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定稿)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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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

技 术 实 施 细 则

(送审稿)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绵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川府发[2007]20号),为规范绵阳市土地调查的内容、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参照国家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绵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 目的与任务 1.2.1 目的

全面查清绵阳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制度、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1.2.2 任务

(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

(1)权属调查: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

(2)地类调查:实地调查城镇以外每块土地的地类、位臵、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耕地、园地、林地、城市、建制镇、村庄、农村道路、农用水利设施及其他农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调查核实?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地类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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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调查:调查城市、建制镇和省、市重点集镇建成区内部每宗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界址、用途等。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基本农田调查:在地类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调查核实?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逐级统计汇总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四)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在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基本农田)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两级土地调查数据信息共享。

(五)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土地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国有存量、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和?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地类变化情况。 (六)统一时点变更。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全市土地资源动态变化信息系统和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1.3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标准,见附录A。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采用一、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个一级类,5个二级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原有土地分类系统的对应关系见附录B。

1.4 调查单位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基本调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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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土地调查基本步骤

县级土地调查的基本步骤是:

(一)准备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技术培训、收集资料、准备调查底图与仪器设备等。

(二)外业调查:地类调查、权属调查、城镇地籍测量和专项用地调查等。 (三)基本农田上图: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和数据汇总。

(五)成果整理:图件、数据、文字材料等资料的汇编与整理。

(六)成果核查确认: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县级自检、市级初检、省级预检和验收、国家组织核查确认。

(七)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建立土地调查存档和逐级汇交成果。

1.6比例尺

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10000比例尺。

城镇土地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地籍测量也可采用1:1000或1:2000比例尺。

1.7 数学基础

1︰5000、1︰10000比例尺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1︰50000比例尺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6°分带。

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城镇土地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1.8 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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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面积汇总单位采用平方米(㎡)、公顷(hm2)亩。

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绵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指标、流程、方法及要求,明确了本次土地调查形成的成果及其检查验收要求。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绵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

3、准备工作

3.1 组织机构和调查队伍

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的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承担土地调查项目的调查队伍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

3.2 制定方案

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技术实施细则》和《技术方案》。

3.2.1 《实施方案》应包括主要内容有;基本情况、组织实施、经

费预算、资料情况、时间安排等。

3.2.2 《技术实施细则》应包括主要内容有:二次土地调查的目

的、依据、主要任务、工作内容、技术、工作流程、基本方法,主要成果及质量要求、检查验收等。

3.2.3 《技术方案》应包括主要内容有:项目区自然地理、社会经

济状况、资料分析、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项目进度、质量监控和主要成果等。

各县(市、区)编制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专业队伍的《技术方案》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二调办批准实施。

3.3 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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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土地调查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技术标准、方法和要求,从事土地调查的人员须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土地调查队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并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市二调办根据绵阳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调查研究活动。

3.4 资料准备

(一)基础图件和测绘资料

国家统一提供航空或航天遥感正射影像图和数据。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收集最新的地形图等资料,城镇地籍调查所需的控制测量资料和大比例尺地形图。

?5.12?特大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平武县、安县、江油市最好使用地震发生后航摄的正摄影像图和数据,或者采用震前和震后分别摄制的两种资料相结合进行外业调查。

(二)行政区划界线资料

民政部门最新的行政境界勘界成果(图件、界桩坐标、文字说明等)。 (三)土地权属资料

《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宗地权属资料和登记发证资料等。

(四)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件、数据、文字资料等和变更调查、更新调查的图件、表格、数据等。 (五)基本农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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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的图件、表格、文件、说明等资料。 (六)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生态退耕及开发区建设等资料。

(七)?5.12?特大地震有关资料。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收集、上报的?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山体滑坡、耕地、基本农田破坏情况,房屋跨榻、道路、水利设施等建设用地损失情况。国土资源档案资料埋压情况,重点是地籍档案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土地登记发证确权资料损毁情况。民政、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 (八)其他有关资料

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林业、农业、水利、交通、行政区划和地名等相关资料。

3.5 仪器和设备准备

根据工作需要准备全站仪、GPS、测距仪、交通运输工具等调查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和软件系统。

3.6 试点

县(市、区)在全面开展土地调查工作之前,可选择一至二个有代表性的乡(镇)、街坊进行试点,掌握调查方法,总结经验,在试点合格的基础上,再全面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4、行政区划界线与控制面积 4.1、行政区划界线

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统一采用民政部门最新的行政区划勘界成果作为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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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的各级工作界线。土地调查中直接利用民政勘界成果,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各级行政境界仅是土地调查中的工作界线而不作为确定行政区划界线的依据。

省界和省的控制面积采用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的资料,不得变动。 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提供市、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矢量数据和控制面积。 乡(镇)级行政区划界线,由各县(市、区)依据最新行政区划确定。 当调查底图上的行政区划界线与民政勘界的文字描述明显不一致时,双方可以民政勘界的文字描述为准进行调整;当调查底图上的行政区划界线明显有误时,可在民政部门主持下对界线进行调整或重新确定界线。

凡对省统一提供的行政区划界进行了调整或重新确定界线的,必须将调整或重新确定的界线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重新下发调整后的界线矢量数据和控制面积。

4.2 控制面积

图幅理论面积采用椭球面面积(《图幅理论面积》见附录E)。

县级行政区的控制面积是行政区划界线内所有整幅图幅理论面积与破幅面积之和。

破幅面积是以图幅理论面积为控制计算的图幅内本方椭球面面积。 图幅范围内的图斑面积之和必须等于该图幅理论面积。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图斑面积之和必须等于该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下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之和必须等于上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5、调查底图

调查底图(DOM)应满足《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1009-200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等规范的技术要求。

5.1 DOM精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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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平面位臵精度

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特殊地区可放宽0.5倍。中误差的两倍为限差。

表1 DOM平面位臵精度 单位:m DOM比例尺 1:2000 1:5000 1:10000 1:50000 平地、丘陵地 1.20 2.50 5.0 25.00 山地、高山地 1.6 3.75 7.50 37.50 5.1.2 镶嵌限差

利用航空影像制作DOM时,像片之间镶嵌差见表2.

表2 像片间镶嵌限差 单位:m

像片间镶嵌限差 地区 1:2000 平地、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 0.4 0.6 1:5000 1.0 1.5 1:10000 2.0 3.0 1 :50000 10.0 15.0 利用卫星影像制作DOM时,景与景之间的镶嵌限差见表3。

表3 景与景间镶嵌限差 单位:m

景与景间镶嵌限差 地区 1:5000 平地、丘陵地 2.5 1:10000 5.0 1:50000 25.0 8

山地、高山地 4.0 8.0 40.0 5.2 遥感资料选择 5.2.1 航空遥感资料选择

基于胶片相机航空摄影时, DOM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的关系见表4。

表4 DOM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关系

DOM比例尺 1:2000 1:5000 1:10000

摄影比例尺 1:8000-1:12000 1:10000-1:20000 1:20000-1:50000 基于数码相机摄影时, DOM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像素对应地面分辨率的关系见表5。

表5 DOM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像素对应地面分辨率的关系 单位: m

DOM比例尺 1:2000 1:5000 1:10000

数码相机像素对应地面分辨率 优于0.16 优于0.4 优于0.8 5.2.2 航天遥感资料选择

基于航天遥感资料时, DOM比例尺与航天遥感资料的地面分辨率关系见表6。 表6 DOM比例尺与航天遥感数据分辨率的关系

DOM比例尺 图像空间分辨率

1:5000 不低于1m 1:10000 不低于2.5m 1:50000 不低于10.0m 航天遥感影像应层次丰富、纹理清晰、色调均匀、反差适中,云量覆盖应小于10%,且不能覆盖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侧视角一般小于15°,最大不能超过25°。

5.3 航空遥感DOM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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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应比例尺的《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 13977-1992)、《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 12340-199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 17157-97)以及《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等标准制作航空遥感DOM。

5.4 航天遥感DOM制作 5.4.1 平面控制

控制点应采用GPS等仪器实测,或从大于DOM比例尺的现有地形图或DOM上采集。

5.4.2 高程控制

采用相应比例尺的DEM为高程控制。DEM应满足《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2001)中有关规定。不同比例尺DOM与DEM比例尺对应关系见表7。

表7 不同比例尺DOM与DEM比例尺对应关系

DOM比例尺 1:5000 1:10000 1:50000 DEM比例尺 1:10000 1:10000或1:50000 1:50000 5.4.3 图像处理

以景为单元,采用物理模型或有理函数模型进行几何纠正。重采样方法采用双线性内插或三次卷积,重采样像元大小同原始遥感影像。

融合影像要求纹理清晰,光谱信息畸变小,无重影和模糊等现象。 重叠区的影像纹理应一致。当影像时相相同或相近时,色彩应趋于一致。

5.4.4 分幅与整饰

DOM按标准比例尺图幅进行分幅,分幅与编号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1992)标准,叠加界线、注记等信息,按《遥感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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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进行图廓整饰,形成农村土地调查的调查底图。

5.4.5 DOM产品要求

(一)产品检测与检验

DOM产品的检测与检验按《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2001)执行。

(二)产品形式

叠加图廓整饰、注记、境界等内容的标准分幅影像数据, GEOTIF形式。 (三)产品保密

DOM产品的生产、发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规定。

6、农村土地调查 6.1 调查范围

农村土地调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查范围是该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含飞入土地,不含飞出土地),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

6.2 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位臵、地类、范围、面积以及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

6.2.1 基本要求

(一)以标准分幅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底图;

(二)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

(三)参考或应用可利用的土地调查成果(如更新调查成果等),以提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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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调查的效率;

(四)条件具备时,尽量采用综合调绘法进行调查,以提高效率和质量; (五)必须实地调查、核实,做到走到、看清、问明、记全、绘准; (六)点(零星地物)、线(线状地物、界线等)、面(图斑)的调查应做到位臵、长度、宽度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符号规范;

(七)飞地由飞地所在县(市、区)调查,飞地数据以《飞地面积通知单》的形式通知飞地所属县(市、区);

(八)与影像对比,调绘、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于图上1mm;

(九)新增地物补测应满足精度要求,因地震引起的地物、地类变化必须准确调绘或实测;

(十)行政区划名称、地理名称和江河、湖泊等重要地物的名称应采用标准名称;

(十一)外业调查时能在图上完整注记属性的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不编号,图上无法完整注记属性的以图幅为单位预编号并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

(十二)批而未用和补测地物必须以图幅为单位预编号并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补测地物预编号前应加?B?;

(十三)地类调查应和权属调查同时进行。

6.2.2 基本调绘方法 6.2.2.1 综合调绘法

综合调绘法是先内业解译再外业核实的一种调绘方法。当DOM的现实性较好、影像清晰且作业人员熟悉内外业工作时,宜采用这种方法。

﹙一﹚DOM解译

直接对影像进行内解译,在计算机中将DOM放大2-3倍,根据影像特征并参考原土地利用数据库或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预判。在DOM上能准确判定的图斑或线状地物,标绘其界线、地类等,不能准确判定的待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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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经过预判的DOM制作成解译图,作为外业核对的基础图。 ﹙二﹚实地调查

携带解译图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实地逐一核实解译图上已预判的图斑、线状地物等,调查未确定的图斑和线状地物,测量单线线状地物的宽度,进行权属调查。通过实地核实与调查,将权属界线、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信息标绘在图上。同时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依次记载相关内容,特别注明?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地类变化情况,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用?‘’‘5.12’DZ?标注。地类调查通常和权属调查同时进行。

﹙三﹚内业整理

根据《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等资料对外业调查图等进行完善和整饰形成调查原图。

6.2.2.2 全野外调绘法

全野外调绘法是利用调查底图直接进行外业调查的一种方法。 ﹙一﹚实地调查

携带调查底图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对每一个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权属界线等进行实地调绘,通过实地调查在调查底图或聚脂薄膜图上标绘地类图班、线状地物、零星地物、权属界线等信息,形成外业调绘原图。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依次记载每个图斑、线状地物的相关内容,特别注明?5.12? 特大地震造成的地类变化情况,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用?‘5.12’DZ?标注。

地类调查通常和土地权属调查同时进行。 ﹙二﹚内业整理

根据《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等资料对外业调查图等进行完善和整饰形成调查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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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面状地类调查 6.2.3.1 图斑

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

6.2.3.2 图斑划分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二级地类划分图班。

(二)被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村(村民小组)界线分割划分图斑。 (三)被主要单线线状地物分割划分图斑。 (四)根据不同坡度级划分耕地图斑。

(五)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据其批文和勘测定界资料确定图班范围和地类,不能按现状调绘。

﹙六﹚?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山体滑坡、塌方、耕地、基本农田破坏,房屋跨榻、道路、水利设施等建设用地损失而形成的图斑按现状调绘图斑。 ﹙七﹚图斑界线与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单线线状地物重合时,只表示高一级界线。

6.2.3.3 地类确定

图斑地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按图斑中的主要地类确定。

批而未用的按批文确定地类。

6.2.3.3 耕地类型

耕地除了要确定二级地类外,还要确定耕地的类型(梯田和梯地、坡地)。 根据四川的土地利用特点,坡度级为1级的耕地不作耕地类型调查,坡度级大于或等于2级的水田的耕地类型全部确定为梯田,水浇地和旱地则要区分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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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坡地两种类型。

耕地类型在调查原图上的表示方法:

梯地类型的水浇地和旱地的地类编码加下划线,或图式符号加外圈,如梯地类型的旱地:

坡地类型的水浇地和旱地的图斑直接使用地类编码或图式符号。

6.2.3.5 最小上图图斑标准

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耕地、园地为图上4.0mm2,2林地、草地、水域等其它地类为图上15mm2。

6.2.3.5 图斑预编号

外业调查时能在图上完整注记图斑属性的不编号,图上无法完整注记属性的图斑注记预编号并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征而未用补测地物必须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并预编号,在补测地物预编号前加?B?,图斑预编号应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顺序编号。

6.2.3.6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坡度分类五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下表。 表6 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 坡度 坡度级代码 ≤2° 2°~6° 6°~15° 1 2 3 15°~25° 4 >25° 5 根据1:50000或更大比例尺DEM制作坡度图(优先使用大比例尺DEM),坡度图与土地调查数据库相关图层叠加,计算每一图斑的坡度和确定所属坡度级。

坡度图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并提供使用。

6.2.3.7 图斑高程

每一个图斑应确定其图斑高程。

用1:50000或更大比例尺DOM与土地调查数据库相关图层叠加,计算每一图斑的平均高程作为图斑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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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 田坎

1、1:5000和1:10000比例尺调查区:

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耕地中宽度大于或等于1米的田坎,应实地逐条测量长度与宽度,计算田坎面积。

坡度大于2°的耕地中宽度大于或等于1米而小于10米的田坎、土坎不调绘,用田坎系数扣除。

耕地之间宽度大于或等于10米,且长度大于或等于40米的坎,可用依比例尺的图斑表示。

2、小于1:10000比例尺调查区:

所有坡度级的耕地中宽度大于或等于1米的田坎均用田坎系数扣除。

6.2.3.9 图斑面积与图斑地类面积

图斑面积:图斑界线范围内的椭球面面积。

图斑地类面积:图斑面积减去图斑内的零星地物、线状地物等(耕地还应扣除田坎等)的面积。

6.2.4 线状地物调查

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沟、渠和管道等。

图上长度大于或等于1cm,实地宽度大于或等于1m的线状地物应调绘上图。图上宽度小于1mm的用半依比例尺的图式符号(单线)表示;大于或等于1mm 且影像清晰的的用依比例尺的图斑符号表示,影像宽度不清晰的用单线表示。

单线线状地物应测量其宽度用于计算面积,按附录F的要求在线状地物宽度均匀处测量宽度,宽度精确到0.1m,当线状地物边缘不明显时,宽度精确到0.2m ,在图上相应位臵标记测量点并注记宽度值。当线状地物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量测其宽度。内业处理时以相邻两宽度测量点的中点作为宽度变化点。

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的宽度测量到行树、边坡、护堤或边沟的边缘。

地表下的隧道等线状地物不作地类调查,在图上用图式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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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 线状地物的表示

(一)单线线状地物与地类界线重合时,只标绘线状地物;

(二)线状地物与行政区划界线、村或村民小组界线重合时,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臵上,行政区划界线、村或村民小组界线视下列不同情况标绘:

(1)依比例尺表示的双线地物的一侧为界的,界线在该侧外0.2mm处标绘; (2)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为界的,界线在线状地物两侧0.2mm处跳绘表示; (3)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界线在该侧外0.2mm处标绘; (三)两条以上的线状地物并行,中间形成狭长地带时的表示方法: (1)两条以上的单线或双线线状地物并行,图上间距大于或等于1mm时,均按实际位臵表示;

(2)双线线状地物并行,间距小于图上1mm时,忽略中间狭长地带,以狭长地带中线作为线状地物边界;

(3)双线与单线线状地物或单线与单线线状地物并行,间距小于图上1mm时,依双线线状地物、单线河流、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沟渠、管道顺序保留高一级的线状地物,忽略狭长地带和次一级线状地物,或忽略狭长地带,而将次一级线状地物位移0.2mm标绘,作为相邻面状图斑中的非图斑界的线状地物;

(四)穿越城镇的单线公路、农村道路、沟渠、管道等应断在城镇外围处; (五)穿越村庄的单线农村道路、沟渠断在村庄外围处,穿越村庄的其它单线线状地物作为村庄的图斑界;

(六)双线河流、双线公路、铁路通过城镇时应表示;

(七)线状地物与城镇、村庄的间距大于或等于图上1mm时,均按实际位臵调绘;当间距小于图上1mm时,忽略狭长地带,以线状地物作为城镇、村庄的图斑界线;

(八)双线与单线线状地物交叉时仅表示双线线状地物并计算其面积;双线与双线、单线与单线交叉时,依河流、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沟渠顺序,表示高一级的线状地物并其计算面积。

6.2.4.2 线状地物的宽度和编号

单线线状地物应测量其实际宽度用于计算面积,按附录F的要求在线状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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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均匀处测量宽度,宽度精确到0.1m,在图上相应位臵标记测量点并注记宽度值。当线状地物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量测其宽度。内业处理时以相邻两宽度测量点的中点作业宽度变化点。

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的宽度测量到边坡、护堤中边沟的边缘,有行树的测量到树主干处,有明确征地范围的依征地界线,土(石)坎、田坎等宽度测量到坎的边缘。

单线线状地物编号采用ab /c形式表示,a为编号、b为地类代码、c为线状地物宽度,编号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编号。图上无法注记的其他属性按附录9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6.2.5补测地物

实地现状与影像不一致、影像空白或影像质量不好的区域应补测。 补测地物邻近没有明显地物点(参照点)时,应使用GPS或全站仪等测量仪器确定补测地物的位臵;与明显地物点(参照点)距离较近且相互位臵关系明显时,可采用测量相关距离的方法确定补测地物的图上位臵。

有勘测定界资料可应用时,用勘测定界资料确定新增地物的位臵。 补测地特点为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限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困难地区不得大于图上±1.00mm。

影像空白或影像质量不好的区域,应利用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资料、历年变更调查资料、更新调查资料、最新地形图等资料,采用GPS、全站仪等测量仪器对空白区进行全面补测。

?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山体滑坡、塌方、耕地、基本农田破坏,房屋跨塌、道路塌方、水利设施的破坏等实地现状与影像不一致的变化地类应按实地现状调绘,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用?‘5.12’DZ?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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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抗震救灾占用土地在一年以上的,按利用现状调绘。临时占用在一年以内的,仍按原地类调绘。同时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用?‘5.12’DZ?标注。

6.2.6 零星地物调查

1:10000以及更大比例尺图区不做零星地物调查。

1:50000图区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m2、耕地面积大于600m2而小于最小上图标准的,按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用?*?标注在图斑内的相应位臵,用分数形式表示其属性,分子为面积,分母为地类,零星地物的面积采用实地测量。

6.3 调查原图

调查原图应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和界线、村(村民小组)的名称和界线、单位名称、权属界线、图斑界、线状地物及宽度、补测地物、注记、图廓整饰等。

调查原图上一般用图式符号表示图斑的地类。

6.4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村中的公路、铁路、河流、国营农、牧、渔场,企事业单位等用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6.4.1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

被同一权属单位的权属界线封闭的一块土地称为一宗地,宗地是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

按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权属调查,绵阳市涪城、游仙区调查单位村民小组(农业合作社),其他县(市)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调查到村民小组(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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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权属调查内容

(一)对乡(镇)、村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调查;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界线的调查。

6.4.2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确权原则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确要权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6.4.3 基本要求

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调查成果,原土地调查时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村界)和《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经复核无误的,不再重新调查,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调查。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由村长、村民小组组长或委托代理人指界。指界人应出具《指界人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

各方指界人应共同到现场指界。

结点、权属界线走向变化点、界线所依附的线状地物变化点应设立界址点,一般不在实地设臵界标,仅在图上标示。界址点按权属单位顺时针编号。

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必须以实地为准,不得综合取舍、裁弯取直。 行政区划界、村界、村民小组界与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划界、村界、村民小组界。

6.4.4 国有土地调查

已登记的国有土地按土地登记资料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的按照权属来源材料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因历史原确实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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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并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已征收但未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按征收界线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注明‘国有存量土地’。

6.4.5 集体土地调查

按村为单位进行权属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权属调查至村民小组。其他县(市)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调查到村民小组(农业合作社)。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村界)和《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经复核无误的,不再重新调查,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调查并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按登记资料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按照权属来源材料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因历史原因确无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

对有争议的界线依法进行调处,难以调处的划定工作界线,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仅供面积量算,不作为确定权属界线的依据。

在1:10000或小于1:10000的图区,土地权属调查资料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依据时,村或村民小组的界线仅用于面积统计,其中的国有土地用图斑界表示并标明属性。

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依据时,调查底图的比例尺必须能满足确定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要求。

村、村民小组界线不穿越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城市图斑、建制镇图斑、江河图斑(国有河流)、高速公路图斑。

6.4.5.1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由本权属单位和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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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权属单位名称、所在图幅编号、地理位臵、相邻权属单位名称等; (二)权属界线示意图。根据界址点、权属界线的实地位臵和走向绘制的村(村民小组)界线示意图。权属界线示意图应将确定界址点和权属界线位臵的参照物表示清楚,有条件的可制作有影像的权属界线示意图和拍摄界址点、结点和权属界线位臵的照片;

(三)权属界线调查表。逐一对界址线的类别、位臵进行描述,并由本权属单位和相邻权属单位在权属界线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6.4.5.2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难以调处的,划定工作界线,由争议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主要内容为:

(一)争议双方权属单位名称和争议界线所在的图幅编号、位臵等; (二)争议界线示意图。按工作界线的实地位臵、走向和争议各方认可的权属界线位臵、走向绘制争议界线示意图,争议界线示意图应将确定权属界线与与工作界线位臵的参照物表示清楚,有条件的可制作有影像的争议界线示意图;

(三)关于争议界线的说明。按争议界线示意图说明争议各方各自认可的权属界线实地位臵和走向,工作界线的实地位臵和走向以及争议的原由和处理结果。

(四)争议界线各方在《土地权属界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

7、田坎系数

样方田坎系数=样方田坎面积/(样方面积-已上图的非耕地面积) 计算样方田坎系数的平均值作为田坎系数。

田坎系数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按《四川省田坎系数测算方案》统一组织测算。

7.1基本要求

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按《四川省田坎系数测算方案》统一组织测算,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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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动配合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和专业队伍在实地进行选点和测量工作。

7.2 测算方法 7.2.1 样方分组及样方

样方按地形地貌、坡度级、耕地类型分组。

依据地形地貌划分地貌类型区,地貌类型区一般为破乡(镇)。

每个地貌类型区再分为若干坡度级,每个坡度级再分为水田和旱地两种耕地类型。

在每个组内,均匀布设样方,样方个数按组的总面积确定。样方在调查底图上选定,样方一般应为完整图斑。

样方的分布和数量应和地形地貌、坡度级、耕地类型和耕地面积相关。

7.2.2样方调查与测量

实地测量样方坡度,实测坡度值不等于设计样方坡度的应在附近另选样方。 1.在选定样方内,实地测量宽度≥1.0米的每一条田坎的长和宽、每一块(条)已上图和不能上图的非耕地的长和宽(或面积),每10米间隔应测量一个宽度值,田坎宽度不均匀时应分段测量其宽度和长度,长度和宽度的测量精确到0.1米。

2.实地测量每一块不够上图标准的其他非耕地的面积和每一块已上图的其他非耕地的面积。

3.样方边界上的田坎、单线线状地物的宽度按二分之一计算。

4.全部测量数据应准确填写在《田坎系数测算表》上,并绘制样方图。 样方总面积测量最好采用全站仪测量,也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量算。 样方内田坎和非耕地面积测量最好采用全站仪测量,也可以采用皮尺丈量。

7.2.3田坎系数计算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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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下式计算样方的田坎系数:

田坎系数=(田坎+未上图的非耕地面积)/(耕地图斑面积-已上图的非耕地面积)

2.整理

对田坎系数进行统计检验,剔除异常值,分析田坎系数的分布与样方分区的关系,对分区进行局部调整。

同一组样方田坎系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小于最小值的30%时,取同一组样方田坎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田坎系数。若差值大于最小值的30%时,删除该最大值与最小值,重新选择样方。

制作全省田坎系数应用图、表。

7.3 耕地图斑地类面积计算

图斑地类面积=(图斑面积-已上图的非耕地面积)*(1-田坎系数) 或:图斑地类面积=图斑面积-已上图的非耕地面积-田坎面积 田坎面积=(图斑面积-已上图的非耕地面积)*田坎系数 田坎面积必须以耕地图斑为单元扣除。

8、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程序如下:

(一)收集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划定和调整资料。

(二)根据已有资料情况,按下述方法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块(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图形数据采集:

(1)扫描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图件,以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对扫描图进行纠正和定位,逐一矢量化基本农田保护块(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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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图件,直接将基本农田保护块(基本农田保护区)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3)将基本农田保护块与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图斑进行套合检查,不一致的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层,以村为单位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对每一基本农田保护块编号,并按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属性录入和图形编辑,形成各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四)将基本农田数据层与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有关数据层叠加,按附录I形成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

(五)因?5.12?特大地震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基本农田调查的详细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技术规定》和《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执行。

9、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即城镇地籍调查,是依法对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调查,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位臵、界址、用途、面积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成果。

城镇土地调查以城镇为单位开展。

调查范围为城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区,调查区边界一般不分割村民小组。 调查范围应与农村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范围相衔接,调查的范围和内容不重不漏。

城镇土地调查完成后,应将城市、建制镇建成区的范围界线分区(县)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的图斑界线。

独立于城镇之外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用地内部的土地调查参照本章执行。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市测量规范》、《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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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调查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权属调查是对每一宗土地的位臵、权属、界址和地类等属性的调查。 地籍测量是测量宗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位臵等地籍要素和有关地物要素,绘制地籍图、宗地图和面积计算等。

因?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山体滑坡、房屋跨塌(被淹埋)、道路和水利设施等地形地物的变化,根据实地现状进行实测和变更调绘。并注明?‘5.12’DZ?。

9.2 地籍编号

地籍编号按县(市、区)、镇(街道)、街坊、宗地(图斑)四级编号,街坊和宗地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编号。

建成区内通常以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中线划分街坊,被划分在不同街坊的同一道路、河流等的图斑名称必须相同。调查区范围内的城镇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应划分为不同的街坊,并保持村或村民小组的完整性。

除已确权和有明确使用者的宗地外,街坊内所有街巷、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空地、河流等土地也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分图斑并编号。

测区范围内的城镇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应划分为不同街道或街坊。

地籍编号用15位数字表示。左数第一位至第六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至第九位为镇(街道或乡)编号,第十位至第十二位为街坊编号,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为宗地(图斑)编号。例:510703003005028(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

9.3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

9.3.1 地籍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地籍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根据已有资料情况,为了与农村土地调查相衔接,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将原?1954北京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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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控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执行《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

9.3.2 地籍细部测量( 界址点测量)

地籍细部测量(界址点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测定,水平角采用J6级全站仪或经续仪观测一测回,归零差不应大于1′。当用测距仪测距时,距离不应大于150m。垂直角1°以下可不进行倾斜改正。

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界址点对邻界址点间距类别 近图根点点允许误差 位中误差 离允许误差 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一 ±5cm ±10cm ±10cm 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二 ±7.5cm ±15cm ±15cm 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地物点关系距适用范围 界址点与邻近9.4 地籍图测绘

地籍图测绘通常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有:各级行政界线、各级控制点、界址点及界址线、宗地号、宗地面积、地籍编号、街道名称、门牌号、单位名称、建筑物及构筑物、道路、水域、地类界线和符号等地籍要素。

征而未用的农用地按空闲地(121)表示,单独建立图层。 宽度大于1米的线状地物应测量其宽度或依比例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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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地籍要素外,地籍图还应表示必要的地形要素。

9.5 面积计算与地类统计

面积采用解析法计算。

除计算已确权的宗地和有明确使用者或管理者的土地面积外,还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计算出街巷用地、河流水面、公园与绿地、空闲地(国有存量土地)等图斑的土地面积。

当一宗地内有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等多种用途时,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各地类的分摊面积进行城镇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10. 新调查成果与二次调查的衔接

已完成新更调查地区,按照《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和《绵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更新调查成果按以下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补充调查和成果完善。

更新调查采用的调查底图达不到第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须利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正射影像图开展二次土地调查。

(一)县级行政区划界线

按省统一提供的市、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矢量数据和控制面积数据调整更新调查时的界线和控制面积。

(二)权属调查

对《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权属调查成果进行检查整理,不符合第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应重新补充和完善。

(三)土地分类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类标准对更新调查的土地分类进行转换和耕地类型的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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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底图

更新调查采用的调查底图达不到第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须利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正射影像图重新调查。

(五)坐标系

更新调查使用1954应转北京坐标系的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 (六)坡度分级

按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提供的坡度图计算图斑坡度; (七)田坎系数

按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提供的田坎系数重新计算田坎面积、耕地面积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

(八)基本农田调查

按《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基本农田调查,因?5.12?特大地震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九)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国有存量土地、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和?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十)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对已建数据库的内容、数据、格式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完善。

11、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1.1、基本要求

(一)系统以GIS平台为基础,能充分满足对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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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田、城镇土地、基础地理等空间数据和非空间属性数据进行采集、编辑、拓扑关系建立、数据转换、统计分析、输出、系统维护等要求。

(二)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的技术标准。

(三)数据库管理系统应能按《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199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生成数据交换文件,以满足各级、各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四)系统应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管理。

(五)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范围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的统计范围(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建成区范围)必须一致。

11.2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以县级辖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1.2.1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等矢量和属性数据,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和?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DEM、DOM、扫描影像等栅格数据以及管理系统。

调查原图是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基础。

11.2.2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流程 11.2.2.1图形数据采集

图形数据采集可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

(一)参照调查原图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的内容,放大DOM2-3倍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采集或修改权属界线、图斑、基本农田、线状地物等矢量数据。

(二)采用全野外调绘法时,用正射影像图清绘形成调查原图的,可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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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图在计算机上放大适当倍数,参照调查原图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的内容对权属界线、图斑、基本农田、线状地物等进行矢量化。用聚脂薄膜调绘形成调查原图的,可扫描调查原图并进行几何纠正和定位,将调查底图在计算机上放大适当倍数,参照扫描图上的权属界线、图斑、基本农田、线状地物等进行矢量化;

(三)当数据源为矢量数据时,可通过数据交换格式直接导入该数据。 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号。

除实地现状与影像不一致的图斑外,与DOM对比,矢量化明显的图斑界、线状地物等的位移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2mm。

11.2.2.2属性数据采集

按规定的数据结构正确地输入属性数据。

村(社)编码按县(市、区)、乡(镇)、村、社四级编码,编码由15位数字表示。左数第一位至第六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至第九位为乡(镇)编号,第十位至第十二位为村编号,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为社编号,未调查到社的,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为?000?。

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以村(社)为单位顺序编号。

11.2.2.3 城市和建制镇图斑界的调整

将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界线转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图斑界。

市级城镇土地调查完成后,由市将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范围界线通知相关县、区。

11.2.2.4分幅数据接边

分幅采集的矢量数据,图廓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mm的,可直接按照影像接边。否则应核实后再接边。接边后图廓线两侧的图形、属性数据应保持一致。

跨图幅的图斑应合并为一个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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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拓扑关系构建

必须按照GIS系统提供的功能,检查点、线、面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拓扑处理,建立完整的拓扑关系

11.2.2.6县级接边

数据入库前,必须与相邻县(市、区)进行接边。

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地类等属性不一致时,应根据DOM及外业调查结果接边,无法接边的,应实地核实接边;不同比例尺的接边。依大比例尺调查结果接边。

接边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由上一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协调处理。

11.2.2.7数据检核与入库

全面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以胩数据分层、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满足要求后导入数据库。

11.2.3省、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市(州)对所辖县(市、区)之间的接边进行检查和对接边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省对市(州)之间的接边进行检查和对接边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省和市(州)以县级数据库为单位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也可集成整合县级数据库,建立市(州)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11.3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市(州)、县(市、区)在已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省、市汇总县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

11.3.1基本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土地权属等矢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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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数据,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5.12?特大地震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数据,DOM、扫描影像等栅格数据以及城镇土地管理系统。

11.3.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流程 11.3.2.1图形数据采集

图形数据采集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采有全站仪数字化测图系统直接在野外采集图形数据,内业编辑后导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系统。

(二)若已有纸质地籍图,扫描纸质地籍图,对扫描图进行几何纠正和坐标转换,矢量化地籍图。

11.3.2.2图形数据编辑

应按照GIS系统提供的功能,检查点、线、面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拓扑处理,建立完整的拓扑关系

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市测量规范》等规范对图形数据进行接边和编辑等。

11.3.2.3属性数据采集

按应用软件的数据采集流程录入调查结果和土地登记资料等属性信息,扫描纸质调查表、审批表、权属来源材料等资料。

若已有图形和属性的电子数据,经数据转换后导入数据库系统。 宗地属性必须准确、完整。

11.3.2.4数据检核与入库

全面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以及数据分层、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满足要求后导入数据库。

12、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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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县级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县(市、区)、乡(镇)、村(组)土地调查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是本县、乡级行政区划界线(工作界线)、行政村界、村民小组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含飞入地,不含飞出土地)。

以县级为单位,统计外县(市、区)飞入本县(市、区)的飞地,省、市(州)、乡(镇)、村不作飞地统计。省内各县(市、区)之间的飞地由相关县(市、区)直接通知。

飞地统计完成后,应及时向相关县(市、区)送达《飞地面积通知单》。 市本级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由调查区域所在的区(县)进行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12.1.1农村土地调查的统计汇总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 (四)县级基本农田数据汇总。 (五)县级飞入地面积统计。

(六)县级飞出地面积统计(根据邻县送达的《飞地面积通知单》统计);

(七)?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第一至第四项统计到村民小组(未调查到组的统计到村),第五、六项、七项以县为单位统计。

12.1.2城镇土地调查的统计汇总

(一)街坊宗地面积汇总。

(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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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四)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汇总;

(五) ?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第一项仅统计县本级(包括市辖区)所完成的调查数据,以街坊为单位统计到宗地(图斑)。

第二、三项统计到街坊,统计范围是城镇的建成区。

市辖区(县)进行第二、三项统计时,不仅统计本级所完成的调查数据,也要统计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市级所完成的调查数据。市将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分街坊的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数据、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数据通知相关区、县,由区、县进行统计汇总。即绵阳市城市建成区土地不仅统计本级所完成的调查数据,形成绵阳市城镇土地数据系统。而且,由涪城和游仙区分别统计各自行政区域范围的城镇土地,逐级汇总。

对全部城镇土地调查范围(包括建成区和规划区在内的所有调查范围)内的土地统计汇总由城镇—县—市(州)。

12.1.3综合的统计汇总

(一)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情况统计。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数据基础上汇总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

第一、二项统计到组(未调查到组的统计到村)、街坊。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城市、建制镇、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范围界线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数据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汇总,没有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可利用的,采用调查、抽样统计或根据土地利用方式相近的土地调查成果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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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用地可全部作为农村宅基地。

12.2 市级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12.2.1 农村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 (四)基本农田数据汇总;

(五)省(区)、市(州)级飞入地面积统计; (六)省(区)、市(州)级飞出地面积统计。

(七)?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第一至第四项统计到乡(镇),第五、六项、七项以市(州)为单位统计。

12.2.2 城镇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汇总; (四)市本级的街坊宗地面积汇总。

(五)?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第一、二项统计到镇(街道),第四项以街坊为单位统计到宗地(图斑)。

12.2.3 综合统计汇总

(一)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情况统计。

(四)?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表。

第一、二项统计到乡(镇、街道),第三项、四项统计到县(市、区)。

12.2.4 省级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12.2.5 农村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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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 (四)基本农田数据汇总; (五)省(区)级飞入地面积统计; (六)省(区)级飞出地面积统计。

第一至第四项统计到县(市、区),第五、六项以省为单位统计。

12.2.6 城镇土地调查统计汇总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汇总。 以上各项统计到县(市、区)。

12.2.7 综合统计汇总

(一)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 (二)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情况统计。 以上各项统计到县(市、区)。

12.4 省、市级数据汇总格式

省、市级汇总数据格式为Excel数据,县、市级上报数据格式见附录M。

13. 统一时点变更 13.1 统一时点

统一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

13.2 主要任务

统一时点前已完成调查的县级单位,应开展统一时点变更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的调查,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更新。

13.3 变更方法及要求

一般采有用实地调绘的方法,方法与变更调查和地物补测方法相同。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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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区,可制作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采用内业提取变化信息、实地调查的方法。

行政界线未发生变化的,控制面积不得改动。

14、土地调查成果 14.1 县级调查成果

14.1.1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及数据库系统

(一)《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权属调查资料;

(三)田坎系数应用资料;

(四)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五)调查底图、调查原图; (六)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有影像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八)标准分幅耕地坡度分级图; (九)县、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县、乡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十一)县、乡级耕地坡度分级图;

(十二)?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对照图。

(十三)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 (十五)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 (十六)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 (十七)县级飞入地面积汇总表; (十八)县级飞出地面积汇总表; (十九)图斑面积表;

(二十)乡(镇)、村(村民小组)、单位代码对照表;

(二十一)?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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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

(二十二)自检、初检、预检、验收等资料;

(二十三)调查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实施细则等。 (二十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含农村、城镇土地调查)。 (二十五)《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含农村、城镇土地调查)。 (二十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含农村、城镇土地调查)。 (二十七)《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含农村、城镇土地调查)。 (二十八)《基本农田调查报告》。

(二十九)《?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十)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三十一)?5.12?特大地震造成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资料。

14.1.2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及数据库系统

(一)城镇土地调查(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技术设计书、实施细则。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权属来源等权属调查成果。 (三)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 (四)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五)测量仪器检验资料。 (六)点之记。

(七)控制网点图、地籍图、分幅结合图、宗地图、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

(八)以宗地为单位的界址点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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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xf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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