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广东工业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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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教师学历提升计划

(2014~2018年)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和《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的建设要求,全面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强师工程”实施方案(2014~2018年)》,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和要求

(一)提升目标:通过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素质,到2018年,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65%以上。对于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院,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75%以上。

(二)实施要求:原则上要求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均应制定攻读博士学位计划,并尽早取得博士学位。对于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学院的专任教师,要求在5年内开始攻读博士学位。外语、体育、艺术类教师可根据学科和学位点设置情况,由学院(部、中心)分批安排作出攻读计划。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培养。

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结合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需要,统筹制定本单位教师队伍学历提升目标和计划,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确保学校总体目标的完成。

(二)支持引导,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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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运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学费补贴等人事管理杠杆引导和激励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各学院(中心、部)要统筹处理好教学科研中心工作和教师学历提升工作的关系,既要确保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正常运转,又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教师提升学历。鼓励和支持本校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师从著名专家学者攻读博士学位,确保培养质量。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不论学校资助与否,本人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考。

(二)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后,须在入学前持录取通知书及审批好的《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同时签订《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入学前未备案者,学校将不予以资助。

(三)取得学位后,须将攻读博士期间学籍档案交人事处验收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支持措施

(一)培养经费。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校有授权点的专业,学校按50%的标准收费,待获得学位后,学校再资助4000元。

2.如我校没有相关学位授权点,经学校批准,可在外校攻读,其所需学费由学校、学院(单位)、个人按比例分担,其中学校资助50%,但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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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学历学位人员须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缴费发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人事处签批后,方可报销规定部分的培养经费。

(二)学校提供一年脱产学习时间(可连续一年使用,也可分开两个学期使用),脱产学习时间教学工作量不作考核要求。

五、管理

(一)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采取合同管理的办法,学校与招生学校签订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协议,教师与学校签订在职培养协议。

(二)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在职学习期间应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等相关工作。

(三)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在职学习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对学校、单位和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取消培养经费的资助。

(四)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因进修学习拒绝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按有关劳动纪律处理。

(五)教师在职取得学位后,必须履行为学校服务的义务。在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服务期为五年;如违约,应返还学校承担的培养费用,并按协议交纳违约金:

1.违约金=(规定年限 ~已服务年限)× 1万元。

2.在职学习期间调离学校的(含辞职等),按实际培养年限每年1万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六、附则

本计划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关于实施全面提升教师学历学位工程的意见》(广工大人字〔2006〕1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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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wt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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