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被查事件回顾及其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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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被查事件回顾及其法律评析

王欣,1980年3月12日出生,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 深圳市点石软件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曾任 深圳市龙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电信合资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点石软件有限公司CEO、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SDO部门助理总监、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CEO等职。

2014年4月,北京公安部门对快播公司立案调查,并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但王欣一直外逃。2014年8月8日,深圳快播公司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快播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王欣,逃往境外110天后被抓捕归案,经国际司法合作渠道由相关国家移交中国警方。

人物经历

1999年底, 王欣来到深圳。因其在学校期间就显露出来的技术天赋,王欣被深圳市龙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相中,任职副总经理,负责技术方面的研发。

2002年,因不喜欢国企的工作氛围,王欣开始了其第一次创业,成立了深圳市点石软件有限公司,主要做音乐交换软件。由于缺乏管理和市场经验,公司做了3年就终止了。在此期间,王欣已经和盛大陈天桥认识,其技术上的天赋和对产品开发的独特见解很受陈天桥的欣赏。

2005年,王欣结束了点石公司后,进入盛大,任职SDO部门 助理总监,主导“盛大盒子”的研发。因种种原因,王欣在盛大一年就离开上海又回到了深圳。在深圳一个农民村的民房里,王欣开始了他对快播的研发。

2007年12月正式成立了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快播科技在成立之初,只有不到5个人的创业团队。

2011年后快播成为了全中国市场占有量第一的播放器。

事件

红色通缉令追逃快播总经理落网

今年4月份,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公安部门对快播公司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抓捕多名嫌疑人,但主要犯罪嫌疑人快播公司法人代表王欣一直外逃。

经查,自2010年以来,王欣等人开发了快播视频播放软件系统,以只做技术、不问内容为借口,大打所谓“擦边球”,明知快播系统内有大量淫秽色情视频,却放任其广泛传播,甚至在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服务器中存储大量淫秽色情视频供网民浏览下载。

根据调查情况,公安部门对嫌疑人王欣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实施网上追逃,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8月7日,王欣从境外入境某国时,被该国有关部门截获。8月8日,公安部门将王欣押解回国。

经审讯,王欣对明知快播公司服务器内有大量淫秽色情视频,为了牟利放任不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缘起

快播背上涉黄盗版两宗罪

今年5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通报,快播公司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且情节严重,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该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拟对快播公司处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今年6月,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违法情节严重。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对快播公司开出2.6亿天价罚单。经快播申请,其罚款获批年底前缴纳。而快播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于6月28日正式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

据记者了解,自4月以来,快播公司的很多员工陆续离职,目前位于深圳南山科技园的快播总部已经人去楼空,原址已易主。此前,创始人王欣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分析

或将面临较重刑罚

在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看来,对单位犯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刑事责任应当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涉嫌传播淫秽色情视频,未来王欣面临的刑罚可能非常重。

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快播还被涉嫌盗版侵权,情节严重。在未来检察院对王欣提起公诉时,既可以起诉其传播淫秽作品,也不排除额外还起诉其盗版侵权,但最后的量刑情况会根据公司犯罪情况、取证情况,以及借此实现的盈利大小等进行判定。

涉及侵权

2013年开始至今,快播一直对其版权资源实施盗版,涉及数百部独家影视作品;多家平台的数万部版权资源被快播大量盗链。由此造成版权视频业者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对此,版权厂商已经采取反击行动。被侵权者之一腾讯视频称,已多次函告快播即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下线全部盗版资源,停止盗链行为。

在线视频行业从2005年发展至今,关于正版和盗版的博弈从未中断。2013年11月,国内数十家正版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对百度影音和快播的盗版采取了技术反制和法律诉讼。

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认定,百度和快播公司构成盗版事实,分别对二者予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模式转型

2014年4月16日,快播科技发布公告称,快播将关闭qvod服务器,停止基于快播技术的视频点播和下载,清理低俗内容与涉盗版内容;同时启动商业模式转型,转型原创内容,重视版权内容和微电影发展。

快播官方表示,“从此刻起,以前的‘快播模式’全面终结。”同时表态,“快播愿意与同行共同推动视频行业正版化的发展,也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涉黄遭查

2014年4月22日,位于深圳市南山高新园的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突遭警方调查,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据深圳市公安局消息,根据群众举报,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信息。作为“宅男必备”的一款播放器,快播长期以来使用者众多。此前,快播公司已宣布将启动商业模式转型。

警方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对记者表示,对快播仍然处于调查取证阶段,暂不方便对外透露更细节的信息。深圳市公安局对《第一财经日报》书面回应称,根据群众举报,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信息,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一经执法部门查处,即严惩不贷。公安部门此次执行力度不小。这次来的警察中还有一部分来自深圳南山区机训大队,这是一支高度机械化、装备精良的现代化警队,主要应对突发事件。

快播官方微博在2014年4月22日发表声明称:“网上有消息传快播公司被警察包围,有人被抓走一事纯是谣言。上午确实有警察来快播了解一些情况,目前公司运营正常。”

2014年5月15日,快播公司被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昨日已向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拟对快播公司处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快播公司当场未提出异议。

多人被捕

2014年5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称,经调查证实,快播公司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相关负责人介绍,昨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已向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拟对快播公司处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快播公司当

场未提出异议。同时,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并刑拘多名犯罪嫌疑人。

据了解,北京市公安和版权部门于2013年底在执法检查中查扣了快播公司管理的4台服务器,并处以25万元罚款。经鉴定,其中存储3,000余部淫秽色情视频。2014年3月,有关部门在对快播公司相关应用和栏目进行监测中,也发现大量淫秽色情视频。 截至2014年5月15号,扫黄打非办仍在对快播公司存储的淫秽色情视频进行进一步鉴定。

网站停运

快播公司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遭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督查通报后,快播公司于17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封致歉声明。声明中,快播表示,公司已经紧急成立快播播放器专项整改小组查找漏洞,严格自查自纠,公司相关负责人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调查进展

2014年4月13日,快播办公室部分员工已经停止工作,下午四点左右,有部分警察进入快播的会议室进行询问盘查。警方一工作人员表示,截止2014年5月仍然处于调查取证阶段,暂时不方便对外透露更细节的信息。但记者在现场看到,询问期间在办公室的快播员工实行“只进不出”原则,暂时不能离开办公室。但可以正常吃饭、上厕所等。

深圳南山区中科研发园的三号楼23楼,一进门口的左边在消防通道处坐有一名警察,而在右边的玻璃圆桌旁坐着几名身穿便衣的警察。据快播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警察只是来公司了解一下情况,并没有外界传的查封或者其他举动,而坐在门口接受警察询问的还有部分快播的网监员工。

2014年4月13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13日发布公告,决定自4月中旬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全面清查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而在一些问题上,快播一直受到行业诟病。上周,快播自己也发布公告称,公司将从技术转型原创内容,为此将清理低俗内容与涉盗版内容,关闭qvod服务器,停止基于快播技术的视频点播和下载,并在未来一年投入一亿元用于建设正版内容,投入3000万元支持国内微电影的创新。

巨额罚款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到快播深圳总部,送达了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快播处以2.6亿元罚款。由于快播的中高层都不在公司,通知书实施留置送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因快播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该局于5月20日下午前往快播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涉及罚款达2.6亿元,但由于快播现场拒绝签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了留置送达,将告知书贴在快播公司门口。

被罚缘由

2014年6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深圳快播公司涉嫌盗版侵权拟被处罚2.6亿一案举行听证会,听取快播公司的申辩意见。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表示,由于快播公司多次侵权,且“拒不改正”,该局才向快播公司开出2.6亿元罚单;对于2.6亿元的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解释:该金额是以快播在本案中非法经营额为基础计算出来。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过详细调查,初步认定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2万元;因此,其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这是依法处理。

在此次侵权案中,腾讯公司是最主要的被侵权方,此次“快播”案的第一投诉人也是腾讯公司。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腾讯投诉后开始立案调查。腾讯视频6月18日承认快播之所以被调查,是由于腾讯举报。

罚单生效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被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

按照规定,快播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需将上述罚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侵权事件

2014年5月17日,快播公司曾发表致歉声明,称深感惭愧,向广大用户及社会各界致以最诚挚的道歉。快播并称已紧急成立快播播放器专项整改小组查找漏洞,严格自查自纠,整个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配合执行。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快播”涉嫌盗版侵权一事处以2.6亿元罚款。随后“快播”提出听证要求。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26日将2.6亿元处罚通知书送达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该局稽查执法人员方灿宇在接受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罚单已送达快播公司行政经理,罚单即日生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快播公司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

根据处罚通知书,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处2.6亿元行政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督局有关人士称,如果该公司不执行处罚决定,该局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6月26日,送达处罚时的快播仍在正常运营,但内部冷清,部分办公区已清空。当时有快播员工表示,部分员工已被安置到别处的其他公司。

快播已重新注册了好几个公司,用于安置不同的业务和员工。其中一家叫云帆世纪,放的是快播系列除播放器之外的业务。工商资料显示,有一家深圳市云帆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南方国际广场A栋1605室。

问题:1、快播被冤枉了吗?

2、快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3、深圳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评析:

神奇的P2P网络技术

说到快播,不得不提P2P(点对点)。P2P是一种新兴的网络技术,在这种网络技术中,成千上万台彼此连接的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每一台计算机既是网络资源的下载者,也是网络资源的上传者,而服务器的主要作用是存储、管理网络资源的种子。P2P网络技术不仅解决了网络带宽的瓶颈问题,还解决了网络资源的供应问题。它极大地提高了网络传输的速率和资源交换的效率。快播正是利用了这种技术优势,迅猛发展,并与优酷等国内巨头相抗衡。

有利必有弊。P2P网络技术同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在P2P环境下,任何一位用户都可能是网络资源的上传者与下载者,而网络服务器一般只保存资源的索引而并不保存资源本身。因此,这种情况下,P2P更像是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资源交换,而网络服务商只对资源交换进行引导,但不直接对资源内容进行管理。除非网络服务商特地保留交换资源的备份,网络服务商很难对交换资源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控制。这就为网络盗版、网络色情、网络病毒传播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实际上,P2P的劣迹不少人应有耳闻。在2008年轰动全球的“艳照门”事件中,第一个在网上发布“艳照”的人叫“奇拿”,“奇拿”当时就是采用P2P的方式分享艳照的。虽然警方认为“奇拿”是艳照的上传者和发布者,他需要对此负责,但最终都没有找到真正的“奇拿”。当然,在该案件中警方认为主要应当追究“奇拿”的用户责任,而不是追究“某网站”的网络服务商责任。

播主:法律审查责任

就快播事件而言,它所挑战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关于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法律审查责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这其实是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审查责任。

然而现有法律对具体的审查责任并未加以明确。从实践来看,网络服务商主要有三种审查方式:第一种是全面审查式。采取这种方式,网络服务商一般于网络资源上传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如,优酷网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第二种是有限审查制。采取这种方式,网络服务商一般在网络资源上传前不作审查,而在上传后依职权主动巡查或依申请特别审查。目前绝大多数的视频网站、论坛网站均采此取此种方式。第三种是不作为审查制,即不对上传的网络资源进行任何审查,由用户自由使用。而快播就是属于不作为审查制。

当然,基于促进网络发展的目的和合理保护互联网权益的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却是十分模糊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避风港规则”不能滥用,否则,“避风港规则”就会变成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实践中,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肆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而且形成了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首先,专业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直接以雇用人力打字的方式,获取成熟的文学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原创作品上传更新后5到10分钟即可被疯狂盗播。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大肆赚取网络流量;然后,再以“广告联盟”为盈利途径,赚取巨额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

为此,“红旗原则”出台了,它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

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武器:技术中立与法律正义

从技术中立的角度来讲,法律规则的设置不应限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这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从法律正义的角度来讲,任何技术都不应逃离法律的管制,这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从任何单方面看技术中立或法律正义,它似乎都是合理的、理性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价值取向往往是冲突的,尤其在日新月异的新技术信息领域。

那么,当一种新的技术突破现有法律的边界时,到底是鼓励技术创新优先,还是打击违法犯罪优先?到底“技术中立”至上,还是“法律正义”至上?技术与法律,如何取舍?

显然牺牲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不现实的。最终的出路必然是妥协的结果。技术创新需要配套法律创新,法律规制需要适应技术发展。

决斗中的政府职能 虽说企业在应用一种新技术时应当考虑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板子不该只拍在企业身上。在技术与法律的角斗场,虽然政府并非最后的裁判者,但政府在其中的“比赛”管理职能是十分重要的。

一方面,政府应当为企业技术创新开绿灯,鼓励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当企业的技术创新闯过红灯时,政府应当加以处罚。然而,在绿灯与红灯之间的黄灯区,政府应当保持谨慎、缓和的态度,尤其在新兴技术与保守法律冲突之时。就快播事件而言,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前期通过警告等方式加以引导,在引导无效时才可以进一步进行处罚,最后乃至是追究刑事责任。一步到位的“巨额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未免操之过急。

法律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y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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