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供电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17 08: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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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供电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鞍山供电公司用(以下简称公司)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职责:

(一)是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技术与运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公司采集系统的规划、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及监督管理、运行指标考核、运行质量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公司采集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司采集系统与其它营销管理系统接口开发管理工作。

(五)负责采集系统GPRS通讯卡的统一购置与发放及GPRS通讯卡通讯资费管理工作。

(六)负责考核公司采集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

第四条 计量部职责:

(一)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和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的资产管理部门。

(二)负责用电信息采集专变终端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三)负责维护城区用电信息采集公变监测终端、集中抄表终端、采集器等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四)对各县区分公司无法处理

(四)负责公司主站软硬件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主站软硬件系统的运行监控、主要设备(包括系统前置机、工控机、230MHz主站、230MHz中继站等)运行维护、整体系统运行分析系统应用技术指导等工作。

(六)负责公司的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及各种智能表计的校验、检测、仓储与配送工作。

(八)负责城区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授权的分站运行管理和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

(九)负责城区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授权范围内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业务派发、故障分析、运行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营业及电费部职责:

(七)负责城区各类型智能电能表的现场安装、调试、检修、维护等工作。

(一)对系统采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管理降损、反窃电等工作。

(二)用电检查及抄表催费工作中,对采集设备的进行巡视。

(三)对用户档案、终端档案数据进行核对、维护。 (四)做好预付费的相关设置及购电等工作。 (五)按要求实施远程停复电操作。 第六条 县、区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维护县、区分公司的用电信息采集专变终端和附属设施的维护工作。

(二)负责维护县、区分公司用电信息采集公变监测终端、集中抄表终端、采集器等附属设施的维护工作。

(三)负责县、区分公司各类型智能电能表的现场安装、调试、检修、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计量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授权的分站运行管理和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

(五)负责计量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授权范围内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业务派发、故障分析、运行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对系统采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管理降损、反窃电等工作。

(七)采集设备的定期巡视,对用户档案、终端档案数

据进行核对、维护。

(八)做好预付费的相关设置及购电等工作。 (九)按要求实施远程停复电操作。

第三章 采集系统运行管理

第七条 应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相关单位应将采集系统纳入应用单位的信息安全日常督查管理工作范围,开展常态采集数据信息安全巡检,建立采集信息安全隐患消缺机制。在抄表例日和发行前提前3至5个工作日预知故障、消除故障。

第八条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各级运行单位应建立采集系统值班运行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做好运行值班记录。按照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加强采集系统主站、分站的安全防护硬件、软件维护,定期查杀、清除病毒和外部侵扰。

第九条 计量部及县、区分公司作为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具体维护单位,应建立采集系统安装维护、 巡视检查、故障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现场作业规程,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视,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巡视和消缺记录。

第十条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各级应用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均应建立采集系统检修制度,依据采集系统技术改造规划和采集系统运行工况编制检修计划,按计划开展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按照辽宁省电力有

限公司有关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教育培训要求,制定公司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计划,定期为用电信息采集应用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提高应用采集系统的业务水平。

第四章 采集系统调试及故障处理

第十二条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建立采集系统故障处理闭环管理机制,计量部、营业及电费部及县、区分公司在采集系统监控及现场巡视中发现采集故障,及时通知采集运维单位,进行故障处理。

第十三条 计量部及县区分公司对采集故障进行系统分析判断或现场检查,需核对用户相关信息时营业及电费部及县、区分公司营业班要配合进行系统数据支持或现场核对工作。需厂家配合解决的采集故障,由计量部协调厂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对新发现的采集故障类型,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提示信息,及时将故障现象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营销部(客服服务中心)及计量部用电信息采集专责人员,同时设法排除。故障排除后,应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再次发生故障时的排除方法,积累故障排除的经验和方法。

第十五条 故障处理需填写《采集故障处理工作单》,记录故障现象及处理方法并备案,定期向营销部(客服服务中心)统计上报采集故障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采集系统运行中发生影响整个采集系统稳定运行的大故障应立即上报营销部(客服服务中心)。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依据故障特点及时与省公司用电信息采集主站运行维护人员协调,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营销部(客服服务中心)、计量部和县、区分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采集系统运行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采集系统运行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智能表安装率

考核各单位智能电表安装完成情况。

智能电表安装率=已安装的智能表数量/应安装智能表数量

其中分子为2012年当年安装的智能电表数量(供电资产),分母为公司下达月度安装智能电表计划累计数量。

(二)日均采集成功率

考核各单位本期智能电表抄表成功情况。

日均抄表成功率=当月内每日抄表成功率之和/月度天数

日采集成功率指24小时内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主站成功采集全部用户总数占应采集的全部用户总数的比率。

新装采集设备或智能电表用户3个月后纳入考核。

(三)采集实现率

考核各单位运行的智能电表实现采集情况。

采集实现率=已实现采集的智能电表数量/应实现采集的智能电表数量。

其中分子为已在省集中采集系统内运行的智能电表数量,分母为营销系统内所有运行状态的智能电表数量。

新装智能电能表1个月后纳入考核。 (四)自动化抄表应用率

核各单位本期自动化抄表应用情况,自动化抄表应用率=已实现自动抄表智能电能表数量/已实现采集的智能电能表数量

其中分子为营销系统已实现“远采集抄”智能电能表数量,分母为已在省集中采集系统内运行的智能电能表数量

新装采集设备或智能电表用户3个月后纳入考核。 (五)专变用户采集覆盖率

考核各单位专变用户采集覆盖率。专变用户采集覆盖率=已实现采集的专变用户数/应实现采集的专变用户数。

其中分子为已实现采集的城区专变用户和农村50kVA及以上专变用户之和,分母为城区全部专变用户和农村50kVA及以上专变用户之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鞍山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服服务中

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电能采集装置缺陷处理申请单

申请单位: 发现人: 测量点采集装置概述: 故障现象: 采集运维班组受理人: 采集运维班组处理意见: 领导意见(签字): 是否上报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进行二次故障处理:是□ 否□ 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受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计量部处理意见: 领导意见(签字): 缺陷处理单位: 完成时间: 处理记录: 遗留问题及下一步处理意见: 处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发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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