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开始实行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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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目录

一、总则 (1)

二、标准 (3)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3)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

1.1 一级资质标准 (3)

1.2 二级资质标准 (4)

1.3 三级资质标准 (5)

1.4 承包工程范围 (5)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2.1 一级资质标准 (6)

2.2 二级资质标准 (7)

2.3 三级资质标准 (8)

2.4 承包工程范围 (9)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

3.1 一级资质标准 (9)

3.2 二级资质标准 (10)

3.3 三级资质标准 (11)

3.4 承包工程范围 (11)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4.1 一级资质标准 (12)

4.2 二级资质标准 (13)

4.3 三级资质标准 (14)

4.4 承包工程范围 (15)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1 一级资质标准 (16)

5.2 二级资质标准 (16)

5.3 三级资质标准 (17)

5.4 承包工程范围 (18)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9)

6.1 一级资质标准 (19)

6.2 二级资质标准 (19)

6.3 三级资质标准 (20)

6.4 承包工程范围 (20)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1)

7.1 一级资质标准 (21)

7.2 二级资质标准 (22)

7.3 三级资质标准 (22)

7.4 承包工程范围 (23)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4)

8.1 一级资质标准 (24)

8.2 二级资质标准 (25)

8.3 三级资质标准 (26)

8.4 承包工程范围 (26)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8)

9.1 一级资质标准 (28)

9.2 二级资质标准 (28)

9.3 三级资质标准 (29)

9.4 承包工程范围 (29)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2)

10.1 一级资质标准 (32)

10.2 二级资质标准 (3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34)

10.4 承包工程范围 (34)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5)

11.1 一级资质标准 (35)

11.2 二级资质标准 (36)

11.3 三级资质标准 (37)

11.4 承包工程范围 (37)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8)

12.1 一级资质标准 (38)

12.2 二级资质标准 (39)

12.3 三级资质标准 (39)

12.4 承包工程范围 (40)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1)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1)

13.1 一级资质标准 (41)

13.2 二级资质标准 (42)

13.3 三级资质标准 (42)

13.4 承包工程范围 (43)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4)

14.1 一级资质标准 (44)

14.2 二级资质标准 (44)

14.3 三级资质标准 (45)

14.4 承包工程范围 (45)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6)

15.1 资质标准 (46)

15.2 承包工程范围 (46)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7)

16.1 一级资质标准 (47)

16.2 二级资质标准 (47)

16.3 承包工程范围 (48)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9)

17.1 一级资质标准 (49)

17.2 二级资质标准 (49)

17.3 承包工程范围 (50)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0)

18.1 一级资质标准 (50)

18.2 二级资质标准 (51)

18.3 承包工程范围 (51)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2)

19.1 一级资质标准 (52)

19.2 二级资质标准 (52)

19.3 三级资质标准 (53)

19.4 承包工程范围 (54)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4)

20.1 一级资质标准 (54)

20.2 二级资质标准 (55)

20.3 三级资质标准 (56)

20.4 承包工程范围 (56)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7)

21.1 一级资质标准 (57)

21.2 二级资质标准 (58)

21.3 三级资质标准 (58)

21.4 承包工程范围 (59)

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0)

22.1 一级资质标准 (60)

22.2 二级资质标准 (60)

22.3 承包工程范围 (60)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1)

23.1 一级资质标准 (61)

23.2 二级资质标准 (61)

23.3 承包工程范围 (62)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

24.1 一级资质标准 (62)

24.2 二级资质标准 (63)

24.3 三级资质标准 (64)

24.4 承包工程范围 (64)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5)

25.1 一级资质标准 (65)

25.2 二级资质标准 (65)

25.3 承包工程范围 (66)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6.1 一级资质标准 (66)

26.2 二级资质标准 (67)

26.3 三级资质标准 (67)

26.4 承包工程范围 (68)

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9)

27.1 一级资质标准 (69)

27.2 二级资质标准 (69)

27.3 三级资质标准 (70)

27.4 承包工程范围 (71)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1)

28.1 一级资质标准 (71)

28.2 二级资质标准 (72)

28.3 三级资质标准 (73)

28.4 承包工程范围 (73)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4)

29.1 一级资质标准 (74)

29.2 二级资质标准 (75)

29.3 三级资质标准 (75)

29.4 承包工程范围 (76)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7)

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77)

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78)

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78)

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79)

30.5 承包工程范围 (80)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1)

31.1 一级资质标准 (81)

31.2 二级资质标准 (82)

31.3 三级资质标准 (82)

31.4 承包工程范围 (83)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

32.1 一级资质标准 (83)

32.2 二级资质标准 (84)

32.3 承包工程范围 (84)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4)

33.1 一级资质标准 (84)

33.2 二级资质标准 (85)

33.3 三级资质标准 (86)

33.4 承包工程范围 (86)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34.1 一级资质标准 (87)

34.2 二级资质标准 (87)

34.3 承包工程范围 (88)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35.1 一级资质标准 (88)

35.2 二级资质标准 (89)

35.3 承包工程范围 (89)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1)

36.1 一级资质标准 (91)

36.2 二级资质标准 (91)

36.3 承包工程范围 (92)

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

37.1 一级资质标准 (92)

37.2 二级资质标准 (93)

37.3 三级资质标准 (94)

37.4 承包工程范围 (95)

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

38.1 一级资质标准 (95)

38.2 二级资质标准 (96)

38.3 三级资质标准 (97)

38.4 承包工程范围 (98)

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

39.1 一级资质标准 (98)

39.2 二级资质标准 (99)

39.3 三级资质标准 (99)

39.4 承包工程范围 (100)

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0)

40.1 一级资质标准 (100)

40.2 二级资质标准 (101)

40.3 承包工程范围 (102)

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

41.1 一级资质标准 (102)

41.2 二级资质标准 (103)

41.3 三级资质标准 (104)

41.4 承包工程范围 (104)

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5)

42.1 一级资质标准 (105)

42.2 二级资质标准 (105)

42.3 三级资质标准 (106)

42.4 承包工程范围 (107)

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7)

43.1 一级资质标准 (107)

43.2 二级资质标准 (108)

43.3 三级资质标准 (109)

43.4 承包工程范围 (109)

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0)

44.1 一级资质标准 (110)

44.2 二级资质标准 (110)

44.3 三级资质标准 (111)

44.4 承包工程范围 (111)

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

45.1 一级资质标准 (112)

45.2 二级资质标准 (112)

45.3 承包工程范围 (113)

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

46.1 一级资质标准 (113)

46.2 二级资质标准 (114)

46.3 承包工程范围 (115)

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5)

47.1 一级资质标准 (115)

47.2 二级资质标准 (116)

47.3 三级资质标准 (116)

47.4 承包工程范围 (117)

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9)

48.1 资质标准 (119)

48.2 承包工程范围 (119)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120)

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120)

49.1 资质标准 (120)

49.2 承包业务范围 (120)

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 个类别,一般分为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 个类别,一般分为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 周岁以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二、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 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2)高度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

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1 一级资质标准

2.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2.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2.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 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 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 米的公路隧道3 座以上。

2.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 台;

(2)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 台;

(4)摊铺宽度12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各型压路机2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 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 台);

(6)扭矩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 台;

(7)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 套;

(8)水泥混凝土泵车4 台;

(9)隧道掘进设备2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 台,压浆设备2 台。

2.2 二级资质标准

2.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2.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2.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 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4 座以上。

2.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2)6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 台;

(4)摊铺宽度8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5)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3 台;

(6)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 台;

(7)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3 台;

(8)各型压路机1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 台);

(9)扭矩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1 台;

(10)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 套;

(11)50 吨以上吊车1 台;

(12)水泥混凝土泵车2 台;

(13)隧道掘进设备1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 台,压浆设备1 台

2.3 三级资质标准

2.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2.3.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2)5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摊铺宽度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8 吨以上压路机5 台;

(5)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 台;

(6)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2 台;

(7)30 吨以上吊车1 台。

2.4 承包工程范围

2.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2.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2.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1 一级资质标准

3.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3.1.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0 人。

3.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150 公里以上Ⅰ级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2 座全长1000 米以上铁路隧道;

(3)3 座单跨32 米且桥长100 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4)2 个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2 个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2 二级资质标准

3.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2.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0 人。

3.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60 公里以上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3 座全长100 米以上铁路隧道;

(3)8 座单跨24 米的铁路桥梁;

(4)3 座中间站;

(5)2 个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3 三级资质标准

3.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3.3.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4 承包工程范围

3.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30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施工,以及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板梁桥和单跨大于64 米的桥梁、全长30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15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30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32 米的桥梁、全长1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15 公里以下Ⅲ、Ⅳ级铁路综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24 米的桥梁、全长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注:

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职称。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 一级资质标准

4.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4.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75 人。

4.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10 类中的5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2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 米的防波堤工程600 米以上;

(4)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 万平方米或内河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3000 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 米以上铺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二级资质标准

4.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4.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 人。

4.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10 类中的5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 万吨级或内河1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 米的防波堤工程300 米以上;

(4)沿海2 万吨级或内河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 吨级以上船闸或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 万平方米或内河5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5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2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三级资质标准

4.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4.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 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x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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