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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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2)826-2017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电运维检修(以下简称“变电运检”)管理,是指对变电站内一次设备和辅助设施的管理,包括验收、运维、检测(试验)、评价、检修和反事故措施等。

第三条 变电运检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分级负责、精益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安全第一指变电运检工作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各项安全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严防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

分级负责指变电运检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严格落实各级人员责任制,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密把控,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精益管理指变电运检工作坚持精益求精的态度,以精益化评价为抓手,深入工作现场、深入设备内部、深入管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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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不断提升,争创世界一流管理水平。

标准作业指变电运检工作应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细化工作步骤,量化关键工艺,工作前严格审核,工作中逐项执行,工作后责任追溯,确保作业质量。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置、接地装置、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运检工作。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二次设备另行下发。

第五条 辅助设施包括防误闭锁装置、SF6气体含量监测设施、采暖、通风、制冷、除湿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防汛排水系统、照明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测装置和智能辅助平台。

第六条 变电运检工作包括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和检修五个环节,验收向前期设计、制造延伸,检修向退役后延伸,覆盖了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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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国网运检部”)为公司变电运检专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组织制定公司变电运检专业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国网运行公司与国网设备评价中心变电运检专业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负责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和反事故措施管理;

(四)负责制定变电设备大修技改原则,负责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及运检业务外包实施管理;

(五)负责调配跨省检修资源,协调组织跨省支援; (六)负责与总部各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变电专业技术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公司变电运检专业相关制度、标准;

(二)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变电站重大设备检测诊断、异常分析、故障处理、停电检修和隐患排查治理,必要时赴现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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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运检日常管理和专业分析工作,对变电运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四)指导省评价中心开展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是本单位变电运检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及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变电运检专业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负责本省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和反事故措施管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部反馈;

(四)负责提出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需求,负责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及运检业务外包实施管理;

(五)负责协调调配本省检修资源,组织跨市支援; (六)负责与省公司各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省公司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专业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公司变电运检专业相关制度、标准;

(二)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重大变电设备的检测诊断、异常分析、故障处理、停电检修和隐患排查治理,必要时赴现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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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运检日常管理和专业分析工作,对变电运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四)指导地市公司、省检公司开展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是本单位变电运检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变电检修中心、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变电运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和反事故措施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公司运检部反馈;

(四)负责提报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需求计划,组织开展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及运检业务外包实施。

第十二条 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是本单位变电运检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运维室、变电检修室和县公司变电运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和反事故措施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公司运检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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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提报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需求计划,组织开展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及运检业务外包实施。

第十三条 县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建设)工区)(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是本单位变电运检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和反事故措施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地市公司运检部反馈;

(三)负责提报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需求计划,组织开展变电设备大修技改项目及运检业务外包实施。

第十四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地市公司变电运维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负责变电运维班组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和专用运行规程编制、设备验收、巡视、检测和维护、倒闸操作、缺陷消除、异常和故障处理、状态评价、运行分析、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管理、技术培训、运维记录台帐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地市公司变电检修室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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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负责变电检修(试验)班组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变电设备例行检修、大修、技改、抢修、消缺、停电试验、检测诊断、异常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四)参加变电设备验收,变电站专业巡视和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负责所辖班组的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负责编制设备运维巡视、停电检修计划,制定设备维护、消缺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生产准备、专用运行规程编制、设备验收、状态评价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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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变电验收分为变电站基建工程验收和技改工程验收。

(一)变电站基建工程验收包括可研初设审查、厂内验收、到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等七个主要关键环节。

(二)变电站技改工程验收包括可研初设审查、厂内验收、到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等六个主要关键环节。

第十八条 变电验收各环节的主要内容:

(一)可研初设审查是指在可研初设阶段从设备安全运行、运检便利性方面对工程可研报告、初设文件、技术规范书等开展的审查。

(二)厂内验收是指对设备厂内制造的关键点进行见证和出厂验收。

(三)到货验收是指设备运送到现场后进行的验收。 (四)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对施工过程中本工序会被下一工序所覆盖,在随后的验收中不易查看其质量时开展的验收。

(五)中间验收是指在设备安装调试工程中对关键工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重点试验等开展的验收。

(六)竣工(预)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完成三级自验收及监理初检后,对设备进行的全面验收。

(七)启动验收是指在完成竣工(预)验收并确认缺陷全部消除后,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前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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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验收人员应为技术专责或在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所属管辖单位运检部应按电压等级、设备类型、验收要求选派合适的验收人员。

第二十条 竣工(预)验收应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验收申请,并应保证充足的验收时间。

第二十一条 现场验收过程应使用验收标准卡,验收完成后应形成竣工(预)验收及整改记录,交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整改,必要时采用重大问题反馈联系单方式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缺陷整改完成后,由运检单位审查缺陷整改情况,组织现场复验;所有缺陷整改完成并经复验通过后,方可启动工程投运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前,建设管理单位和运维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遗留缺陷,形成工程遗留问题记录,落实责任单位和整改计划,运维单位跟踪复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成启动、调试、试运行后,验收组提出移交意见,由启委会决定工程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

第二十五条 新设备投运后一年内发生的因建设质量问题导致的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详细要求见变电验收管理规定及验收细则。

第二节 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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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变电运维管理包括运维班管理、变电站生产准备和运行规程管理、设备验收、巡视、检测和维护、两票管理、倒闸操作、缺陷和隐患管理、异常和故障处理、状态评价、运行分析、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管理、技术培训、运维记录台帐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变电站运维应遵循“分级管理、重点管控、差异化运维”原则,根据重要程度将变电站分为四类:

(一)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核电、大型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北)联络750/500/330kV变电站;

(二)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万千瓦及以上、300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220kV变电站,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三)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220kV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四)四类变电站是指除一、二、三类以外的35kV及以上变电站。

第二十九条 运维班设置应综合考虑管辖变电站数量、分布情况、工作半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和电网发展等因素。驻地宜设在重要枢纽变电站,原则上省检修公司运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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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半径不宜大于90公里或超过90分钟车程,地市公司运维班工作半径不宜大于60公里或超过60分钟车程。

第三十条 变电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运维和应急工作的需要,运维班驻地应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联系畅通,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运维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依据公司停电计划、设备巡视和维护要求以及班组承载力制定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及周计划,并督促计划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在工程投运一周前完成,包括人员配置、人员培训、规程编制、工器具及仪器仪表、办公与生活设施购置、工程前期参与、验收及设备台帐信息录入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每座变电站均应编制现场运行专用规程,在新建(改、扩建)变电站投运前一周审批下发,之后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三十四条 变电设备巡视分为例行巡视、全面巡视、特殊巡视、专业巡视及熄灯巡视,巡视周期不得超过公司规定,并应根据设备状况动态增加巡视频次。

第三十五条 倒闸操作应严格遵守安规、调规和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运维人员操作资格、接发令权限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应经相关调控部门批准;倒闸操作时应以正式的调度指令为准,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按顺序逐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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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发现危急、严重缺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展成事故,并做好建档、上报、处理、验收等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带电检测应纳入年度、月度检测计划,按照周期开展,对检测异常数据应及时分析和诊断,并制定对应的检修策略。

第三十八条 变电站高压电气设备均应具备完善的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运行中运维人员不得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三十九条 变电站巡视、维护、带电检测、消缺等工作均应执行标准化作业。

第四十条 应严格按要求开展变电站消防、防污闪、防汛、防(台)风、防寒、防高温、防小动物、防鸟害、防沙尘灾害、防地震灾害、防外力破坏、危险品等专项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应定期开展运维分析工作,主要针对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变电运维班及变电站现场应具备各类完整的运维记录、设备台帐、技术资料、规程制度等基础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变电运维班应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和备品备件,建立安全工器具和备品备件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并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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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详细要求见变电运维管理规定及运维细则。

第三节 检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变电检测分为带电检测和停电试验。带电检测指设备在运行状态下,采用检测仪器对其状态量进行的现场检测;停电试验指需要设备退出运行才能进行的试验。

第四十六条 带电检测工作可根据天气、负荷、设备健康状况等情况适当增加检测频次。

第四十七条 停电试验周期可依据设备状态、地域环境、电网结构等特点,在基准周期基础上酌情延长或缩短,调整后试验周期一般不小于 1 年,也不大于基准周期的2倍。

第四十八条 应依据检测基准周期、项目和标准开展带电检测和停电试验工作。带电检测应制定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班组根据月度检测计划安排日检测工作;停电试验工作应纳入检修计划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检测计划下达后,运检单位应分解任务到班组,提前做好人员、工器具、作业卡、工作票等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检测工作应执行标准化作业,作业卡应任务单一、步骤清晰、语句简练,标准作业卡编号在本单位内应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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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应做好检测实施现场安全、技术、结果控制;班组成员应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标准作业卡开展现场检测,并记录保存试验数据、检测图谱。

第五十二条 检测发现异常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异常情况按照分级管控要求报送上级运检部和相应状态评价中心,并纳入缺陷管理流程。

第五十三条 一类变电站检测出现重大异常时,省公司运检部应立即向国网运检部汇报,由国网运检部组织系统内外专家团队等进行分析诊断,提出决策意见。

第五十四条 检测验收工作分为班组自验收和运维人员验收。停电试验工作,当值运维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验收;带电检测工作,运维人员可结合巡视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 现场测试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试验记录的整理,并严格按格式形成检测试验报告。

第五十六条 详细要求见变电检测管理规定及检测细则。

第四节 评价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变电设备评价分为精益化管理评价、年度状态评价、动态评价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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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精益化管理评价是对变电设备验收、运维、检测、检修、反措执行及运检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各级运检单位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自评价及抽查评价工作。

(二) 年度状态评价是综合专业巡视、带电检测、在线监测、例行试验、诊断性试验等技术手段,依据状态评价导则每年集中组织开展的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工作。

(三) 动态评价是设备重要状态量发生变化后开展的评价,主要类别为新设备首次评价、缺陷评价、经历不良工况后评价、带电检测异常评价和检修后评价。

第五十八条 精益化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 精益化管理评价目的是以评价促落实,建立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推动各项制度标准和反措有效落实,为大修、技改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二) 精益化管理评价周期为3年,每座变电站3年内开展一次精益化评价。

(三) 各级运检单位应制定自评价和抽查评价工作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变电站开展自评价,并由上级运检单位组织专家抽选复评。

(四) 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变电设备整治型大修技改储备项目应与评价问题相对应。

第五十九条 年度状态评价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状态评价目的是准确评价设备健康状况,科学制定设备检修策略,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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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状态评价每年开展1次。当年计划开展精益化评价的变电站,年度状态评价和精益化评价结合进行。

(三)年度状态评价执行班组、运维单位、评价中心三级评价机制。班组评价实行专业化评价,状态评价班应对110、220kV设备现场巡视后开展评价,省评价中心应对500(330)kV及以上设备现场巡视检查后开展评价。

(四)评价结果为异常和严重状态的变压器、断路器、GIS等主设备状态评价报告报送上级状态评价中心复核。

第六十条 动态评价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动态评价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设备状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设备检修策略,迅速有效处理设备状态异常。

(二)动态评价包括新设备首次评价、缺陷评价、不良工况后评价、检修后评价和带电检测异常评价。

(三)新设备首次评价应在设备投运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并在3个月内完成;变电设备缺陷评价应按缺陷紧急程度开展动态评价;检修后评价应在工作结束后2周内完成;不良工况后、带电检测异常评价应在1周内完成。

(四)变电设备重要状态量发生变化时,省检修公司和地市公司运检部应立即组织对所辖设备开展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设备的检修策略应根据精益化评价、年度状态评价和动态评价的结果,考虑设备运行风险,参考制造厂家要求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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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详细要求见变电评价管理规定及评价细则。

第五节 检修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变电检修包括例行检修、大修、技改、抢修、消缺等工作,按停电范围、风险等级、管控难度等情况分为大型检修、中型检修、小型检修三类。

第六十四条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检修作业定义为大型检修:

(一) 110kV(66kV)及以上同一电压等级设备全停检修; (二) 一类变电站年度集中检修;

(三) 单日作业人员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检修; (四) 其它本单位认为重要的检修。

第六十五条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的检修作业定义为中型检修:

(一)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多间隔设备同时停电检修; (二) 110kV(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变及三侧设备同时停电检修;

(三)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停电检修; (四) 单日作业人员50至100人的检修; (五) 其它本单位认为较重要的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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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不属于大型检修、中型检修的现场作业定义为小型检修。如35kV主变检修、单一进出线间隔检修、单一设备临停消缺等。

第六十七条 变电检修应实施计划管理,具体包含年检修计划、月检修计划和周工作计划。

第六十八条 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应依据年度检修计划,组织编制检修计划管控表,从大修技改项目立项、年度停电计划下达、物资采购及业务外包、前期准备、检修实施、检修总结等六个环节全过程管控计划任务。

第六十九条 检修计划批准后,检修单位应做好工作准备,组织开展设备信息收集和现场勘察,落实人员、机具和物资,完成检修方案、检修作业文本编审及审批等工作。

第七十条 大型检修项目应成立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中型检修项目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检修现场应按要求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检修作业管控、安全质量稽查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应设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七十一条 现场检修、抢修、消缺等工作应全面执行标准化作业,使用标准作业卡。标准作业卡应任务单一、步骤清晰、语句简练,其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七十二条 检修验收分为班组自验收、指挥部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应按检修类别开展检修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或项目应重新组织检修,直至验收合格;验收工作完成后编制验收报告或记录在检修标准作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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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专业巡视应突出专业性和季节性工作特点,巡视周期不得超过公司规定,并应根据设备状况动态增加巡视频次。

第七十四条 故障抢修管理遵循“分级组织,分层管理”的原则,各级检修单位应制定完善抢修预案和流程,建立健全抢修组织体系,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

第七十五条 各级运检单位是检修业务外包工作的管理主体,应按照合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检修质量责任。检修业务外包应严格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强化现场作业管控;核心检修业务不得外包。

第七十六条 详细要求见变电检修管理规定及检修细则。

第六节 反事故措施管理

第七十七条 反事故措施(以下简称“反措”)管理是根据重大事故、典型故障、重大隐患、家族缺陷、普遍性异常等进行总结提炼,对规划设计、设备选型、采购制造、基建安装、验收投运、运维检修等环节提出针对性措施和要求。

第七十八条 各级运检部门应深入分析设备运行状况及经验教训,提出反事故措施并逐级上报,由国网运检部统一组织编制并审定发布。

第七十九条 反事故措施排查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变电精益化管理评价工作一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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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对排查中发现无需列大修技改项目即可整改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需列大修技改项目整改的问题,应由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于6月底前提报项目需求,评审批复后列入项目储备库,按轻重缓急安排整改。

第八十一条 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应根据反措项目编制下一年度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整改计划,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应于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全省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整改计划,需停电实施的项目应将停电计划报送调控部门安全校核、审批后,于12月20日前完成发布,列入下一年度设备检修停电计划。

第八十二条 地市公司应根据反措项目编制110kV及以下变电站的整改计划,需停电实施的项目应将停电计划报送调控部门安全校核、审批后,于12月20日前完成发布,并于12月31日前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应于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反措执行情况上报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应于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反措执行情况上报国网运检部。

第八十四条 国网运检部应根据反措执行情况报告和各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及建议,结合电网发展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每年6月底前组织对反措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评估分析,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编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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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反措应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新发布。在每年突发重大设备故障需尽快制定并落实新的反措要求时,国网运检部应及时组织修订发布相关反措,各级单位应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专项排查。

第八十六条 详细要求见《国家电网公司三十项变电反事故措施》。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变电运维检修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各级运检部是变电运检工作检查与考核归口部门。

第八十八条 检查与考核范围

(一)国网运检部负责对省公司、国网运行公司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二)省公司运检部对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三)省检运检部对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变电检修中心和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地市公司运检部对变电运维室、变电检修室及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五)县公司运检部对所辖变电站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九条 检查与考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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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为单位进行考核,按季度公布考核指标。 第九十条 检查与考核内容

(一)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年度变电设备故障率; (二)变电运检五项管理规定和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发现并处理的变电设备隐患和缺陷情况; (四)精益化管理评价的组织情况,发现问题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变电站反措排查、落实及整改情况; (六)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第九十一条 奖惩

(一)国网运检部对各省公司变电运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运检绩效和同业对标。

(二)各单位应建立变电运检工作奖惩机制,对在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反措落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发现严重及以上设备缺陷或重大验收问题、避免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提供跨区域支援的,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的,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因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反措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故障等不良后果的应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省公司应将奖惩相关规定制度报国网运检部备案;各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省评价中心应将奖惩相关规定制度,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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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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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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