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终局判决研究_兼论我国民诉法第139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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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2011 年第 9 期一部终局判决研究—兼论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之完善 ——李 磊(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要:一部终局判决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一部终 局判决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一部终局判决的适 用条件;赋予当事人一部终局 判决请求权;法院在作出一部终局判决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明确一部终局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 关键词:一部终局判决;剩余判决;诉讼标的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 (2011 )09-0158-04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 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条即关于一 部终局判决的规定。 由于民诉法规定得过于简单,又无相关 司 法 解 释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的 适 用 条 件 、审 理 程 序、 既判力及剩余部分的处理等方面均存在模糊不清的地 方 ,导 致 该 条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甚 少 适 用 ,成 为 民 诉 法 少 有 的 闲 置条款。在法院受理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复杂、当事 人对法院裁判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对一部终局判决进行深 入 研 究 ,有 效 激 活 并 完 善 民 诉 法 第 139 条 ,具 有 重 大 的 理 论 和实践意义。 一、一部终局判决之概念辨析 民事判决, 是受诉法院以特定形式在必要言辞辩论之 后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和 法 律 ,针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或 诉 讼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在德、法、日等大 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理论中,以是否可以终 结诉讼的全部或一部为标准,民事判决可分为终局判决和中 间判决。终局判决是以终结诉讼的全部或一部为目的所作的 判 决 ;中 间 判 决 是 在 诉 讼 进 行 中 ,就 某 个 实 体 上 或 程 序 上 的 争议点所作的判决,这种判决不以终结诉讼的全部或一部为 目的,而是为终局判决作准备。 终局判决又有全部终 局判决 和一部终局判决之分,全部终局判决是以终结全部诉讼为目 的的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是以终结诉讼的一部分为目的 的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是对同一诉讼中数个诉讼标的和单一诉 讼标的之一部分,所作出的判决。 原则上针对同一诉讼或同 一 请 求 ,法 院 可 以 作 出 多 个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最 后 一 个 一 部 终 局判决称为末尾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对我国而言,并非陌生 事物,早在清末修律时已 引进。 1910 年公布的《大 清 民 事 诉 讼 律 草 案 》第 459 条 即 规 定

:“请 求 之 一 部 ,或 一 诉 主 张 之 数 宗请求中, 其一可以终结者, 审判衙门得为一部之终局判 决。 ”[1](p141-142)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规定的部分判决 就是一部 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在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 台湾地区的“民诉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一部终局判决容易与 全部终局判决、中间判决、补充判决或追加判决、一部请求判 决等概念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加以区别: (一)一部终局判决和全部终局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全部终局判决都是终局判决,都具有终 结诉讼之效力。 全部终局判决,是指全部达到可为裁判的程 度,经法院为终局判决后,使诉讼事件在其审级终了之判 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全部终局判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第一,一 部终局判决仅具有终结诉讼一部之效力,诉讼剩余部分仍系 属 该 法 院 ,法 院 针 对 剩 余 部 分 仍 须 作 出 剩 余 判 决 ;全 部 终 局 判决则具有终结全部诉讼之效力, 诉讼在本审级已进行完 毕。第二,一部终局判决须考虑与剩余判决的关系,一部终局 判决中已解决的诉讼标的部分处于冻结状态,不可再在后续 程 序 中 进 行 辩 论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是 剩 余 判 决 的 前 提 ,剩 余 判作者简介:李磊(1978 —),男,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158· 决须在一部终局判决的基础上作出;全部终局判决是一次性 解决本诉讼,故无须考虑此问题。 (二)一部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都是在诉讼尚未达到可以作 出全部终局判决时作出的,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中间判决,是 指在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 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诉讼程序的争点 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 从既判力上看,一部终局判决仍属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而 中间判决并无终结诉讼的效果,故原则上没有既判力。第二, 从判决对象上看,一部终局判决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 作出的判决;而中间判决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前提问题或程 序问题作出的判决,不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从可否 上 诉 上 看 ,当 事 人 可 以 单 独 就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上 诉 ;而 不 能 单 独就中间判决上诉。 (三)一部终局判决和补充判决或追加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补充判决或追加判决,在外观上具有很 大 的 相 似 性 ,都 是 终 局 判 决 ,都 未 对 当 事 人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作出回应。补充判决,又称追加判决,是指对诉讼标的的一部 分 或

诉 讼 费 用 ,裁 判 出 现 脱 漏 情 形 ,法 院 根 据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和补充判决的区别主要 表现在:第一,是否有意为之,一部终局判决是法院为了使当 事 人 就 一 部 分 诉 讼 早 获 解 决 ,是 法 院 有 意 作 出 的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补 充 判 决 产 生 的 原 因 一 般 是 法 官 疏 忽 大 意 ,是 一 种 不得已的补救措施。 第二,作出的程序不同,一部终局判决既 可以在该部分诉讼标的进行言辞辩论后作出,也可以在全案 诉讼标的进行言辞辩论后作出,剩余判决由法院依职权作出 即可;补充判决进行言辞辩论时仅以未终结部分作为诉讼标 的 ,且 补 充 判 决 既 可 由 法 院 依 职 权 作 出 ,也 可 以 由 法 院 根 据 当事人申请作出。 (四)一部终局判决和一部请求判决。 一部终局判决和一部请求判决都是只解决了当事人的 部分实体权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部请求判决,是指在民 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至法院时, 没有在该诉讼中主张全部法定权利, 仅仅主张了部分权利, 法院针对其部分权利所作出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和一部请 求判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一部请求判决,是指法院针 对当事人就全部权利中的部分提出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判决 ; 而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是 指 法 院 基 于 已 经 查 清 的 案 件 事 实 ,针 对 当事人的一部分请求或一部分当事人的请求所作出的判决 。 第二,在一部请求判决中,就诉本身来说,它是一个完整的诉 讼 请 求 ,只 是 针 对 它 实 体 权 利 来 说 是 一 部 分 ;而 在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之 中 ,判 决 的 只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诉 讼 请 求 的 一 部 分 ,其 他 部分仍然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和判决。 二、一部终局判决之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 139 条的规定,一部终局判决的作出须以“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为前提”,然而“一部分事实”的范 围是什么? 是否任何一宗诉讼只要有一部分事实已经查清都 可以进行一部终局判决?“清楚”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 题涉及一部终局判决的适用条件, 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我国学者的理解,“该部分是 指在诉讼请求中可以独立分出的部分, 或者是几个诉讼的合 并审理,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所根据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 部分先行判决,其余部分等事实清楚了再作判决 。 ”[2](p145-146)笔 者 认 为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的 适 用 条 件 是 :在 同 一 诉 讼 中 的 单 一 诉 讼 标 的 或 多 个 诉 讼 标 的 ,具 有 可 分 性 和 独 立 性 ;诉 讼

标 的 中的一部分已届裁判成熟时机。 (一 )在 同 一 诉 讼 中 的 单 一 诉 讼 标 的 或 多 个 诉 讼 标 的 具 有可分性和独立性。1. 同一诉讼中的单一诉讼标的或 多 个 诉 讼 标 的 首 先 应该具有可分性,即一部终局判决部分和剩余判决部分应具有 可分性。 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诉讼中仅有 单 一诉讼标的,即单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 第二种是诉讼中具有多个诉讼标的。 同一诉讼中 具有多个诉讼标的。 此外,针对本诉或反诉,亦可作出一部终 局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诉之预备合并和同一离婚请求的反 诉 和 本 诉 的 合 并 ,不 能 为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中 的 诉讼标的要求合一确定,也不能进行一部终局判决。[3](p339)2. 同一诉讼中的单一诉讼标的或 多 个 诉 讼 标 的 还 应 该具有独立性,即一部终局判决部分和剩余判决部分应具有独 立性。这种独立性意味着一部终局判决部分和剩余判决部分 在事实或法律上没有牵连关系,或者虽然有牵连关系但可以 分别解决。 一部终局判决一经作出,即将诉讼分成两个互相 独 立 、互 不 依 赖 的 部 分 ,案 件 变 成 好 像 从 一 开 始 就 是 两 个 独 立的诉讼。 此外,如果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理由是统一的、不 可 分 割 的 ,则 不 能 对 部 分 诉 讼 请 求 作 出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因 为 判决理由不能独立,作出的一部终局判决容易与剩余判决发 生矛盾。 (二)诉讼标的中的一部分已届裁判成熟时机。 诉讼标的中的一部分已届裁判成熟时机包含两方面的 含 义 ,一 方 面 是 指 该 部 分 诉 讼 标 的 已 经 过 庭 审 ,双 方 当 事 人 已就争议进行了充分的攻击和防御,经过双方当事人的 言辞 辩论和法庭调查,部分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并有充分证据予以 证 明 ;另 一 方 面 ,针 对 该 部 分 诉 讼 标 的 作 出 的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不依赖于剩余部分的判决,不会出现与剩余判决互相矛盾的 情况。 一部终局判决最大的危险在于其有可能与剩余判决存 在矛盾,这就需要法官以“先知的目光”来辨别这种未来可能 存 在 的 矛 盾 ,故 对 法 官 的 素 质 提 出 了 很 高 的 要 求 ,这 也 是 一 部终局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实践中甚少适用的 原因之一。[4](p312)三、一部终局判决之意义 (一 )一 部 终 局 判 决 有 利 于 加 快 诉 讼 进 程 ,提 高 诉 讼 效·159· 率,及时保护当事人利益。 由于现代民事诉讼形态的复杂性, 面对当事人人数众 多 、当 事 人 诉 讼 请 求 较 多 或 比 较 复 杂 的 民 事 案 件 ,案 件 事 实 达到可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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