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更新时间:2023-12-23 18: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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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四川传媒学院(简称:川传),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 College of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第三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西区团结学院路67号。邮政编码:611745。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六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控制在20000人以内,其中本科生15000人。
第七条 隶属关系: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遣的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办学方向
第九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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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为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培养适应社会进步和传媒事业发展需要的实践型、创新型高级传媒类专门人才,不断提升传媒教育能力和教育水平,构建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大学。
第十条 学院树立“以人为本”和“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一切学生的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把育人为本作为学院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促进学生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树立适应大众化教育下的科学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把提高质量作为学院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完善体制、创新机制、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改善条件、保证质量、办出特色”的办学思路,促进学院可持续健康发展,力争把学院办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民办品牌本科院校。
第十三条 学院在办学中确立下列定位: (一)类型定位:教学型院校。
(二)办学层次定位:以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努力创造条件争取举办研究生教育。
(三)教育形式定位: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教育,适度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教育。
(四)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宽口径、厚基础,应用性、复合型,一专多能,掌握多项高端技术、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五)服务定位:立足四川、服务西部、面向全国;适应地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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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设与文化产业振兴的需要。
第十四条 学院努力培育、突出以下人才培养特色:
在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做到在校培养的专业能力与将来岗位工作能力零距离接近;
教室、实验室、工作室三位一体,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本科专业人才;培育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学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营造思想解放、学术民主的氛围,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和学术治校,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营造和谐校园。
第三章 学科专业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立足自身定位,科学设置学科专业。学院的学科专业定位是以人文学科为主,以影视传媒为特色,文、艺、工、管、经、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面向传媒业发展需求,以建校初期29个本科专业为基础,着力打造以广播电视新闻、广告学、传播学为核心的新闻传播类专业学科群,以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专业为核心的广播影视类专业学科群,以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等专业为核心的数字媒体技术类专业学科群,以文化产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科群,以艺术设计、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专业为核心的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科群,以表演、导演、音乐表演等专业为核心的影视表演类专业学科群。根据学院的发展,适时建立新的优势学科专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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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优先发展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扶持培育新的学科专业生长点,努力形成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新闻、摄影、艺术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等一批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带动全院学科专业建设。努力创建条件,在学院的优势学科专业中争取举办研究生教育。
第四章 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举办者:四川广视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有权通过学院董事会、监事会审定学院办学重大事宜,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三)有权通过学院董事会、监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 (四)有权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4
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四)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证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
(五)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自主调节各系、学科招生比例。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
(四)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依法接受监督;
(四)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六)确保学院的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一节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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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4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履行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批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的事项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应对所议事宜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节 院 长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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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五)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七)负责和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
(九)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十)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三十四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六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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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七条 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为副院长、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的董事、党委书记,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
第三节 学院内设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学生、设备、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和机构,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系(部)。系(部)设主任(部长)1人,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行政以及学生管理工作。各系(部)根据需要配备副主任以及系(部)办公室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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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校友会等组织,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院学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评价、学术发展,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校遴选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位审批程序:
(一)系学位评定分委逐个严格审核本系应届毕业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复审;
(二)经教务处复审通过的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人员编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师比及学位结构、职称结构比例,规划、配备专职教师,建立建设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五十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各系原则按照200∶1的生师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同时根据需要,各班级配备班主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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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者投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审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11.5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10.16亿元,负债1.41亿元。其中举办者四川广视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实物、资金的形式向学院共计投入3.74亿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出资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院的借款、接收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用于办学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应完全过户到学院名下。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学院制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登记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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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及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与学校订立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学校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董事会的审计。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并接受审计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者可以依法从学院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应依法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学院应在董事会作出回报比例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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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学院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第七章 党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协商推荐,程序选举,上级批准,工委备案”的方式产生。学院党委书记可以配备专职人员,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董事(长)、院长等兼任。学院党委必须有一名以上12
的专职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党委会实行书记办公会制度。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为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党委委员、党总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程序: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各委员需上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报书记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会上,在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后贯彻执行。
第二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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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主党派
第七十六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设立组织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制度。学院的重大决策要与民主党派协商并听取意见,学院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人士对学院的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学院的各种学术性组织要吸收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人士参加。
第四节 学生群团组织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七十九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大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应配合共青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都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章 科学研究与对外交流
第八十二条 “产、学、研”结合,大力开展科研(创作)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通过研究、开发、运用相结合,将科研(创作)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断提高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努力做到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八十三条 积极开展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生产第一线企事业单位和广播影视文艺团体的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14
使用效益,加强与其他高等院校之间的教育教学管理信息的横向联系与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管理课题的理论研究和科技项目的研究,共同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八十四条 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学管理的一些重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成果,做到以教育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八十五条 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加强与国外大学的合作交流,通过选派师生出国参加交流访问、留学进修、教学,参加国际会议、合作办学等走出去方式,通过邀请国外专家来访、组织国际学术会议等请进来方式,积极开展校级交流、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不断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要自觉参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学研紧密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以服务和贡献开辟自身发展新空间。广泛开展科学普及,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以获得社会支持和监督。
第九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八十七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学院把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深谙高等教育规律的、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性措施来抓。根据学院办学规划,制定师资建设规划,使学院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
第八十八条 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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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九条 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诸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七)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任制。学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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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期、聘任岗位、工资报酬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院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师、职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制度,对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九十三条 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九十五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障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
第十章 学生及学生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学籍,并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九十七条 学院的学生管理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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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限内,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按规定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院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院规定严格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就业,学院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一百零三条 加强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普通高校管理模式,结合学院办学特点实行规范化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学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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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形式,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维护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实行申诉制度,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校训 校徽 校歌
第一百零七条 校训:博学笃行 德艺双馨 第一百零八条 校徽:(待定) 第一百零九条 校歌:(待定)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学性质时,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院分立、合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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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构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由学院董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审议通过后,经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报学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20
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章程的贯彻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具体内容,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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