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清算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相应中标交易商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结算失败。

(四)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到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与城市处理中心传来的即时转账通知核对无误后,根据通知有关要素进行相应处理。

二、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债券发行缴款业务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债券发行结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为承销商开设承销账户并登记认购额。

在发行人指定的缴款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债券承销情况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发行人为人民银行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国库(发行人为财政部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国库户

被贷记行为清算账户行(发行人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二)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业务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到期向持券人还本付息、拨付附息债券利息、拨付债券发行及兑付手续费等业务。 1、债券发行人的处理

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按发行人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发行人为人民银行或财政部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人民银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北京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后进行相应处理。 (2)发行人为其他机构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发行人通过所在地的发报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大额汇兑支付报文,将兑付和收益资金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被借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 2、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的处理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划款通知,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的(人民银行作为持券人)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不为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贷记行。

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信息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进行账务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三)经批准暂时保留的同城清算系统、银行卡系统等其它清算系统的轧差净额,提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处理流程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三、错账冲正和补记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业务或同城轧差净额业务发生错账需要冲正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红字冲正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原记载方向不变,原记载金额前加“—”符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冲账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冲账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需要补记账务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同方向补记)。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补记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补记处理。 柒 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一、撤销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对申请撤销的支付业务,尚未发送发报中心的,立即撤销;已发送发报中心的,由发起清算行发送撤销申请报文。

(二)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的撤销申请报文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撤销申请报文,对原支付业务信息进行检查,分别情况处理:

1、已清算资金的,将拒绝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2、未清算资金而保留在大额排队队列中的,从大额排队队列中撤销原支付信息,并将同意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二、退回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申请退回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对申请退回的支付业务,按规定的格式向发报中心发送退回申请报文,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2、发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对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直接由发报中心将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报文转发接收清算行;不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将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3、国家处理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发送收报中心。

4、收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转发接收清算行,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5、接收清算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时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人账户,分别情况处理:

(1)尚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清算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2)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接收清算行向发起清算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

接收清算行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后,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6、对接收清算行发送的同意或拒绝退回应答信息,收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依次转发至发起清算行,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7、发起清算行收到退回应答信息,选择打印后转发起行交发起人,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二)接收清算行主动退回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

(三)支付系统向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出的退回申请及应答,使用自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电子联行普通联络信息包,转电子联行通汇行。支付系统退回的电子联行支付业务必须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 捌 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一、清算窗口的打开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至业务截止时间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检查各清算账户余额,若所有清算账户均未发生透支且队列中无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不打开清算窗口,立即进行日终处理;否则,立即打开清算窗口并向缺款行及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送资金筹措通知。 二、清算窗口时间内的业务处理

清算窗口时间内,只允许发起或接收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行内资金调拨、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账、即时转账等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的筹措资金通知,及时筹措资金,弥补日间透支和清算排队等待的支付业务。

2、根据需要,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撤销申请报文,撤销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在同一级次内调整排队队列中的大额支付业务排队顺序。

3、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以及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1、只受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

2、将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支付信息和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转发给发起清算行。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通过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清算账户已经透支或清算账户下尚有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需尽快筹措资金。

2、接收发报中心发送的支付信息,对确属于清算窗口时间内处理的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进行资金清算,将清算回执发送收、发报中心;否则拒绝受理,退回发报中心。

3、接收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并转发接收清算行。 4、撤销并退回发起行或发起清算行申请撤销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 5、对清算窗口预关闭前已筹措的资金,国家处理中心按如下顺序进行资金清算处理: 错账冲正

特急大额支付指令(救灾战备款) 弥补日间透支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净额 紧急大额支付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

6、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将该清算账户下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特许参与者)。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接收国家处理中心转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后,转接收行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窗口关闭

(一)清算窗口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经检查所有清算账户已筹足资金并完成资金清算时,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二)在预定清算窗口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国家处理中心主动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对清算账户必须弥补的头寸,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向缺款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国家处理中心清算完毕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玖 日终和年终的处理 一、日终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和汇总平衡科目账户当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以及各行(库)大额支付往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分别进行试算平衡。试算平衡后,立即下载账务信息和核对支付信息。 (一)账务信息下载及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的上日余额、当日借方发生额、当日贷方发生额和当日余额下载相应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2、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后,分别纳入各行(库)业务核算系统进行试算平衡。

(1)试算平衡的,国家处理中心于当日夜间将账户明细信息下载至城市处理中心存储,次日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根据需要向城市处理中心查询下载。

(2)试算不平衡的,转入暂收(付)款项科目,并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下载账务明细信息的申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将申请行(库)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往来、汇总平衡科目的当日的账务明细信息下载至申请行(库)。申请下载行(库)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后,将下载账务明细与当日存档的账务明细进行核对,查找账务不平衡的原因,查清后,调整账务。

已申请并成功下载账务明细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不能再次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

(二)日终支付信息下载及核对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核对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在账务信息下载后,将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相关的城市处理中心。

下载以上核对信息的同时,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信息下载至上海城市处理中心,并由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外中国外汇交易系统。 (2)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大额支付业务、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的总笔数、总金额进行核对。

当支付信息核对不符时,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不符信息的明细,并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2、 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账务信息下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分别借记、贷记总笔数、总金额以及明细信息发送相应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2)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发的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人民银行单边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国家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调整账务。

3、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的信息核对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支付系统发往转换中心的往账总笔数、总金额和转换中心发往支付系统的来账总笔数、总金额,通过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日终对账报文下载转换中心。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到报文后,将“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的当日累计借方发生额与往账总金额、累计贷方发生额与来账总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核对不一致的内容,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业务明细,收到业务明细后,进行账务核查,查清不符的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4、国家处理中心与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自动质押融资及扣款支付业务、大额汇兑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的总笔数、总金额发送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2)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并以国家处理中心实际发生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5、城市处理中心与其他直联系统的信息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完成支付信息核对后,城市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相关系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至与其直联的系统(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以及经批准保留的同城清算系统)。 各直联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城市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各直联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二、年终处理 (一)账务结转

1、大额支付往来科目的结转

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试算平衡,并将日终账务信息下载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以人民银行XX行(库)为单位,结转到支付清算往来科目。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借方余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库)户

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贷方余额的,会计分录相反。

国家处理中心将各行(库)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的余额保留,纳入下一年度每一营业日的账务平衡。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日终下载的账务信息,进行自身试算平衡后,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结转“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2、汇总平衡科目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汇总平衡科目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3、清算账户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分别将每一个清算账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的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结转后,将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下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人民银行行(库)收到下载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与自身结转存档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余额进行账务调整,纳入暂收(付)款项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拾 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差错的处理

(一)录入差错的处理 1、复核时发现录入差错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操作员发现录入要素差错的,应根据错误要素显示,比照凭证记载要素,由操作员重新录入,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送。 2、已录入、复核,发送前发现错误的处理

经业务主管批准,操作员删除此笔业务,重新录入、复核,比对一致后发送。 3、录入、复核后,当日未发送和发送失败的处理

录入、复核后无法发送的业务,由系统暂存,日终仍无法发送的,经业务主管确认审核,作为待转发业务存放暂收类科目。次日开机后,人工界面被自动唤醒,由业务主管对上日滞留业务予以确认,系统自动修改业务的委托日期,重新编押后发送。

当日录入、复核后发送失败的业务,经业务主管授权,操作员将该笔业务作删除处理,经重新录入复核后进行发送。 4、重复录入的处理

对除支付交易序号外,其他业务要素均相同的业务,经系统提示、业务主管确认,确定为重复录入业务的,由操作员进行人工删除处理。 (二)密押错误的处理 1、检验地方密押错误的处理

(1)发报中心核验支付业务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并经业务主管确认后退回发起清算行。

发起清算行收到发报中心退回的编押错误业务,重新录入编押要素,更正密押并经业务主管确认后,发送发报中心。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更正密押错误的支付业务,自动销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并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按正常业务处理。

(2)接收清算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经业务主管授权对该笔业务作暂收处理,同时按照查询查复手续向收报中心发出查询。

收报中心收到接收清算行发来的查询,经审核并经业务主管确认,重新编押后发送查复信息。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查复,经审核无误并经业务主管确认后,销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再按正常账务处理。 2、核验全国密押错误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对收到的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密押错误的,应将该笔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更正密押后重新发送,并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

(2)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转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密押错误的,自动唤醒人工界面,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并向发报中心发出查询。同时,该笔业务信息被标明“密押错误”转发接收清算行作暂收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查询,自动核验全国密押生成要素,更正密押后查复收报中心。 收报中心收到查复后,经审核无误,销记“核押错误登记簿”,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通知接收清算行核押正确,转接收行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电子联行业务,转换中心核验密押不符的,转换中心作为查询查复的发报行(小站代码为9988)向原发报行查询,原发报行收到查询后,立即按规定重新编押后,查复转换中心,转换中心核押正确的,转发收报中心,核押不正确的,将原电子联行业务以转换中心作为发报行退回原发起行,同时转换中心打印输出退回的支付业务,加盖公章后传真原发报行,由其通知原发起行作相应处理。 (三)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不匹配的错误。

1、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对每笔支付业务进行行号检查,发现行号有误的,通过各节点依次退回至发起行,由发起行录入人员对该笔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复核、发送。 2、接收行的处理

收报中心对收到的支付业务不作行号检查,直接将支付信息发送指定的接收清算行。接收清算行检查发现接收行行号错误的,在该支付业务中注明行号错误信息,按照“查询查复手续”查询发起清算行,待收到查复后作相应的业务处理。 (四)重复发送的处理

发起清算行收到发报中心报文重复发送的回执后,不进行处理,继续发送下一笔业务。

(五)接收人差错的处理

接收行收到接受清算行转来的接收人为非本行开户,或接收人的账号户名有误无法入账的支付业务,如能确定接收人为非本地单位,比照退回处理规定,直接由接收清算行反向退回该笔业务;不能确定接收人为本行开户单位的,按查询查复的处理手续查询发起清算行,收到发起清算行查复后,分别情况处理。 1、经查复账号户名更改一致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经查复接收人确非本行开户单位,比照退回处理规定,反向退回该笔业务。 (六)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报文无法识别的支付业务,系统自动提示报文无法识别,并退回发起清算行。发起清算行业务管理人员查明原因,按规定重新发送该笔业务。 二、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滞留业务的处理

当日业务结束前,各收报中心和接收清算行必须处理完成当日收到的所有支付业务,一律不允许滞留来账业务。与行内系统采用直连方式的,接收清算行必须将前置机内的来账业务全部转发至商业银行行内系统,收报中心须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完所有收到的支付业务;发报中心在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至业务截止时间时,清算窗口开启前,对已接收但未发妥国家处理中心的大额支付业务直接退回发起清算行,日终不允许往账滞留。

1、发起清算行滞留业务的处理。发起清算行若在业务截止前尚存未向发报中心发妥的支付业务,对前置机与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直联的,由前置机直接退回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作滞留处理;对前置机与商业银行行内系统没有直联的,在前置机内作滞留处理。

对于滞留业务,发起清算行前置机或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在下一工作日业务开始时,由业务主管更改业务日期,并重新编制地方密押后进行发送处理。 2、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滞留业务的处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与城市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其往账业务可滞留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系统中。并在下一工作日业务开始时,经人工干预更改业务日期,重新编制地方密押后作发送处理。 (二)日终账务无法下载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日终,国家处理中心通过磁介质输出及打印输出功能,输出无法下载的账务信息,视同下载完成,进行日终处理。同时通过网络、传真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传输输出的账务信息。 2、发报中心、收报中心的处理

日终,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传输的无法下载的账务信息,经打印输出、严格审核后,按规定签章,生成磁介质一并提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作相应处理。

(三)国家处理中心日终试算不平的处理

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不平衡时,自动唤醒人工界面,经业务主管人工干预确认后,国家处理中心立即自动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日终试算不平衡,并对当日所有交易的处理情况进行自动核查,查找原因后自动调整,直至试算平衡。 (四)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处理

日终,国家处理中心将账务信息下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后,立即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大额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单边业务等支付信息的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自动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相应的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并以国家处理中心的信息为准进行调整直至一致。调整时如涉及与城市处理中心直接联接的相关系统,一并进行相应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一致后,立即与商业银行(社)业务处理系统、人民银行会计、国库处理系统等直接连接的相关系统进行核对,如有不符,以城市处理中心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五)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查询被拒绝的支付交易明细,查找对应的支付业务凭证,日间作为一笔新的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发送。 日终仍处于拒绝状态的支付业务,打印出异常往账清单与支付凭证进行勾对,查找出被拒绝支付业务对应的支付凭证,并对其资金作暂收处理,次日重新录入发送.

拾壹 计息和计费的处理 一、计息的处理

(一)日间透支利息的计算与扣收1、计算公式

日间透支利息按规定的计息时点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收透支利息=第一计息时点的透支余额×第一计息时点的透支利率+第二计息时点的透支余额×第二计息时点的透支利率+?? 2、日间透支利息的扣收

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上列公式计算透支利息,于预定时点,优先从相关清算账户上自动完成日间透支利息的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应付透支利息的清算账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扣收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透支计息清单自动发送到有关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清算账户行,提示“已扣收透支利息”的信息。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此信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透支利息收入 (二)按季计息

包括按季向清算账户支付存款利息和收取贷款利息,其处理手续比照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的处理。 (三)销户计息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本行所管辖清算账户销户信息后,以销户前一日为截止时点计算销户利息,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利息划转他行的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要求,将需支付的利息以大额支付业务报文划往商业银行指定的接收行,处理手续比照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2、利息转入本行的

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将利息转入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二、收费的处理 (一)收费对象

凡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发起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除外)、即时转账支付业务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被借记行,均需按规定的计费标准、实际发生的业

务笔数,向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缴付汇划费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按照协议另行向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缴付汇划费用。 (二)统计和计算

支付业务收费的统计和计算由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扣收并支付到指定账户。 1、收费标准及时段。国家处理中心根据规定设置了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分时段按金额的收费标准。支付业务汇划费用的收取以一定时间段为统计区间,时间段的设定以“月”为单位。于月末日前一天对上月末日至当日的业务进行计费,在月末日扣收。当清算账户销户时,按上一收费时点到销户指令生效日的次日为止,计算收费金额,于账户撤销前扣收。

2、计算公式。国家处理中心对不同支付业务信息的发起人、被借记行,按照收费标准自动计算应收取的支付业务费用。计算公式为:支付业务收费=Σ某金额段(时段)大额支付业务笔数×该金额段(时段)收费标准+Σ业务信息笔数×固定收费标准

(三)支付业务收费的账务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计费完成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于预定时间自动将计费结果通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并优先从相应的清算账户上自动扣收到收费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XX存款—收费专户(该户开设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自动将转账信息连同收费统计清单发送到各清算账户所属行,提示“已收取支付业务费”信息。清算账户所属行可查询并选择打印支付业务收费统计清单。

拾贰 查询查复的基本要求及处理手续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

四、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五、支付系统与电子联行并行期间,支付系统和电子联行之间查询查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自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普通联络信息包;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普通联络信息包,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自由格式报文。自由格式报文和普通联络信息包附言栏内容均不得超过255个字节,超过255个字节的则分报文或分包发送。

未按规定格式发送的查询查复,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发)报中心将拒绝受理。

(二)收报中心收到电子联行发来的无接收行行号的自由格式报文,自动唤醒人工界面,根据报文内容人工补录接收行行号,转发查复行。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根据查询内容,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查复。 六、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格式附后)。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七、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八、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任何个人和银行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九、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查询行、查复行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分别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发出、收到查询信息时,查询、查复行,收、发报中心自动登记发出、收到查询登记簿;发出、收到查复信息时,查询、查复行,收、发报中心自动配对登记发出、收到查复登记簿。

十、查询查复登记簿由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每日集中归并国家处理中心。 十一、根据大额支付系统提供的有关统计监测信息,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询查复行,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有事不查,敷衍查复,延误积压,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赔偿。

十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及时打印,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工作日且必须每月转换为磁介质,并妥善存放,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拾叁 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一、密押的使用 (一)密押设备的登录

1、国家处理中心系统下电后重新开机,由密押员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正常的业务处理。

2、城市处理中心在向国家处理中心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密押登录成功后,开始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登录申请。

3、商业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每日业务开始前向城市处理中心进行系统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向城市处理中心发出登录申请。 (二)编核押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使用统一的全国押密钥,同一城市处理中心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地方押密钥。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执行加编、校验全国密押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进行加编、校验地方密押处理。 (三)密押的更换

1、需要更新全国押密钥时,国家处理中心密押主管输入密钥配置管理软件的登录口令,启动密押配置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密钥,写入密钥卡分发各城市处理中心;需要更新地方押密钥时,城市处理中心密押主管输入密钥配置管理软件的登录口令,启动密押配置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密钥,写入密钥卡分发各商业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系统。全国和地方密钥更换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再次按上述程序导录新密押,旧密钥被新密钥覆盖而失效。

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汇划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即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汇划业务,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进行查询。 (四)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处理后,应通知国家处理中心,解除其故障状态。为保证国家处理中心在日终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务数据的一致性,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各清算账户的差额,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内部转账业务,进行补记或冲正。其中,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小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 暂付款项(红字)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大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暂收款项

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贷: 暂收款项(红字)

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账务核对相符后,应通知各直接参与者,恢复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同时,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其他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小站,恢复与该城市之间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 三、转换中心发生故障时的业务应急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转换中心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业务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国家处理中心应将转换中心置为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电子联行主站应通知各电子联行小站,暂停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

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商业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

(二)故障后的数据核对与恢复

转换中心出现故障后,清算总中心应尽快查找原因,保证业务的及时恢复。

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前,首先恢复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数据,再向国家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主站申请故障日的业务明细,将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滞留业务和故障日的全部业务分别向国家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主站发送,国家处理中心或电子联行主站进行重账判断,重账被拒绝的,转换中心应视同成功处理。如日终对账不符,经确认,进行强制日终处理。 (三)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解除转换中心的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各城市处理中心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

四、电子联行主站故障时的应急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清算总中心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应立即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 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商业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

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

(二)电子联行主站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应查找原因,及时救治,尽快恢复业务的正常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能够排除故障,转换中心应将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系统的暂存业务发往电子联行主站。 (三)电子联行主站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不能排除故障,对转换中心滞留的电子联行业务,作暂存处理,待电子联行主站恢复后,发往电子联行系统。

(四)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的处理。 五、相关系统业务应急处理要求

支付系统的相关系统,目前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及行内汇兑系统。相关系统出现故障后,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救治,尽快恢复业务的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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