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诸子的“社会之法”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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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的“社会之法”思想述评

作者:周东阳

来源:《神州·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摘要: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分封制走向瓦解,新兴的王权专制政制产生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面对社会的巨变,伴随着私学的兴起,出现了深远影响我国历史走向的诸子学派,他们面对社会出现的种种新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社会治理理论,希望为社会的治理和个人的行为提出准则。 关键词:先秦诸子 社会治理

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准则。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其三大法律渊源是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罗马法给西方人带来了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的法学思维方式,是实在法。它以私法为发端,引导人们对公法的关注和思考。而自然法更多是一种信仰,相信在人之上有一个更高的主宰,相对实在法而言是“虚法”。我认为现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其悠久的实在法传统和自然法传统结合而来的产物。

反观中国古代社会,并不乏严密的法律,只是法律的类型和内涵与西方社会有着天壤之别。刑法是中国古代最发达的法律,它建构在统治者高度的集权和专制之上,某种程度上说是“治国之策”,而绝非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保障。民商法的缺失,是统治者以农为本的社会发展政策的侧面反映。农业社会的根基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占社会经济的主导则整个社会缺乏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求稳定而乏创造。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分封制走向瓦解,新兴的王权专制政制产生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面对社会的巨变,伴随着私学的兴起,出现了深远影响中国历史走向的诸子学派,他们的观点各异,但都尝试对社会出现的种种新现象新事物作出自己的解答,希望社会的发展符合他们的设想和规划。为此,诸子为他们眼中的“天下”的治理,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为社会的治理和个人的行为提出准则。

查阅《古汉语常用字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法”在古汉语中有三种含义,①法令,法律,制度;②方法;③效法。如果单从纯法律的角度研究诸子的思想,并无多少资源可供挖掘。这里,基于“法”在古汉语中的第一种常用含义——法令,法律,制度——基础上,作出扩展,把“法”引申为一种准则、规则,从社会治理的层面,对诸子(以儒墨道法四派为对象)关于“法”的思想,也即诸子设想或希求的社会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或者说“社会之法”, 进行粗略的梳理。 一、 儒家学派的“法”的思想 (一)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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