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险附加险条款
更新时间:2023-05-08 13:5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责任类: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注:本条款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3.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4.邮包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的(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6.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7.淡水、雨淋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的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8.短量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9.混杂、沾污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0.渗漏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1.碰损、破碎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2.串味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物、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3.受潮受热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4.钩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5.包装破裂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6.锈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7.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8.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保险人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保险人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间。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人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保险人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间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保险人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9.进口关税条款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0.舱面货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1.拒收险条款
一、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三、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二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四、被保险人保证: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二)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五、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款;
(二)市价跌落;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2.黄曲霉素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3.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为止,或
(二)、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交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保险人运输条款的规定办理。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4.易腐货物条款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他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
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5.交货不到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保险人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6.海关检验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7.码头检验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8.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9.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下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1、任何伙同他人进行的影响公众和平的骚乱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停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3、任何罢工者或被停工的工人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运输区域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盗抢险条款
本条款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险,适用于全程为国内公路运输时的货物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相关费用: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指货物尚未卸离交通工具,运输车辆在路途上或中途停靠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盗窃须有明显的盗窃痕迹。
(二)在保险期间内装载被保险货物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货物遭受哄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为抢救、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或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不明原因的失踪、下落不明、丢失、提货不着。
(二)提货(收货)清点时件数的短缺,重量的短少。
(三)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货物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货物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被保险货物被抢劫、被抢夺。
(六)运输车辆、被保险货物、本车驾驶员三者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条款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按主条款有关赔偿处理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确定损失金额后,按损失金额的20%扣除绝对免赔金额。
2、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被保险货物找回,应将货物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32.阻塞和滞留条款
(一)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1、捕获、没收、扣留、监禁或扣押;
2、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在一国司法管辖范围内,在当局的授权下,该船舶在任何时候被征用、没收或扣押;
本保险单也扩展承保在承运保险财产的船舶或驳船由于所有类似体积或吞吐量的船舶的连接通道被关闭而不能从港口、运河、航道或其他地方驶往公海的情况下,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但前述“关闭”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保险单开始生效时,“关闭”尚未生效;
2、“关闭”的有效期连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且
3、“关闭”是由于类似战争行为或国家防卫行为造成航道阻塞而引起的。
(二)保证条款
1、被保险人保证完全遵守船舶停留水域所在国(当地或另外的)的法律,对于未能遵守有关法律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保证得到一切必要的许可证;
3、本保险全部补偿应不超过保险财产的约定价值。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后应将对任何其他方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
(三)除外责任:
1、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使用原子或核裂变、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制造的战争武器的任何敌对行为的爆发,以下统称战争核武器;
(2)在下列国家之间战争的爆发(无论是否宣战):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
(3)由船舶所有国或注册国的政府或国家所做出的捕获、没收、拘留、监禁、扣押和征用;
(4)由于违反海关规定或根据卫生检疫规定致使保险财产遭拘留、监禁或扣押;
2、(1)由包含捕获除外条款的英国海上保险单承保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保险财产在任何其它保险项下可以获得赔偿的部分。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更改目的地-拒货-退货条款
a)更改目的地
若发生商业发票或船运单证上目的地更改的情况,本保单将继续承保直到根据本保单条款的规定终止,更改后的目的地将被理解为最终目的地。
被保险人一旦知晓目的地的变更应立刻向保险人报告。
b)收货人拒货或退货/错运
当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被运至错误地点,或者在承运人将货运抵后遭到收货人拒收,而被退回供应商或重新运输至原来的最终目的地或运至第三地,本保险将根据情况承担保险责任,直到货物由供应商或被保险人收到或卖出或按其他处理方式处理完毕。
被保险人一旦知晓上述情况应立刻向保险人报告所有此类运输。
c)退货
不论何种原因,当保险标的遭到被保险人的拒绝而被退回供应商/制造商处,本保险将继续承保,但条件是该标的需在回运开始前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同意一旦知道上述情况立刻将向保险人报告所有此类退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协会偷窃和提货不着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支付附加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因偷窃或整件货物提货不着而产生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须受本保险所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提货不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因提货不着而索赔时,在被保险人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寻找货物,但自海轮到达卸货港之日起满60天或自飞机到达卸货机场之日起满30天或自保险标的应到达最后目的地之日起满60天后仍未找到被保险货物,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神秘失踪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承保在外包装和集装箱无异常痕迹情况下发生的保险标的的神秘失踪(内部货物的神秘短少)。
兹进一步同意,本保险下承保的神秘失踪是指提单记载的货物的数量与在最终目的地计算的实际货物数量之间的差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关税条款(包括增值税)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遭受的关税和增值税(以下合并简称“关税”)的损失,且如果货物在关税付讫后遭受全损,保险人也赔偿关税全损损失。
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关税的保险金额超过被保险货物以良好状况到达本保险单载明的最终卸货港时依据相关规定所征收的关税全额,则保险人的责任不超过实际的关税损失金额。
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关税的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关税全额,则保险人仅以前者与后者的比例为限对关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要求时,被保险人应放弃货物给海关当局以降低关税支出。如有任何关税扣减,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应相应扣减。
“承保的关税金额”应为货物保险金额的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行政命令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在火灾或为防止火灾的情况下行政命令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但由于战争风险造成的火灾或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除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强制损失条款(污染风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政府出于保护公众财产的目的,为防止和减少污染损失或污染威胁所采取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本保险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且本保险单承保其损失的保险财产进行污染清除的额外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a)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b)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c)为保护修理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购买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d)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遭受污染而无法修理,只能重置,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e)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椐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f)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该限额不适用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承保的财产的通常的修理费用。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清理残骸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失而发生的清除受损财产残骸的费用,货物损失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的除外,此项费用以受损货物保险金额的10%为限,在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残骸清除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除本保单下能够取回的任何其它费用之外,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了移动和处理保险标的遭受承保风险损坏之后的残骸而发生的合理额外费用。
本条款所提供的补偿应该是在本保单中其它补偿之外,但限于受损财产的承保金额的
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额外卸货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采用非常规方式卸离、处理、存贮、重新装载或运输完好或受损货物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除正常费用以外的费用。
如果该项费用可以从共同海损中摊回或从承运人那里得到赔偿,保险人有权获得此追偿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除非另有其它保险存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灾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因为超出被保险人控制的情况而无法及时运到目的地时,本保险将同时支付被保险人已经或可能发生的与运输有关的任何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6.加急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超时工作、夜班、公共假日加班以及快递的额外费用,但前提是:
(1)这些额外费用是与保险财产的承保损失有关而发生的费用;
(2)对于本保单下的每次事故,这些额外费用累计不超过正常费用的150%;
(3)累积的修理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不超过受损物品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空运费用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无论受损货物原来是否空运,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部件返回工厂修理及运回或向供应商/制造商购买重置部件所支付的空运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____________;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__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8.空运费用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的空运费。本条款项下免赔额及最高赔偿金额如下: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______;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__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9.空运重置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根据协会重置条款规定,保险标的因遭受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为避免收货人业务中断而有必要采用空运方式以加快修理和/或重置,保险人将支付空运零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险人所承担的有关此类额外费用的责任以机器保险金额的10%为限。保险人的全部责任不超过该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0.制造、加工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在保险标的任何制造、加工期间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工艺不善或流程不当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1.冷藏货物变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冷藏机器停止工作造成的运输途中或中途临时储存过程中运输货物变质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2.冷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火灾或雷击造成冷藏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毁坏而引起温度变化,进而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但不超过____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3.刮蹭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为保护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和商标价值,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解决方案处理刮蹭损失,刮蹭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厂商负责维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4.纸箱损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下的外部纸箱或外部包装的损坏,但是赔付额以新纸箱的成本(包括该纸箱的运输费用和重新包装的费用)为限。
兹进一步同意,本附加险下的赔偿金额在主险项下保险金额之外计算。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____________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5.包装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货物因包装不善或积载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不专业的包装提供方和包装不当并不知情,保险人不以包装不善作为拒赔的依据。本条款中的“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装载和其他类似的摆放货物的方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6.整合和重新包装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包装破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本保单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最后目的地为重新包装、整合或修理包装而花费的费用,即使货物本身未受损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7.重新包装费特别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被保险货物的包装、纸箱或类似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获赔偿总额应包括重新包装的实际成本和运输该包装的费用。空运费和关税(如含)也应包含在上述费用中。
兹进一步同意,本条款下应赔付金额不包括在保单的保险金额中。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任一事故的责任限额不超过____________(或等值其他货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8.检验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事故发生在本保险期间内,且存在本保单所承保情况下发生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无论有无实际灭失或损坏,只要保险人授权的检验勘查人员认为对货物进行检验是适当且合理的,则保险人将负责该事故所引起的任何检验勘查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条款下对每一起事故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保险期间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9.舱面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全部或部分保险标的被装载于甲板上(不论依据货运合同船东或租船人是否有权为之),该舱面货将根据伦敦协会货运险(C)条款附加“抛货和浪击落海”风险加以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0.舱内或舱面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支付附加保险费后,保险人对装载于集装箱内的货物或商品依据本保险单关于舱内货物(即使积载在甲板上)的规定予以承保,但该货物须在“可选择”提单(允许承运人将集装箱积载在舱内或舱面)下承运。此外,本条款下的承保范围也包括被抛弃或落海的集装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1.露天堆放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货物储存于本保险单载明的登陆港露天堆场的,则本保险遵从协会货物条款(C)规定不予承保此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支付附加保险费,则上述规定不予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2.起重机械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3.样品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全世界范围内在被保险人或其员工、代表的照管、控制和支配之下的样品。
每一运输工具或地点的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货币)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4.累积给付条款
本保险单约定的每船/运输工具限额在转运过程中或船只/运输工具抵达港口或卸货地之后将不适用,但前提条件是在正常运输途中,累积风险因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状况超出该限额。
对于由于航行中断或其它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状况所导致的超出本保险单约定的每航程限额的累积风险,只要被保险人在得知状况之后立即报告所有的这类情况,保险人将提供该超额部分的暂保,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全额负责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都不超过每航程限额的两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5.返程运输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无论因任何原因需要将货物运回,本保险单对返程的货物继续有效,包括在仓库中或其它存放地点直至被保险人最终指定的地点。
自被保险人知道货物需要返程时,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货物返程运输的风险,但以保险人根据扩展承保的期限和具体运输情况确认同意承保为前提。
若保险人不同意按照本保单的条件承保货物的返程运输,保险人适用协会货运C条款附加协会战争险条款和协会罢工险条款承保返程运输,或按照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费率和适用条款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6.品牌保护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认为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货物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损害后不适合销售,则该货物应予销毁,并且保险人放弃残值利益。
但是,在被保险人能使被保险货物得以销售或适合生产或加工的情况下,保险人可取得该操作的利益,但需扣除被保险人发生的成本。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7.商标和品牌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贴有商标、标签以及类似的应由生产商或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标记的货物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受损财产的残值应在按照惯例由保险人负担费用去除这些商标、标签和标记后予以计算。被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财产的处理程序并有权处置受损财产。被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财产是否能够再次销售。
对于被保险人确定不能再次销售的受损财产,保险人只有在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变卖,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变卖前述受损财产,被保险人应补偿保险人因不能变卖前述受损财产而受到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8.受损货物控制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其它部分中包含有任何相反规定,兹了解和同意当本保险下的保险标的因为承保风险而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将保留所有受损、可能受损和未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控制权。当保险人同意处理、出售或修理受损的保险标的,而被保险人认为这样对其利益有害时,该受损或可能受损的标的将被视为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处理受损标的,而保险人有权取得任何因此得来的收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9.隐藏损失条款(120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未及时开箱,开箱时发现的隐藏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开箱和检验应在货物运达最终目的地120天内完成,并且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若货物外包装有货损迹象,应在到货时立即开箱检验。
上述的120天内开箱检验以及外包装货损迹象的规定不适用于只能在加电至正常工作环境下才能验明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电器设备,例如继电器或其他类似设备。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0.隐藏损坏条款(180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到达最终目的地后180天内发现的因本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任何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视同该类损失或损坏在承保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即被发现。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1.延迟开箱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从原包装的外部状况不能发现被保险货物的任何灭失和损坏,则被保险人应在拆开包装后发现该灭失和损坏时尽快报告保险人的代理人进行检验,但不应迟于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目的港口和/或机场从船舶/航空器上卸下后________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上述________天期满后报告给保险人的代理人的任何灭失和损坏,也不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任何灭失和损坏。
如果整件货物提货不着或在收货人或客户的仓库交付货物时发现外包装破损,被保险人应依据本保险单下相关约定,对责任承运人或保管人采取措施。
如果发生后继损坏,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代理人对破损包装内的货物进行检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2.拼箱/集装箱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或商品在装船前、卸船后或在到达任何转运地后的60天内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货运代理、拼箱点、拖车、仓库管理员的仓库或其他仓库在进行拼箱、拆箱、装箱、卸箱、分发、再分发、包装、再包装期间的风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管购买或销售的条件如何都得到认可。
若发生超过上述时限的延迟,在按保险人要求支付额外的保费后,本保险继续有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3.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财产实际发生损失(或者将发生损失,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为了预防、减少或降低保险财产遭受可能获得赔偿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4.积载及保管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承运人收取了装运的货物后并无批注,本保单也承保经保险人检验确认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损害是因不适当或不充分的积载、保管而造成的,即使此积载或保管是由被保险人的员工或由其协助完成的。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前后装卸期间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6.老龄船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对协会船级条款中老龄船加费的船龄限制由原先的规定修改为21年及以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7.成套或成对物品赔付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成对或成套保险财产中的一件或多件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以该受损财产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的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有确实证据证明因受损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导致原整对或整套财产中剩余部分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少,保险人可以偿付,但以保险双方最终协商比例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8.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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