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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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诉 书

呈达: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具控诉人,刁继前男汉族现年56岁,住金堂县竹篙镇,红观音村23组,村民。身份证号:5101121195703166075 电话:13438274033

主题:金堂县交通警察大队受贿制造冤案。 一、 制造冤案的情况

2013年10月13日12点过,在金堂县竹篙工业园区路口,发生一死三伤恶性交通事故。金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即到现场勘查取证。2013年3月15日交警大队才通知所有当事人合拿到了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背离交警大队自己提供的证据,篡改阉割法律条文,不依法律规定内容,把一般违规行为并非造成此一恶性事故的主要过错人定为主要责任,认定我是犯罪嫌疑人,要我取保候审,要采取强制措施。

二、 案件发展过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我依法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6月6日法院立案签发了传票。6月13日交警大队电话要我去。6月14日我去后一个姓邹的强行要我在犯罪嫌疑人告知书上签字,并要我次日代人去办取保候审。法庭开庭后2013年9月2日交警大队一个姓钟的电话告知要我去办取保候审。2013年10年24日都快判决了,交警大队杨科又叫我去办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我向金堂县政法委、检察院,成都市政法委、检察院、省人大都有过申诉,控告。

2013年10月30日我又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了申诉,这次可能是批转到金堂县公安局。金堂县公安局按信访答复,要我提出复查请求,前提要我“速到公安局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事宜”。明显是想拘禁我或取保候审。我在收到第四天就提出了复查请求书,有具体的实质内容(见下面材料)。直到现在不见只字回音。我认为不是按党的“有错必纠”的原则办案,而是坚持要办成冤案。纠正了,钟斌就存在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残的交通事故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向行贿的钟斌交代?

在2013年7月22日,当地知情群众215人签名打指纹上书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同省纪委,表示对交警责任认定的不满同愤怒。

三、 重要信息反映及结果对照

1、在2012年10月13日12点过发生事故后,引起二三百人围观。有个竹篙镇长龙五队颜先阳听钟斌的一个老辈子(叔)说:这娃儿完了,今天喝了酒,这下完了!

印证的事实是:在当天中午吃过午饭,车上载的几个人中有姨妹同三四个亲友。在每小时限速80公里路段,高速达每小时102.3——108.3公里。在竹篙工业园区路口,应该让先进入环形路口也快出路口的摩托车先行而是直冲过去。神志清醒的,车太快踩一脚刹车不行,也把方向向左打点,就让过摩托车。因为直接撞击摩托车尾部40公分左右处,把坐在最后的高崇霞右腿骨撞断,抛出二尺多远,左边着地擦伤,头同内脏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2、发生交通事故,过了一个多月,在竹篙镇上正于427号唐雪英开的洗车店。洗车的车主对另一人谈起这次事故说:“钟斌托社会上的人给交警大队送了20万元钱,这个交通事故很难搬翻。”

印证出来的事实是:﹤一﹥、一死三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对两个驾车的人没有酒精检测的记录。﹤二﹥、事故发生过了五个月才发责任认定书,在等什么?﹤三﹥、交警现场拍的实地照片(列为中心照片)明明是长安车撞击到摩托车尾部并压在了前面,还压住摩托车后轮,而认定书确说是两车前部发生碰撞。 ﹤四﹥、在责任认定书中,交警自己确定事故发生在竹嵩工业园区路口,为什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二)而要明目张胆用篡改、阉割法律条文的手段去包庇钟斌,转嫁事故责任于我。﹤五﹥、认定事故责任有具体法律规定,为什么责任书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中: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表现。对事故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危害结果来认定;而是背离自己写明的事实,提出的证据、法医死检记录。竟无根据定我为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六﹥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要强行我签字是犯罪嫌疑人。开庭后判决前都要我去取保候审。告诉我提出复查而要急去办理“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事宜。”

这一系列问题同举动都印证了:“吃人茶饭,与人担代”,“得人钱财与人消灾”“无风不起浪”;“没有不透风的墙”的普遍道理。一定要把我办成交通肇事罪的冤案受害者才甘心。

我受此冤案的陷害精神压力重,经济损失大,还不敢归家,因为,随时都有被抓去关押、取保候审的危险。有亲友群众的鼓励、支持。我还相信党的英明、正确。

恳求党和政府维护法纪尊严,核实事实,还案件本来面目,社会需要和偕稳定。让群众看到党治理腐败,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的光辉形象。沏底根治以钱卖法,以权弄法的恶习。恕我直言,如果转交给金堂县纪委办会收效甚微。 此致

刁继前 上

附呈相关材料 页 2013年11月30日

申 诉 书

呈达: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具申诉人:刁继前 男 汉族 现年56岁,住金堂县竹篙镇,红观音村23组,村民。身份证号:5101121195703166075 电话:13438274033

2013年10月31日快递的申诉书,从金堂县公安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看,你局对申诉已于批转。可是金堂县公安局答复意见书并不是要我提出复查请求为基点,是“速到金堂县公安局办理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事宜。”

我在2013年11月13日提出了具体的,有实际证据同法律根据的复查请求,至今无只字告知。金堂县公安局无事实法律依据,执意以主观改变事故的性质,篡改阉割法律条文,硬要把我弄成交通肇事罪责任人。

钟斌开长安车高速行驶,直接从右侧撞击到坐在摩托车最后的高崇霞造成右腿骨折,侧面抛出左面落地,使其左边腰背及臀部大面积擦伤??(见附尸检验笔录)。

紧靠高崇霞的未婚夫刁俊受重伤,右腿钢板至今未撤,另两人都是十级伤残。依据依法钟斌才是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残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金堂县公安局不敢复查,作出正确认定,原因何在?我们有完整的证据链:(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法医尸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检验报告,摩托车检验报告,司法伤残鉴定等)。

我要求是应该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早日有个正义、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偕、稳定的结果。

你们权威还不能引起金堂县公安局重视。因为三项复查很简单,都是明明白白违背证据同法律的事。

再次向你局申诉,恳求照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做到那时解决。 此致

刁继前 上 附呈相关材料13页 2013年11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yt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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