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证与CCAT证书对比及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3-05-11 23:1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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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与全国信息化专业技能证书对照

国家职业资格证证书介绍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是求职、任职、开业等行业的资格证,也是企业招聘、录用人才的主要依据,同时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了提高高校就业率,同时也为了保证学生毕业时可以拿到“双证”;企业进行人才招聘时,也以职业资格证书作为重要标准,更与军地两用和聘任有关,其中高级技师与教授挂钩,目前是教育部院校双师必须要求的,亦是评职称涨工资的依据。

证书的权威性是国家推荐的唯一证书。

封面对照

注意:左边为国家职业资格证,右边为一个培训中心(公务员培训中心)的专业技能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级别和证书使用说明

注意: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且全国通用

注意:国家职业资格证依据《劳动法》,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经考核鉴定合格,特发此证。还要注意左边的章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右边的章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技能鉴定专用章。

注意:信息化专业技能证书是参加全国信息化专业技能XX

项目培训,经考试(核)合格,特发此证。另外章是公务员培训中心,发证机构也是培训中心。

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联合发的含金量高还是由一个培训中心发的含金量高,自己去想。

国家职业资格的内页,有职业(工种)及等级,有理念知识考试成绩,有操作技能考核成绩,

有评定成绩。右下角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鉴定单位章。证书可在网上查询。

这是国家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三级)证书封面及第二页

国家职业资格证分为五级,分别是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校学生最多只能从中级开始考,取得中级证书后才能参加高级证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是持证人求职定级的依据,也是用人单位招录定薪的依据。大家可以百度一下就知道谁才是用人单位认可的证。

有关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部发[1997]258号

【颁布时间】 1997-08-25

【实施时间】 1997-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立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与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监察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和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

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牢固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鉴定所(站)运行、考评员使用、证书核发等主要环节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降低鉴定质量发放的与实际技能水平不符的证书和社会上出现的假证书,要加大查处力度,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则》的要求,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各项技术项目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服务、管理与实施系统,严格命题管理和考务管理,指导鉴定所(站)健全内部规章和工作规范,做好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和广大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收的咨询服务。加强对考评过程和鉴定质量的督导,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实行对技术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就业准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法》关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有技术等级的职业(工种)和制定出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要求从业者上岗前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介绍机构应将本地区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审核招聘简章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对希望从事技工种职业而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指导他们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求其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

三、推进持证上岗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劳资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指导用人单位在技术工作岗位上大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和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以及实际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积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与岗位相对应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相适应的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技能津贴)标准和职务津贴标准。对经考核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的劳动监察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才能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五、搞好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技术水平的认证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境外就业、劳务输出的实际需要,为拟从事技术工种的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服务。同时,为确保出国劳务人员实际技能水平与所持证书等级相符,根据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按照现行的出国劳务人员资格证书换发权限,对国家规定职业的出国劳务人员认真做好职业资格证书的复核工作。

六、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制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并使其与组织职业培训,建立就业准入,完善工资分配,加强劳动监察等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综合管理,搞好政策配套,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职业资格证书成为评价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有效凭证。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

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l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

为实施党中央作出的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实现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和超常发展的奋斗目标,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力争达到国家提出的“十五”期间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到通用性强、技术复杂、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主要职业(工种)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中的巨大作用,现就进一步贯彻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原则、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能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把职工培训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职工培训长远规划和具体培训方案。

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技术档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一条畅通的初级工一中级工一高级工一技师一高级技师职

业培训渠道,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带头人,结构合理,适应经济、技术发展要求的技术工人队伍。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经费由社会、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应全面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使用的经费应不低于职业教育经费总额的50%,在条件允许时,应按照“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超前”的原则,逐步增加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

企业在内部分配时,应向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倾斜,并可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高级技师应参照高级工程师、技师应参照工程师、高级技能(高级工)参照助理工程师的待遇执行。

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首先在国家规定的90个及市内确定的83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覆盖面广、流动性大的职业中实行就业(上岗)准入控制,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这些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之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岗位培训,使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逐步达到本工种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可参加中级职业

资格鉴定;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或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者.可参加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可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取得技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可参加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2001年1月1日以后,全市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在统一标准、统—考务、统一试题、统一考评员的基础上,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外地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上岗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重新认证核发。

三、实行技能津贴的范围、标准。

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标准为:高级工每人每月50元;技师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

技能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实行技能津贴的审核办法。

企业应于每年初将本企业符合实行技能津贴条件的技术工人名单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申报2001年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时,一并附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未受聘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不得享受技能津贴。

五、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技术工人的技能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中央在渝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w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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