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车辆

更新时间:2024-04-16 05: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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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中扣押交通违法车辆是执法过程中经常运用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查扣的交通违法车辆,特别是对无人认领或者无人接受处理的查扣财产,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前,一些地方曾经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规范。对于查扣后无人接受处理的车辆,按照“无主财产”处理。这在当时有限法律资源的条件下,实现了依法处置中的“有法可依”问题,但由于“无主物”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都是采取先进行处罚,再予以没收处理”。虽然查扣财物的处置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种种不如意,但是处置制度的变迁,展现了依法行政的核心价值——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与制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被暂扣机动车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南溪大队为例,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交通违法无主车辆一般都采取定期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采取再次电话通知,限期处理。仍不前来的,则梳理报送物价部门核定无主车辆残值,再行文上报财政部门批准进行销毁处理,当然残值将全额上交国库。为确保万无一失,保证销毁无主车辆各类资料齐全,大队一般会在销毁处理前,对每一台即

将销毁的车辆进行再次拍照,随同其他资料备查。即使这样,跟法律法规规定的“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有一定差距。

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现结合自身学习该法的体会,谈谈交通违法中关于无主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

一、对实施扣押措施的无主车辆案件是否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25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根据该条并结合第25条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经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期限规定,有人认为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处理决定”不应理解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是指对查封、扣押的物资如何处理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列举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是指案件尚未查明、需进一步调查后再对违法行为作是否处罚的决定,但因查封扣押期限已到期需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从立法本意上看,《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是为了防止过久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造成财物利用价值丧失或影响经营活动而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并非出于限制办案期限、要求及时结案的目的。办案机构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作出查封、扣押的决定后,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只要在相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案件,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对于无主车辆由于没有当事人,若要在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显然不可能,所以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二、交通违法无主车辆保管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就交通违法无主车辆而言,存放和保管问题一直是当前困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难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备保管条件的还好,不收取保管费,不存在产生其他费用。如果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只能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由于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的对象多为区域范围内以营运为目的的停车场、修车场等场所。一般情况下都会以临时停车的名义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个人理解其实就是变相的保管费。对于交通违法无主车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则会按道交法及实施条例依法处置,残值全额上交国库,所以无主车辆代管则收不到任何费用。按理说需要交纳的保管费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很多具体问题。第三方代管场所收取的停车费算不算是保管费,到底该由当事人还是由行政机关支付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依法处置的无主车辆注销问题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关于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的规定,机动车注销登记须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第三十条关于存入机动车档案资料包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以交通违法无主摩托车为例,实际工作中有关号牌、登记证

书、行驶证等资料都无法收集齐全,致使注销车辆档案资料不齐,尤其是基层县大队车管所由于担心等级化考核及各类检查受影响,造成应该注销的车辆未及时注销,从而造成辖区内摩托车底数过大,与实际在用的车辆数量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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