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个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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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五次研讨个人心得

国贸105 李泽斌 2010010623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但是经济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学期我们的国际商法课程总共进行了五次研讨。分别是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代理法、国际质量公约、以及票据法。可以说每一次的研讨我都有不小的收获。从以前的法律条文模糊不清到逐渐地知道商事法律规则,再到现在可以较灵活地运用相关国际公约和商事法律条款解决和分析案例问题了。这一路走来的惊人变化清晰可见。

以前认为国际商法是枯燥和死板的,同时也没有什么实际的应用,但其实不然。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不久的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本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而且国际商法的地位也是越来越突出和重要。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

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经过这么多次的国际商法合作性学习研讨,我已经大致掌握了国际商法的学习方法和规律。这次我们面临的是票据法的研讨案例。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上权利可分为两种: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主要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大都采用汇票与支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更改,称为票据的更改。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是指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以上就是一些基本的票据法知识。

这次的研讨我们面对的是汇票拒付案例,在分析案例之前理清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最重要的,然后才是分析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主张票据权利。尤其注意的是票据是无因证券,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丧失了票据权利还可以主张基础关系的权力。在这次的案例研讨中,我对票据法的有关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获益匪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说得十分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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